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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二十五: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和谐理性面对疫情引发

时间:2024-01-19 13: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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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二十五: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和谐理性面对疫情引发

当事双方和谐理性面对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

齐心协力,一起抗疫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限制人员流动以遏制疫情蔓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各省市旅游景区也纷纷宣布暂停开放。

受疫情和政策影响,许多消费者原本制定好的旅游行程不得不取消,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也将面临因合同解除或终止产生的各项纠纷。对此,结合旅游合同纠纷审判实践,经对涉疫情旅游合同进行研判,二中院建议大家首先要:

01

准确界定疫情法律性质,判断是否构成解除旅游合同之免责事由

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此次疫情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在个案中,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否为新冠肺炎疫情,进而对合同各方责任做出准确认定。

疫情的蔓延存在一个时间过程,并且不同地域受疫情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加之不同当事人对疫情的主观认识存在差别,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也可以采取协商延迟旅游时间、更改旅游线路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

如果旅游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疫情未影响旅游者继续旅行的,合同双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文旅部发布的通知中也明确,如存在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如果确因疫情导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考虑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02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应准确适用法定或约定之合同救济条款

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根据《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特别法之规定,确定各方责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法律适用原则,旅游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我国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疫情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经营者应当将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旅游经营者已为行程支出必要费用且该费用不可退还的,旅游经营者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至于何种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且不可退还,可结合旅游经营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日常生活常理判断,比如:支付给境外地接社的费用、涉外航班费用、签证手续费等等。对于交通费、住宿费、门票等,目前实践中无统一裁判标准,鉴于我国目前已就疫情期间铁路、民航退票等出台政策规定,审判中还应参考此类政策通知的规定。

因为疫情的持续蔓延,正在进行中的旅游行程也有可能面临行程变化、人员滞留等特殊情况,此种情形极有可能导致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的增加,该笔增加的费用裁判时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分担。

03

对相关主体的建议

(一)旅游经营者应迅速反应,制定退费退款应急预案。

在疫情发生之后,旅游经营者应遵照国家出台的政策规定,本着遏制疫情传播这一防控大原则,平衡好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尽可能减少企业经营损失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制定退费退款政策,畅通企业客服部门与旅游者的沟通,及时通知、清晰释明、迅速退款。

(二)旅游者应密切关注疫情发展,避免自身损失扩大。

旅游者应当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趋势,评估出行可行性及合同履行情况,及时申请退款退费,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自身损失扩大。同时,旅游者应了解理解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因疫情产生损失,双方理应共克时艰、共担损失。旅游者还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系法定免责事由,知晓所交款项可能无法全退或主张违约责任难以获得支持,调整心态,合理主张损失和诉求,避免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三)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应加大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内调解。

目前,文旅部已出台涉旅游合同履行的政策通知,各地文旅相关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应领会政策精神、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针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在解决涉疫情纠纷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咨询,及时研究、迅速反馈、给予监督指导。加大行业内部的纠纷调处力度,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内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尽量解决在行业内部。

04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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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封面&素材&配图|来源网络

供稿|袁芳

编辑|蒲宝英

原标题:《【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二十五: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和谐理性面对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二十五: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和谐理性面对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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