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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时间:2023-01-25 2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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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民法典小故事#【001】准爸爸车祸去世,妈妈替胎儿索要抚养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刚刚出生的宝宝,也拥有好多权利。

案例、

案例一:准妈妈车祸流产替胎儿索要赔偿,被法院驳回

12月29日,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做试管婴儿怀孕的网约车女乘客被迫引产。

小娟今年35岁了,结婚多年,一直没有怀孕。夫妻俩就找了一个代孕机构,花了十多万,忍受了很大痛苦,好不容易在10月怀孕,夫妻俩高兴极了, 并且给孩子起好了名字,男孩就叫梓洋,女孩就叫雨桐,一家人像照顾大熊猫一样,照顾小娟,生怕有什么意外。

12月29日这天,爱人陪小娟去医院做产检之后回家,小宝宝很健康、很正常,再有一个多月就可以爸爸妈妈见面了。小娟和爱人都非常高兴,打车回家,想不到离家不到一公里的时候,小娟坐的车被后车撞上。

小娟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小娟只是擦伤,但是孩子没有了。而且,医生告诉小娟,以后不能在生孩子。交警认定后车负全部责任,网约车和小娟没有责任。

小娟没有了孩子,悲痛万分,整天以泪洗面,一闭眼就想到肚子里的孩子。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后车司机赔偿自己住院及代孕的花费13万元,赔偿小宝宝人身损害5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后车司机赔偿小娟住院费用及代孕花费13万元,驳回了给小宝宝的赔偿。

案例二

准爸爸车祸 妈妈替胎儿索要抚养费

李女士已经有六个月身孕了,夫妻两人对未来宝宝非常期待,甚至已经起好了名字。

这一天,李女士在丈夫张先生陪伴下,到医院检查身体,不想在回家路上,发生的车祸,孩子保住了,但是张先生当场死亡。

事发后,李女士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以胎儿母亲的身份,诉请法院判令肇事方赔偿遗腹子抚养费50万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以原告身份,诉请赔偿遗腹子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立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因为李女士腹中“遗腹子”在一审法院受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李女士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同时,法院告知李女士,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并以婴儿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法律职路#

律师说法

我们《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们国家民法典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只要孩子一出生,哪怕刚刚出生一分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刚刚出生小宝宝,拥有那些权利呢?

婴儿一出生,就拥有很多很多民事权利,他们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之外,还有发展权、受保护权等,这些都受到法律保护。不仅民法典保护他们的权利,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很多权利保护他们。

比如小明的妈妈有小宝宝了,在医院给小明生了一个妹妹,爸爸妈妈给妹妹起名雨桐。满月的时候,在照相馆拍了一张非常可爱的照片,照相馆也觉得废非常好,就把雨桐的照片放到屏幕上做广告,还把照片卖给一个奶粉公司做广告,照相馆这么做,就侵犯了小雨桐的肖像权。

小雨桐的照片、视频、个人隐私都受法律保护,未经小雨桐监护人就是小雨桐的爸爸妈妈同意,不能使用她的照片、视频,也不能泄露她的隐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小法官训练营:

问题一:小娟送到医院,在医生抢救下,小宝宝早产,出生一天后不幸死亡,后车司机应该赔偿吗?

答:

问题二:小娟可以向网约车司机要求赔偿吗?

答:

问题三:秦女士孩子出生后,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支付抚养费吗?

答:

——法、制

——执法者权利是广大的人民授予的

——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主要有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等七大类民事权利。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遇事积极主动、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唐山城北公安分局(可能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如果是单一因素(懒岗问题)(区域治安管理问题)背后的执法者?(是一个大问题~亵渎人民给予的权利它用了)需要举一反三;深挖、彻查以此打人事件为契机(教育全岗深思、再学习教育、)

——唐山司法机关、或警察蜀黍、(要起风,起大风……)

——(法制建设、廉洁奉公、任重道远)

(全文图片来自官网转取)

——壬寅年六月十二日 午笔

#学点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特征有二:

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

2、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

实践中,侵犯荣誉权的形式多种多样,最为典型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或者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我们都知道,荣誉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程序授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若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通过严格的程序,这种正式评价不能被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若对某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荣誉有异议,都应当通过一定程序向荣誉授予机关提出,由授予机关通过严格程序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剥夺该民事主体所获荣誉的决定。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诋毁、贬损他人荣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荣誉权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还附随着定的物质利益,如奖金、奖品等。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荣誉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剥夺民事主体因其荣誉产生的物质利益。

实践中,还存在两种损害民事主体荣誉权的特殊情形:

一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情形。

二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被记载错误的情形。

为什么法律人不以会背民法典为荣,因为会背真不等于会掌握。

每个法条都可以展开写一篇论文。

举个例子,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句看似大白话的行文,即使不认字都可以理解其含义。

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下面这些问题:

第一 什么叫做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这里使用自然人而不使用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又是什么?法人的权利义务又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法人到底是什么人?

第二 什么叫做出生时,以何时界定出生,胎儿的头部已经露出母体算不算出生?已经完全露出母体还没剪断脐带算不算出生?剪断脐带还未哭出来算不算出生?其依据分别是什么?世界其他各国对出生是怎么界定的?我们目前采取的是哪种学说?这些学说对侵权 财产继承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第三 死亡 什么叫死亡?是心死亡还是脑死亡?两种死亡依据又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

第四 什么叫做民事权利,什么又叫做民事义务。一个刚出生不到一小时的婴儿能承担什么民事义务?还没有出生的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有哪些民事权利?为什么要给他们这些民事权利?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对司法实践又会有哪些影响?

出生时和死亡时的时怎么理解?其单位是小时。分钟 秒还是更小的单位?

以上种种,并非庸人自扰,而是法律人经常都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把民法典十三条倒背如流并无难度,但并不意味着能回答以上的问题。

一、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人

1.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常识法律篇:民事主体_政道公考_安徽政道教育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也就是对哪些人有效。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涉外诉讼实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新乡报道]#正义之声#【以民法典为遵循 更加公正善意文明执行】以民法典为遵循 更加公正善意文明执行。随着民法典的通过,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作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民法典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法院执行和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不仅是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为法院执行提供了统一的遵循,为促进公正善意文明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指引和有力保障 [/cp]

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变化之六: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中增加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修改草案在上述六种类型案件之外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作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遗产管理人”做任何制度设定,所以修改草案此处修改是与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前后呼应的。

现行,您对特别程序有了新的了解吗?

常识判断不定项

(多选题)《民法典》中,对公民民事

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依据包括公民的:

A年龄状况

B教育程度

C家庭状况

D精神状态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民法典》根据公民的年龄、

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

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类。

本题为多选题,故正确答案为AD。

考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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