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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 学宪法讲宪法征文

时间:2024-04-29 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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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 学宪法讲宪法征文

“当着我的面撩妹儿!”河南周口,女子18岁嫁给丈夫,来,为丈夫生儿育女,操持家务,整日忙碌。谁料,丈夫竟然当着她的面与女主播视频聊天聊到深更半夜。

起初她只是觉得气愤,可一次偶然间见丈夫和女主播聊着聊着睡着了,便翻看了一下两人的聊天记录。结果发现丈夫竟然偷偷将近20万元积蓄陆陆续续转给了女主播。

女子崩溃不已,质问丈夫,丈夫死不认错,还称自己没有出轨。但女子觉得丈夫一次次伤害自己,觉得和丈夫缘分已尽,愤然释怀,决定离婚。

女子公公得知此事后,亦是气愤不已,含泪求助媒体,想让家庭和睦。

【安律说法】

1、对此有网友说,讨老婆给彩礼时嫌多、老婆孩子花钱时嫌多、孝顺父母时嫌多,打赏别人就不嫌多了,这种人就是没脑子!渣男!还有什么必要调解,必须离婚!

还有人说,部分女主播毫无下限,搔首弄姿、衣着暴露,必须好好管一管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2、男子打赏给女主播的钱,还能不能讨回?

打赏属于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来说,只要赠与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就无法撤销。所以正常情况下,打赏给主播的钱不可以随意要回。

但是本案比较特殊,男子已婚,其家庭存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否能够索回应当分情况看待。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如果丈夫打赏的钱少、周期长,一般认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能追回。

但是如果丈夫在未经妻子允许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在短期内多次、大额地打赏女主播,则可以认定为超过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这种情况下妻子依法可以要求女主播或其所在的平台返还。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8条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即便丈夫打赏给女主播的近20万元是小额、多次,日积月累形成的。如果有证据表明,丈夫与女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交易,这种情况下,女子亦可主张打赏行为无效,要求女主播或其所在的平台予以返还。

3、女子能否仅凭男子搭讪女主播的行为而离婚?

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没有太多限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但是诉讼离婚,并不是想离就能离。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判离。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7种,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具体到本案,女子如果直接起诉离婚,第一次很有可能被驳回。当然,如果女子执意离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后,分居1年后,再次发起诉讼也是可以成功离婚的。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真走到离婚这一步,司法实践中,丈夫侵犯妻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进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丈夫“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妻子不仅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多分。

4、最后,男子上有老、下有小,本该是拼搏奋斗的年纪,沉迷于网络,还辜负了这么多爱自己的人,着实令人气愤。但是,离婚对夫妻二人来说是伤害,对孩子来说更是“暴击”。

因而在此希望男子向妻子坦白认错,真诚道歉、改掉恶习!争取妻子原谅!莫要再犯糊涂,落得个妻离子散的悲惨结局。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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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与宪法40年#

黑龙江,一女子与丈夫大吵了一架后,相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可是这一路上,车子居然连出了6次故障,每次丈夫都要修很久,女子对此十分无语,于是拍视频吐槽道:“这婚到底是离还是不离?”

据女子所述,这辆大众车自买回来就没出现过故障。事发前一天,俩人在家因琐事大吵了一架,然后约好第二天去民政局办离婚。可到了第二天,车子开到半路时,丈夫就说没汽油了,然后去加油站加了油。

谁知开了没多久,丈夫说没机油了,然后又去加了个机油。可加完机油以后,丈夫又说没玻璃水了,然后打开引擎盖埋头鼓捣了很久。女子看着丈夫埋头修车的样子,不禁怀疑这车到底是真坏了还是假坏了?是天意还是人为?婚还要不要离?

@法律公开课

1、虽然我们不知道女子为何和丈夫吵到要离婚的地步,但是磕磕绊绊才是夫妻生活的真实写照,现在哪有多少夫妻不拌嘴的。希望女子和其丈夫慎重考虑。

2、如果女子与丈夫去办离婚,当天能离掉吗?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女子和丈夫只要当天按要求申请了离婚,就能拿到离婚证。

可是现在《婚姻法》已经失效了,而婚姻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融入到了《民法典》中,并进行了完善。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上述这条规定,就是延续了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并进行了完善说明。同时,上述规定取消了直接发给离婚证的规定,衍生出了一条新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女子与丈夫要协议离婚的话,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只要女子或丈夫不愿意离婚了,那协议离婚就成不了,只能走诉讼离婚程序。

只有等冷静期过了,女子和丈夫再次申请离婚的,才能拿到离婚证。因此,现在要协议离婚的话,不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拿不到离婚证的。

3、离婚冷静期到底好不好?

有些人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定,抱有排斥的态度。但不得不说,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为坚决要离婚的人而设置的,而是针对那些草率决定离婚的人。

对于坚决要离婚的人来说,其实也不差这30天冷静期。但对于因冲动而准备离婚的人来说,这30天就十分有必要了。

就像本事件中的女子和她的丈夫,女子的丈夫一点都不想离婚,而且二人是因为琐事而吵架,一时气愤而准备离婚,并不是没有回转的余地,感情也没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所以有了离婚冷静期后,就会减少此类冲动事件的发生。

最后,男人的尊严很重要,但在面对爱的人时,能放下就该放下,低个头认个错,不用扭扭捏捏的,这可一点也不爷们。我们希望女子家的这辆被迫出故障的车,能起点效果。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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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胡鑫宇# #我与宪法40年# #监督权# #社会热点# #校园安全#

被羁押的期间,徐某写下3000余封申诉信,坚称自己没有杀害妻子,是妻子自己从桥上跳下去的,事情真相如何,且先从2002年说起。

2002年8月6日凌晨3时左右,徐某的妻子陈某从桥上掉下摔死,娘家人觉得事有蹊跷,便立即报警。警方勘查发现现场有一滩血迹,血迹周围发现4颗牙齿。经法医鉴定,陈某符合高坠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警方经过调查,将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

据徐某供述,其与当地女子张某有不正当关系,曾和妻子提出离婚,但妻子不同意。事发当晚,徐某担心妻子不让自己去洗浴中心,便谎称给人送货,妻子得知后要一起去。车辆行驶至国道桥上时,因出轨问题再次与妻子争吵,徐某用力拽推妻子将她弄下桥,见妻子摔得很重,他就想死了正好,没有及时送附近医院而送到县医院。

3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徐某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徐某翻供辩称,自己没有推陈某下桥,是她自己跳下桥的,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将陈某骗至案发现场,陈某无自杀倾向,证人也未听到案发现场有争吵。徐某将陈某推下桥后,又故意拖延时间致其死亡。徐某和证人均证实徐某有杀人动机,且徐某多次做有罪供述。判决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陈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认定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鉴于该案具体情节,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此徐某仍然不服,在服刑期间一直不停写申诉信。

2月1日,检方称徐某当年做的有罪供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决定向法院提再审检察建议。另外,徐某的家属曾收到神秘现场照片,徐某被殴打后身上淤痕清晰可见。(来源:大风新闻)

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无疑是徐某灰暗生活的一道曙光。但徐某是否真的无辜,是否被刑讯逼供,真相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审理认定。

那么,徐某是否杀害了妻子,小律观点如下:

首先,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陈某符合高坠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陈某系从高处坠落死亡,至于其是主动坠落还是被人推下的,现场并无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

而徐某供述称,系其用力拽推陈某,将陈某弄下桥。那么,在整个拽推过程中,双方必然存在撕扯、反抗,陈某的衣服是否有撕扯拖拽的痕迹、双方身上是否有抓痕来进一步印证徐某的供述?

其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之所以认定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直接证据系徐某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实际上系主观推断,比如,陈某无自杀倾向、证人证明案发现场无争吵、证人证明徐某有杀人动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而本案中,除了徐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外,所谓的证人证言,并无法证明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况且,徐某在庭审中已经推翻了其有罪供述,其为何推翻、为何做有罪供述,当时是否提到了刑讯逼供,报道并未进一步交代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徐某被刑讯逼供,则其有罪供述将无法作为本案证据,证明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将严重不足。

最后,倘若徐某并未将妻子陈某推下桥,系其陈某自己跳下的,徐某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见死不救”,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徐某看到妻子摔到桥下后,没有及时将妻子送附近医院而送到距离较远的县医院,是否故意拖延时间,耽误了妻子的最佳抢救时间?以及二人在争吵时,是否对妻子跳桥未进行阻止,甚至刺激妻子。倘若存在,其行为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只不过量刑方面比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更轻。

那么大家认为,徐某是否是无辜的呢?欢迎留言、转发!关注@鹭岛小律 !一起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我与宪法40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男子被控推妻坠亡判死缓 申诉#

by@保定检察

保定检察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清苑区检察院组织开展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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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女子穿着清凉,在家里上网课,结果任课老师突然和她进行视频连线,或许是听得入迷的原因,女子没有注意穿着问题,就点了同意视频,导致她没穿衣服的视频,被传到网络直播课上!事发后,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台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女子晓月表示,她去年报名了一个网上在线课程,由于平时上课,老师不会和学生视频连线,所以她在上课时穿得比较随意。事发这天,刚好温度比较高,谁曾想到,老师在上课过程中,突然和她视频连线。

晓月说,她当时没太注意,顺手就点了同意连线,结果在电脑上看到自己没穿衣服的画面。反应过来后,她赶紧将视频挂断,整个过程持续了几秒钟的时间。

之后晓月回看视频,发现任课老师没有对视频进行剪辑,就将她没穿衣服的片段,一并上传至APP供大家观看和传播。

紧接着,晓月联系平台,要求平台删除视频,并要求老师道歉,但平台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删除。至于任课老师,最后在晓月多次要求下,任课老师才非常勉强的进行道歉。

目前,晓月以她的隐私被传播,贬损了其人格,给她的声誉、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平台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说“上课要有上课的着装和态度!”“抛开事实不说,老师和平台就一点错都没有吗?”“以后大家和谁视频得先问问对方,你穿衣服了吗?否则看了就会被告啊!”“老师发出视频连线邀请,自己不同意,能连接?”

那么,从法律上讲,晓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我们常说的隐私,是指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侵犯。

任课老师和晓月进行视频连线,需要经过晓月的同意才能连接成功,也就是说,晓月放开了隐私空间,允许他人进入,所以任课老师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至于任课老师没有对视频进行剪辑,就将晓月没穿衣服的片段,一并上传至APP供大家观看和传播。笔者认为,在晓月没有主动提醒的情况下,任课老师这样做,并不构成侵权。

但晓月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上传到平台后,联系平台,平台没有第一时间删除视频,是可以向平台主张侵权责任的。

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从司法实践来看,晓月要求平台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精神损害赔偿有争议,是否赔偿,要从传播的人数、时间和造成的影响综合判断。

那么,大家觉得平台需要赔偿晓月精神损失费吗?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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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我与宪法40年##头条创作挑战赛##因老师视频连线走光?女学员告平台#

闲来无事,学习宪法[呲牙]

江苏东台,一女子继承离世父母的100000元,这钱,是父母帮奶奶保管的,可当87岁的奶奶上门讨要时,外孙女却说奶奶是来骗钱的!

安小姐是外孙女,母亲李女士有一个哥哥,因为在外地工作定居,所以很少回家,照顾年迈的老母亲高奶奶的重任就落在了李女士身上。

因为,高奶奶年事已高,有的时候记忆力不太好,时而糊涂,所以将自己攒下的100000元,统统交给了李女士保管。

高奶奶那个年代的人都十分节俭,这100000元是高奶奶攒了一辈子的,想着岁数大了,可以治病、养老、有急事用。

出乎意料的是,高奶奶白发人送黑发人,几年前,李女士和女婿双双意外去世。生前的财产,也就被小外孙女安小姐继承。

就在前段时间,高奶奶突然要用钱,无奈之下,只得跑到了外孙女家想要回来那100000元。

可是,当高奶奶说明来意后,安小姐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遗产里有高奶奶的100000元,所以并不打算给高奶奶。

甚至,安小姐也不打算给高奶奶养老,把她赶出了家门。

本来,要不是有急事的话,高奶奶定然是不会向外孙女要钱的。可如今见了外孙女是这个态度,她决定这100000元会要到底。

不久后,高奶奶再次来到外孙女家,她提出关于遗产问题,她希望和安小姐协商下,毕竟自己也是位继承的第一顺位人。

可是让高奶奶没有想到的是,安小姐称她将母亲留下的钱都花完了,就连房子也已经出售了,出售的钱也挥霍一空了。

然而,这倒是点醒了高奶奶,为什么小外孙女能够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女儿的房产?

后来,高奶奶从他人口中得知,原来外孙女在变卖房产时,说自己已经死了,还出示了证明。

高奶奶拿到了,外孙女变卖房产时,提供的自己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后,发现,这证明上的照片是自己的,姓名却不是。

于是,高奶奶带着这份复印件,以及身份信息,赶忙到派出所查询。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这份死亡证明,从头到脚没有一个地方是真的,就连公章都是伪造的。

警察随后告知高奶奶,接下来的事情就要交给他们警方了,已经不单单是遗产的民事纠纷了,现在是伪造证件的刑事案件,必要的时候只需要高奶奶配合就可以。

随后民警便将安小姐传唤至所内,并且对其进行控制,随后便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安小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但是,当高奶奶说出,安小姐这算诈骗,占有了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份遗产时,安小姐却情绪激,并说,那是母亲留给自己的,本来就该她独自继承。

然而,高奶奶却说出,本来并不打算分取遗产,只想要回自己的那100000元,只是无奈外孙女的态度如此,才不得不要回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

并且高奶奶还告诉外孙女:虽然她是自己女儿的女儿,但是在遗产方面,也不能完全霸占,她只享有一小部分,这是非法侵占行为。

1、民事纠纷只涉嫌钱的问题,但是为了钱伪造死亡证明则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安小姐为了变卖房产,备案的材料中有其出具的假的死亡证明。虽然该死亡证明可能并非安小姐所制造,但是其应当知道是谁制造,很大概率是安小姐委托他人制造,其出钱购买。

而出钱购买国家的证件也构成犯罪,因此安小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至于制造者,如果能够抓获归案,一样要被判刑。

2、这10万元到底属于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奶奶所言,这钱是高奶奶委托其儿子和儿媳妇保管,既然如此,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如此,那么该10万元并非儿子和儿媳妇的遗产,应当全额返还给高奶奶。

但是,如果各执一词呢?或者说只有高奶奶这样认为,而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印证,那么该10万元只能认定为儿媳妇和儿子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和父母均是第一继承人。而该10万元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即儿子5万元,儿媳5万元,高奶奶只能继承儿子那份5万元。

而高小姐也可以继承其父亲这5万元,两人一人一半,高奶奶只能得到2.5万元,高小姐可以获得7.5万元。

3、本案警示我们,金钱考验人性,为了区区几万元就和奶奶关系闹僵了,真是不值得的,老年人生活需要钱,作为年轻人,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多给点多让点也是一种福报。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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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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