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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样本 销售合同书样本

时间:2021-10-27 13: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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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样本 销售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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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公告,全资子公司安徽飞米与常州朴阳签订了《500MW晶硅太阳能组件生产线设备采购合同》,安徽飞米向常州朴阳购买一条500MW晶硅太阳能组件生产线,合同总金额14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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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说法:配偶擅自将房屋低价出售他人,法院:合同无效!】

原告周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下半年,张先生通知她说杨先生与辛女士结婚需较长时间租住涉案房屋,她虽极力反对,但张先生执意将房屋门卡、钥匙等交付杨先生与辛女士。,她与张先生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周女士所有,房屋贷款亦由周女士自行偿还。周女士向杨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绝,此时周女士才得知张先生早已于,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550万元,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周女士认为张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擅自出售房屋,现双方协商未果,故将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向其返还房屋,支付律师费。

被告张先生辩称,,其曾与杨先生的叔叔达成协议,约定房屋由杨先生他们居住,将来再办理过户。为了办理物业相关手续,其才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550万元,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200万元左右。后其与周女士离婚,周女士对于其出售房屋的事情不知情,现其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杨先生、辛女士辩称,6月,其夫妇二人与张先生、周女士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张先生、周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们,购房款为550万元。口头协议达成当月,张先生与周女士将房屋交付给他们,房屋一直由其夫妇居住使用,相关费用也一直由其缴纳。7月,杨先生转账支付购房款300万元。4月,张先生与杨先生补签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6月,杨先生又转账支付购房款200万元。在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先生与周女士告诉他们涉案房屋有贷款尚未偿还,且张先生与周女士希望使用房屋的学区名额,故其未支付剩余50万元购房款,亦未催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故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表示其没有将出售房屋的事情告知周女士;在离婚时,其没有看离婚协议的内容就签了字;其与杨先生的叔叔有约定,杨先生的叔叔曾帮其办事,故在明知房屋交易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杨先生。同时,法院依周女士申请,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在6月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952万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人是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追认杨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杨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先生、周女士就购买房屋达成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签订的合同。购买房屋无论对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而言均属于重大事项,按照交易惯例,出卖人、买受人应当知悉买卖的房屋市场价格,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在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时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通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约定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而该行为客观上对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定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鉴于此,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于4月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周女士要求杨先生、辛女士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房屋买卖合同是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签订的,杨先生、辛女士基于该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女士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人。现该房屋买卖合同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周女士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杨先生、辛女士返还房屋,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于周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女士要求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宣判后,杨先生、辛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山东高法、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租房# 需要文件的私信我也行

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住址: 通讯住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状况

1、甲方出租房产坐落:市区

2、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面积以实际为准)。

第二条 双方声明:

1、甲方保证该房产权归属清楚,且出租行为符合政府相关法令,若因权属或出租行为引起租赁纠纷愿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2、甲方愿意将该房产出租给乙方。

3、乙方保证承租该房产守法居用,已对上述房产作现场察看并对现状充分了解,愿意租用该房产。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个月。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产的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

2、乙方在每月的日前付清下 个承租月的房租,以【 】现金【 】转账支付,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保证金:

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作为有关费用及信用保证,该保证金待本合同期满或终止,结清一切费用后无息退还。

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负责并承担下列责任:

1、及时进行该房地产及附着物的质量维修并担承费用(乙方过错除外)。

2、如出售或抵押该房地产,应提前壹个月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如若他方购买或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购买者即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出租方的权利并继续承担出租方的义务。

3、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权利及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

2、如人为损坏装修或设施,应修复或照价赔偿。

3、若转让他人租用应征得甲方同意。

4、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应立即将该房地产交还甲方,如因延误还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如需继续承租房产,应提前壹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重新订立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第一、第三粮库原主任曾贵良虚假轮换、违规代储储备粮、挪用公款、受贿案。曾贵良违规决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在未实际发生购销业务情况下,虚假轮换市级储备粮,套取财政补贴;违规租用无资质的仓库,代储市级储备粮;擅自决定将公款8600余万元挪用给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粮库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万余元。曾贵良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苹果期货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一张苹果期货合约就相当于10吨苹果的购销合同,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主力合约为1、5、10月。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目前交易标准是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9%,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吉林长春,王女士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花122万巨资,一次性购买了11个车位,最终让她损失了几十万。

原本想要挣一笔,没想到,几年之后小区车位价格腰斩,仅卖6万元一个。

王女士直接损失一半的投资,这让她接受不了,她找到销售部,要求退还差价,但销售部却说:王女士是自愿买的,不能退。

精明的王女士在商海中也是小有斩获,这让她觉得自己的投资眼光很不错。只要是遇到合适的机会,王女士总是会毫不犹豫的出手。王女士新房子的小区在搞活动,车位12万一个。

同时,还附送三年的管理费,一年的物管费。王女士敏锐的察觉到,这是一个不错的商机。因为买车的人很多,王女士住的又是一个高档小区。

将来等到大家入住之后,买车位肯定是必需的。所以,王女士就一次性买了11个车位,正好是一排。签订了买车位协议后,王女士就坐等邻居们入住了。

两年之后,小区业主陆续入住,王女士的车位,就开始向邻居们兜售了。但让王女士没想到到的是,自己的车位还没有卖几个。小区销售部直接把车位的价格,降到了6万元一个,只有当初自己买车位时的一半。

这下王女士坐不住了。6万元一个的价格,直接让王女士损失几十万。这个价格,别说是卖了,就算是王女士租给其他人,价格也没有任何竞争优势。

眼看着自己投入了上百万资金,现在别说是挣钱了,连本也回不来。 王女士是说什么也接受不了。

愤怒的王女士直接找到当初卖车位的人,让对方把差价退还给自己。在王女士看来,当初他们搞所谓的活动,目的就是忽悠人。

但卖车位的人告诉王女士,当初双方是自愿买卖,并且签订了买车位协议,现在已经过去两年的时间,协议已经生效。协议中并没有退还差价的条款,所以想让他们退钱是根本不可能的。

另外,卖车位的人还说,之所以当初车位12万一个,是因为当初房价处于高位,现在房价跌的比较厉害,车位自然也要降价。这是属于正常的市场商业行为。

可是,王女士并不接受对方的这番说词。在她看来,都是住在一个小区,仅仅是两年的时间,车位价格就腰斩了。当初卖车位的人,就是在忽悠欺骗消费者,自己属于受害者,必须要让对方退还差价。

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是找到开发商,让对方给自己解决这个问题。开发商代表表示,现在车位价格是当初的一半,这是因为开发商资金回笼困难,不得已进行的促销活动。

当初,王女士买车位的时候,也有附送管理费和物管费的促销内容,都是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所以,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但是,王女士并不认可对方的观点。

随后,王女士又找来调解员,想让调解员跟对方沟通交涉,希望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钱。不过,即便是面对调解员,小区销售部、开发商的态度都是非常强硬,坚决不会退还王女士差价。

在对方看来,车位价格的高低,是根据市场销售波动来决定的。不管是小区销售部,还是开发商都没有在其中进行人为干预,或者是有任何的欺瞒行为,所以不会退还差价。

有很多人投资车位,都赔的一贫如洗。即使是高档小区,因为车位价格都高达10万元一个,甚至20万元1个,租一个车位不香吗?

而租车位费每年2000块钱不到,大部分人认为租车位合适。无论如何,王女士认为小区车位降价太厉害了,她可以要求退货吗?

1、该小区是否在买车位时,声明买贵退差价,是一个审查的重点。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有些房地产公司,为了搞促销,会出台一系列的宣传政策,比如买贵了可以退房,比如买贵了可以退差价,比如贬值可以退货等等,当然这些不会写在合同上,而是印刷在宣传页上。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应该认真回想一下,但是购买该车位时,对方是否有过类似的承诺,即使有宣传活页也行,此时小区已经大甩卖,就已经说明其价值已经降低,是否具备回收的条件,这也是王女士唯一可以减少损失的条件。

2、交易和风险历来如影随形,如没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该损失应由王女士独自承担。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已经支付金钱,小区已经提供车位,两人的交易已经完成,受法律保护,没有特殊事项不得随意撤销。

那么,有哪些事项会导致合同无效呢?比如王女士是孩子,不满18周岁;比如王女士是精神病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比如双方有重大误解;比如小区有欺诈行为;比如小区是乘人之危,合同显示公平。

反观本案,根本没有出现上面的情况,王女士不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小区又不会自愿撤销原买卖协议,因此王女士的损失因其投资失败而自行承担。

因为万一车位涨价了,王女士会把赚的钱分出来吗?应该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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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与宪法40年#

广州,陈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花园别墅,双方约定2000万元成交,之后陈先生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当他准备装修时发现,合同上的房子和自己 看的房子不是同一套。

陈先生打算买房,通过房屋中介,陈先生看中了一套带有1000平米花园的毛坯别墅。对于房屋的结构和位置,陈先生都很满意,于是通过中介联系房主,双方约定2000万元成交,陈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200万元。

当陈先生再次到现场,准备给房子做家装设计时,竟然发现购房合同上的房号,和自己之前看中的房子不一致。这可把陈先生弄糊涂了。自己明明看好的房子,怎么合同签订的却是另一套房子。

原来,房主出售的房子和陈先生看的房子并不是同一套,这两套房子是分别在不同的楼体里,但是比邻而居。

陈先生看中的是没有装修过的毛坯房,而这次来看到的是已经装修好的一套较小的房子。陈先生连忙拿着合同,联系了房主和中介。结果发现,中介带着陈先生看错了房源,陈先生原来看好的那套没有装修房子房主并不出售。

陈先生是看了毛坯房和有大花园,才打算购买的房子,如今却因为中介弄出了乌龙,陈先生当然不愿意,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李女士退还给付的200万元定金。

李女士却并不同意,她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办理,陈先生无奈,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雷霆看法

这位中介人员也是够糊涂,竟然能够把这么贵的房子张冠李戴,可见工作人员对于陈先生买房有点兴奋过度,没搞清楚状况就迅速出手,并没有再次确定房源,中介人员确实太马虎了。

但是作为买房者,毕竟要支出一大笔钱,肯定是要买合适的,不合适就不卖,绝对不能将就。

1.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陈先生看房并时不知道房主是谁,只有中介知道,中介并未核对,就把另一套房子的房主李女士叫来签合同,才造成了陈先生的错误操作。

由于中介的错误引导,导致陈先生对具体房屋产生重大误解,从而和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于陈先生来说,订立合同时就对房屋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民法典》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陈先生有权提请撤销合同。

2合同签字画押后仍然可撤销吗?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开始生效了,也可以申请撤销。

陈先生签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中介认为李女士就是陈先生看中房屋的房主,李女士认为,陈先生就是看中了自己的房子,陈先生认为自己看中的房子中介应该知道房主,并没有想到其会弄出乌龙。因此对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存在重大误解。

既然存在重大误解,这个合同就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撤销,既然合同撤销,李女士就应当归还陈先生的定金200万元。最终,法庭判定李女士归还陈先生的200万元及利息。

3.李女士的损失谁来承担?

李女士没卖成房子,还倒赔了利息,李女士的损失应当由中介公司承担。

由于中介人员的不负责,导致合同签订后撤销,在此期间,还形成了定金利息,这都是由于中介工作人员没有尽责所致。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李女士想要追究责任,应当由中介公司来承担。

4.处理纠纷需要注意的细节

陈先生之所以能够顺利撤销合同,也是因为他提供了在看房及购房签合同过程中,和中介及相关人员所有的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确定,陈先生看中的房子并非合同所写的房子。

正因为陈先生的举证,支持了其提出的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此可行使撤销权。

所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也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就自己的诉求获得法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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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000万买别墅中介闹乌龙卖错房##法律热点解读##律师来帮忙#

[太阳],内蒙一女子花16万买下乡下老宅,不料十几年后老宅拆迁赔了419万,原房主得到消息后,立马找到女子要求分一半,女子不同意结果原房主起诉了女子,要求判定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女士叫魏思丽,当年的魏思丽在机关单位中工作,对房产和土地规划有着很大的研究。

在魏女士下岗了,这时魏女士手里也有了一笔存款,她下岗后不想呆在家中,便想利用自己手中的钱做一些生意。

这时她想的是可以买下市区附近的一个小农家院子,一楼用来自己做生意,自己可以修建二楼和三楼,用来当出租房。

想寻找一处合适的房子一直没有结果,在经历三个月后,魏女士终于在中介的介绍下找到了一所符合自己心意和想法的房子。

这个房子就处于赤峰区西城菜市场附近的一个城中村里,这天房屋公司带着魏女士去看房子,也见到了要卖房子的刘亚云。

房子本是刘亚云与丈夫一起在住,因为刘亚云的孩子已经在其他城市定居了,她和丈夫准备一起去到孩子的城市,家里这个房子没什么用了。

刘亚云便想着将这个房子卖了,卖了钱好给孩子补贴生活用,而且刘亚云夫妇也都才45岁左右,也想利用卖房子的钱去到孩子所在的城市里,做点小生意。

刘亚云家房子的面积十分大,进门就是一个很大的院子,还有三层的小楼房,而且楼房后面还有很大一块空地。

魏女士看到房子的情况后十分满意,因为房子本身面积很大,再加上院子里地方也大,离菜市场和市区都比较近,完全满足自己想做些生意的想法。

最后魏女士开始和刘亚云商议房子的价格问题,起初刘亚云希望可以卖到18万,但是这个价格超出了魏女士本有的想法,最后魏女士压价15.5万。

后经过房屋中介公司的调理,最后魏女士以16万的价格买下了刘亚云家的房子,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魏女士一次性支付给刘亚云16万元。

随后刘亚云一家便搬离了赤峰市,魏女士则开始对小院进行改建,她利用房屋前后的面积,又在城中村中承包了一些土地,种植各种有机蔬菜。

用村里的土地兴建大棚,将新鲜蔬菜供应到赤峰所有的菜市场,生意也做得十分不错。

一直到,小院因为城中村的改造计划,即将进行拆迁,而魏女士所买下的小院,经过计算后,拆迁大概要赔偿418.6万,这让魏女士也十分激动,因为有了这一笔钱,她养老也不用再发愁。

可魏女士也没想到,多年后她还能见到卖给自己房子的刘亚云。

这天魏女士正在家中收拾屋子,突然大门响了,魏女士打开门一看竟是多年不见的刘亚云,她随即十分惊讶,认为刘亚云可能只是回到赤峰来探亲,顺便来拜访一次自己。

可刘亚云随后说的话更是惊到了魏女士,原来刘亚云得知老房子即将拆迁,赔款高达400多万,竟要求魏女士归还他们的房子,并且声称还给魏女士16万元,房子多年来就当给魏女士白住了。

可魏女士当年是掏钱买下的房子,存在有法律证明的,而刘亚云则表明法律中一条:“农村自有房不得向城市户口的居民出售,否则合同无效。”

刘亚云利用这一条将魏女士告上法庭,而法庭也因这一律条宣布了她们当年购买房屋的合同无效。

这让魏女士气愤不已,但法院并没有直接将房子判给刘亚云,而是在调查魏女士当年所买下房子的面积和如今的面积,原来魏女士从买下房子后一直在不断的扩建,房子已经比原来大了很多。

随后魏女士不服判决结果,将刘亚云再次上告到法庭,最后经过法院调查后,只赔偿当年房子原本的面积,而赔偿款则是魏女士占百分之七十,刘亚云百分之三十,其他政府赔偿款全部归魏女士所有。

最后刘亚云获得赔偿款37万,面对这个结果,魏女士也可以接受了,她后面扩建这些面积所赔偿的都归魏女士所有。

从这件事看出,人心隔肚皮,在遇见金钱问题时,总有些人是没有底线的,也告诉我们,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找专门的律师,了解好各项法律条例,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社会#

作者:小郭

编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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