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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家具厂 广东中山家具厂家

时间:2021-01-10 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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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家具厂 广东中山家具厂家

广东省中山市:1月11日,林某某在其务工的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某村中山市ZS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家具有限公司),与厂长王某峰因工作纠纷互殴而致其左手第2、3掌骨头不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26日凌晨1时许,经调解未果,不服zs家具有限公司的处理,林某某为泄愤报复,携带打火机、菜刀、塑料桶、塑料管等作案工具,加满油后驾驶粤G5号小型轿车窜至ZS家具有限公司,用塑料管将汽油抽出装在塑料桶内,并将桶内汽油倒泼在ZS家具有限公司车间的成品板材上及员工宿舍楼三楼门口,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该公司衣柜、鞋柜、餐边柜等1批财物被烧毁(经中山市翠亨新区产业发展局认定,没有足够依据进行价格认定)。

公司员工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峰、罗某霞见起火便出来救火。

林MM 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峰、罗某霞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和、王某峰、罗某霞已达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

同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林某某自首。在案发现场缴获半个塑料桶,并在林某某的车上缴获菜刀1把、塑料吸管2条。审查起诉期间,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6月8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林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林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二、缴获的菜刀1把、塑料吸管2条、半个塑料桶,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翠亨新区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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