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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甲醛超标举证 怀疑家具甲醛超标是消费者提出证据还是卖家

时间:2023-02-23 0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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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甲醛超标举证 怀疑家具甲醛超标是消费者提出证据还是卖家

没有证据,不等于不相关,要证明不是甲醛造成的,就得有证据完全排除甲醛造成的。这件事不适用举证原则。

心中有术白医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胸心外科主治医师

辟谣!颠覆国有固有认知!甲醛不是儿童得白血病的主要原因!#心中有术哥 #金秋说健康 #医学科普 #白血病

05:30

产品质量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环境污染纠纷采用举证倒置原则

夏天说法公职律师

“明明是甲醛超标导致我妻子患白血病,法院怎么能认为没关系呢?”广州增城,男子一家搬进新房不久,妻子就患白血病死亡。经检测,新房内甲醛超标2.5倍,于是男子将衣柜、墙纸商家告上法庭索赔226万。7月5日法院审理了该案,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程某夫妻购买了增城某小区的房子,当年10月装修完毕,但衣柜、墙纸等暂未购买。12月,程某委托墙纸商家做了全屋墙纸。1月,程某夫妻和3个孩子搬进新房,但衣柜尚未购买。5月,程某委托衣柜商家做了全屋定制衣柜、儿童房榻榻米,总费用15000元。衣柜装好后,程某考虑到可能含有甲醛,一直坚持24小时开窗通风,但家中仍有异味,程某妻子出现干咳、喉咙发炎、牙龈肿痛等症状。11月,程某以2300元的价格与某空气治理公司签订了《空气治理合同》,该公司承诺治理后室内空气质量优于国家标准,后工程按期完工。6月,因妻子仍存在咽喉不适、喉咙发痒、牙龈肿痛等症状,程某便陪同到医院检查,确诊为急性白血病,后住院治疗。妻子住院期间,程某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其家中空气进行检测,检测显示儿童房、次卧的甲醛均超出国家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其中妻子所住的儿童房超标2.5倍。11月,程某妻子不治身亡。处理完妻子后事,程某将衣柜商家、墙纸商家、空气治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住院费用、骨髓移植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264332.06元。1、程某认为,自己房子于10月装修完,入住时只贴了墙纸装了衣柜,现在甲醛超标,很显然是衣柜和墙纸所致,妻子因此得白血病并死亡,相关商家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自己还委托空气治理公司对室内空气进行治理,但根据检测治理后甲醛仍超标,因此该公司也应承担责任。2、衣柜商家、墙纸商家提供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证明自己提供的是合格产品。对此程某提出,尽管他们提供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但并不能证明自己家使用的产品和他们所送检的产品是同一批次,另外他们在安装过程中使用了胶水,也是甲醛的重要来源。3、空气治理公司提供了行业协会颁发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和治理后程某家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以证明自己是有资质的,治理后程某家的空气质量也符合要求。对此程某提出,该资质证书是行业协会颁发的,不具有权威性,空气检测报告也是该公司自己出具的,正是该检测报告误导了自己,让自己以为自家空气质量是合格的。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程某既然提出其妻子患病死亡是因为衣柜、墙纸商家,以及空气治理公司产品质量不达标所致,则应就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虽然程某委托专业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了检测,但检测报告仅报告了室内空气的甲醛等气体数据,但并未详细载明室内家具布置、污染源种类、测试对比的数据分析等情况,不能说明甲醛来源为衣柜或墙纸。第二,关于白血病的病因医学界尚未完全研究清楚,大致包括生物、物理、化学、遗传及其他血液等多种因素所导致,因此,虽然程某妻子患急性白血病死亡,但尚不能确定是甲醛所导致。法院认为,综合来看,本案并无鉴定意见证明程某妻子的死亡与墙纸及家具存在关联性,判决驳回程某的索赔诉求。5、一审法院宣判后,程某提起了上诉,其提出该案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里我解释下。《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则是倒过来:我告你,不需要我证明你有错,反而你需要证明你没错,如果你不能证明你没错,那你就是有错。举个例子:我在一家企业旁办了个养鸭场,一天该企业发生了废水外溢事件,部分污水流到了我的养鸭场,鸭子一夜之间全部死光。这时我去起诉该企业要求它赔偿我的损失,我不用去证明我鸭子的死和污水有关,而需要该企业证明我鸭子的死和他的污水无关,如果他不能证明无关,那他就要赔我。本案二审中,程某认为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不该由自己证明妻子得病和产品有关系,而应该由商家证明妻子得病和产品没关系,如果商家不能证明妻子得病和产品没关系,那就必须要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考虑到目前医学界对白血病发病原因尚无定论,无法说明程某妻子患白血病是因甲醛所致,因此驳回程某上诉,即相关商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程某妻子患病和甲醛有关么?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欢迎分享你的看法。#广东##广州#

浦东IT工程师实名举报浦东法院诉讼不公平、上海房屋建筑设计院司法鉴定过程和报告中大量问题

男子花945万买精装房,称甲醛等超标致患多种疾病,陆家嘴集团:人道主义补偿5000元

我叫何雷,是报道中的当事人,购买的陆家嘴集团945万精装房大量质量问题。陆家嘴集团迟迟不整改这些问题,好不容易整改却不保护现有物件造成新的损坏,还说不影响使用。邻居们父母白天监工,因年迈父母在老家,父亲是残疾人,我只能靠自己,白天上班,无奈晚上入住监工,却因甲醛TVOC超标中毒致病,随即搬出新房(留有多种后遗症,至今在治疗,花费很大)。

针对预售合同毛坯交房、装修合同0元装修费的阴阳合同,浦东建交委(住建委)不管不查,精装质量问题让我去起诉。

我投诉到12345,陆家嘴集团领导说打12345没用。低三下四恳求无果,愤而起诉。

我和妻子早在5月就递交诉讼材料,8月15日在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第一次开庭,陆家嘴集团律师说原告测了空气质量不合格后,我们再测了却合格。法官看了双方的报告,说你们(开发商)的检测是在原告检测之前做的,开发商律师无言以对、自相矛盾。法官叫我去调解室,要求我关闭手机,问我想要多少钱,我说我算不出多少钱,我拒绝调解,希望继续审理。基于对法官的信任,我如实说我和妻子在闹离婚。法官突然说虽然房屋是婚后购买,但是房子只写你妻子一个人名字,离婚了你不能再作为代理人。我说我要赶快整修好房屋接我老婆和孩子过来一起住,我们关系就缓和了,现在室内甲醛TVOC超标,我自己都中毒致病了,我怎么让她俩住啊。然而法官依然中断庭审,连庭审笔录都没让我签,就强行要求我离开法庭,诱导没有社会阅历的单纯的交大博士学历的妻子撤诉,未能及时共同检测室内空气质量,造成重要证据缺失,助推我和妻子离婚、扩大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增加诉累!

8月17日我冒大雨请假再次去法院提交材料。11月15日开庭,庭审中我质问陆家嘴集团为何时隔一个半月才给我看他们的空气检测报告,为何不通知我一起检测,是哪天到我家采样空气质量,委托人“袁工”的真实姓名,且索要检测发票和到我家检测时照片,均未果,我就说你们的空气检测报告是假的或后期从合作机构买的。被告律师说他们提供的空气检测报告“不是被告委托的,是建威公司的员工委托的。检测时江师傅在场,原告不在场”,然而一审/二审判决书却载明:根据被告(一审)/陆家嘴公司(二审)委托,“袁工”委托咋就变成了被告委托了呢?一审笔录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收房、维修、入住时间均确认,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居住时间不予确认。判决书内容与庭审笔录相反!早起诉,诱导我们撤诉,再起诉判决却说起诉太晚无法检测空气质量。

二审判决书载明:陆家嘴集团辩称,何雷在进行单方检测时,将房屋关闭多日,这不符合检测条件,对此装修公司人员已当场提出异议。一审笔录显示:被告说,确认被告拥有钥匙。因为原告一直称房屋有问题,所以江师傅一直帮助通风,后江师傅自行委托进行检测。维修完成时间差不多是4月。我也曾质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关闭多日?二审判决书载明:关于陆家嘴公司委托的检测时间原审中公司已予回复。从未在原审中回复!这么明显的虚假陈述,法官不查!

多起同样甲醛TVOC超标致病案情,多家北京法院和长宁区法院认可了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并且按照甲醛TVOC有毒致病的常识或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支持了受害人!在浦东陆家嘴,我败得一塌糊涂,“感谢”陆家嘴集团人道主义5000元赔偿!按败诉判决,我不应该搬出甲醛TVOC超标新房,继续住里面吸甲醛TVOC?!

法院和普陀区司法局双重监管下的上海房屋建筑设计院司法鉴定专家周汝兵违背自己制定的三方约定,说我的监控视频不代表真实情况,强制要求我挑战不可能、各种刁难、捣糨糊、走马观花、指鹿为马、收费高昂且乱收费、涉嫌故意虚假鉴定和故意想隐瞒重要问题事实、未鉴定完强行离开、摆在眼前的问题事实不写少写、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庭审公然说谎、多项违规操作导致重要证据缺失,扩大巨大经济损失,反反复复历时7个月故意拖延、扰乱诉讼秩序、严重增加诉累!鉴定费38000元的司法鉴定报告漏洞百出、自相矛盾、错别字连篇,我如实向法官反映这些问题,法官不管不查却取消我的代理人资格!司法鉴定专家打电话说,如果我乱投诉,他们律师会追究我诽谤等法律责任!

7月5日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月9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官网刊发:上海对公证、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全面追责,该办法追责条款清晰,可惜无人实施。中央第六督导组关注和过问了,浦东法院、普陀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依然不管不查!我举报到上海市纪委监委、高院、市司法局都没有回应!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了6900元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结果才住了半个月,女子就开始全身红肿发痒,检查后是湿疹,女子觉的应该是房子有问题,没想到中介却说有甲醛检测报告,显示没问题。

三室一厅的房子,花了女子6900元每月,女子有些心疼,不过想着住的问题解决了,就可以安心地工作,也算是解决了一大烦恼,结果没想到才搬进去住了半个月,女子就感觉到不对劲。

身上莫名其妙地红肿,部分地方还特别痒,有时候没坚持住,只要手指一搓,那准得一大块发红。有时候抓痒虽然能解决点难受,可却又影响到了工作,原来,女子是一名模特,要是手臂上红一大块一小块的,就算自己想上班,老板也会嫌弃。

到了6月9日,女子实在坚持不住,同时也已经影响到了日常生活和工作,就上了一趟医院,检查后,诊断的结果是湿疹,但女子也想不出是哪里出了问题,只好想着等过段时间,可能自己就会自然好了。

一次不经意间的网上搜索,女子还真发现了问题,和家里的甲醛有关?女子傻眼了。

可能大多数人都听过甲醛这词 ,但具体又是什么?不一定明白。其实甲醛是一种无色的气体,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对人的眼睛、鼻腔等有刺激作用。

这东西主要存在于油漆和胶水里,当然其他的装修材料也会有,只要甲醛超标了。轻则会诱发鼻炎等呼吸道疾病,重则还会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

这样一来,女子这房子是指定不敢住了。不能花了钱,还影响到身体健康,不过要是贸然去找中介,对方肯定也不承认,细心的女子还买了甲醛自测盒自测。

7月12日下午,结果出来了。带阳台的一间,开着空气净化器,房门没关,检测的数值是0.3左右,剩余的两间和客厅,房门一样没关,还开着空调,检测结果是0.5左右。而室内空气的质量标准是甲醛含量每立方米不能超过0.1毫克,反观女子的检测结果,确实是超出了不少。

这下更加让女子确定,是房子出了大问题,女子找过中介,对方倒也爽快,要是女子住得不行,那就先退租,或者重新给女子找房子,但前提是他们并不承认是房子问题。

这和女子的诉求是有差距的,女子要求中介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同时还得退还入住交了一个月半的租金,显然中介很难达成。

在记者的帮助下,中介表示验收房时,他们有专门的甲醛检测报告。是没有问题,出于人性化的关怀,同意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但只能再拿半个月的租金,也就是3000多块钱作为补偿,女子没能接受。

不过事后,女子联系到了记者,表示中介已经答应了她的要求,这事才告一段落。

纵观整件事,女子认为房子存在甲醛严重超标,就算是事实,谁主张谁举证,都够女子喝一壶,因为举证的过程非常的麻烦,并不像女子拿几个甲醛自测盒自测那么简单。

如果中介要求按正规流程走,女子不仅需要留存证据,还需要出具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耗时耗力不说,还耽误工作。既然中介愿意满足女子的要求,就算是问题简单化。

当然要是房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中介还是推诿或者不管不顾,女子可以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或《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检测,这样的结果,中介肯定是无法抵赖。

检测报告出来后,是甲醛严重超标,女子可以提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要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则受害方可以根据受害程度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

这样一来会比较麻烦,但中介肯定是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里也给我们提了醒,在租房时。让中介带我们去看房。 一经发现有问题时,应该让中介重新找房,一定不能将就着住,同时在租房合同中备注好自己的要求,在对方违约时,能派上用场。

对于一些新装修的房子,不要急着入住,应该给予足够多的通风时间来去除甲醛。#杭州头条#

12月24日至今,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连续多篇报道,持续关注了”郑州一小区楼下开几家饭店,平时噪音大。二楼业主突发性耳聋,将几家饭店告上法庭“一事。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一直认为,常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饭店产生噪音污染与其听力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未支持常女士的相关诉讼请求。

12月14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当事人常女士处得知,上周,她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审法院属法律适用错误,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楼下饭店噪音大,楼上业主耳聋后将饭店告上法庭

10月,常女士在郑州西三环与电厂南路交叉口附近望湖花园小区,购买了3号楼临街2层的住房。1月前后,她装修正式入住新房。但是,没入住几个月,楼下1层的商铺就开设了一家饭店,并将排烟风机安装在其主卧室窗户正下方,而餐馆的排烟风机及铁皮烟道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大的噪音。

随后,楼下饭店的数量不断增加。楼下一家饺子馆装修时,将排烟铁皮管道装在了2楼平台上,而该管道距常女士家卧室八九米远,由于噪音太大,每天晚上常女士都要忍受噪音折磨,无法入睡。她多次向执法、环保等部门反映,虽个别饭店采取了一些降噪措施,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的一天,常女士的耳朵出现“嗡嗡嗡”的声音,之后就啥都听不见了。她到医院诊断发现,患了突发性耳聋。常女士找到专业噪音检测公司测量发现,卧室中噪音明显超标。在她看来,由于楼下饭店的噪音,才导致了耳聋。于是,她将楼下四家饭店起诉至法院。(12月24日,大河报连续3个版对此进行了报道)

去年6月28日,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正式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一审法院认为,经专业检测,上述饭店的昼夜噪音值,超出了A类房间(住宅卧室)的噪音排放限值。对于该现象,该法院判决,仍在经营的饭店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烟机和风道噪声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规定的2A类功能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以下。

◆噪音与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该由谁来举证?

在噪音污染与耳聋的因果关系方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耳聋的发病原因复杂,污染环境纠纷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常女士应初步证明该主张的可能性。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噪声暴露安全限制为85dB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而常女士噪音检测报告中的数值均远低于85dB,对常女士造成的影响不可能是长期的85dB以上噪声刺激。医学研究和临床经验排除了四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导致常女士耳聋的可能性。常女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可能性,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并未对常女士要求赔偿治疗耳聋产生的医疗费用9.7万余元给予支持。同时,因常女士未就存在油烟污染进行举证,故对其有关各被告做好油烟防护措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常女士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常女士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工业企业噪音暴露安全限值,不适用于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常女士是在休息时间被持续的噪音污染,并不适用工业企业噪音污染标准。另外,一审法院已确认常女士的主张适合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并未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常女士及其丈夫在法庭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证明饭店噪音导致耳聋”这一举证责任。

因对该判决有异议,常女士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无奈,常女士因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1民终1508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12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做出了民事裁定书。

◆省高院裁定: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指令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侵害之间其有关联性。”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当被侵害人初步证明责任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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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饭店噪音致楼上业主耳聋?郑州“耳聋”女子二审败诉,省高院:法律适用错误,指令再审-大河网

好容易买了套房,还跟购物中心相隔一条马路的距离,谁曾想,夜间的led大屏成了全家人的苦恼?

城市光污染,法院也难办。

,小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买了一套房,这套房位置挺好,与某购物中心只隔了一条六车道的公路,而且临近轻轨,非常不错的选择。

小李入住初期是很愉快的,但时光推进到,购物中心安装了一块led显示屏,专门投放各种广告。

小李家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led屏的强光直接射进房间,晚上跟大白天一样,还伴随着各种声音,让人无法入眠。

小李一家有老有小,led屏严重干扰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小李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但事情没有得到解决,他只得起诉到法院。

法院拿到这个案件,有点难办,光污染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标准,怎么判断是否构成光污染呢?

经过专家咨询、研究,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光污染,判决购物中心的led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关时间为晚8点半至10点,10月1日至4月30日开关时间为晚8点半至9点50,并且亮度不得高于600cd/㎡,驳回了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1、结合照片、视频等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综合认定led屏产生的强光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干扰了正常工作、学习,因此构成光污染。

这个认定没有依据相关标准而论,而是结合其他证据作的认定。

2、关于损害后果

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除了可计量的损害后果外,也包括症状不明显、暂无症状且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后果,即使这些损害症状一时未显露,但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渐显现出来,对居民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3、因果关系由污染者举证

一般侵权案件中,比较难证明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是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污染者举证。

因此,本案中购物中心安装led屏构成光污染,虽然还未出现可计量的损害后果,但居民生活受到干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购物中心仍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

ps:本案虽然小李胜诉,但胜诉的结果也仅是比较合理地规范led屏使用的时间、亮度,而非采取因噎废食、一拆了之的方式。

保护权益,也要以恰当的方式,公民权益与公共权益找到一个平衡点。

贵州贵阳。齐先生和朋友一起去一家水会休闲放松,凌晨一点多,他一个人在水池泡澡,突然在鼻子前方飘来一个不明物体,而上面发散的一股臭味,也让他感觉不对劲,他立刻找到水会的工作人员,可对方却表示:那是矿物质!

当时由于时间比较晚,池子里只有齐先生一人,泡了一会儿,突然感觉有一个异物从鼻子旁边飘过,有股异味,齐先生看了一下,发现是深色的异物。种种迹象表明,这可能是排泄物,他怀疑是之前客人留下的。

一想起自己在池子里泡了很久,他恶心得不行,立刻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并且找到水会的工作人员来反映情况。

工作人员将异物捞上来后,告知这个是泥巴,而且在上个客人洗浴过程中,留下什么异物,都和他们卫生没有关系。

当时,齐先生并没有反驳什么,可睡觉时,他越想越难受,自己和朋友本来是休闲消费的,结果遇到这种事,让他感到很气愤。于是将此事反映给媒体,希望能够免去当天所消费的1000多元费用,同时再补偿他精神损失费。

记者陪同齐先生找到水会的吴经理,他表示,这个异物并不是齐先生所想的那样,他们用的是温泉水,矿物质是比较多的。所以会用沙缸进行过滤,这只是沙缸里里过滤出来的沉淀物。

不过现在这个异物已经被处理掉了,因为齐先生反映了这件事,他们自然要进行处理,不可能放着不管,现在员工可以证明那个异物是沉淀物,但客户没有证据证明那个是排泄物。

目前,这个异物到底是什么东西,双方谁都说不清楚,但齐先生消费是真实存在的,也确实有异物。他们愿意给齐先生1000多元的消费打个八折。后来又经过一番协商,从八折变成七五折,最后齐先生接受了。

现在因为证据已经不在了,所以谁也说不清那个异物到底是什么,如果真的如齐先生所说,那他的免单后赔偿经济损失,这个要求并不高。毕竟这种事是很影响心情的。

另外,换个角度来看,水里面出现排泄物,就说明已经有了细菌,那么这池水就不能用了,因此,浴池一定会将水重新换掉,并且对浴池进行消毒。如果商家找到造成污染的客户,对方也一定要进行赔偿的。不能只让别人赔偿他们,而他们不赔偿客户,这是不公平的。

不过现在证据已经不在了,说什么也都没有用了。这里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就是消费者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购物时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甚至是异物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律师来帮忙#

污染环境必严惩 仙桃法院公开庭审敲警钟

中国法院网讯(林霞)5月12日上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排放含超标重金属废水的污染环境案件。30余家化工企业代表、仙桃生态环境局、仙桃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计4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

该案由仙桃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蒲清慧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郑文哲、一级法官冯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仙桃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光华,二级检察官武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5月,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仙桃某仓库加工电镀生产线,并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网。

同年8月,经仙桃生态环境局采样检测,发现车间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倍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标,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由于我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才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深刻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个人行为的错误性……”“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给环境造成污染,我现在非常后悔,对此我深感歉意,今后一定会加强环保意识……”“我认罪认罚,由于不懂法,没有认识到危害环境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

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发人深省的犯罪事实,言辞恳切的悔过陈述,给旁听的化工企业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这次庭审是一堂及时的法治课,警示我们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化工企业要树立正确利益观、经营观。”“治理污染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我们要加大投入,更好守护仙桃的蓝天碧水。”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化工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充分认识到了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性。今后在生产经营中将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时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力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企业力量。

【法官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企业家与经营者,更应该严守法律底线,积极加大环保投入,切不能因一己私利破坏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任何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蓝天、碧水、净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蒲清慧表示,仙桃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还将常态化组织庭审直播、警示教育、一线普法等活动,提高群众环保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绿色发展的浓厚氛围,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司法护航绿色仙桃,让仙桃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生态环境更美好!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极其重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谁主张。如能把握并运用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则整个案件可能扭转乾坤,柳暗花明又一村。“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那么有关特殊的分配原则,整理如下: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而由另外一方举证的法律制度。

1、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法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

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被告对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证据,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4、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属于举证责任的相对免除。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也不尽相同。过错推定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过错推定并不免除当事人的主张责任,过错仍是侵权责任得以构成的要件事实之一。

总之,过错推定能够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过错推定,除些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举证责任倒置都是为了保护弱者,减轻他的举证责任,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夫妻卫生间离奇死亡案明日二审开庭# 在头条热榜看到,上海宝山区95后夫妻在卫生间离奇死亡,经调查系硫化氢中毒,马桶内硫化氢爆表,来源成谜。有媒体记者从女性死者家属处获悉,一审时父母起诉房东,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6.7余万元,法院最终支持房东赔偿5万元。女性死者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将于9月6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文金发律师 视角】

1.案件事实方面,据悉,周边邻居数十年来从未发生过类似事故,应该说不存在大规模毒气泄漏、污染等情形,是意外还是有人为因素,存在合理怀疑。此外,一审中房主答辩时提及原告在事发后曾经有过阻止报警和报120的行为,如果该事实属实,又让案件多了一些谜团。

2.本案属于违约和侵权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据租赁合同主张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法主张追究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主要区别在于:

①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不问过错,存在违约的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②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原告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③在《民法典》之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还有一个重大区别,违约责任一般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违约之诉也可以向侵权之诉一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从公开信息显示,一审原告以生命权纠纷起诉,这是属于侵权之诉。根据前述规定,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房东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原告有举证的责任,根据证据规则,如果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完成举证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上海头条#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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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类推适用):违法使用农药,附近农作物受损,谁应当对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三中院认为:

关于闫金宝菜地损害是否系农药2,4-滴丁酯污染所致。

1.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本案所涉农药2,4-滴丁酯之使用说明中已明令禁止其在附近有棉花、豆类、麻类、蔬菜、瓜类等双子叶作物及林木、果树的田块上使用,而夏丛前违反使用说明的要求,不顾附近有闫金宝白菜地的情况仍使用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存有主观故意。

2. 本案侵权损害之因果关系应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关于“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农药的违法使用属于《环境保护法》所禁止之行为。本案系因违法使用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非环境污染诉讼,但在违法行为性质上与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同质性,应当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之规定。

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在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推定因果关系,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在前,损害结果在后。

具体到本案中,夏丛前违法使用农药2,4-滴丁酯在前,闫金宝白菜地发生损害在后。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2,4-滴丁酯产品使用注意事项标明,其对棉花、豆类、麻类、蔬菜、瓜类等双子叶作物及林木、果树有害,附近有以上作物的田块禁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3号)对于重点监测2,4-滴丁酯等高活性、长残效除草剂品种引起的药害问题的要求也反映出此类药害发生的常规性。

(3)违法行为人可举证推翻因果关系之推定。夏丛前未能提交反证,应当承担诉讼不利后果。

综上,本案具备因果关系推定之条件,尽管未能进行药害鉴定,但仍可认定夏丛前使用农药2,4-滴丁酯的行为与闫金宝的白菜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夏丛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中民终字第4704号•-6-11

“他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影响了我的芡实收成,必须赔钱!”江苏扬州,一水稻种植大户用无人机向稻田喷洒农药时,因受风力影响,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农田,结果导致临近地块种植的200亩芡实中毒,收成减少。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但协调未果,邻居一路之下将水稻种植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件来源:江苏宝应法院)

许某在扬州宝应承包了200亩农田种植水稻。6月某日凌晨,为给稻田除草,许某首次尝试使用无人机向稻田喷洒农药。但当天因受风力影响,无人机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飘洒……

两天后,邻近田块的农户崔某在田间巡查时发现,自己水田里辛苦种植的200亩芡实突然蔫了,叶片开始发黄,似乎是喷洒农药所致。崔某当即打电话给许某妻子刘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刘某回应称:“我们使用的除草剂本就不重,你用碧护吧,轻微中毒打碧护就行。”于是,崔某按照刘某的意见,花费了9000多元对芡实田进行补救,但最终效果欠佳。

经过此事,到了芡实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此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调解未果,崔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许某也表示无奈,辩称双方田块间隔较远,且其喷洒作业时无人机飞行高度仅2米,该高度与双方田块间的田埂高度相当,因此无人机喷洒作业不可能对崔某田中的芡实造成任何影响。

通过查看无人机完整飞行记录发现,事发时,实际平均飞行高度为3米,当日风力达3至4级,风向为东南风,正是从水稻田到芡实田的方向,而无人机作业过程中会对药水加压雾化,如遇到大风,飘洒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的芡实田即出现枯黄现象,同时结合无人机喷洒作业时的风力风向、双方田块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得出崔某田中芡实受损与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另一方面,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崔某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崔某虽未能对芡实减产、绝产可能造成的精确损失数额予以证明,但法院结合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崔某收入账目以及农业专家关于当地近年芡实平均产量的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

该案判决后,许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许某侵权行为与崔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注@小鹿子说法,法说身边事。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许某侵权行为与崔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结合双方举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原告的芡实田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枯黄现象,事发后,对方对导致崔某田中芡实受损表现出默认的态度,并提出补救建议。

因此,尽管因原告田中芡实已经采收结束,无法对芡实叶片农药残留以及案涉芡实枯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田中芡实生长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出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与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

同时,本案许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其间雾化后的药水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故本案亦属于环境污染纠纷,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在本案中并未对自身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因此,许某应当对崔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芡实对除草剂极度敏感,一旦受到药害,损失很难避免。该案的发生,也给农业生产作业者提了个醒,将机械化、智能化用于农田作业,确实便捷高效,但还要考虑天气等各种因素,以免影响其他农户。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和点赞。关注@小鹿子说法,从身边事学习法律,尽观人生百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州头条##扬州身边事##农户因作物欠收状告邻近洒药的无人机机主##江苏#

江苏宿迁,一名五岁女童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一只阿拉斯加咬伤面部,致其毁容。据了解,阿拉斯加属于大型犬,它能长到60至70斤左右,比女童还高,而狗主人系公职人员,狗主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突然改口!有关部门表示,这属于民事纠纷,我们只能从社会公德上来约束他!

女童父亲刘某表示,事发当天,狗主人家人将阿拉斯加牵至小区公园后,便返回家中做饭,留下阿拉斯加独自在小区内嬉戏,结果自己女儿遇到了它,被它咬伤,关键是这只阿拉斯加还有咬人的前科!

医院病例显示,女童伤得非常严重,额部可见一长约8cm长撕裂伤口,伤口深约0.5cm,左侧面部可见一长约2.0cm伤口,出血,伤口重度污染,事发后,当地医院无法医治,刘某又带着女儿到南京、上海等地治疗。

由于女童伤情严重,截至目前为止,已花费25万元,这笔费用狗主人马某某曾先后支付,但女童明年还需进行三次手术。对于后续的费用,刘某表示,马某某不想支付,他想用一笔钱直接把事情解决掉。

1、花了25万元医疗费,女童的伤都还没治好,可以想象,女童当时在阿拉斯加的尖牙利齿下,伤得有多严重,这也告诫某些养狗的人,出门一定要牵绳!

据刘某透露,马某某的阿拉斯加,事发时除了没有牵绳外,还涉嫌无证饲养。

《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也就是说,狗主人家人将阿拉斯加牵至小区公园后,便返回家中做饭,已经违法了!与此同时,无证养狗,亦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人举报,公安机关会把没有养狗证的狗带走。

除此之外,如果无证养狗影响到其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500元罚款。

2、马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将女童咬伤,两者之间,属于民事纠纷。

从法律上讲,动物致害有两种责任,第一种是普通动物致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普通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逗狗、打狗,进而引发狗咬人的,狗主人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注意,举证责任在狗主人,也就是说,需要狗主人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于普通的宠物狗致人损害,如果阿拉斯加是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不管女童有没有逗狗、打狗的行为,狗主人均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又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换而言之,不管狗主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即便当地没有将阿拉斯加列为烈性犬,狗主人马某某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女童医疗费、住院费和相应损失!

本案中,刘某的要求并不高,他没有要求马某某赔偿一大笔钱,也没有主张精神损失费,刘某说,他不想要马某某的钱,只要对方将女儿医治好就行,可谁曾想到,马某某现在连后续的医疗费都不想给了!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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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热榜#行家计划#​#头条创作挑战赛##5岁女童被狗咬毁容 官方:属民事纠纷#

“够狠!她从早上7点到凌晨两点,不断间地,一直在制造噪音”近日在广东广州,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事。欧女在网上诉苦说,被邻居一女子故意制造噪音骚扰长达一年,苦不堪言。视频一经发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

欧女士表示,刚开始,该女子每到周末,一整天播同一首歌,以最大的音量,从早上8点左右,一直播到晚上十一二点。

从去年10月份开始,该女士变本加厉,每天换着法子制造噪音,用锤子锤地板,敲栏杆,凳子敲地板等等各式各样的方式,从早上7点到凌晨两点,不断间地,一直在制造噪音。

物业、街道、警察已经去沟通,处理过很多次,她每次都一个说辞,就是说,别人吵到了她,她就必须这样做。

她说以前她(女子住30楼)的楼上31户,经常发出声音吵到了她。

但据现在的31楼说,他家确实没有发出声音,有可能是其他的住户邻居发出的声音,但这些都是日常的生活噪音,但是对女子来说,就是不能接受。

女子觉得她被别人吵到了,她就必须报复,让大家都不得安宁!连警察多次到达她家沟通,都无法沟通下来。物业去敲门,她可能人都不在里面,或者在家也不开门,不进行沟通处理。

@刘大爷有话说

1.看完欧女士的诉说,不得不说,这女士的报复之心是真强,可能她之前确实被吵到过,但是这样一直持续一年在制造噪音报复,也是个狠角色。有时我在想,为什么人可以闭上眼睛,但是不能闭上耳朵?如果听觉也能自主控制,想打开的时候打开,想关闭的时候关闭,那我们就不用再怕各种扰民的奇葩邻居了。

2.有网友说,很明显这女人患有偏执性性格障碍和强迫症,但是,她不去治疗,谁也拿她没办法,只能认倒霉。警察可以抓她,但是警察治不了她的病,拘留几天放出来还是这样。

3.然而,法律真的制裁不了她吗?从法律上讲,该行为应该怎么样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违反本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以上得出,很明显,该女子已经涉嫌违法了。

4.邻居噪音扰民,究竟该如何维权?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面对噪音,首先我们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让其从中协调。如果解决不了,市民也可打12345进行投诉。

其次,还可以向当地城管部门,环保,公安等部门进行投诉。

如果到这里,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我们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诉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所以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噪音鉴定。自行录制的音乐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后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一下,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产生声响,在合理范围内,我们要对邻居多一些的包容,但是如果邻居一味的对我们制造噪音污染,那么我们也要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头号周刊# #以案说法# #每天微习惯打卡#

#普法行动#开发商受政府“治污减霾”常态化政策停工影响逾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动乱等。对“不能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一审中认定新冠疫情对开发商逾期交房期间的影响,符合上述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的理解,故一审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期间按照其举证的相关文件扣除因疫情影响的合理期间并无不当。开发商是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影响,临时停止建设工程施工的情形已成为常态,对此情况开发商应为“可以预见”的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房地产#

案号:()陕04民终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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