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房屋被拆除的,当事人主张“强制拆除”的需其提供证据证明。
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系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在对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及奖励措施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涉案补偿协议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存在。据此,原审法院以当事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8332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5427号#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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