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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女生熟睡时从学校宿舍上铺坠亡

时间:2021-03-20 01: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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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女生熟睡时从学校宿舍上铺坠亡

江苏苏州,22岁女学生在学校宿舍睡觉时,因在熟睡中从上铺摔到地下身亡。事后家属发现1.9米高的上铺护栏高度却没有15厘米,且减去床垫和被褥后,几乎持平。家属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却只愿意退回学费、协助办理保险赔偿及支付人道主义补偿几万元。

22岁女子宋某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其平时在学校时住在一家6个上铺2个下铺的宿舍,而宋某则是睡在上铺,一年的住宿费是1500元。

事发当天凌晨0时许,宋某在宿舍睡觉时因从上铺摔到地下导致昏迷。事后宿舍同学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宋某送往医院救治。宋某母亲金女士通过宿友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医院。

在此期间,学校没有任何老师或工作人员到场或协助送往医院救治。直至次日下午,班主任才来到医院看望宋某。但宋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被医院宣告死亡。

事后金女士到学校宿舍查看女儿的床铺发现,上铺距离地面有1.9米,但护栏净空却只有15厘米,长度为100厘米。而减去2厘米厚的床垫及别人被褥之后,几乎持平。

也就是说,如果人在上铺睡觉,实际上那个护栏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金女士称事发后其通过查看女儿的手机发现,同学们也曾提出过这个问题。

金女士认为学校要为此承担责任,但学校只同意退回学费、协助办理保险赔偿及人道主义上赔偿几万元给家属。可宋某的医药费及身后事总共支出就是20万元,因此金女士准备起诉维权。

1、作为父母,开开心心、满怀期待地将女儿送到学校,是希望孩子能够在学校学习到有用的知识,毕业后能够找到一份好工作。

可不曾想,女儿却在学校睡觉时发生这种事情。事实上,无论哪个家长都是接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所以说,学校方面在事发十几小时后才见到人,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的。

2、那么从法律上,学校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学校因未充分、全面尽到其一方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宋某到学校上学期间,学校方面有管理和救助等法定义务。意思就是说,即便是意外,学校也应当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履行救助等义务,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宋某从上床摔下来后,学校方面却在十几小时后才到医院,那么学校方面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呢?相信明眼人都会作出应有的判断。

其次,《GB/T 3328-家具、床类主要尺寸》中明确指出,高低床的安全护栏高度距离床褥要大于或等于20厘米。

本案中,宋某当时所睡的上铺安全护栏实测高度只有15厘米,显然是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

民法典第1202条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由于这张床的产品存在缺陷,理论上生产者要为此承担责任,但学校作为采购者没有尽到认真审查义务,亦要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对此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生产者追偿。当然,学校也可以将生产者列为第三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65条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其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法院认为宋某自身也要为自己的安全负高度谨慎义务,那么就会减轻被告一方的责任。即法院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具体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宋某自身需要承担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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