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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民商法硕士考研资料 北大商法考研经验

时间:2019-06-03 18: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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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民商法硕士考研资料 北大商法考研经验

情势变更不破商业风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特别是那个“基础条件”概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37号,施行日期 10月25日)

(十三) 切实加强境外业务合同管理。要对境外业务合同进行法律归口管理,建立合同台帐,注重相关文件的备份归档。要认真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排查化解履约中的风险隐患。在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项以及其他政策法律和市场变化情况时,要及时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经营业务人员研究应对方案,决定是否进行谈判变更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发生合同履约风险时,要及时做好采取保全措施、提出索赔要求、留存相关证据等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0月01日)

第284条 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时,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合同。

因情事变更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第202条 对以情势变更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审查以下证据内容:

(1)是否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2)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3)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4)履行后是否明显不公;

(5)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以情势变更为由提起诉讼的,应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慎重使用情势变更事由,并向当事人明示诉讼风险。

其他司法观点:

一、编者说明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1]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草案稿曾经先后三次规定了情势变更,但最终并非因情势变更原则本身的缺陷,而是因立法者考虑到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与商业风险不易区别,并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才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2]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上述内容,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在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准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个别矫正,以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2.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

二、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7月7日,法发〔〕40号)

三、第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由当事人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适用。

第二,本案中兰溪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将兰溪市恒康新型建材厂关停拆除,属于与本案合同相关的情势变更事由;但其他相关要件是否成立,应由受诉法院查明并依法认定。

第三,如受诉法院依法认定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原则酌情权衡并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四,若本案受诉法院依情事变更原则作出判决,请将生效裁判文书报我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袁林伯与陈恒坤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审核意见的答复》(4月8日,〔〕民二他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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