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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时间:2019-05-10 08: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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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将东肖老街(白土街)纳入交通秩序严管路段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车秩序,营造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结合东肖老街(白土街)通行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将东肖老街(白土街)纳入交通秩序严管路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路段

东肖老街(白土街)路段

二、实施时间

9月2日起

三、严管措施

(一)在东肖老街(白土街)通行的车辆须遵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其中,小车实行单向通行规则(即:由华侨历史博物馆往东肖农业银行方向行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非现场抓拍查处。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规范行车,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共建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

8月27日

【11月7日启用!广州新增8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近日,据@广州交警 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警部门新增了8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交警部门现向社会公布。

该批新增的设备将于11月7日开始投入使用,交警部门将依法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拍摄取证并予以执法,请广大驾驶人守法出行、安全驾驶。

【交警、城管联合执法,取缔私设停车位】根据郑州公安交管局的统一部署,8月5日上午,郑州交警二支队联合中原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派驻林山寨办事处执法中队对工人路陇海路附近,一处私设停车泊位的单位进行了联合执法。

近日,交警二支队民警按照要求,不断加大对辖区道路违停进行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发现工人路陇海路附近一家医院门前的人行道上,医院工作人员用摆放反光锥对人行道进行了圈占,并且反光锥上标明着该医院专属停车位的字样。在该路段大约30米的人行道上,违法停放了十几辆机动车,有的车辆还占压着盲道。

这家医院私设停车泊位的做法,不仅对途经此处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造成影响,也会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造成误导,让患者错误的认为这就是医院的专属停车位或者合法停车位,从而在此处违法停放机动车。

在联合执法现场,交警二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马大鹏通知该医院负责人立即将反光锥收回,并通知违法占道车辆驾驶员将车辆驶离,在该处停车泊位进行了取缔。

马大鹏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六十七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医院擅自设置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向该医院的负责人刘某下达了违法通知书,15日内到交警二支队进一步处理。

#5G现场第一现场#记者佑龙 通讯员李冰

我想知道这种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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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危险!女子骑电动车误入高速超车道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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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新车6年免检就真的等到6年后再去检验吗?那就等着罚款吧!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来源:安徽宣城中院)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首先,孔先生关于案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200元罚款系孔先生事后自行向银行缴纳。【@以案普法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孔先生关于民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的,每6个月检验1次。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注意,《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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