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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主体空壳 空壳备案主体怎么注销

时间:2019-05-15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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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主体空壳 空壳备案主体怎么注销

青海一项目被指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7千多万元

“,我们在海东市循化县承包了黄河彩篮农业示范园区(疏菜大棚)改造升级项目。青海河湟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当年在市发改委进行了改造升级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计划再投资10.6亿元。河湟公司将园区委托给了青海星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我们与星联公司签的施工承包合同,而这家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任何支付能力,整个工地有20家施工单位,几经周折,700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至今没付。”

近日,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梁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循化县查汗都斯乡黄河彩篮农业示范基地,园区整体维修改造升级项目,河湟公司在没有认真考察调研的情况下,把示范园区授权给星联公司运作管理(这家公司是刚注册不久的空壳管理型企业),河湟公司通过非正常途径将该农业园区授权给了星联公司建设管理。该授权协议明确注明,所有改造升级产生的施工费视为垫资,如有新公司合作不能达成,由河湟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星联公司。

在项目收尾阶段,当20家施工队要求星联公司和河湟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时,河湟公司董事长又拿出一份简单的和星联公司的承包合同拒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4月,河湟公司强行将星联公司及所有施工队赶出园区。

为此,施工队反映到市信访和劳动部门时,由信访部门牵头,召集劳动局、市领导、河湟公司董事长及星联公司董事长,20家施工队负责人,召开会议协商解决。信访局长痛批河湟公司玩空手套白狼手段行为,并保证尽快解决我们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施工队深表感谢,特此为信访局送上两面锦旗。谁知一星期后,收到信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让施工队走法律程序,未作任何解释。

施工队只有起诉星联公司和河湟公司。河湟公司担心给其造成不良影响扩大,以回购资产为由,要求施工方登报声明,并且要求几家起诉到法院的施工队撤诉后签订回购资产合同。所有施工队按照河湟公司的要求办好后,河湟公司又变卦中止了承诺的解决方案。施工队又反映到省信访部门,时值上级巡视组视察青海,

借此机会把我们的情况寄到巡视组。巡视组了解情况后指示市里,要求河湟公司与星联公司务必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并对市里及河湟公司下达了督查整改通知。

河湟公司接到通知后,召集了所有施工队一起协商,由海东劳动局牵头代办发放农民工工资,并要求施工队写下不再信访承诺书。年底赶上疫情,我们外地民工不能按劳动局要求亲自到海东市劳动局,劳动局要求实名领收,不能代领,所以本地农民工活干的最少却讨清了所有农民工工资,市有关部门领导承诺年后登记再补发。没有拿到工资的施工单位工人到劳动部门却不承认了,并说该园区所有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没办法再解决未拿到工资的民工问题,导致我公司在园区建设的大门围墙及棚间路共计1100万元至今无人过问,更无力支付欠下的农民工工资。

于是,在7月,我公司把河湟公司与星联公司起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判决河湟公司无条件支付工程款。河湟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在此期间,河湟公司把我们20家施工队在园区建设的资产转移变卖。我们在起诉材料里明确了河湟公司在我东山海竣工移交后,1月16日由河湟公司在园区负责人马某军接收管理,并且安排安保人员入驻门卫室,投入使用至今。材料里也有河湟公司与县里的移交协议书。省高院在审理后,判决由星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且明确说明河湟公司不是受益人。

在此,有几个不明问题和疑点,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帮助我们解疑释惑。

1、河湟公司在未经认真考察调研的情况下,把园区授权给星联公司,而且还是没有任何财产型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是否合法?

2、星联公司拿着授权委托书,代表国企与我们20家施工队签下的园区改造升级的合同是否合情合理?当时授权委托书是不是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是不是能代表河湟公司全权办理?

3、发生工程款纠纷时河湟公司才拿出“承包协议”(注:该协议内容很明确,实为处理转卖国有资产协议,并明确需经政府上会通过以后才有效),是否有不实及阴阳合同之说?这么大的项目没对社会公开招标,合同是否有效?法院是否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过认真审核?

4、河湟公司口头承认园区所建资产归星联公司所有,但事实上资产一直都由河湟公司实际掌控着,并且一直都是河湟公司在受益中,并且自维修基本完成就接管受益三年了,没支付一分钱给星联公司,把星联公司和施工队强行赶出园区是否合理合法?河湟公司承认资产归星联公司,有无书面合法文书证明?

来源:头条快报

【#相关方尽早帮出借人追回被骗的钱,应该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头等大事来抓】#吉安借贷中心涉嫌诈骗问题仍在处理中,现又出情况。吉铜项目公司正予“重整”,借贷中心将“重整”与拒不履约受让问题并为一谈。

就《借款合同》的表面上看,似乎吉铜破产重整与解债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从事实上,从吉安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筒称:《细则》)上,从法理上,无法解释吉铜项目与出借人有什么“爪葛”。

一,从出借与借款过程看《借款合同》甲乙丙的彼此关系。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方,鉴于是以吉安铜锣湾项目公司破产重整来解债,所以将借款方,统称为“吉铜项目公司”;丙方:吉安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贷中心)。借贷中心具有小额贷和中介服务“双重职能”。借贷中心负责对借款方的信用及风险调查评审,包括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出借人按借款中心指定帐号打款。出借人的利息是由借贷中心按季支付;自始至终与借款方没有直接的联系,包括《借款合同》存档保留问题,借贷中心也作了规定:甲方和丙方各持一份。这是其一,其二,从借贷中心的股权结构看,借贷中心与吉铜项目公司是关连公司,其中有空壳公司;如:吉庐林出借资金1300多万元;还有部分是关联企业的员工。如耿江银。其三,出借人是按借贷中心指定帐户,转帐凭证证明出借人的钱不是打给了公司,更没有打给吉铜,借贷中心与乙方另签了《借款合同》,借贷中心应该出示与乙方的《借款合同》和转帐凭证。告之资金去向。

事实证明借贷中心在主观上是与自己相关联企业同流合污,一方面帮助吉铜项目公司将出借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成为自己“股权投资款”(包括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本付息),另一方,违反《细则》规定,以“砍头息”将出借款“非法占为己有”成为所谓的居居费用及服务费。客观上,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实现了将向社会民间融资转换成为自己的“股权投资款”,包括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本付息和服务费收益的客观行为。

二,从信用及风险评审情况看,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项目开发总额40亿。以1亿的资本却要“挑战”40亿项目开发建设,这是什么慨念?“截止10月,向民间借贷中心借款达3.75亿多”;“建设投入资金采用周转滚动式,更多的是利用民间闲置资本或资金平台融资”。借贷中心明知借款方不具备开发能力和偿还借款能力,借贷中心却隐瞒真相。让出借人上当受骗。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由此说明,出借人与吉铜项目公司的关系不成立。 三,从抵押担保的性质看:吉铜项目公司与借贷中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其理由:市房局将吉铜资产打包给借贷中心做了抵押担保手续。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以本法第39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抵押权icon自登记时设立。但是,乙方在《借款合同》资产担保抵押是无效的。借贷中心隐瞒了三个事实。1、借贷中心必须与出借人在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2、对吉铜资产,政府有规定:自持25年,不能销售,不能抵押担保;3、如前所述,其股权投资款基本上依靠向民间借贷中心借款“非法占有”所获得。所以不具备担保资格。借贷中心没有向出借人告之实情。根据《民法典》第146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从“债权受让”情况看。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按照《细则》规定:不得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承诺。其二,借贷中心注册资本只有1000万元。借贷中心不仅隐瞒了不能担保真相,且其本身也不具备受让实力。仅吉铜项目公司,截止10月从借贷中心借款达3.75亿,远远超过其“承载”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市金融办就提出了“风险预警”,但是借贷中心对此当耳边风,继续向出借人推出项目,直至崩盘暴雷前夕还“干了一票”。市金融办就出借人信访回函所言:借贷中心“逃避监督,帐外经营达2.1亿”。根据《民法典》第500条之规定。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就相关方要求债权人予申请债权这一情况看。根据以上所述,吉铜项目公司与出借人关系不成立。借贷中心拒不按《借款合同》履约受让。依据《民法典》第543条。内容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577条、578条对拖延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应该由借贷中心出钱受让,然后由借贷中心向借款人追偿。而并不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去追钱或参加什么重整。拿吉铜重整来说事解债,实质是为借贷中心甩锅洗钱,企图将借贷中心的债务危机债务风险以及涉嫌合同诈骗的危机转嫁给受害人。

河南某项目因为长期停工,导致业主无法等待,他们自发地带上白手套、排起长队,搬石材、开挖机,争取早一天能入住。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这种想法很好。停工楼盘或者烂尾楼盘,业主自己可以动手施工。再激进些,业主们再集资点钱,找施工队伍把剩余工程建完,住进去不就好了吗?总比守着个空壳着好几百倍。

其实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1、施工单位会阻挠业主施工

楼盘处于这种状态时,开发商往往会欠款,特别是对施工单位,欠款金额比较大。施工单位采取财产保全方式,也就是说虽然业主房款已经全部交给了开发商,但楼盘现在还不属于业主所有。施工单位控制着楼盘,将来如果协调好有其他单位接收楼盘时,可以优先把自己的费用进行清算,保证自己利益。如果业主想办法入住,施工单位缺少筹码,自己的权益更无法保证。

2、资金缺口还很大

房子虽然看起来都快建好了,但要达到入住条件,其实还需要较大资金。住宅内部建设差不多,外面的配套费用还是很多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信息、景观绿化等都是一笔很大的费用。

3、未办理各种手续,无法入住

即使房子全部建好,配套也基本完善,尚需要各种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具备使用条件。房产公司以及总包、监理等单位,如果有不予配合的,验收也无法完成,也就无法交付。

4、开发商还有向政府部门未交纳的费用,导致手续不全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房产登记。

房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商一般分批分次,向政府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没有缴纳齐全,相关部门就不授予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房产登记等,也就无法入住。

房产从建设到竣工交付,本身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关联单位比较多,验收程序也比较多。不像农村家建设自建房,建好就能入住。

明星惯用的避税方式有哪些?

演艺明星本身由于收入高,处在累进税率的食物链顶端,需缴纳数额巨大的税额,因此明星们会想方设法地避税。

那明星惯用的避税方式有哪些?

1、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通俗点讲就是有两份合同,明面上一份合同,那是摆着给外面的人看的,例如去有关机关备案的合同,私下还有一份合同,就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郑爽此前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的片酬高达1.6亿元,为了回避“限薪令”政策,郑爽方一共准备了4个合同,其中“阳合同”显示郑爽的片酬为4800万元,剩下的1.12亿元则以增资的方式进入“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隐瞒收入,偷税漏税。偷税及少缴税款合计5920.48万元。

签订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

2、股权代替片酬

前年的“限薪令”使得很多明星另辟蹊径,将部分片酬转化为股权。很多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以这种新型分红方式紧密锁定跟明星的关系。演员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可以躲开“片酬过高”,又可以避免收入纳税,更能用股权抬高公司利润,以分得更多的钱款。

虽然合理避税是合法的,但是随着国家对税收综合治理力度的加大,并强化运用技术手段,这些打擦边球的行为势必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明星们也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丧失基本的守法伦理,把自己陷入偷漏税的漩涡中。

3、成立个人工作室

明星以个人名义去拍戏、接广告,赚的钱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超过8万的部分要按45%的税率征收。也就是说500万的劳务报酬到手可能只有不到300万了。

但是如果成立一个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接业务,明星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就变成了个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如果工作室注册地按照规定可以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核定征收税率在0.5%-2.2%之间,综合税率在3%左右;如果不可以核定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部分,按35%的税率征收,算下来也比以个人劳务报酬缴税划算不少。

4、选有优惠政策的注册地

新疆的县级市霍尔果斯被誉为“明星避税天堂”。很多明星的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或传媒公司的注册地都在霍尔果斯。根据相关政策,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霍尔果斯新注册公司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五年后地方留存的40%的税将以“以奖代免”的方式返还给企业。此外,企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一定条件后可获得的相应的奖励。因此,这座小城扎堆注册了上万家企业。其中实体企业只有2%,剩下的98%都是没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不过,当地相关部门从就开始整治这种乱象,要求规范和整顿企业注册行为,暂停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注册手续,同时暂停返还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实如果明星采用成立个人工作室或选在优惠政策的注册地注册公司,也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你要实质运营,要有真实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为当地的就业和税收创造一定贡献。不然,所有的便宜都让你占了,还在优惠地区到处换马甲,吃相是否是太难看了点?

#演员邓伦偷逃税被罚缴1.06亿元#

注意!利用BVI公司在境外上市并不是直接注册BVI公司上市

BVI公司不能直接上市

经常听到有人说注册BVI公司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帮助企业境外上市,但是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直接用BVI公司上市,BVI公司是不能够直接在香港等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为什么呢?先来看看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认可企业上市注册地都有哪些,看完之后你就明白了。

1. 港交所认可的注册地

中国大陆、香港、英国、开曼、百慕大、澳洲、塞浦路斯、德国、卢森堡、新加坡、泽西岛、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和安大略省。

2. 美国纳斯达克认可的注册地

美国、开曼。

3.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地

英国、泽西岛。

BVI公司对企业上市的作用

那为什么说BVI公司可以融资上市呢?虽然BVI公司无法在香港直接上市。但是可以先注册BVI公司,然后用BVI公司做股东,注册香港公司,再对香港公司进行100%控股,最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这样便可以达到在香港上市的目的。

同理,若在美国纳斯达上市,可以先注册一个BVI公司,然后以BVI公司为股东注册开曼公司,对开曼公司进行100%控股,最后在美国上市。

在国内公司的海外上市的构架中,基本都是以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主体,再控股国内企业。

假如开曼公司百分百拥有BVI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有新设业务,那么可以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可以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彼此独立。

另外,BVI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可以在多个注册地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在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上下层面中,合理设置BVI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

1. 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 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

3. 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

4. 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享受BVI公司的税收待遇。

BVI公司注册要求

1、BVI公司注册资本:

BVI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股东资本发行可以其他非现金作价发行,也可以用任何货币作单位。标准注册股本为五万股,也可以大于这个数额。资本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案随意增加或削减。实行授权股本制,在注册时设定一个最大可发行股份数,今后在这个范围可以随意增减,而无需政府备案,且实际资金不必在公司成立之时打入公司,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任何时候打入。

2、股东:

BVI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股东,可有个人或公司担任,最少发行股份数为一股,股东无需是BVI居民。股东名册可有注册代理人保管,或公司自行保管,并在注册代理人处留存复印件。若注册代理人未保存股东名册原件,公司需在更改后14日内告知注册代理人备案。股东名册非公众记录,只供董事授权人员查询。

此外,BVI公司也无需召开周年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可在BVI境内或境外召开,允许代理董事参加会议。

3、注册手续简便:

BVI公司可在一两天完成设立,公司文件在设立候7至14天内送达,更有现成公司供客户挑选,方便在短时间内开始运作。

4、BVI公司名称自由:

公司的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它们的缩写”结尾,公司名称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其它被认为意思相似的词结尾,除非这些公司在英属处女岛获得相应的执照。

BVI公司的优势

1、金融保密性:

然BVI没有通过特定的保密法案,防止公司资料外泄,但政府对公司需要呈报的资料要求甚少。到目前为止,BVI公司的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并非公众记录,一般情况下,除非当地最高法院或国际经合组织发出搜查令或董事授权,否则第三方无法获取公司有权资料,包括各国的税务机关。

2、法律保障:

BVI拥有独立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地奉行英国普通法。最高法庭为英国发的PrivyCouncil。

3、无外汇管制:

BVI法定货币为美元。对于进出当地的货币流动,并无外汇管制。

4、税务优惠:

根据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免交公司税、所得税、利润税、资产税等一切当地税项及印花税。无需办理当地税务申请,也不必向当地政府申报财务报表。只需每年缴纳执照费,数额由授权股份及是否发行不记名股票决定。公司未及时缴纳牌照费将受到处罚,应可能除名。

5、资产受保障:

BVI容许转换公司注册地,保障资产免受外国政府的征用及没收。资产可有一家公司转让至另一家公司、信托、法人组织,也可与其他BVI或成立于其他属地的公司合并。

6、高度的保密与隐私:

公司无须向当地政府申报任何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也无需把公司账目资料存档,公司也不用向政府披露受益权,除非用于尽职调查的目的向注册代理人披露。

【案例493--施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浙0106刑初80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因本案于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3月31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9月28日,小算盘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开发了“小算盘金服”平台,在平台上发布投资理财信息,承诺理财年回报利率9%-15%,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截止8月13日,“小算盘金服”平台共向3922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96193010.17元,造成9530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5109713.41元。

6月14日,被告人施某某出资2350万元从上海软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小算盘公司雇佣被告人黄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已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利用公司开发的“小算盘金服”平台,以其购买的佳思(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华夏北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鑫源汇(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吸收公众资金。

9月22日,被告人施某某以人民币68209729.90元的价格将小算盘公司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将股权转让款中的人民币57562249.82元用于归还小算盘公司前期借款。

施某某实控时期,其使用小算盘公司非法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投资医疗转运公司、个人资金拆借等。

被告人黄某某受施某某雇佣,积极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签署公司文件、办理银行卡供公司非法集资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4.5万元。

6月14日至9月30日施某某为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期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人民币61780568.74元,向集资参与人兑付资金人民币52848895.38元,资金收支净额为人民币-28881111.0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施文炜作案工具苹果手机(IPHONE,黑色)一部,查封被告人施某某使用小算盘公司非法募集资金购买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幢××室××层××号两个车位、辽宁杭嘉远程医疗转运有限公司盘山急救站名下的十辆救护车,被告人施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万元至公安机关。

严某某、李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员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万元至公安机关。浙江安财汽车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923049.49元已扣划至公安机关。此外公安机关还冻结了杭州小算盘实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账号为8571××××8964、8571××××8973、8571××××8982账户,杭州国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号为8110××××4137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施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施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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