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判例: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房屋抵押登记应予撤销。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点
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即作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抵押权存在的合意,行政机关相应的抵押登记行为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且就法律性质而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因此,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如若认为涉案房屋抵押权被善意取得,并进而对被诉抵押登记行为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方式,不但会造成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存在,也与生效民事判决对作为主债权的借款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作出的无效认定相矛盾。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鲁行再65号
02-10 周五 法考学习记录
今晚计划完成:借款合同,重点复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让与担保合同
利用好周末时间,计划把教资证的综合素质冲一冲,民法计划看完保证合同,人格权和婚姻家庭,争取冲到最后一编,侵权责任编
周日晚上梳理两天的学习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