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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信用社多少不良贷款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办法

时间:2023-12-02 05: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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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信用社多少不良贷款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罚办法

【综述】河北保定:涉嫌非吸的企业知多少?老板坑人 百姓倒霉

前不久,一则这样的标题让很多保定人注意,近期,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依法对保定市锦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红英涉嫌非法集资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诸如此类的事,保定人其实早见怪不怪了,因为企业涉嫌非吸或涉嫌诈骗的事太多了。本记没做纵深调查,好像比较大的事件是保定常青集团的非吸案,董事长被抓,据说,涉及受害人达一万多人。也有受害者说,常青涉及的不仅仅是非吸,还涉嫌欺诈!咱们可以百度一下,看看保定有多少涉嫌非吸的事件。

1,7月5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发布一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侦查公告。河北华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 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涿州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3. 11月13日,易县公安局发布公告称,10月1日,易县公安局依法对易县乾元通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公安机关正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4,12月12日,保定公安分别发布关于保定市建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涉嫌非吸。

5,河北乐意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吸。

6,河北兰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通告

7、7月5日,河北华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登记地点为天威中路500号的莲池区公安分局永华路派出所,联系电话:0312-472。

8、山东冠县鑫冠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办事处张某、董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登记地点为裕华西路大慈阁小区29号的莲池区公安分局红星路派出所。

9、易县狼牙山景区涉嫌非吸……

10、易县华凌墓地涉嫌非吸等等……

还有很多不知道的企业……

为啥一下会冒出这样多的企业且都是民营企业不怕掉脑袋涉嫌非吸或诈骗?有些老板这样说,这些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可企业要发展,发展就需要资金,因此不惜冒着犯罪的危险也要融资。作为投资人也好,受害人也罢,普遍都觉得,把钱存进银行利率太低,在听完诸如像保定常青集团,易县华凌等这些企业业务员花言巧语欺骗后把存进银行的钱拿出来放进了保定常青这样的诈骗企业等着拿丰厚的回报,可这些企业的老板也是下三滥,明知道自己的企业如此大额度圈钱,能不能还回投资人老板最清楚,你还不起就别非吸了!投资人也是瞎了眼,没做细致的分析和核实就把养老钱,养命钱投了进去,结果石沉大海!

尽管吃一堑长一智但极可能为时已晚……

针此,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欢迎留言!

作者/欧阳莫莫#媒体人周刊#

老板买冻鸡本想做烧鸡,化开后发现都发霉了……牵出“大案”,4人获刑!

在明知冷冻鸡肉发霉变质的情况下,仍违法将40余吨冷冻鸡肉销售到山东潍坊、聊城、菏泽等地,并向下游市场流通,给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日前,经山东省冠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某、许某、王某、杨某4人均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在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20多吨的冷冻鸡肉

全部检验不合格

“我前几天从河南滑县的杨某那里进了20多吨冻鸡肉,本来想用来做烧鸡,但化开后才发现,这批冻鸡肉已经发霉变质,根本没法用。”在冠县经营食品公司的崔某于10月30日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举报线索。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该批冷冻鸡肉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冷冻鸡肉外观泛黄且有异味,色泽、气味、状态、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冠县公安局于11月19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后初步查明,崔某购买的冷冻鸡肉是杨某从销售商王某处购买的,而该批冷冻鸡肉是安徽省宿松县养殖户许某、严某生产的。严某、许某、王某、杨某4人在明知冷冻鸡肉已经发霉变质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冠县公安局遂对4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查封扣押了尚未来得及出售的冷冻鸡肉。随后,冠县检察院依法将王某、杨某、严某、许某4人批准逮捕。

市场价格1万元的鸡肉

3000元就卖了

严某、许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均在安徽省宿松县从事肉鸡养殖生意。王某、杨某则主要从事冷冻肉食品贸易,但两人均没有相关的经营资质。

9月25日,严某、许某添加王某的微信后,共同向王某以每吨3000余元的价格推销冷冻鸡,而当时这种鸡肉的价格在1万元左右一吨。在明知冷冻鸡肉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经双方事前联系、验货,王某先后两次从许某、严某处购买冷冻鸡肉产品。10月12日,王某以每吨3400元的价格购买17.16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5.8万余元,运输至聊城储存。10月27日至11月6日,王某将其中10吨以每吨5000余元的价格,分别销售到德州、潍坊、临沂等地。10月20日,王某再次以每吨3000元、1000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严某冷冻鸡肉24.62吨,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许某货款4.6万余元,并将该批冻鸡销售给杨某。杨某在收到货物后,明知冷冻鸡肉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仍以每吨5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这两个批次的冷冻鸡肉均为不合格产品。

两案并案处理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冠县公安局于1月22日,将王某、杨某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一个月后对严某、许某移送审查起诉。为了提升办案质效,冠县检察院决定对严某、许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和王某、杨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并案处理,并成立联合办案组。

办案组审查后认为,严某、许某、王某、杨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仍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冒充合格食品,致使大量变质食品流向市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且在购买者反映冻鸡变质、发臭的情况后,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措施。4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相关行为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是通过严格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达到有效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也警示、教育更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从食物制售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冠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天勇说。

2月24日,冠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严某、许某、王某、杨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冠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并判令4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随后,严某、许某、王某、杨某4人在正义网刊登致歉信。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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