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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析产贷款变更 银行贷款变更贷款人如何办理

时间:2023-09-05 16: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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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析产贷款变更 银行贷款变更贷款人如何办理

河南郑州,一女子和前夫离婚,自己申请了一套公租房住了十来年,没想到前两天收到一条取消她公租房资格的短信,原因是女子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可是她离婚时房子已经判给了前夫,她只是在前夫卖房子时签了一个字,却对她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002年,李女士和前夫离婚,离婚前他们有一套房改房,离婚时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前夫。,李女士申请了一套公租房,她和两个孩子一直住在这套公租房里。

,前夫想要卖掉那套房子,中介说卖这套房子需要李女士也签一个字,当时她那里会想到会对她有影响,就把字签了。在这之前不久,她和前夫对这套房子已经进行了析产。

现在公租房五年一审时发现,保障期内她有不动产信息,也就是之前的析产记录,这不符合公租房的条件,于是取消了她的公租房资格,这让她很着急。

其实那套房子经过析产后,就已经和李女士没有任何关系了,而前夫卖那套房子发生在析产之后,所以她不用去签字。

那么,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不对李女士的公租房资格造成影响呢?保证性住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能够通过不动产中心把李女士的析产手续撤销,就不会再生影响她了。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权共有人通过协议等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那李女士前夫卖那套房子为什么需要进行析产呢?因为那是房改房,虽然有法院判决,但是根据不动产登记对房改房的要求,李女士和前夫一起做析产和产权变更之前,这套房子一直都是显示他俩的名字。而析产之后就没有李女士的名字了,也就不属于她的了。

在遇到离婚或继承,这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去做相关产权变更,免得后面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郑州头条#

【1月24日起西安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恢复业务办理】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充分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结合西安市疫情防控总体形势,1月24日(星期一)起,凤城八路保亿隆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浐灞大厅(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与金桃路交叉口东北角)恢复业务办理。

关于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浐灞大厅恢复业务办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充分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根据《未央区、经开区、浐灞生态区关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联合通告》要求,1月24日(星期一)起,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浐灞大厅(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与金桃路交叉口东北角)恢复业务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业务类型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咨询电话:029-88076508。

(二)抵押退证

咨询电话:029-88076506。

三、线上预约和办理

(一)抵押退证

请市民朋友通过“西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在线预约”版块进行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内前往大厅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建议市民朋友通过“i西安”APP平台、陕西政务服务网在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

四、防疫须知

(一)办理业务的市民朋友,应主动配合大厅做好扫码(一码通绿码)、测温、消毒及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预约办理业务的市民朋友,应出示业务预约信息。

(二)进入大厅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严格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隔位就坐,不扎堆、不聚集。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

(三)提供证书邮寄服务,有需求的群众可向工作人员申请。

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

1月23日

关于凤城八路保亿隆基大厦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恢复业务办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充分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结合西安市疫情防控总体形势,1月24日(星期一)起,凤城八路保亿隆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恢复业务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29-89241525。

二、预约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非紧急事项,尽量延缓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对确需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请通过“西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在线预约”版块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大厅办理。

三、预约业务类型:

(一)有证房抵押首次登记/注销登记;

(二)婚内加减名、离婚析产、强制执行、变更登记、补换证业务;

(三)二手房转移登记(买卖、赠与);

(四)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五)在建工程抵押设立登记;

(六)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

四、自助办理

疫情期间,建议市民朋友可通过“i西安”APP平台,优先选择网上办理房产婚内加名、个人遗失补证、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及不动产信息查询业务。

五、温馨提示

(一)预约办理业务的市民朋友,请您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大厅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扫码(一码通绿码、行程码正常)、测温、佩戴口罩后进入大厅错峰办理业务。

(二)进入大厅后主动登记个人信息,凭电子预约凭证并携带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纸质资料到咨询台取号,依次办理业务。按照工作人员引导,严格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隔位就坐,不扎堆、不聚集。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大厅。

(三)提供证书邮寄服务,有需求的企业群众可在业务受理时告知工作人员办理证书邮寄。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1月23日

苏鹏没权力把他们的婚房给婆婆一个人的,他只能把他的一半产权给婆婆,而另一半的产权是李梅的,所以苏鹏既然不当李梅当老婆而当外人,那李梅可以请律师主张自己另一半房产的权力,房子析产(保险的继承人也可更改 )。

武汉个人不动产权交易知识问答#不动产##过户#

1.双方协议离婚多年,如果联系不上对方,可否由离婚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方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

答:不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依协议离婚析产转移登记属于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离婚析产转移登记不能单方申请给予了具体解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为保障双方当事人财产权益,持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依法由离婚双方共同申请或者持另一方的委托公证书办理。如果该房有贷款抵押,需将贷款结清注销抵押或者由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抵押人的书面材料后才可办理。

2.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多年,如果联系不上对方,可否单方申请办理离婚析产?

答:如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写明房产归属方,且未载明需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可由法律文书确认的产权归属方单方申请办理;如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未明确房产归属,或明确了归属但注明需另一方配合办理,则需双方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共同申请办理。如果该房有贷款抵押,需将贷款结清注销抵押或者由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抵押人的书面材料后才可办理。

3.出售房产是否需要本人到场?

答:需要。依据《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如产权人无法到场,可办理公证委托,载明委托事项,由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到场代为办理。

4.父母是否可以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

答: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全体监护人需在不动产窗口签订《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书》,一般来说,全体监护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即使离婚,仍为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除非将出卖孩子房产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医疗等事项,否则无权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

5.父母是否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交易给未成年子女?

答:不可以。因为未成年人无收入无购买能力,父母不能用自己的钱买自己的房子。

6.父母是否可以将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答:可以。

7.房产权利人去世留有遗嘱,遗嘱载明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可以持遗嘱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手房# 答: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房产权利人去世后留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定,经公告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8.房产证是一个人的名字,出售房产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售房产,卖方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材料,如果房产为夫妻婚后取得,则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如持《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过户时卖方只需证载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即可 。

9.现行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契税税率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产税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78号)规定执行3%优惠税率。非住宅契税税率为4%。

【济南遥墙国际机场这一项目 征收冻结!】乐居新媒体济南讯 卢佳一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征收冻结通告,内容如下:

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现状工作区范围内民航山东空管分局设施及塔台,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办公及附属设施,济南机场海关及检验检疫办公楼,济南机场边防检查站,济南机场武警九中队,山东航空集团基地及附属设施,山东航空彩虹汽车服务公司,山东翔宇航空技术公司,东方航空集团基地及附属设施,中国航油山东分公司,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石油集团济南总公司历城分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办公、业务及辅助设施用房,货运设施等(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遥墙机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红线范围为准,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3月15日至3月14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月15日

#梅州头条#近日,一位昵称叫邹二二的村民在五华县人民政府网留言,反映了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全文如下:

我大伯家的房子和我家的房子报建人反过来了,我家的房子报建人是大伯,我大伯家报建的人是我爷爷(爷爷跟我们一个户口),就是说土地所有证反了,可以变更过来吗?因为现在村里在确权房地一体的事项,如果确权登记的不一致,会不会办不了房产证啊?

对此,五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答复:

您好!根据您提问的问题,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

根据《五华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华府办函〔〕26号)的确权登记一般原则,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如有不详,可拨打咨询电话:0753-4430300。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两个人写离婚协议,最害怕的就是留尾巴。留尾巴的后果就是婚虽然离了,但是离婚之后还有两三个诉讼在等着你,无穷无尽,直到你精疲力竭。我办理过尾巴性质的案子,主要有以下几种,这也是你要注意的,避免在离婚协议中出现的问题。第一种,孩子抚养权跟男方,但是孩子随女方生活等到孩子要上小学,女方想迁移孩子的户口,却发现迁不了,因为男方不同意,这样?只能变更抚养权。第二种房子约定女方占70%,男方占30%,却没有去办理析产手续,因为房产证一直在男方个人名下,男方就把房子拿去抵押了,这样女方想维护自身的权益难上加难。第三种,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50万,女方好不容易凑足了钱给了男方,男方却不配合你办理过户,这又是一道程序,第四种,房子归女方所有,但是男方却一直占房子,不腾房腾房诉讼,让你再来一场。第五种,只离婚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财产问题先不处理,我能理解你离婚时的迫切心情,但是你知道吗?即使你离了婚,后面还有一堆的诉讼在等着你,第六种离婚协议中,忘了约定,探视权一方不让你看孩子,你只能干瞪眼。所以写离婚协议书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留尾巴。离婚的时候,不能仅仅看眼前,还要看怎么避免以后的麻烦,找律师给你写一份儿离婚协议,价格昂贵,自己写又怕漏洞太多。关注我。#普法行动#

【91岁老母亲心愿:三个儿子和睦相处】#九旬母亲不愿三个儿子为房产争执#家住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的谢阿婆,今年91岁。有三个儿子。阿婆称,2002年丈夫还在世时,他们已经做过分家析产,分配好各自房产。然而,分给老三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却一直登记在老二名下。因此,两兄弟争议不断。老人希望我们能帮忙化解双方矛盾,让他们和睦相处。对此,老二称该房产是他借给老三居住的,老三拿出2002年的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写明:该房产分配给老三,并且老二也摁了手印,调解小组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有契约精神,2002年已经商定过的协议,老二应该配合老三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兄弟和睦相处,成全老母亲心愿。然而,老二仍以老大先违反2002年的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配合老三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调解小组约定择日,三方一同前往当地司法所(长乐司法局湖南司法所)调解。#帮帮团快讯#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后续:【儿子们互不让步,91岁老母亲心愿难实现】#九旬母亲不愿三个儿子为房产争执# 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的谢阿婆,今年91岁。有...)

北京,范女士和杨先生是夫妻关系,家里拆迁后,分了两套房和88万的拆迁款,范女士要求离婚分房,遭到了杨先生的拒绝,杨先生说,“拆的房子是我父亲的宅基地。”

,范女士经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两人都是农村出生的,范女士也觉得丈夫挺有孝心的,觉得这人不错,就结了婚。

那时候,家里的条件并不太好,但日子凑合着也能过。

杨先生毕业后,分配到了厂子里干了十多年,后来厂子垮了,他就去化肥厂干了一年多的苦力,由于有了孩子后,妻子就在家全职带孩子,所有的生活压力都在杨先生的身上,还是很苦的。

可能有时候为了发泄自己的压力,会有些小情绪吧,比如摔碗摔筷子之类的。

对于杨先生的压力,作为妻子的范女士也能理解,但双方吵架的次数还是越来越多,而公公和婆婆的态度,也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由于杨家一共有两个儿子,杨先生是老大,老小也要结婚了,便在公公的主持下,做了分家,东院归了老小,西院归了老大。家里的三块耕地,两个儿子各一块,公公一块。

住在农村的应该都知道,这是属于分家了,但是宅基地还是在公公的名下,两个儿子都没有改名。

村里拆迁了,先是杨先生家的地被占了,补偿了17万,范女士认为这笔钱应该完全归她们所有,但是公公却要求拿出来大家分,家里有一口人,算一个人,一共7口人。

范女士自然不乐意,但是她还是忍了,但是公公又要求分四份,公公和婆婆两份,两个儿子两份,等于没有范女士和女儿的。

据范女士说,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小插曲,她一直觉得公公和婆婆一直把她当外人,而她的丈夫杨先生,也坚决的站在父母那一边,这让范女士无法接受。

至于杨先生,他指责妻子花钱大手大脚的,还起诉离婚,拿走了他所有的钱,大概有50多万。

所以,两人之间的矛盾就不再赘述了,因为听两人说来说去,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并没有原则上的大错误。

所以,我认为双方没必要离婚,可是范女士的态度非常坚决,她执意要离婚。

而就在的上半年,杨家拆迁了,如果按照之前的分家协议,属于杨先生的院子,一共获得了两套房子和88万的剩余拆迁款,钱已经到手,房子还没有下来。

目前,杨先生已经把这88万又转给了父亲,按他的说法是,院子在父亲名下,这些财产都是父亲的,范女士离婚,想分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那50万,不能分这两套房子和88万拆迁款。

对此,范女士的回答是,一切等法院的判决。

@爱生活的宝儿姐

本文主要涉及两个概念:

1,分家协议中,已经将西院分给了杨先生一家,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分家协议在财产共有的家庭成员签订之后即已生效,涉及财产已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为个人所有。分家析产协议生效后,处分财产的行为完成,当事人不能反悔,也不能撤销和变更,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

也就是说,即使杨先生同意返还,但范女士却不同意,因此,协议不能撤销。

2,签订分家协议后,宅基地还是公公的名字,公公能否把赠与给大儿子杨先生的院子,撤销赠与,直接收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文中,宅基地还在公公名下,也就是说,不动产的登记还没有发生转移,公公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这么来看的话,两套房子和88万都是属于公公的,跟杨先生没有关系。

但话又说回来,杨先生想走这条路,也是可以,但还是有风险的,毕竟分家协议在前,拆迁在后,主要还是看法院如何分配。

大家觉得范女士为何坚持离婚?就因为有钱了,日子好过了吗?当然,我还是认为两人不应该离婚。

分家析产纠纷

参考案例二:《人民法院报》02月07日,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周明娥等诉周学新共有权确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周学新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学新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周学新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点在于,本案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是否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性质的确定基于对纠纷所侵害的权利对象的认识。省略部分~~详见图片第2页。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

此过程大致存在三大步骤:一是继承的拟制接受或称继承的拟制完成,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而结束继承。二是确定继承之物的权利状态,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物默认推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等情形的确定为共同共有。也正是基于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被废止,而较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却因当事人间具备家庭关系仍然可以适用。三是依照一般物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在案件性质被确定为物权纠纷后,时效的探讨已失去实践意义。这是由于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约束债权请求权,目前立法未对物权进行特殊时效限制,并且也欠缺取得时效制度。但若进一步讨论,各类物权纠纷不适用时效的原因则不尽相同,常见的物权确认诉讼与物之分割诉讼,分属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分别对应权利体系中的支配权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其性质使然。而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是我国制度的立论基础不同,域外立法明文规定时效制度同时约束物、债两类请求权者并不鲜见。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本案案号:()湖长民初字第1260号,()浙湖民终字第307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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