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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冒名贷款立案标准 银行职员冒名贷款

时间:2018-08-25 0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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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冒名贷款立案标准 银行职员冒名贷款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

概念: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 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客观阶层违法要素

危害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行为对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

危害结果: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定罪身份: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违法要素

本罪为故意犯罪

三:相关解释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组织: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作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处罚对象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五:处罚结果

(一)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类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六、相关案例

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李某得知刘某因文化程度不高,担心考不过科目一,便伸出“援手”,告知其有套“黑科技”设备,只需2000元便可保过关,刘某欣然答应。

考试当天,刘某“全副武装”接收器、微型手机、微型摄像头等设备一应俱全,不料还未进考场便被当场查获。

案发后,在外协助作弊的李某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伙同他人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刘某被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投机取巧,自食其果。

七:律师提醒

普通高招、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招、公务员考试及各类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这些考试中各类作弊行为,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特别是利用能够发射、接收无线电信号的窃拍、窃听设备传送考题相关内容的,公安机关和无线电管理部门都在现场张网以待,提醒广大网友,无论大考小考,切勿投机取巧,遵守考纪、诚信应考才是正道,勤奋学习、扎实备考,才是王道。

【就成都主播热评:大学女生私会男友 导致全校5000人隔离】#郑大回应女生私自外出感染新冠被立案#

郑州大学一名女生私会男友,让室友冒名代她做核酸,结果感染新冠,被立案调查。

五一期间郑州大学不允许学生私自外出,而这名女生王某,违反学校规定,偷偷和男朋友溜出校门出去吃烧烤,5月3号学校全员核酸检测,她却让室友代自己做,5月4号,明明看到自己跟感染者有轨迹重合,她却选择瞒报,5号开始发热,再次违规出校门去做核酸,然后确诊。

而因为她和其男友的一己之力,导致该校区5000人被隔离,1000名师生需要转运到焦作市进行异地隔离,这些老师同学的学习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现在警方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他们进行立案调查。

全校都为她的爱情献祭了,你谈个恋爱还真是了不起,声势浩大,让所有人为你的爱情演苦情戏配角?

这个女生的自私就不用说了,她的男友也不带脑子,特殊时期公然违反防疫规定和校规,这不是同甘共苦,这是一起作死!

而那位帮她做核酸的室友,也不是友情万岁,而是纯纯的脑残,顶替他人做核酸,你知道是什么下场吗?行政拘留是跑不了的。

无论你友情还是爱情,都敌不过疫情,儿女情长先放一放,只有岁月静好,才有你的来日方长。头条热榜

经常见财产失信被执行人,你见过婚姻登记失信人吗?

近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就是针对冒名顶替或者是跨区域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而作出的。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会由民政部门进行相关联合惩戒,进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这会影响婚姻失信人以后的婚姻登记,甚至是离婚登记等等。

近年来,近年来,由于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很多冒名结婚骗取婚姻财产,甚至是感情的案件开始“增量”。

很多人感慨,结婚还要冒名吗?但实践中却真实存在这样数不胜数的案例,底,邵女士与男友婚姻登记时,发现尚女士在04年至05年期间,与五位男子分别在不同省市进行婚姻登记,然而,尚女士根本却和这五位男士没有任何联系,之后才确定,原来她被冒名结婚了。

婚姻大事岂可儿戏,国家的婚姻制度不容许失信当事人进行挑衅。

该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冒名的人,如尚女士对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不进入起诉期限内,这延长了尚女士的维权时间。

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对于冒名婚姻登记案件的职责。

该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判并作出裁判。

该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冒名登记案件的调查核实义务,立案侦查义务,以及将线索转交公安,司法部门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对于民政部门而言,对符合条件的,还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终于国家对这类冒名结婚的案件出手了,不仅出手,还规定了四机关联合配合已维护被冒名人权益的职责规定。上一次失信名单还是影响全国的财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财产失信被执行的制度之下,“老赖”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那么,这次婚姻严重失信名单,我们期待能够达到一样的效果,毕竟让当事人少跑两趟,让违法情况减少发生,是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有责政府的必然担当。

#女生私会男友致5000人隔离被立案#

这个女大学生,真是任性!

5月1日擅自外出和男友吃烧烤,然后返回宿舍。

2号违反校规与男友外出,

3号全员核酸检测,她却让室友代自己做。

4号放出感染者行动轨迹,明确了解到自己与感染者有轨迹重合,她却选择瞒报。

5号自己开始发热,再度违规出校做核酸,然后确诊,但是她依然选择了隐瞒!

就因为她,置5千人先后被隔离,弄得人心惶惶,还给其他学子带来了巨大的心里压力,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于这样任性的女生,真是让人服了。

还有那个代她做核酸的同学,你可真仗义呀,被立案处罚,都傻了吧,如果能保住学籍还算万幸,如果被开除了,你这一辈子不就毁了吗?所以说,不该义气的时候不要讲义气,那是无知,也不知你们这大学都是怎么上的,这次教训太深刻了,好好反思吧。

郑州大学一女生私会男友,让室友冒名代做核酸,感染新冠被立案郑州大学一女生私会男友,让室友冒名代做核酸,感染新冠被立案 - 今日头条

郑大私会女生被开除被立案了,可他的男友却好好的,这个男生也太不厚道了,既然关系那么密切难道该怎么做两人都没沟通么?

两人都是同校的,一起违反学校的防疫规定,偷跑到校外约会,玩耍,不幸接触到阳性者。

回来后男生如实报备行踪,可女生却刻意隐瞒,由于心虚,还叫舍友冒名顶替去做核酸,而自己逐渐出现发热的症状,还抱着侥幸的心理,照常去上课,练琴,直到出现高烧顶不住了,才去医院,没曾想自己已经被中招了,害得跟她密接的同学也被感染,5000多名师生被隔离。

我就奇怪了,关系那么好的情侣,难道回来后,该怎么交代,两人都不沟通过么?一个报备了,一个隐瞒。男生怎么不劝劝女友,如果劝劝女友按照程序报备了,及时发现问题,后果都没那么严重。

那个帮冒名顶替去做核酸的室友,烂好人一个,以为义气,结果好友变成了损友。害人害己,至于会不会开除,学校还要等警方调查结果再定。要是被开除真是十年寒窗苦读白费了。

因为去约会,被学校开除,被立案,还连累室友,连累全校师生,这个教训实在是太惨痛了。

这样的恋爱,付出太大的代价了,不知道这个男生还愿不愿意等这个漂亮的女友,与她患难与共呢?

问:《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导意见》针对当前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突出难点,立足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婚姻登记作假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立足相关部门职责定位,对依法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和裁判提出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二是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提出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三是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出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四是对民政部门及时转交线索和配合调查处理提出要求。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第二,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要求。

一是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四是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第三,对规范民政部门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程序提出要求。规定“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对加大冒名婚姻登记打击力度,纳入我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提出要求。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据官方通报,10月29日西安新冠阳性确诊18例,无症状23例,其中社区筛出4例。人数较此前增加了,值得警惕。

另讯,西安雁塔公安警情通报称驻区某科技公司七位员工因隐瞒涉疫行程且不自律分别被刑事立案或行政拘留10日。坊间称,该公司为一X疆控股公司,七位员工利用在甘肃换乘自驾陕牌车并更换手机的办法蒙混进入西安,抵西安后又四处乱窜且冒名核酸,从而引致周边这一波疫情,致数十万计的人多日不得安生。真是缺了大德了!

人心千万要向善,

公平正义种心田。

且莫恶生向胆边,

因果报应皆有缘。

疫情就像头上剑,

谁人碰上都心烦。

个人行为要检点,

勿给他人把烦添。

气愤!重庆突发山火,不少群众都为之捏一把汗。其中几位爱心人士自发地在公益群里捐款,但是令人气愤的是,一位网友在冒领后直接退群,当群里的人找到这位网友后,对方却再次将其拉黑,并更改网名和头像。

其中一位群友李女士表示,他们有一个璧山的公益活动群,大家在群里都是自发的捐款,每人一百元、两百元或者五十块钱这样捐款,本来大家都是自发的把钱以红包的形式发到群里,但是很快有一位网友在群里说,领走她红包的并不是群主,然后还退群了。

这时他们才意识到,有人冒名领取了这个红包,后来有人找到了该网友,并发信息让其退钱,但对方把找到她的人也删掉了,然后把自己的微信头像和微信名也换了。因为现在比较忙,所以也没有认真地去找这个人,虽然100块不是很多,但这是大家对灾区的一片心意,这种行为很恶劣,也令人气愤。

在这件事上,除了“恶劣”两个字,我想不到其他的形容词,她在群里,不可能不知道这个群的性质,也不可能是冒领的情况,如果真的是冒领,不存在后续又是退群、又是换名、拉黑的,不过这种做法,都是掩耳盗铃罢了。要知道,只有之前的好友没有删掉她,换任何名字和头像,依然是能找到她的。

虽然100块钱不多,但这笔钱的意义远不止是字面上的意义,她可以换成更有用的物资和其他援助送到需要帮助的手中。别人不去找她,不代表她这样做是对的。

这场来讲,发到群里的红包被别人领走,那这种应该是可以追回的。首先就是冒领人的自觉性,既然都在一个群里,一般谁都不会撕破脸干这种丢人的事。如果对方死皮赖脸地不予退还,那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要看红包或者转账是否有特别的指向。很明显,无论是从群内的聊天记录,还是建群的目的,都是为了公益,这些钱转给群主或者对应的负责人,是达成共识的。这时被他人领走,那这个人就是构成了不当得利,是有权追回这笔款项。

当然,仅仅是为了活跃群内气氛,或者过节娱乐,发了红包,被不认识的人或者不希望其领取的人领取了红包,那我认为就没有追回的可能。

第一,发红包目的只是活跃气氛,娱乐;第二,没有明确指出,陌生人或者不希望其领取红包的人不能领取。自愿发红包,就无权追回该款项。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如果当事人觉得有必要,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民事诉讼没有立案金额,只要你认为存在不当得利,以不当得利来进行起诉,都是可以的,不存在有立案起点的说法。

所以不要感觉把人拉黑了别人就找不到你了,或者可以逃之夭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贪小便宜吃大亏,这是早早晚晚的。

另外,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毕竟不是家属亲友群,所以群里发红包时,尽量还是注意一下,现在普通微信是有“红包指定”功能的,可以直接发给指定的人,这样就能避免别人冒领的情况了。

#媒体人周刊#

郑州招教考试,农村女孩小齐笔试第一,却没被录取。教育局回复:“眼睛散光,不能录用”。

郑州招教考试共招收13名老师,大学毕业没多久的小齐参加了招教考试,最终笔试第1名,综合成绩第5名,并收到单位的接收函。但是最终的录取通知却没她的名字,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答复是:“眼睛散光,体检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标准”。

小齐非常委屈,平时连眼镜都不戴,哪有什么散光,而且小齐也没有收到体检报告,更没有复检。但是作为从农村走出来的姑娘,根本没什么社会经验,最后这件事情也就只能不了了之了。

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真相!是不是被人冒名顶替了?农村培育出一个孩子不容易,必须一查到底,还小齐一个公道!

冒名顶替不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3月份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属于犯罪行为。

这是苟晶、陈秋媛等被冒名顶替入学,替换人生,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并呼吁:盗窃东西都要判刑,盗窃身份的危害更大,为何不被判刑。所以最新修改的刑法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声音,将冒名顶替入学、录用资格等入刑

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录用教师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律为被冒名者撑腰,严厉打击盗窃他人身份者。

当然,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在今年3月份才生效的,如果本案确实存在顶替者,那么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冒名顶替者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应当对参与此事件者进行严惩。同时,对小齐进行补录,让小齐能够实现自己当老师的心愿。

各位网友,你们对此怎么看?#因眼睛散光 女孩招教考试未被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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