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偿还银行贷款明细单 银行贷款还款账单

偿还银行贷款明细单 银行贷款还款账单

时间:2019-02-26 15:32:49

相关推荐

偿还银行贷款明细单 银行贷款还款账单

“人死债消?”浙江台州,陈先生用信用卡消费了58000元,还款日之前,陈先生突发疾病去世,这笔款就没有按期还进去,产生逾期。银行获知欠款原因后,要求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偿还该笔欠款,但却被怒怼。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先生为了平时消费方便,办了一张额度为60000元的信用卡,用卡习惯良好,每期都按时还款,从未出现过逾期。

意外总是来得很突然,陈先生突发疾病去世,妻子和女儿为陈先生办理完后事后,尚未从悲痛中走出来,却突然接到某银行的催款电话,这让妻子和女儿都很诧异,自己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款,咋就让还款呢?

经过和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妻子和女儿了解到,原来陈先生生前在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消费了58000元,已出现逾期,因陈先生已去世,所以银行要求妻子和女儿还款。而且威胁说,如果二人不还款,银行将把二人起诉,列失信。

听了工作人员的话后,妻子和女儿觉得银行的要求很无理,怒怼银行工作人员:“想让还款,先证明我们是陈先生的亲属再说。”就这样双方不欢而散。

看着妻子和女儿的态度如此强硬,银行工作人员也改变了其沟通方式,首先是为之前的说话方式向二人道歉,然后开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二人还款。

但妻子表示,自己的确不知道丈夫生前有信用卡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便同意还,目前也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拒绝了银行的还款要求。

银行对妻子的说法不认可,认为妻子是在推脱责任。同时,对于银行来说,借出去的钱总得有个结果。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8000元的欠款及利息等。

【@朝律夕拾 说法】

1、有人认为,人死债消,银行的起诉没一点道理。其实,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讲,人死并不等于债消。

2、从银行的角度考虑,针对类似情形,银行通常有两种维权方式,而且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种方式:银行将陈先生所欠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然后起诉陈先生的妻子。

根据《民法典》1064、1065条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即: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即共债共签;2、虽没共同签名,但事后另一方追认;3、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所负债务;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

第二种方式:银行将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作为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起诉二人还款。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上述两种方式,无论哪种,银行作为发起诉讼的一方,都承担着严格的举证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的妻子并不知道丈夫生前办理信用卡和消费58000元的事实,既没有共签,也没有事后追认,而且该笔消费明显超过家庭日常开支。因此,银行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笔款项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

但这种举证相当困难,银行无法证明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这也就是银行选择第二种方式维权,起诉妻子和女儿的原因所在。

但要求妻子和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银行首先得证明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陈先生的财产,而且在缴纳税款和其他债务后还有剩余。

庭审中,妻子和女儿承认继承了陈先生的遗产,但同时辩称陈先生生前所付债务过多,其所有遗产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了,没有剩余。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妻子和女儿向法庭提供了各种贷款证明及还款明细。

最后,法院经过综合判断,认为妻子和女儿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辩解观点,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妻子和女儿无需偿还58000元的欠款。

朋友们,你们认可“人死债消”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台州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科学婚‮指恋‬南#

民典法规定继续人还有父母,那银行还可以起诉他们[捂脸][捂脸][捂脸][大笑][大笑][大笑]//@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说的头头是道 我硬是看不懂 太绕了//@以案普法: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以案普法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浙江台州,一男子去世前,信用卡尚欠银行58000元,银行得知后,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偿还,不料二人竟要求银行证明亲属关系。(来源:浙江省仙居人民法院)陈某在世前,有一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6万元,平日里,陈某都会随借随还,用卡习惯一直较好。事发前夕,陈某从信用卡刷出58000元后,还未来得及归还,就突发疾病不幸去世,银行在多番联系陈某未果后,得知了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便电话联系到了陈某的妻子、女儿索要欠款,并且告诉二人,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见到银行如此蛮不讲理,陈某女儿直接说了一句气话,那就是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随即便挂断了电话。事后,银行的领导找到了陈某妻子及女儿,为业务员的言辞不当道了歉,希望对方能够按照法律退房归还欠款。陈某及其女儿表明,对于陈某欠款一事毫不知情,陈某的遗产也早已被归还欠款,现在确实无法归还。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刻归还欠款。【@以案普法 】人去世后,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归还银行,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父债子偿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所以应当由去世人的儿女偿还!也有网友表示,人死债消,任何人都无需归还银行的欠款。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首先,按照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就本案而言,首要区分的是陈某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来看,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确实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举证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陈某妻子确实是无需偿还的。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银行认为,陈某妻子及女儿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所以应当归还58000元欠款,但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身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被归还钱款。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替陈某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不用算,银行显示有还款计划和还款明细,我一目下去就能累计出来[泪奔]

浙江台州。

一名男子生前信用卡欠银行5万8千元。银行得知后向男子离世,遂要求其妻子和女儿还款。没想到,两人都要求银行提供证明其亲属关系。

陈生前有一张银行信用卡,额度为6万元。平日里,陈某借来还去,一直有借有还。

事发前夕,陈先生来不及及时归还信用卡,就被扣款后突发疾病身亡。

银行发现逾期还款,多次联系陈先生未果,结果发现陈先生已经死亡,于是电话联系陈先生的亲属。

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接到电话:“如果不还,就等着被起诉吧!”

陈家女儿见银行如此嚣张,不讲理,直接怒骂了一句:“那你证明我们的亲属关系,否则想都别想。”然后就挂了电话。

之后,银行经理找到了陈某的妻子和女儿,为之前员工电话里的的不当言辞道歉,并希望对方能够依法签字归还所欠款项。

陈某妻女称,他们对陈某的欠款一无所知,而陈某的遗产已经清偿完毕,现在确实无法偿还。

银行认为二人故意找借口不还款,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立即偿还债务。

人死后,信用卡欠的钱该不该还给银行,是网友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这起案件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因此,就本案而言,首先要分清陈某的欠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经配偶一方另行确认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关系,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不包括配偶之一代表个人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陈某生前对其信用卡透支5万8千元一事,其妻子并不知情。

因此,在本案中,银行必须提供证据证明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证据,所以这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的妻子不必偿还。

第二,《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缴纳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会自愿退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须担保遗嘱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在此案中,银行认为陈某的妻女继承了陈某的财产,应偿还所欠的5万8千元。但在法庭上,陈某的妻子提交了一份还款证明和贷款明细,证明陈某欠下的外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退还了遗产。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妻女无须偿还欠陈某的5万8千元,银行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

你怎么看这件事?

#浙江# #浙江头条# #台州头条# #信用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