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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银行贷款担保 渭南市兴鑫信用担保公司

时间:2024-04-24 09: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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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银行贷款担保 渭南市兴鑫信用担保公司

【案例1905-----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万元,()陕01刑终28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睢某某,女,系陕西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认定,渭源房地产公司于4月27日登记成立,被告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7月,以睢某某为代表的渭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已判决)实际控制的宏源恒信公司签订委托借款担保协议,委托宏源恒信公司向社会融资并约定委托借款担保总额1200万元,同时睢某某给宏源恒信公司提供了100份加盖渭源房地产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款担保合同赵某某在未取得政府部门或者相关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雇用杨兴某(已判决)担任宏源恒信公司总经理,贾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担任分公司经理,组织业务人员通过打电话邀约、发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以1.2%至2%左右的高额月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与投资群众签订以渭源房地产公司等单位为借款人、宏源恒信公司为担保人的借款担保合同,睢某某与投资群众进行债权抵押公证。后赵某某将吸收的部分钱款转入睢某某个人账户,睢某某将钱款用于大荔县XX路XX段XX花园房产建设。

经鉴定,截至9月5日,共有523人报案,与宏源恒信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或借款协议777份,合同金额146605368元,实际支出金额146585657元,已返还金额10838086.70元,未返还金额135747570.30元,其中,以渭源房地产公司为借款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16份,合同金额11282000元,实际支出金额11282000元,已返还金额922540元,未返还金额10359460元;7月21日至8月21日,通过陈某个人中信银行账户(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账户)分14次转入睢某某个人账户共计889万元。

3月1日,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查封大荔县XX路XX段XX花园房产共计68套。

据此,原审判决认为,陕西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伙同赵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作为陕西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睢某某能如实供述部分涉案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

一、被告人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涉案查封的大荔县XX路XX段XX花园房产共计六十八套由查封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并发还投资人;涉案下余赃款追缴后发还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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