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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贷款合同 购房合同信用贷款

时间:2022-08-25 2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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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贷款合同 购房合同信用贷款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差额补足合同》应认定为保证。

涉案《差额补足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足责任是指“如主债务人无法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立即向债权人支付主债务人的应付未付债务。”据此,无论是从《差额补足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文义解释来看,还是从合同体系解释来看,该合同的性质均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案例索引: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法民终560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民间借贷双方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不构成"借新还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借新还旧的法理基础为债的更新,即新债形成与旧债消灭两项法律事实的结合。在实践中,仅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但无资金往来不属于“借新还旧”。

案涉《借款合同》的性质并非“借新还旧”,而是就此前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系以新合同取代旧合同。蓝某峰主张依据“借新还旧”的规定应免除其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蓝某峰与戴某、兰某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再257号]

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8号]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54号]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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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借款协议》对于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均有明确约定。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即年利率为36.5%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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