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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保证无效 委托贷款属于保证借款吗

时间:2019-08-29 06: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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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保证无效 委托贷款属于保证借款吗

【婚变终止代孕 女主起诉要求退费】阿菲(化名)想通过代孕的方式拥有一个男宝宝,不料发生婚变,不得不终止了代孕,并因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起诉要求阿洁(化名)退还23.5万元代孕费用。

昨日,记者了解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认定,委托事务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阿洁应退还部分费用。

,阿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洁。这次认识,也引发了三年后的一场官司。

阿菲称,阿洁告诉她,其有资源可以做供卵、三代试管婴儿(男孩)、代孕。为此,阿菲先后向对方支付了23.5万元。

由于发生婚变,阿菲终止了代孕。在起诉中,阿菲认为供卵、代孕等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且最终已实际终止代孕,对于自己所付款项,阿洁应予以返还。

阿菲称,阿洁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将案涉款项转交给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且A公司也不具备相关的医疗资质,更不具备捐卵、取卵、取精、试管婴儿、移植、代孕等资质。

那么,A公司跟这起案件有什么关系?原来,经阿洁介绍,阿菲与A公司建立了联系,并由A公司工作人员阿坤(化名)安排代孕相关事项。于是,在起诉中,A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对于阿菲的起诉,阿洁另有说法。

阿洁说,9月左右,阿菲欲寻找医疗机构进行冷冻卵子、代孕,并向她问询是否有认识相关的机构。阿洁便将A公司介绍给了阿菲。过后,阿洁还曾陪同阿菲到A公司咨询了解。在此过程中,阿菲与A公司协商后签订合同,并委托阿洁将相关费用23.5万元转交给A公司。阿洁说,自己在收取款项后,已在第一时间将该笔款项悉数交给A公司,并有该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为证,之后便没有再过问此事,也不知道后续情况。

阿洁进一步说,自己仅仅是接受阿菲的委托,代为转交相关款项,真正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是A公司。

阿洁还称,任何代孕行为在我国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自己由始至终并未从事该违法事宜,从未掌握相关医疗技术,也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更没有为阿菲提供过任何服务,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查明,阿菲经朋友介绍认识阿洁后,两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谈及代孕等相关事宜。

11月21日,阿洁带阿菲夫妇面见从事医疗服务的阿坤。1月下旬,阿菲通过微信向阿坤发送信息称,她与丈夫因感情生变,试管的事情要停止。

相关证据显示,阿洁向阿坤合计支付17.5万元。庭审过程中,阿菲自认其因案涉代孕事项向阿坤另支付了5万元。

另查明,A公司于在香港注册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销售医疗产品及医疗服务。该公司称,阿菲夫妇于11月与A公司达成咨询服务协议,对其二人在香港地区及境外相关医疗需求进行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协助处理与相关机构的事项等,其间,阿菲夫妇与A公司形成按照工作进度付费的口头协议,并长期以微信与A公司保持联系、沟通咨询事宜。后因阿菲婚变,其夫妻二人均拒绝支付后期咨询服务费,并拖欠A公司代为缴纳的胚胎冷藏费用。

法院认为,阿菲向阿洁提出其有做三代试管婴儿(保证男孩)、代孕等医疗服务方面的需求,阿洁为其寻找从事该医疗服务的中介,并就阿菲的需求事项向她报告处理情况,收取相应费用,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阿洁已最终为阿菲寻找到所需医疗服务的中介机构A公司,并将A公司的工作人员阿坤介绍与阿菲认识,阿菲直接与阿坤沟通医疗服务履行情况,包括取精、胚胎冷藏、终止代孕事务、支付相应费用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我国对此明令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从提供代孕服务中获得商业利益。阿洁为阿菲寻找代孕的医疗服务机构,并收取阿菲支付的合同款项,阿洁的行为与上述禁止性规定相悖,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阿洁应当向阿菲返还,阿洁受托处理的事务系我国所禁止的行为,阿洁对案涉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阿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代孕违背我国公序良俗,仍向阿洁交办代孕事务,其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如今阿洁已按阿菲的指示履行了委托事务,对阿洁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应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确定。阿洁将收取阿菲的23.5万元中的17.5万元交付给了A公司,根据案件证据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定,阿洁未转交的6万元实为其收取的委托报酬,根据阿洁及阿菲的过错程度,阿洁应向阿菲返还实际收取款项的50%,即3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洁应返还阿菲3万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已产生法律效力。

#代孕违法坚决抵制##泉州头条#

编辑|颜玲玲 来源|泉州晚报

#负债# #催收# 一大早收到催告函信息,花呗借呗网商贷,委托第三方不告诉我吗?不经过我同意吗?

民法典说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债权转给第三方无效,对于这种有约束力吗?所以他们有什么资格帮别人催款?

政策松绑?虚ni货B合同竟受到了法律保护。

北京仲裁委员会日前判决了一项委托管理笔特B的纠纷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最终的判决是:委托合同有效。这是发生在的委托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ni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笔特B在内的虚ni货B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包括笔特B在内的虚ni货B属于虚ni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案的代理律师表示,虚ni货B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才应当受到管制,而并非全部业务。委托购买并保管笔特B的行为,并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也就是说,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虚ni货B交易,至少在目前是不受管制的。

你是怎么看待这项判决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双方通过“托关系”方式以期获得应通过正规程序方能取得的入职资格,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故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现原告严某诉请被告温某退还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严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案涉请托事项有违公序良俗,任何一方均不得从中获利,故对于原告严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政法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官方账号

“托关系”找工作未果,想退钱?南昌一法院这样判决!

原创案例14|原告起诉专利侵权气势汹汹,被告专利无效宣告化险为夷

本案例来自微信公号宇法同行 原创案例14,由赵宇律师团队承办

发微信公众号竟会导致专利无效?用实际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介

原告:A品牌管理公司,

被告: B化妆品商行、C化妆品公司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津03知民初184号

赵宇律师接受被告委托 分析案情,建议提出无效宣告。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 47718号无效决定,宣布该专利无效。原告无奈撤诉,至此,赵宇律师代理被告方取得全胜。得到当事人高度赞扬。

案情分析:

原告,认为,由C化妆品公司生产、由B化妆品商行销售的某款化妆品瓶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 305300680,名称为 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于7月底起诉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二被告赔偿53万元。

赵宇律师代理被告应对此案,经了解案情,认为该专利被无效的几率很大,确定如下办案思路:积极准备无效程序、正常应对诉讼程序,争取釜底抽薪。

由赵宇律师整体把控案件、并与北京睿博行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资深专利代理师王红共同办理专利无效相关事宜,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稳定性入手,前后收集证据8组(含 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专业图片网页三处),并参与口审程序。

合议组认为:微信公众号上的对比设计的发布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二种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故涉案专利应当宣告无效。

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47718号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未提出行政诉讼。

2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至此,赵宇律师代理被告方获得最终胜利。

律师评析

一、本案的胜诉,在于无效证据收集的比较充分,这是专利侵权抗辩获得胜诉的诀窍。

本案无效阶段网络公开类证据8份,包括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或普通网页等方式,主要呈现方式是图片或视频,这切合外观实际产品的表现形式,同时通过公证手段对上述证据给予保全很必要(甚至必不可少),因为一些公众号证据(如证据7)就是原告掌控,原告事实上在程序中也删除部分公众号文章,给予抗辩。但因为公证保存下来,最终无力回天。

二.权利人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是一件好事,但没有专利律师参与诊断评估,匆忙地发起诉讼,往往无功而返。

赵宇律师告诫权利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专利申请先行、产品宣传后行,防止自己的提前公开给对手留下无效的证据;2.要评估自己专利权的稳定性,再在发起侵权诉讼前,最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针对文献公开)、或先委托专业律师检索分析是否有销售公开的情况,确保自己专利权的基础是稳定的;3.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分析,避免“产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

三.对于被告来说,收到对方的律师函或者法院传票也不用慌张,冷静分析处理即可。

首先确认是否侵犯了对方专利权,对于疑难不好确认的点,可以请专利律师给出细致的分析或确立有利的诉讼对策,有以下几点:一是如果确认是侵权的,那么第一时间找寻对方专利权利不稳定的证据,如果能成功无效掉对方的专利权,就实现了釜底抽薪,彻底地解决侵权的问题。二是没有无效的绝对把握,还得作侵权判定分析,“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三是其他抗辩策略,如削弱证据之辩、合法来源之辩、情节轻微之辩等。四是实在无处抗辩,也可以与专利权人和解协商专利许可,消除诉讼矛盾,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更多精彩案例,请参见宇法同行微信公众号 方案100篇

【奇葩!#男子花8万代写论文后起诉代写公司# 】近日,济南一男子为晋升职称,找文化公司“代写”论文,花费8万元。但直到公司职称评比结束,论文也没有发表。一怒之下,男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男子委托公司代为撰写并发表评职论文,所委托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无效。公司基于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服务费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男子亦存在过错,但其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济南时报网页链接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本案所涉合同是委托理财合同,该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保底条款,即“在理财期内,唯君公司保证梅洲铭本金的安全。如在理财期到期之日梅洲铭账户出现亏损,则唯君公司应当予以补足。就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

同时,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因此,本案中《投资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有过错,应共同分担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本案所涉账户中股票买卖主要由唯君公司操作,唯君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受托投资股票,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广告招揽业务等行为,过错程度极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梅洲铭为获取投资收益委托唯君公司理财,不审查受托人经营资质,将股票账户交给他人操作,亦存在一定过错。

梅洲铭将500万元打入股票资金账户交唯君公司使用,实际收回账户时得资金3767366.99元、股票变价款131576.08元,仍有1101056.93元资金损失,一审判决唯君公司仅返还1101056.93元,未判决唯君公司赔偿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实际已让梅洲铭自行承担了部分损失。

因委托合同无效,唯君公司要求梅洲铭支付管理费无法律依据,《投资协议书》本身无法确定梅洲铭可得利益为多少,唯君公司提出梅洲铭不承担15万元管理费会使唯君公司向梅洲铭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超过梅洲铭合同履行所获利益的上诉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无锡唯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梅洲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2民终429号]

商家不够用了啊,都给你们搞倒了,谁搞经济?//@荔枝看法:一大学生花了14328元购买了6箱金箔酒,购买过程中拍摄了视频,随后便委托律师起诉了酒行,主张返还货款14328元,并主张十倍赔偿143280元。大学生本身没有那么大的消费能力,也不是买了酒之后来使用,而是清楚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才进行购买。在起诉之后,大学生又找到王某,告知了金箔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与王某一起又购买了金箔酒,随后还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大学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而是明知酒有问题,故意购买,以通过诉讼争取十倍赔偿进行牟利。此外法院认为大学生买酒之后,没有使用,也受到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对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酒行向大学生退还了货款14328元。@荔枝看法 这件事从法律上如何来认识呢?首先,酒行销售的金箔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据了解,“金箔酒”是纯度达到99.99%的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而制成的酒!早在90年代初,金箔酒就曾风靡一时。从以来,社会各界关于“金箔酒”的套路就没有完全间断过,市场上长期存在“无害即可销售”的观点。但最终,该观点被抵制,食品安全被大家放在了第一位。1月29日,《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酒行卖的金箔酒违反了《通知》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其次,酒行销售金箔酒违法吗?酒行卖的金箔酒,因为含有金箔,显然是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34条也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结合《通知》的具体规定,酒行也违反了该条规定。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学位证之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销售的金箔酒。此外,因为货值为14328元,还要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最后,大学生购买金箔酒应该支持十倍赔偿吗?很多网友支持,理由是酒行违法在先,法律也有规定,只有对酒行严厉处罚才能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但法院认为大学时不是消费者,也没有造成危害,属于知假买假,没有支持。而是基于酒行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与大学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仅判决退还货款14328元。对于法院的观点,并不妥当,《通知》是管理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以通知作为认定双方买酒行为无效的依据。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但由于酒行销售的酒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构成违约,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而酒行将货款进行退还。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的,应当进行十倍赔偿。虽然大学生属于“知假买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便是“知假买假”,法律也予以保护。此外,《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惩罚性十倍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损害”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大学生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箔酒,即便是知假买假,即便是没有受到人身损害,作为酒行来说,仍应当支付十倍赔偿143280元。#山东头条# #烟台头条# #律师来帮忙#

荔枝看法民商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一大学生花了14328元购买了6箱金箔酒,购买过程中拍摄了视频,随后便委托律师起诉了酒行,主张返还货款14328元,并主张十倍赔偿143280元。大学生本身没有那么大的消费能力,也不是买了酒之后来使用,而是清楚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才进行购买。在起诉之后,大学生又找到王某,告知了金箔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与王某一起又购买了金箔酒,随后还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大学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而是明知酒有问题,故意购买,以通过诉讼争取十倍赔偿进行牟利。此外法院认为大学生买酒之后,没有使用,也受到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对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酒行向大学生退还了货款14328元。@荔枝看法 这件事从法律上如何来认识呢?首先,酒行销售的金箔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据了解,“金箔酒”是纯度达到99.99%的金箔作为食品添加剂而制成的酒!早在90年代初,金箔酒就曾风靡一时。从以来,社会各界关于“金箔酒”的套路就没有完全间断过,市场上长期存在“无害即可销售”的观点。但最终,该观点被抵制,食品安全被大家放在了第一位。1月29日,《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酒行卖的金箔酒违反了《通知》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其次,酒行销售金箔酒违法吗?酒行卖的金箔酒,因为含有金箔,显然是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34条也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结合《通知》的具体规定,酒行也违反了该条规定。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学位证之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销售的金箔酒。此外,因为货值为14328元,还要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最后,大学生购买金箔酒应该支持十倍赔偿吗?很多网友支持,理由是酒行违法在先,法律也有规定,只有对酒行严厉处罚才能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但法院认为大学时不是消费者,也没有造成危害,属于知假买假,没有支持。而是基于酒行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与大学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仅判决退还货款14328元。对于法院的观点,并不妥当,《通知》是管理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以通知作为认定双方买酒行为无效的依据。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但由于酒行销售的酒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构成违约,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而酒行将货款进行退还。此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的,应当进行十倍赔偿。虽然大学生属于“知假买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便是“知假买假”,法律也予以保护。此外,《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惩罚性十倍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损害”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大学生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箔酒,即便是知假买假,即便是没有受到人身损害,作为酒行来说,仍应当支付十倍赔偿143280元。#山东头条# #烟台头条#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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