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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 银行贷款可以投资吗

时间:2022-06-13 0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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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 银行贷款可以投资吗

如果你真有本事,说服股东投资,为什么不拿出你的本领说服银行借贷给你发展呢?说白了你不就是看中股市肮脏之处:不用还本付息吗?//@真诚聪明的不倒翁:可那时候在国内他们能上市吗?你知道他们的无奈吗?

一乘财经

【卢麒元】中国独角兽境外上市的真相(上)#一乘财经 #卢麒元 #宏观经济 #资本运作 #独角兽企业 #上市公司 #美元

01:33

理论上,降准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影响股票 市场的机制是控制资金供给,从而间接 影响股票市场的发展。

当中央银行调高 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手中用于向社会发放贷款的资金量便会减少,人们用 于股市投资的钱便会缩减,这就抑制了 股市的过快发展,从而避免股市泡沫的 出现。

当调低存款准备金率时,意味着 商业银行上缴中央银行的资金量变少, 此时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更加充沛,从而 将刺激疲软的股市发展。总的来说,存 款准备金率和股指之间的变动关系呈现 出相反的态势。

但往往股市的涨跌,有很多内外部的影响。不能单从一个方面考虑!

工作越来越难找,钱越来越难赚,如果是贷款投资炒房的,确实很容易断供从而导致低价抛售甚至因为还不了贷被银行拍卖。

贷款公司把钱高息贷给客户本就是商业投资行为,投资都是有赚有赔的,哪有一本万利,稳赚不赔的,更不要跟道德绑架在一起,因为双方的动机都不是从道德出发的,不过是一场生意而已!

【基本案情】黄某与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李某系区域某平台投资代言人。黄某通过李某等人介绍投资网上某平台虚拟货币赚取高额回报,黄某害怕有风险,每次投资让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如资金从平台套现,借条作废;如资金在约定日期不套现,由李某还款。李某应黄某要求出具借条。

【观点评析】

该案中,李某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系债务加入还是对债务的保证担保?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在某平台上投资,其行为本身存在风险,且款项也是转账给平台,平台及其经营者应为主债务人,而李某出具借条,表示其愿意与平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李某的行为应为债务加入,其应承担归还黄某款项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某平台投资,与平台及经营者之间形成投资关系,且其存在的风险黄某是明知的,而李某出具借条中也载明在平台不套现的情况下,李某才承担责任,借条中的承诺内容系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担保,且是连带保证担保。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江苏法治报)

@小鹿子说法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民法典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虽然填补了法律空白,但仍未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担保的难题。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到他人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加入方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对债务均负有平等的偿还义务,即合同地位是并立的,无先后顺序关系。

债务加入负担的债务可能是全部的债务,也可能是部分的债务,但对负担的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一定是平等负担,而不是附条件负担。第三人将债务加入负担的债务履行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保证担保是为他人债务提供还款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债务担保中涉及的保证担保系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根据保证担保的内容和方式,区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一般保证担保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在债务人经一切手段均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可向保证担保人主张权利,而连带保证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同一般保证担保一样,都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过了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除责任。

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虽然黄某与李某之间表面上为民间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案涉款项用于黄某投资某平台虚拟货币,双方并无借贷意思表示,故该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系虚假意思表示,且案涉合同因违反国家关于金融秩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李某在借条中做出如果平台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套现,其就承担还款责任,该约定系附条件的履行,且给黄某达到了增加信用的作用,并非系自愿与平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是以平台履行义务为主。

综上,李某的承诺行为应为债务担保即保证担保,根据其承诺的内容即“平台不套现”而非“不能套现或者不能清偿投资款”来判断,李某的保证担保为连带保证担保。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根据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于担保人提供担保导致债权人对风险预估降低。故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存在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该案中,李某明知借条中的款项系黄某用于投资某平台的虚拟钱币,非借贷款项,存在很高的风险,但其盲目自信,认为其投资几次均收回款项就不存在风险,就应黄某的要求出具借条并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其让黄某对投资风险的预估降低,导致投资款项未收回的损失,其存在过错,故李某应赔偿黄某不超过其不能收回款项三分之一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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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说,国家超发货币流向哪里??出口这么多,得了这么多美元,国家必须相应印这么多人民币来对冲。那这么多人民币去哪里??纯银行吗??那银行不立马破产。除了投资,那剩下的钱贷款给企业,银行又怕风险。不好搞哦。

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凡是那些说提前还贷,很不划算的人,无外乎就是两种人。一是在银行上班的,二是希望拉着你去投资的…

看完我想说:我觉得挺搞笑的,没钱的人钱贬值都跟你没关系,贷款只能加重你的负担,你要是手里有好的投资渠道又有闲钱,可以利用杠杆,随便你还多少利息给银行你都是赚的,现在的人个个贷款每个月利息上千,拜托你看看你们贷款买的房子,有价无市,利息只会让你们亏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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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经济形势相当严峻,但德国经济部正在考虑出台一系列措施,以减少对中国的“依赖”。德国预计将在明年公布新的对华战略,相关措施可能包括减少甚至取消对中国的投资和出口担保,不再推动中国的贸易展览会和管理人员培训。德国的国家贷款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可能会把原先发放给中国的贷款用于其他亚洲国家的项目。德国经济部还在考虑不仅要审查中国在德投资,还要审查德国在华投资。此外,德政府还准备联合七国集团向世贸组织投诉其认为中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德国现任经济部长哈贝克来自绿党,在当前的德国执政联盟中,绿党希望在对华问题上表现得比朔尔茨领导的社民党更加强硬。德国企业对新的对华战略深表担忧,警告政府不要对华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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