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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信用社有哪些贷款平台 渭南个人贷款

时间:2019-09-19 18: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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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信用社有哪些贷款平台 渭南个人贷款

陕西渭南,韩某为了生计,经营了一家情趣店。王某购买了两款产品,其后以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上诉,王某不服,近期二审这么判了。

(来源:渭南中院)

王某共支付7包“A&X”货款1050元、4盒“总裁一号”货款1194元,两产品均为“性用品”。

王某提供了对“A&X”检测报告,进行了“他达拉非”检测。

王某认为,A&X添加了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总裁一号”没有达到其补肾固精的作用,属虚假宣传。

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某自称其吃了2粒“总裁一号”,对其未达到补肾固精作用,属虚假宣传,但未提供此方面的证据佐证,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的退还“总裁一号”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提供的“A&X”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测项目批准件004作出,但根据该批准件中药品名称为治疗肥胖症的中成药。

而韩某也提供了“A&X”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依据《食品中那非物质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底14号)作出,未检出“他达拉非”。

故对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及退还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王某提出:

一、原审对以下事实未提及和说明。

1、“A&X”无中文标识。

2、“总裁一号”产品存在虚假广告,已提交了韩某发布的广告视频,并刻录至光盘上向法院提交。

3、韩某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报告、材料,均系复印件,未提交原件,并且复印件有明显改动。

检测报告无原件,且载明的产品日期与本人购买日期不同,自己当庭对此不予确认,原审并未对其真实性进行查询,直接进行确认并予以采信。

4、韩某在庭前询问时明确表示,“A&X”产品属于朋友赠送,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原审判决对此未做审查说明。

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1、原审判决多次提及并最后表述“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当。

2、原审仅凭一份复印件检测报告,且检测产品日期与本人购买不符就认定产品符合规定,属于严重错误。产品是否合法应以国家标准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即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韩某提出的反驳意见是,王某是有目的购买案涉产品,并以此谋利。并且王某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有录像行为,与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不同,其是职业打假人。

二审中,王某又对“A&X”进行了检测。但韩某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所送检的“A&X”产品并非其售出的产品。

法院查明王某购买的“A&X”为原装正品,类型为植物发酵果蔬粉,原产国为马来西亚,但该外包装上未发现中文标签及说明。

“总裁一号”的广告图片中有“补肾固精、缓解疲劳、补气养血、滋阴补肾、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力”等内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款产品均属预包装食品,故涉及该两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均应受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和调整。

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第99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于王某提供的检测报告,韩某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该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同时,韩某在原审中提供的两份检测报告所检测的规格,与其向王某售出的产品规格不符,不能证明为同批次的案涉产品。

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涉案产品添加了西药成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提供载明食品名称、成份、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相关情况的标签,从而使消费者不能全面了解该款食品的具体情况。

对于10倍赔偿的问题。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原装正品,但产品中是否含有西药成份,经销商无从得知。

故不能认定韩某在出售产品时,对该食品中因添加西药成份而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状态是明知的,故不支持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总裁一号”广告中,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7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韩某返还王某款项2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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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摄影# #渭南头条# #渭南# #渭南第一现场#3月25日,渭南市合阳县政府就合阳县易米乐购超市欠供货商的货款[已回复]#合阳#

1:在资产变更前欠我(御品西点)2.2万多货款(6月1日开始停业),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企业变更(网上信息查询是8月份)。9月份从装开业后还欠我们7000多。现在超市倒闭了,我们要他付我们的货款,开始说我他没钱,用其他货物抵,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同意了。但是不给我们拉货的时间,再去的时候,大门已经被人焊死了。无奈的情况下我们来到了合阳县商务局。在商务局我们看到了超市老板把超市抵押还债了。

我们的诉求:1:超市的资产变更不合法。2:归还我们的欠款。

回复

渭南市合阳县政府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留言反映的“合阳县易米乐购超市欠供货商的货款”问题,渭南市委、市政府已责成合阳县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超市资产变更不合法问题。经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8月9日,合阳县易米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人卜某持有“合阳县易米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金的资料”前往审批大厅2号窗口,工作人员随即对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在陕西省市场主体业务系统上对股东秦某、卜某进行了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同时对其公告内容进行了查看,申请人于6月18日在《三秦都市报》上的公告内容为:合阳县易米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减资,注册资本500万元减至30万元人民币,请有债权债务的单位、个人登报日起45天内来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拖欠货款问题。经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调查,易米乐购超市因拖欠租金过多,未能及时处理,出租方单方面扣留了供货商商品,导致超市关门停业,另易米乐购与供货商之间存在大量债务问题。对此,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已责令企业法人尽快清点货物,与所有供货商进行对账,理清债权债务,同时建议您前往法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您可咨询合阳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电话:0913-568999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评价

基本满意

解决程度:2 分办理态度:4 分办理速度:3 分

最近几年中小超市如雨后春笋,跑路者不少,老板跑路损失最大的是供货商。供货商损失无法预料,容易滋生社会矛盾。建议政府对于这一类零售业设立监管账户。可以保证供货商的利益。。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内容 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汉族,1977年生,户籍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何某签订《兄弟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合同(钢)》,由被告人吕某给被害人何某承建钢结构温室大棚,合同签订后被害人何某于XX年12月02日用微信转账方式两次给被告人吕某预付工程款49000元,被告人吕某收取被害人何某大棚建设预付款49000元后一直未履行合同,被害人何某多次给被告人吕某打电话催要预付款,被告人吕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且不退款。

立案后被告人吕某主动退还涉案款49000元。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签订的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一直表现良好,能够积极退赔,愿意缴纳罚金,文化水平低,主观恶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渭南多彩康城连续与两家银行合作到期,客户现房成了遥遥无期房】9月13日得知,建设银行也与多彩康城的合作到期,渭南赵女士一家气愤不已,这是在半年里销售方通知换的第二家银行。为女儿结婚购买现房,7个月过去了,房子仍不能交付,原定10月1日的婚期只能推迟。

赵女士反映,今年3月底,她在渭南多彩康城以120多万的价格,首付近40万元,帮女儿购买了一套已建好一年多的商品房,当时销售人员称最迟5月就能贷到款,之后赵女士将贷款的资料送至长安银行高新分行。等了一个月后,未见消息,赵女士联系银行人员,得知需要与销售方签协议才能在房管所备案,他们才能进行其他流程,赵女士连忙找到售楼部,签订协议后被告知很快会放款。一转眼两个月过去了,期间多次询问,都被告知,优质客户很快就能拿到贷款,但迟迟没有下文。

直到7月的一天, 赵女士再次询问长安银行进程时,得知,两个问题导致无法放款,一是长安银行与多彩康城两年一签的房贷协议到期,另一就是他们银行没有贷款额度,只能等待。8月中旬,赵女士接到长安银行的电话,他们与多彩康城的协议终止,让其转至其他银行。赵女士赶紧联系多彩康城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让她转至建设银行。慌了神的赵女士,按照要求让女儿准备相关资料, 9月13日,接到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多彩康城与他们的协议6月9日就已经到期,无法放款。赵女士再次找到多彩康城,希望协商解决方案,被告知等待。无奈之下,赵女士推迟了女儿的婚期....

#渭南头条# 渭南一市民发生的事!6月29日,家住渭南合阳的赵先生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卖家是一家位于新疆的店。结果拿到手机后,痛苦的事情发生了。

商家先是说误发货,让在平台退货,随后货到付款。拿到手机让快递员代收货款后,回家一看发现序列号根本就和之前不一样,手机无法激活。赵先生认为是假货。

结果找商家退货时,发现该店铺已经关闭了,联系淘宝,对方提供的电话均无法打通,使得赵先生退货无门。大家说赵先生如何才能很好的解决此事,拿到退款?#陕西爆料#

昨天晚上11点,发小打电话过来急需借6000元周转使用,这已经是第四次了。

第一次,是一月份快过年了,他突然联系我说要借三万块钱急用,用不了几天就还我。说是和一个朋友合伙搞房地产项目,资金冻结,加上疫情原因导致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延迟,他还需要三万元办一道手续,完了过几天资金能动了就还给我。当时手里只有两万,就通过微信转了两万给他。之后,他如约把钱还给了我。

后来,发小专门给我寄来了一箱福鼎白茶,发小说说:“利息我就不给你算了。”我说:“你太客气了!咱们的关系,提啥利息,只是用几天而已。”

第二次又是急用,说是在外边办事,身上还差5000元,让我转给他,1小时后还给我。我立刻转给了他,过了1小时他果然还给我了。我也是一头雾水。

第三次,也是应急,需要两三万,依然是用几天就还我。恰好我刚定了辆车,第二天就要付全款。我没敢借给他,他自己另外想了办法。这一次,我对他搞的项目有些质疑,究竟做什么事,总是需要急用钱呢?他之前说和一个朋友合伙搞房地产,他这个朋友背景深厚,关系直达陕西省级领导!他只是作为一个小股东,一起参与搞项目,在渭南拿了块地建房子。现在房地产这么不景气,还敢去拿地搞开发?房地产的红利期已经过了,而且最近两年爆雷的房企那么多!他搞这个事,估计风险太大!

昨晚,他又打电话急用6000元!说是过两天就还,我卡里就只有6000多,直接转给了他。这次他跑到了北京,说是有个加油站项目,是个机会,要把地先拿下来!一方面是因为从小玩到大,知道其人品,另外一方面,他说了两天还,目前我还是继续信任他的。关键是,他这样借钱感觉很不正常。搞那么大的盘子,结果自己连几千元钱都需要借!他说跑关系、办手续什么的已经投了几十万。我怀疑他的钱都是借贷的,担心他已经处于负债状态。

各位猜测一下,朋友这样频频需要几千元资金急用是什么情况?朋友没说太清楚,我也想不明白。担心以后还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总是问我借钱急用,次数多了,我心里也犯嘀咕。

#渭南头条# 令人心酸的案例:为什么借款10万十年拒还??

人生靠拼团队 -05-20 07:20 发表于陕西

以案论法:

我们办理的这起借款十余万,又十年不归还的民间借贷案件,

实再令人寒心!!

以案论法:

近日办理的这起借款10万,十年拒还的民间借贷案件,实再令人寒心!!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樊莎莎律师法律宣传)

寒心一:

老实人吃亏,奸邪者有时反占便宜!

寒心二:

不良之人违法成本太低,善良人维权成本太高!

寒心三,

善良人不少人不知、不敢拿起法律武器,往往在坏人行恶之时,吃个哑巴亏,

挨个肚子疼!!

启示:

拿起法律武器吧,毕竟邪不胜正,如果你敢于鱼死网破,坏人,总还是忌惮法律武器的,人世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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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酸的案例:为什么借款10万十年拒还?令人心酸的案例:为什么借款10万十年拒还? - 今日头条

河南濮阳,张先生拿着100万的定期存款单,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单是假的。张先生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告上法庭,主张银行必须支付其本息共102.52万元。

(来源:河南省高院)

张先生是个生意人,其多次到某银行办业务时,认识该银行的负责人董某。后来董某找到张先生声称,其银行有一个“存款贴息政策”。即只要存款一年,银行就可以得到8万的“贴息”,并且还可以享受2.52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息。

张先生心动了,于是来到银行存入了92万元,并拿到了一张10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款单。

也就是说,如果董某所说的是属实,那么张先生存入92万元,一年后其就可以拿到102.52万元的本息。

可不曾想,张先生一年后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其存款单是伪造的。张先生当场就被吓了一跳,于是立即联系董某。更让张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其不仅联系不上董某,还听到董某已经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被警方送进看守所的消息。

张先生缓过神来后,决定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毕竟那些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张先生多次向上反映并投诉未果后,遂请来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102.52万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举证称:

1、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一方当时确实是在银行办理过存款92万的事实,即张先生与银行确实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张先生的意思就是说,其将92万存入银行是不争的事实,受法律保护,因此董某当时作为银行的负责人,其个人事后怎么处理该存款,与储户无任何关系。

因此张先生认为,即便董某有犯罪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2、张先生同时还认为,银行当时出具给其的存款单,是其从银行处取走的,因此银行如若坚持认为是假的,那么就必须拿出证据举证其主张,否则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主张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因不能举证的一切后果。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银行却有不同的意见。银行认为:

其一,银行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非法给储户贴息,可其却轻信董某所谓的“高息补贴”,因此张先生的损失应当由董某个人来承担,而非银行。

其二,张先生的存款,实际上并没有流入到银行账户,因此张先生与银行之间不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而是张先生与董某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听完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储户凭借有效个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后,银行一方出具了存款单,就代表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贴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属于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银行需履行支付约定的“贴息”,于法无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最后,《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也就是说,既然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事实存在,那么董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者资金实际流向等因素,均不影响银行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兑付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银行败诉,即银行需支付张先生本金92万元。

⼀审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后,银行又申请了高院再审,但高院也驳回了银行的再审申请。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对方是谁,什么身份,切勿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鬼话。否则你在惦记人家“利息”时,人家可能就是在惦记你的本金!

来源: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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