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以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贷款,认定其涉嫌骗取贷款罪,是真的还是纯属吓唬?
实践当中,催收人员在逾期欠款催收时一般会警告借款人:因其之前申请贷款的材料为虚假的,如今借款人资金又还不上造成银行资金损失,已构成骗贷罪,将依法追究客户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贷款当时经过银行人员或者中介人员同意制造假材料,或者由他们代为包装假材料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在刑法上视为异常的介入因素,据“异常因素中断因果关系”从而认为银行的资金损失与客户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客户有骗贷罪的嫌疑!
此外,客户贷款的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经营有一定的市场风险,这属于正常的行为,理应不能将以资金无法归还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角度。
第二、银行放款行为属于为获利的商业行为,总有款项是收不回来,或者有一定的呆账率,也这是说银行必须承担的应有的市场经营风险,更不该用刑法来保护其所有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