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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要配偶同意 银行贷款为什么要配偶签字

时间:2019-08-26 17: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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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要配偶同意 银行贷款为什么要配偶签字

可是银行的侄儿应该有银行来偿还。

山水重庆

山东威海,一女子需要用钱,就到银行借了200000元出来,可没想到,仅仅2个月后,女子就因意外去世了,银行发现后,急忙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女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这笔借款,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他们以不知道这笔钱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于是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女子生前急需用钱,由于所需金额太大,她没有告诉丈夫,独自去银行贷款,一开始银行并不同意,因为女子是结婚了的,她拿这笔钱,既不是买房,也不是买车,若是贷款的话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行,她一个人来是不行的。但是,此事她也不打算告诉丈夫,就决定采用信用贷的方式借钱,这种方式不需要2人签字,银行只需要核对女子的信用情况,就可以给出相应的额度,一番查询后,女子的信用额度为20万,最长期限是4年。对此女子很满意,于是当天就填写了资料,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期限是1年,方式是按月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金。在银行看来,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贷款了,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借走钱2个月后,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银行通过还款记录,发现异常,随后得知女子死亡的消息后,直接宣布借款到期,然后联系到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他们赶紧偿还这笔借款。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对于妻子的这20万贷款,他根本就不知情,若不是银行找上门,他还被完全蒙在鼓里,本来家庭就不富裕,妻子生前拿这20万干嘛去了,现在也无从知晓,突然让他还钱,他提出放弃继承遗产,拒绝偿还这笔债务。见男子不还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这个是不可能的,借钱是需要担保人的,死了找担保人还钱,民法典不是说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那妻债夫还用还吗?也有网友认为,银行贷款应该有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还贷的时候,第一责任人还不了,就由第二责任人还。老婆偷偷贷款,老公都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老公有权拒绝还贷。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女子在银行存了20万,两个月后突然死亡,银行会不会法院起诉,强制她的丈夫继承这笔遗产呢?这个案子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我们只要搞清楚2个问题,这事情就很简单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这样说。#律师来帮忙#1、这笔20万的钱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的态度看,女子去银行贷款时,他们并不知情,签字也是女子一人完成,乍一看,这就是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如果用作日常开销,也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但《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只要女子的丈夫和女儿,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2、丈夫和女儿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还债吗?这里也要分2种情况,继承和不继承?如果选择继承,那没得说,肯定是需要偿还债务的,但是需要看其遗产有多少,如果只有10万,那么剩余的10万债务,他们是不负责的。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女子生前有一辆车,丈夫已经继承了这辆车,属于已经继承了遗产,他也表明不愿意放弃妻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虽然丈夫对这笔款项不知情,但由于他继承了遗产,所以需要偿还贷款。而他们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所以她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最终,银行既不能证明20万,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也不能证明,其女儿继承了遗产,法院判令女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女儿的偿还责任)。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都是错误的说法。她能申请到信用贷款有两方面,第一就是他的资质好,也就是说工作比较好,第二就是他的资产超过20万,所以继承人还款应该没问题的,但如果是银行放低门槛,或者高估了申请人的资质,那就难说了!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何看法?

没有办法还,因为家属没有签字,借款与他们无关!现在银行学精了,一般借款要夫妻俩带着结婚证一同去签字才放贷!

天天~自创经典短视频。

#银行 #正能量 #实话实说

00:58

上海浦东新区,37岁男子颜先生与KTⅤ陪侍女孩小甘,“日久生情”发展为情人关系。他向小甘先后转账10多万元,妻子卢女士得知后要求小甘全部返还。然而,法院却这样判了!

人常说,家里有个做饭的,外面有个好看的。花花肠子的男人,都爱这一口,总希望“老牛吃嫩草”

37岁的男子颜先生事业有成,家资丰厚。虽说他早已结婚生子,但一颗闷骚的心一直向往外面花花绿绿的世界。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颜先生去KTⅤ唱歌,认识年仅15岁的陪侍女孩小甘。

小甘发育早成熟快,15岁已有成年人的身骨架儿,她长得清秀俊美,开朗大方,是人见人爱的那种女孩。

颜先生对小甘出手大方,很快赢得了小甘的好感。两人聊得很投缘,日久生情,很快便发展为情人关系。

在此期间,颜先生向女孩小甘先生转账10多万,用于生活开支和购买衣物、包包等消费。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猎人的掌心。

颜先生种种反常还是让妻子卢女士觉察到了,她得知丈夫颜先生在外面过着“家外有家”的潇洒生活非常气愤,便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小甘返还颜先生转帐的10万多元。

然而,颜先生却称自己没给过小甘生活费,都是给她买东西。

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小甘也则表示,她也向颜某转过钱。而颜先生给她的钱,是他们在一起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一起开房、吃饭、支付房租等,他也曾向颜先生转账过钱40,000元中其中16,100元买了钻戒后吵架后扔给颜某。

其余的,都在日常开销中用掉了,颜先生曾转账给她50,000元,要求她与颜先生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把50,000元还给了颜先生。

法院一审认为:颜先生明知小甘尚未成年的情况下,以一个有妇之夫的身份开始与甘某保持长达三年之久的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另外,在颜先生和小甘这种关系存续期间,颜先生给小甘的钱,其目的就是维持这种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关系,是一种非法给付。

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全新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本案中,对于原告女士来说,由于配偶颜先生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分割夫妻客之间共同财产。

当然,对于卢女士而言,必须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行使。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民法典,卢女士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女士不享有要求颜先生赔偿的权利。

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卢女士的相关诉请,

卢女士不服上诉,最终二审驳回她的上诉,仍然维持原判。

那么,颜先生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规定,如果与已满15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且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犯罪。

但如果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话又说回来了。15岁女孩小甘出现这种场合,并在KTV了做了陪侍服务,也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而颜先生,一个37岁的男人,去和一个15岁的女孩发生婚外情,又怎能下得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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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银行证明,夫妻关系,还有借款人签字证明,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河南周口,一男子刚从银行借出11万元不到2个月便因病去世,银行获知后担心自己无法回收债权,便找到男子的妻子偿还。可男子的妻子偿还了一段时间之后,便拒绝继续履行债务。无奈之下,银行将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悉数起诉至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来,这并不是男子曾某第一次在这个银行借钱。去世的前两年,曾某发现这个银行可以提供信用贷款后,便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审查。一查不得了,曾某的信用贷款额度是22万元。由于正是用钱之际,曾某便以装修的用途跟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曾某向银行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11个月,年利率是百分之七点八多。拿到钱之后,曾某也是非常有信用,陆续向银行偿还了13万多元。但他在使用手机银行操作时,发现基于这个已还本金,自己竟然还有11万元的贷款额度。就这样,曾某又从银行支用了11万元,借款期限是1年,年利率是百分之七点一多。但天有不测风云,拿到钱不到2个月,曾某因病去世。银行得知后,担心这笔借款成为呆账,赶紧找到曾某的妻子,让她继续偿还。刚开始,曾某的妻子还愿意偿还,这让银行看到了一丝希望,但之后却没有声响,再找到曾某的妻子后,她说曾某的遗产偿还了其他债务,没有钱向银行清偿了。这下,银行不愿意了,便直接将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曾某的父亲、妻子及一双儿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曾某尚欠银行的20多万元本息。拿到起诉状后,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1.曾某的妻子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曾某在银行借款,曾某去世之后,自己才知道。由于自己事先不知情,事中没有签字,这笔债务更不是家庭债务,自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虽然自己继承了曾某的遗产,但这些遗产已经用来偿还曾某的其他债务,再无遗产可以清偿本案的债务。2.曾某的父亲说,自己没有继承曾某的遗产,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3.曾某的一双儿女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也没有继承曾某的遗产,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听完双方的诉辩意见,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曾某的公积金账户曾有17万多元,在曾某去世后不久,曾某的妻子便将前述款项提出。除此之外,对于曾某妻子陈述的偿还了曾某的其他债务,法院也询问了曾某的妻子申请出庭的证人,但证人对于他与曾某的债务只提供了流水,并没有借据等书面证据佐证。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了如下认定:1.曾某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银行同意并实际向曾某转账了款项,双方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曾某负有偿还义务。现在由于曾某已经死亡,而借款期限也已经届满,曾某的债务应该用其遗产进行偿还。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该以遗产为限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2.由于曾某的父亲及一双儿女仅抗辩自己没有继承曾某的遗产,这样并不符合拒绝承担的情形。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征询了曾某的父亲及一双儿女对于曾某遗产的想法,他们郑重表示放弃继承曾某的遗产。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得到曾某的父亲及其一双儿女放弃继承曾某遗产的明确答复后,法院没有判决他们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由于曾某的妻子在庭审中已经陈述自己实际继承了曾某的遗产,故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她需要在继承曾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而根据法院已经查明的曾某名下的遗产就是公积金账户里的17万多元,但这个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根据前述规定,17万多元中的8万多元才是曾某的遗产。虽然曾某的妻子抗辩已经将这些钱用于清偿曾某的其他债务,但她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此事的存在,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综合前述分析,法院最终判决曾某的妻子在实际继承曾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偿还前述8万多元的债务,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周口头条#

网友问:夫妻贷款签字,进行法律公证,由一方自己还款,有用吗?

网友的想法很简单,夫妻之前进行公证,由一方还款,与另一方无关,这样,贷款的签字就没有用了。目的就是为了免除一方对外贷款签字的法律责任。

网友想法有点过于简单了,对外的合同是双方共同签字,合同是有效的。夫妻之间的合同,夫妻签字合同也是有效的。夫妻之间约定由一方还款,这个约定只是在夫妻之间有效,不会导致对外共同签字的合同无效的。

试想一下,如果夫妻二人签字,约定合同可以导致对外签字的合同无效。这就相当于两个人可以在一起共同决定,去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同样的道理,你约束其他人合同,其他人也可以通过这样的约定导致你合同的相对人有一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这些发生,那合同本来的约束了很轻易的就改变了,合同也失去合同本身约束的意义了。所以两个人约定去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总结一下,夫妻直接可以进行约定由谁还款,但是对外贷款合同的责任不发生改变。

#婚恋手册#

最高院:出借人虽未举证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共同经营,但能举证证明存在共同经营行为+相应的夫妻另一方可能知晓、或直接使用部分款项等的,若该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借款用于共同经营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分别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职务,应认定夫妻二人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存在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情况;同时,结合在夫妻一方签字借款的同时期还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同一出借人借款的情形,可以认定夫妻一方签字借款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冯博是否应对450万元借款负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周永东与朱冬梅之间450万元借贷关系发生在朱冬梅与冯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周永东主张二笔借款目的为冯博、朱冬梅用于共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并且提供证据证明朱冬梅、冯博分别担任吉林省国裕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榆国裕生态草业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国裕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等职务,可见,冯博、朱冬梅夫妻为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该三家公司。结合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3月31日金额为550万元(另一笔借款)的借条为冯博、朱冬梅共同出具,原审认定450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冯博主张其不应承担4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理据尚不充分。

——案件来源:冯博、周永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3235号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爱上一个有家庭的男人,会有好结果吗?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答案。

这是我们后台收到的真实的私信,一个第三者的求助:

最开始她和男人认识的时候,对方是她项目合作单位的领导,工作原因,两个人相处的比较多,这个男人很照顾她。

当时,工作的间隙,男人会时不时向她抱怨自己的老婆有多么的不理解自己,多么的难相处,说自己的老婆也不工作,一家人全靠自己一个人养活,压力特别大。她当时听对方讲,就感觉这个男人很可怜,这老婆也太过分了,但是她也没什么办法,只能安慰劝解。

等到项目结束之后,这个男人向她表白了,她最初是有犹豫的,但这个男人对她很好,他们两个还是在一起了。

后来两个人的事情被男人的老婆发现了,当时闹得特别过分,原配闹到了她的公司,她就被迫辞职,这个男人特别抱歉,说对不起她,说他一定会给她交代,和老婆离婚,来娶她。

她就一边和男人进行着这种婚外情,一边等着男人离婚。

但是事情哪有那么顺利,原配当然不同意,男人的父母也都劝他,不让离婚,气得老人都生病了,这个男人没有办法,只能一拖再拖。

等到家里人病好了,他说孩子还小,需要妈妈在家照顾,等孩子上了学,孩子他妈能出去工作了,有了收入,他就能离婚了。

她也信了这个男人,就一直等着,虽然自己家里这边,父母也总是催她结婚,她不敢给家里说,自己在搞婚外情,所以就只能说谎,一直拖着。

后来这个男人终于离婚了,她想着,自己终于熬出头了,可以光明正大的谈恋爱结婚了。

结果却感觉这个男人和之前不同了,一场离婚大战,他意识到了自己亏欠孩子太多,因为夫妻离婚,孩子变得内向又敏感,他意识到自己作为父亲有多失职。

所以这个男人虽然离婚了,但是好像陪自己的时间越来越少了,经常要回家看孩子,周末陪孩子去玩,过节之类的也是和前妻一起带着孩子回老家。

这个男人说,我可以给你结婚证,但是对我而言,孩子最重要。

最后她终于发现,自己在这个关系里,竟然是空等一场,自己最好的年纪都给了这个有家庭的男人,她自己什么都没有得到。

所以她来求助,想要报复这个男人,可即便报复了对方,自己失去的东西也很难回的来。

看完这个真实的案例,真的感觉很痛心,二十多岁的年纪,本可以好好的爱一个人,组建自己的家庭,和和美美的,结果爱上了一个有家庭的男人,最后落得一身伤。

所以奉劝女孩子们,一定要先学会爱自己,如果你也处在一段这样的关系中,劝你尽早抽身,及时放手,千万不要让自己越陷越深,付出越多你的代价越大。

如果你遇到了其他的情感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和我聊聊。

#情感点评大赏#

男人每个月给女人5万生活费,希望开放婚姻,该同意吗?

如果你老公跟你说:我每月给你五万生活费,买我一个人身自由,我可以任意的和其他女人交往,但保证不会离婚,平时该尽的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我都会尽,如果你不嫌弃,我也会和你定期过夫妻生活,你会答应他这个开放式婚姻的要求吗?

在心之助的情感聊天群里面,有个学员就把她丈夫的这个条件公开以后,聊天群里面一下子就沸腾。

第一派是支持派。

有人说:要是我,我当然答应。我们家那位一分钱都不交,还到处留情,到处给其他女人钱。男人变渣也是要有代价的,留不住人起码还能拿到钱,为什么不拿呢?

第二派就是尊严派:拿人手短,拿了你就等于接受了,你们的婚姻肯定没有好结果了。要知道男人变渣是不断升级的,今天他还愿意给你钱,明天他心动了,想离婚了,就要琢磨你的钱了,千万不能答应。

第三派是骑墙派:那就要看我对他有没有感情了,如果没感情,那这钱不给我也会给三儿干嘛不拿?如果有感情,那我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大家都希望我给答案,我的回答是要还是不要,要多少?怎么要?这些问题其实是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女人一定要在关系中赢得主动权。

换句话说,你要有关系的议价权。

在感情利益方面,你是要有资格跟男人谈判,这就要看两方面:

一方面你是否在男人心中是高价值,另一方面,你是否给了男人最想要的情绪价值。

拥有了这两方面的能力,你就在感情中可以左右男人,去影响男人。

回到这个案例里面,一个男人公然跟你谈后宫制度,说明三点:

第一,他的三观已经败坏了。

第二,他试图用钱来解决情感问题。

第三,他对你没有男女之情了。

这就说明你在你老公的眼中的价值已经很低了,你只有妻子一半的价值,那就是他的情感供养者,但没办法做他的情人,你的使用价值也只是给他一个归属感,至于情感的属性,性的属性,心理的属性,一概都缺乏。

如果你对他图的也不过就是钱,那么你起码要成为一个增值品,而不是一个消费品,比如说你能够用他的钱去买奢侈品,也可以用他的钱去炒股票,可以用他的钱去学习做一些小的创业项目,总之,你借着他的钱让自己成为赚钱的能手。

当你也拥有了赚钱属性的时候,你就不再是男人的宠物,男人就成了你的棋子。

如果你对他图的是情的话,那你就要小心了,因为最大的危机不是男人想要玩皇帝的游戏,而是他对你在感情中无欲无求了。

我的建议是你要提升茶艺,男人有钱了就想作妖了,女人如果没有足够的力量和手腕,是很难驾驭这个玩心越来越大的男人。

所谓茶艺啊,包括三个方面:

一,深度共情力

男人之所以喜欢玩儿,不过就是因为,他们的焦虑无处释放,想要通过放纵的方式快速解决。但如果你有超强的共情力,他就找到了情绪释放的出口。

第二,说服引导力。

你是否擅长给男人洗脑,给他立规矩,让他愿意按照你的要求去过日子。

第三,谈情说爱力。

你有没有一句话让对方心动的能力?有没有足够的攻击性,让他的注意力始终放在你身上呢?

掌握了这三大能力,男人哪怕是孙悟空。那你也是如来佛,他跑不出你的手掌心。

如果你的婚姻正在遭遇危机,你不知道怎么办,不要害怕,也不要着急,私信联系我,我陪你一起解决。

#情感点评大赏#

为了挽回破碎的家庭,34岁的曾志去找第三者谈判,却在对方的挑衅之下喝了一瓶农药,前妻刘灵闻讯后一脸不屑地说:“他最会演戏,肯定往农药里兑水了!”

这是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故事,也是一个令人悲愤交加的故事,更是一个具有引以为鉴意义的故事。

曾志是一个苦命的男青年,20岁的时候便没了父母的庇护,靠着一身的力气倾尽所有,把三个弟弟妹妹全部拉扯大。

在街坊邻里和亲朋好友的眼中,他勤劳本分、善良顾家,真是一个打着灯笼都难找的好男人。

不过,人品再好,也只能说曾志的本质不坏,但是他的家庭条件,却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门槛。

到了适婚年龄之后,虽然亲戚朋友没少帮他物色对象,但结果都被他不堪的家庭环境给吓跑了。

也许是命运的眷顾,28岁那一年,曾志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20岁的刘灵,这是他做梦不敢想的美事。

刘灵正是芳华绝代的大好年龄,穿着很时髦,而且人长得也漂亮,用现在流行的话说,那就是肤白貌美大长腿,一个妥妥的大美女。

曾志从来没想过能娶到这样一个美女,第一次见岳母的时候,他心里还十分忐忑,甚至都已经做好了被扫地出门的准备。

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岳母对曾志的人品十分认可,当即就同意了这门亲事。

有人可能觉得奇怪,刘灵长得那么漂亮,怎么可能没有人垂涎,白白让曾志捡了个大便宜呢?

其实,这里面说起来的确有一定的原因,刘灵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跟着母亲和妹妹回到了外公外婆家生活。

母亲曾经走过那样的路,也害怕女儿遇人不淑毁了一生的幸福,所以在挑选女婿的时候,她格外上心,觉得条件不重要,她最看重的就是人品。

要说家庭条件,曾志是肯定不行,但是在人品方面绝对是出类拔萃的。所以,他跟刘灵之间的婚事,也可以说是岳母一手促成的。

那么这样的婚姻,就很容易出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那就是伙夫挑担一头热,一个热情似火很有激情,一个冷若冰霜毫无感觉。

这样的两口子,要么就是平平淡淡携手一生,要么就是鸡飞狗跳无法善终。

曾志和刘灵这对夫妻就是这样,一开始看起来还不错,而且还陆续孕育了两个女儿。

但是最初的激情一过,剩下一地鸡毛的时候,两人就开始为了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甚至还背着老人离过一次婚。

虽然后来事情败露后,两人在老人的压力下又复婚了,但是生活却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夫妻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

至于夫妻之间的矛盾点,关键问题还是出在刘灵身上。一开始她好吃懒做,整天什么也不干就知道打牌。

后来就玩得更火了,被母亲逼着去城管局上班之后,竟然跟执法队的副队长勾连成对,甚至都被曾志抓个现行也不知悔改,两人依然暗中幽会。

副队长也是个年过四旬的有妇之夫,但是对于插足别人的家庭还理直气壮,对曾志极尽侮辱和挑衅,最终逼得曾志喝下了一瓶百草谷。

对于曾志喝农药这件事,刘灵显得异常冷漠,躲到一个朋友家里死活不出门,把母亲都气得破口大骂。

曾志一时冲动结束了生命,两个女儿成了最无辜的受害者。

对于他的这种行为,人们不禁会问,为了这样一个女人,这么做值得吗?

男朋友说让我给她用房子贷款是啥意思?

现在有件事需要给我勇气,就是相处快三年的男人

现在急需一笔钱,他想让我去贷款他每个月还,我

能同意吗?

我的想法是我手里有,不过在我妈那

里,去拿的话会问用在哪里,又不能跟家里人说实

话,

现在我就是在想该不该给他贷款,还是我用放

在我妈那里,给他贷了有什么不好的后果?

男朋友说让我给她用房子贷款是啥意思?

那就是想要用你的房子给他做抵押就贷款。

我觉得作为一个男女朋友来讲这样的话,有一些太冒险,用房子来做抵押,如果说是他还不上这个贷款,你的房子可能是就会被人家给收取。

所以这件事情你一定要三思 你一定要真正的了解你这个男朋友到底是怎样的人你才能够做出这种决定。

用房子来做抵押去贷款。这个是要有很大的风险。

和男朋友交往3年,他说要以我的名义去贷款20万,我该答应吗?

同男朋友交往过程中,不要以自己名义去贷款,尤其是为了男朋友个人。

即便两人已经交往三年时间,也需要做到财务往来清楚,涉及大额财产这样情况,不要因为感情深厚,就盲目做决定。否则到头来吃亏的,会是我们自己。

20万元贷款,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你们二人只是情侣关系,并非夫妻关系。

将来一旦感情破裂二人分手,这笔债务需要由女方独自承担。这样情况都不愿意看到,却可能实实在在发生。

都说:“恋爱会让人失去理智和心神”,一些女性在恋爱过程中,被自己的恋爱对象花言巧语,哄骗得开心不已。将自己的一切都,交到了恋爱对象手中。我们无条件信任对方,可对方却不一定,会全心全意为我们着想。

这位女孩,如果用自己名义,为男孩办理20万元贷款。两人情感维系正常阶段,男友可能会按时偿还贷款。

如果男友经济拮据,贷款需要由女孩来偿还;如果男孩消失、分手,贷款依然会落到女孩头上。

因此恋爱过程中,不要帮助对象去贷款,尤其用于生活开销类贷款。对象用贷款买房子,房本上有我们名字,这类贷款可以上考虑。

恋爱是件花钱事情,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面对日常小额开销,我们可以做到礼尚往来,对象开销一次,我们也开笑一次。过程中谁多谁少不用计较,斤斤计较就算爱情。

如果双方恋爱过程中,出现了大额资金往来,则需要清晰明了,设立账目往来资料,该归结为借款,需要归结为借款。

这笔钱将来要偿还,不能够因为是情侣,就一笔勾销。

因此恋爱中的情侣,不建议以个人名义,为对象贷款。涉及大额财物往来的时候,多征求身边亲人、朋友#今日# 的意见,而后做出最佳选择。#今日头条#

最高法:保证合同上妻子签名系伪造,但银行将“妻子亲自申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作为保证合同附件,该存款证明能否佐证保证合同的真实性?看两级法院不同的认定

一审法院 再审认为:

于春玲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国开行提交的证据相较于春玲而言,更具有证据优势。于春玲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表明《保证合同》上“于春玲”的签名非于春玲所签,国开行虽对之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应当认定案涉《保证合同》上“于春玲”签名非于春玲本人所签。

然而,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于春玲于11月5日(案涉《保证合同》签订之前7日)由其本人亲自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申请开具存款证明书用作“资产证明”,该行按要求向于春玲出具了编号为78070526的存款证明书,该存款证明书原件被作为案涉《保证合同》的附件提交,国开行有理由相信于春玲作为余鸿之配偶有为余鸿之所实际控制的长阳公司对外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春玲在再审庭审过程中未对其申请出具上述存款证明书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庭审后虽主张是为办理出国签证手续所用,但除其陈述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案涉存款证明书既被认定为真实,其原件又被作为《保证合同》的附件提交,且是在于春玲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之后7日内提交给国开行,国开行据此主张于春玲具有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比而言,国开行的陈述更具优势。

二是于春玲作为余鸿之的配偶,与余鸿之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长阳公司对外借款债权形成以及案涉保证债务的形成,有密切利益关联。案涉《保证合同》上虽无于春玲本人签名,但于春玲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债权债务发生前曾与余鸿之就相关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作过特别约定,亦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及案涉保证债务形成与其个人绝对无关。同时,于春玲对其作为余鸿之的配偶将家庭财产信息包括其个人存款证明原件等一并作为案涉《保证合同》的附件提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于春玲作为余鸿之的配偶对案涉借款及保证债务形成具有利益关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三是于春玲在知晓本案原一审判决结果后,怠于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且于春玲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多年未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名提出异议,其在原一审判决生效多年后申请再审并提供了其于8月9日在原一审判决生效后与余鸿之签订的离婚协议,以证明其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国开行据此主张于春玲有通过与余鸿之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该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虽然案涉《保证合同》上“于春玲”的签名经鉴定非其本人所签,但于春玲作为余鸿之的配偶,既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形成无绝对利益关联,其本人申请开具的存款证明书的原件又被作为《保证合同》的附件提交,国开行出于对于春玲意思表示外观的合理信赖,主张于春玲与余鸿之是案涉《保证合同》的共同责任主体,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于春玲应否依据《保证合同》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国开行作为原告起诉主张于春玲承担保证责任,应证明于春玲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国开行提供了于春玲签名的《保证合同》,但经鉴定该《保证合同》上于春玲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故依据《保证合同》不能认定于春玲作出了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于春玲申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出具存款证明书用作“资产证明”,但其具体用途并不明确,亦无证据证明于春玲本人将该存款证明书交给国开行,据此无法得出于春玲作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结论。

对于国开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根据()粤03民终6651号民事裁定的记载,公章移交清单落款日期晚于《保证合同》签署时间,无法证明《保证合同》签署时的状态;对于国开行提交的其他证据,在无证据证明于春玲作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于春玲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一审法院再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民终1027号 ·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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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不见夫妻双方不签字;

2、不见产证所有人不签字;

3、不查清产权信息不签字;

4、费用没有书面明示不签宇;

5、未审核完是否有购房资格不签字;

6、未审核完是否能贷款不签字;

7、违约责任不明确不签字 首评

8、中介费没谈好不签字。

最近,一则新闻消息引发全网关注,江苏句容张老太太为了缓和儿子儿媳关系,将十万余元钱转账给儿子儿媳后,儿媳在收到这笔钱一个月后提出离婚,张老太太索要这笔钱无果,随机将儿子儿媳诉诸于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法院最终认定儿子儿媳应返还这笔钱。

可以说,看到这则新闻,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坚决同意并支持法庭判决,也就是,张老太太有权利收回转账给儿子儿媳的这笔钱,儿子儿媳必须无条件返还这笔钱,因为我感觉这个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因为从掌握的情况来看,张老太太转账给儿子儿媳的目的,是希望儿子儿媳能把生活过得和美起来,虽然她没有让儿子儿媳写下收据,但这笔钱在无形之中已经产生了提前条件,那就是儿子儿媳能继续过日子。

可如今,儿子儿媳不但没有和美,反而还要闹离婚,那儿子儿媳的行为,并没有完成这笔钱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儿子儿媳必须无条件退还这笔钱,而张老太太也有权利索要这笔钱,毕竟儿子儿媳没有履行她这笔钱的最终目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以至于张老太太获得了这次诉讼的胜利。

说实话,我不知道儿子儿媳到底是不懂法还是贪财,但我宁肯相信儿子儿媳不懂法,也不相信他们贪财没了半点人性,因为这笔钱是张老太太的养老钱,她毫无任何怨言地给了儿子儿媳,可如今却也被无情地占有,甚至还理直气壮不退还。

我不知道儿子儿媳到底是怎么想的,他们究竟在想什么,或许还是一时生气,甚至他们是为了炒作他们自己,但无论他们怎么想或者怎么做,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的。

从道义上将,儿子儿媳的行为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他们不懂得体贴父母或公婆,因为即便这笔钱是张老太太赠予,那如今他们并没有因为这笔钱而缓和夫妻关系,这说明他们不是为了这笔钱而僵硬了夫妻关系的。

既然是这样,那儿子儿媳就应该立即将这笔钱退还或归还给张老太太,可是他们却打着赠予的幌子拒不退还,他们的行为不但伤害了张老太太,甚至还伤害到了良好的社会风俗。

另外,儿子儿媳的行为还提现在不懂法,因为张老太太转账给他们这笔钱,是考虑到他们夫妻关系紧张,以至于张老太太才转账过去这笔钱的,但这笔钱并没有起到作用,那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

还有更重点的是,如果儿子儿媳收到这笔钱之后,他们及时告知张老太太他们夫妻关系紧张并不是为了钱,我想张老太太不会再坚持转账的,换句话说就是,儿子儿媳既然收了这笔钱,就必须把夫妻关系缓和起来,如果真的缓和不了夫妻关系,那就应该无条件地退还这笔钱。

总的说,张老太太有权利索要这笔钱,作为儿子儿媳也应无条件退还这笔钱,这是于情于理于法说得过去的,所以法庭判决儿子儿媳全部退还这笔钱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也我是大力支持并赞同的。希望儿子儿媳能知错就改,别让金钱迷昏了头脑伤了亲情,甚至是失去了人性。最后希望张老太太能如数拿到这笔钱,让张老太太在这个冬天感到一丝温暖还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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