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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款中信用风险 个人经营贷款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时间:2020-01-25 1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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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款中信用风险 个人经营贷款信用风险防控措施

#经营贷还按揭到底有多大风险?# “经营贷置换按揭贷”最近火了起来,早就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贷违规入楼市又卷土重来。今年以来,随着5年期以上LPR多次下调以及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断下降,经营性贷款与个人房贷利率出现较大的利率差,为资金违规流入楼市提供了空间。一些“高位上车”的购房者希望能够通过经营贷套现来减轻还贷压力;一些中介机构也借此机会开展业务,声称可以帮助购房者省下一大笔利息。第一财经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以经营贷置换房贷不仅存在诸多隐性收费,过程也较为复杂,后续还可能出现一系列风险隐患,银行断贷、个人征信记录受影响、合同欺诈等可能都是贷款人需要面对的问题。

网页链接#传媒大家说#

邮储银行的经营贷风险大,套路深,我一朋友的公司用公司办公室抵押贷款120万,银行信贷员说是不还本续贷五年,他每月按时付利息,结果离第一年期满还差几天,银行打电话说要先还本才能申请续贷,结果与公司原来规划有出入,还不了贷,逾期2个月直接将我朋友拉低信用等级,朋友想再用自住房抵押都贷不了款,然后银行副行长出面再劝我朋友找中介过桥贷款,我估计朋友一找中介过桥,银行一抽身就会翻脸不认人[发怒]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交换关系,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获得自己的所需,包括事业、爱情、婚育等。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交换就是交易。所有现在达成的需要在未来履行的义务或兑现的承诺都属于信用交易的范畴,如:赊欠、租赁、供销、代理等。将信用交易具体货币化就是借贷。本质上,贷款和房屋出租没有差别,只是交易标的不同。信用交易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充分的互信。借贷实际解决的是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不互信的问题。比如:在简单的供货交易中,供货方对收货方不相信,要求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收货方资金不足,只能找相信他的人或机构借钱才能完成交易,信贷由此而产生,金融机构信用中介的作用由此而发挥。借贷实际上是信用风险或信息差的一种转换方式。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归根到底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问题,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或者有完善的失信惩戒措施,才是根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个人也要稳稳的金融 | 立方快评】3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首次提醒消费者防范过度信贷风险。信贷即信用贷款,适度美好,过度有风险。在信贷越来越触手可及的当下,消费者个人要强调“稳稳的金融”,守住自己的钱袋子,守住个人金融消费底线。个人也要稳稳的金融 | 立方快评

有关征信五级分类

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

这五类分别是: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正常”就不用多说了;“关注”一般指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可能有不利影响因素,主要特征是“存在潜在缺陷”。

后三种就是已经逾期了,也有具体区分

逾期达到90天-180天的贷款,为次级;180-360天为可疑;360天以上为损失

#银行##征信#

银行一看就拒绝的征信:

1,贷款机构多,贷款账户数量过多,在银行眼中,用钱习惯不良好,只要缺钱就借,拒绝申请;

2,负债高,个人总负债金额高,信用卡透支,每月收入几乎无法覆盖还款金额,拒绝申请;

3,查询过多,一般近半年贷款审批次数不能超过6次或8次,信用类贷款拒绝申请,抵押类贷款看综合情况;

4,守约记录差,征信五年内有很多逾期或两年内逾期超过连3累6,或者有当前逾期,除极个别银行可做抵押外,其余拒绝申请;

5,有代偿或垫款记录,第三方垫款或者代偿,无法处理消除记录,拒绝申请;

6,有借贷纠纷,案件未结案,拒绝申请;

7,纯白户,征信上没有任何信用记录,银行无法审核,为避免风险,信用类贷款拒绝申请,抵押看客户情况,信用卡申请难度也比较高。

作为一名普通的银行基层在职人员,我说说对停贷的看法。

1、对贷款人的影响:

肯定会上征信的。贷款买期房本身就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就像银行给你贷款也存在收不回贷款的风险一样。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个风险自己的确是要承担的。

2、对银行的影响:

贷款不良,但不至于引发次贷危机,参考上世纪80年代,国有四大行不良贷款接近三分之一的处理方式。银行也绝不想贷款不良,因为贷款不良会直接影响员工收入。我作为一个基层员工,感受非常深刻,毕竟我也只是个普通老百姓,也有房贷要还。如果不良贷款过高,将直接改变银行信贷政策,这对中小企业发展都非常不利。

3、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势必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但想以这种方式收场不太现实。先例不好开,开了就不好收场。过去,我们很多产业依托房地产得到了快速发展,现在有点过劲了。但是不要慌,相信政府,我们都在咬牙坚持。

最近大事频发,要警惕别有用心的人发表不当言论,夸大其词甚至断章取义,普通老百姓审慎发言就是最好的选择。

买房贷款之后就需要每月还贷款了,并且每个月都需要按时还款,如果不按时还款,会被银行拉入征信黑名单,还有可能面临房产被拍卖的风险。1、拉入征信黑名单。一旦出现断供,断供者就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个人信贷产生污点后个人征信将受损严重。日后若想贷款或者办信用卡什么的都会受到影响,甚至连自身工作都会受到牵连。2、罚息。如果购房者未能按时偿还月供,就得接受银行罚息的处罚。房贷逾期的罚息一般较高,且断供时间拖得越久,对断供者越不利。3、房子当抵债房被拍卖。如果你还不了贷款,银行先给你一定的宽限期,如果过了宽限期你仍然还不上贷款。银行就会认为你彻底并且长期没有还款的能力了。不管你付了几成首付,不管你还了多少贷款,最终银行都会向法院起诉你,并没收你的房产,用房屋拍卖款来抵债。你的房子被银行做抵债房拍卖以后,你之前交过的所有房屋费用都会打水漂。//@阳光信条:断供你试试?试一下让你玩完//@null:

重庆地产视野幸福里签约专家

楼市进入僵局,开发商卖不掉,买房者买不起,如何破?不得不承认,楼市已经进入了史上最大的僵局,现在一边是开发商房子卖不掉,而另外一边买房人房子买不起,这个僵局还不知道如何打破。1,很多人说既然有人买不起那就大幅降价呀,只要开发商敢降价,那一定会有很多人买房,他们觉得这是唯一的方法。2,然而你可能忽略了人性,绝大部分人都是追涨杀跌的,而且绝大部分人都是没有认知的,当房价大幅下降的时候,他们会觉得还会下跌,还会有风险,他们更会观望更卖不出去。3,那怎么办呢?能怎么办呢?该卖什么价就买什么价,买得起房子的人自然会买,买不起房子的人你降价他也不会买,爱咋咋地。不要试图去破坏市场,存在即合理,暂时没有什么人买房,可能是受到了大环境的影响,等到经济复苏,我相信那些有钱人该买房还得买房,而那些买不起房的人,任何时候他都不会买房。面对楼市的僵局,我们是要想办法让那群买得起房的人买房,而不是让那群买不起房的人买房。@重庆地产视野 #重庆头条#

在增普惠、促投放背景下,信贷中介越来越活跃!但中介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任何恶果只由客户和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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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烦了!贷款电话频骚扰,号称银行工作人员,资金可进入房市…信贷中介猫腻多,专家提示风险

众所周知,个人详版征信报告内容堆积如山,其实对我们有用的就只有以下几点:

1、负债率。如果你的负债超过你的固定资产和收入,说明入不敷出,风险会很大。

2、逾期记录。如果逾期次数多或者连续逾期,那说明你的财务状况出现了问题。尽量避免出现“连三累六!

3、查询记录。查询种类很多,这里我们只关注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查询记录,如果三个月内查询次数超过6次,说明你十分缺钱,金融机构在审批你的申请时会考虑你的财务状况,一般不会轻易通过。特别是小贷公司查询记录,我们一定要尽量避免!

【台海说法:贷款30余万借给亲戚,多次催款未果且影响信用,法院如何认定?】

湖北宜昌的刘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表妹王某借款。王某手上没有现金,便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同时从自己名下的“花呗”“借呗”“微粒贷”等多个平台,多次借款30余万元,并转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承诺自己会及时还款并负担利息,不影响王某的银行征信。

借款后,刘某虽然有过还款,但未足额还清。因有欠款记录,王某也被银行及各借款平台拉黑,甚至影响到王某结婚购买婚房。王某多次向刘某催款未果,无奈之下只能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某辩称双方是合伙经营,款项并非全部借款,要求王某自担部分损失。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原告王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30余万元是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应返还王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系合伙经营,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借款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经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对账,法院依法判决刘某需返还王某借款本金268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法官:警惕无效借贷关系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无效借贷关系的借款人来说,不仅面临借款逾期无法收回的风险,还有可能因违法付出额外的代价而得不偿失。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宜昌西陵法院、CCTV今日说法、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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