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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信用贷款夫妻签名吗 信用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名吗

时间:2021-06-25 1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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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信用贷款夫妻签名吗 信用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名吗

别编了,我保单都是保险公司代签名,人根本不怕你一个小老百姓去告

是否接受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和被保人为同一人。但是,客户作为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在变更投保人或保单受益人为信托公司时,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由被保险人在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在变更保险受益人时,信托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要-致同意,并签署相关的承诺函文件。#保险家上头条财富季#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上海,发生了一起蹊跷事!退休的章先生瞒着老伴,在9年的时间里,买了29只人寿保险,支付保费800多万元,其中370万元还是贷款支付,现在每年需要偿还的本息超过20万元。得知事实的妻子曹女士十分崩溃,不仅与涉事保险公司沟通,还向记者发出了求助。

原来,在的时候,章先生认识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周某。在周某的介绍下,当时尚有闲钱的章先生,从至自费签订了15份保单。

但从开始,章先生的经济能力无力支持他再度投保,但周某一直宣传新出的保险非常容易赚钱,还有机会免费入住养老社区。

见章先生有意向之后,周某便提出用保单贷款的方式缴纳保费。就这样,章先生瞒着妻子用贷款支付保费,取得保单之后再进行贷款购买新的险种。截至到今年3月份,章先生已经贷款370万元。

随着家里的积蓄不断消失,曹女士发现了异样。章先生见瞒不住,就和盘托出。见木已成舟,继续责怪章先生毫无益处,曹女士只能打涉事保险公司的客服询问,还拉出银行账单核对。

听完章先生的介绍,曹女士怀疑他被周某诱导贷款。除了这个事情,曹女士还发现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可能是伪造的,因为上面需要自己签名的字迹跟自己的不一样。之后,曹女士夫妇俩曾到过保险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停止贷款和返还保费。

但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涉事保险公司称他们已经申请银保监会介入调查,而曹女士夫妇也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来源:新民帮侬忙)

看到这个事情,就想到家里老人去银行存款,却拿着一张保单回来。到家之后,还非常高兴地说这个跟存款一样,利息还高。

此时的我只能劝他们赶紧回去换,保险跟存款还是不一样,保险是你把钱消费了,存款是钱还是你的。我觉得,对老人而言,钱还是自己的对他们更重要!

像本案的情况,还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看看其中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的事情,是否对章先生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根据调查的结果,章先生才能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之一,当然也受《民法典》的约束。关于合同效力,实践中有三种形态: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合同有效。

合同成立要求具备合同当事人、标的及意思表示一致,反之,缺少前面一个要素,合同就不成立。

像本案中的情况,如果调查认定保险公司存在欺诈章先生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那涉及的保险合同将会因缺少意思表示一致这个要素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章先生就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情况导致。

如果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在与章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存在违反相应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涉及的保险合同可能因违规而无效。合同无效的,章先生同样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如果经过调查没有前述情况,那涉案合同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章先生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寻找合同是否存在依法解除的约定或法定理由。通过解除保险合同,让自己拿回支付的保险费及停止还贷。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作为子女,一定要记得与父母多沟通,及时关心父母的事情;作为父母,也不要一意孤行,要提前了解其中的风险,千万不要为业务人员营造的好事所蒙蔽!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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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头条##爷叔掏空积蓄买800万保险负债370万#

女性该怎么用保单建立自己的安全感

这篇文章本来是和弟媳妇被出轨那一篇连在一起的,目的就是转移他们俩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她自己的个人财产,以应对下一次的风险~

在没有发生婚姻风险时,这些保险收益依然都用在夫妻共同的小家庭,没有任何不同和损失~只是在出现风险时,给弱势群体有一个保护~

跟各位女性同胞介绍三种用保单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方法~

方法一:给未成年的子女买18岁开始领取的终身年金

尽管弟弟一家对弟媳妇实在不太是人,但对宝贝孙子那是疼爱有加,既然这么疼爱,那肯定舍得给大孙子花钱啊,保证大孙子一生无忧啊~那就给孙子买个18岁后终身领取的年金吧,保证孙子一辈子都有钱花,还不至于挥霍无度~

设计年金架构如下:

弟媳妇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儿子,受益人为弟媳妇~

这样万一后面婚姻再有任何问题,走到离婚这步,弟媳妇完全可以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个时候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那会不会被分割呢?

看下面这两个判例:

判例一:法院最终判定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婚生子女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判例二:法官坦言,现有的保险法和婚姻法没有规定不能分割,但也没有规定可以分割。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同时,尽量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此时的人寿保险的分割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直接归属于子女。

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般法院遇到新的案件,还是会参考过去法院曾经的判决~至此,还没有哪家法院判决将保单分割的~退一万步说,即使最终判决分割,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很低,只需要补偿对方很少的钱就可以了,损失不大~

所以如果弟媳妇争取到抚养权,这份年金险就归她(监护人)管理和处置了,以后拿到的高额年金也可以补贴她的生活以及孩子未来的各项支出~

方法二:给自己的父母买养老年金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是有赡养双方父母的责任的,以此为由给弟媳妇自己的父母买养老金,而现在正好是她老公最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时候,要利用好这个时机。不然过段时间,他心里的愧疚感可能慢慢消失了~

保单架构是这样的:

投保人是弟媳妇,被保险人是弟媳妇的父母,受益人是弟媳妇

在婚姻存续期间,弟媳妇的父母就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了~

如果他俩最终离婚,保单会不会被分割呢?

答案是按照法律来讲是要被分割的,但法院会考虑这张保单原意是给老人做养老支持用的,从道德绑架的角度,对方一般不会提出这个诉求~退一步讲,如果对方坚持要分割,那同样因为年金险的现金价值比较低,只要补偿给对方一半现价就够了~

离婚之后,这个养老年金,弟媳妇可以选择自己来领,父母身故后,身故收益金也是作为弟媳妇的个人财产而被继承~

方法三:自己给自己投保养老金

还是要利用现在老公内疚感爆棚的时候,弟媳妇给自己买一份大额养老金。

保单架构如下:投、被保人都是弟媳妇,受益人为儿子~

交完保费后,弟媳妇找机会跟老公商量变更投保人为弟媳妇的父母,理由是老公是做企业的,难免家企混同,万一出现债务风险,这张保单将会被冻结执行,还不如在没有发生风险之前提前做规划,反正最终都是弟媳妇领取~(这个方法在之前债务隔离那篇文章里讲过)

这样,在变更投保人的同时,这张保单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等未来万一他们出现婚姻风险时,因为保单投保人已经变更为弟媳妇的父母所以不在财产的分割范围之内~

这里有个要点一定要记住:就是变更投保人时一定要让老公知道并同意,在变更投保人申请书上签字,因为保单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所以老公必须留下同意的证据,不然未来可能反悔最终导致保单被分割~

三种方法讲完了~

当然最基础的保障类保险一定要先给自己配全了:医疗、意外、高额重疾,不要考验人性~

写在最后

也许看文章的你会说,你这是变着法的坑男性同胞啊~这篇文章里方法适合所有在婚姻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说自己觉得权益需要保护的一方~不限于男主外女主内、不限于七年之痒~

之所以是女性更多用到,是因为出轨的大多是男性,被辜负的大多是女性!就像我这弟媳妇!

我们的初心并不想去侵占婚内共同财产,只是想:

在想说不的时候,我们敢说不!

只是不想在多年辛劳付出,青春不再后,在被当累赘一文不值的扫地出门的时候手足无措只有无奈和叹息!

只是想给自己充分的安全感,毕竟在出现婚姻风险的时候已经证明这个曾经说要白头偕老的人已经是靠不住的了,就别提什么感情了!

一方面我们给自己建立这样的安全圈,一方面我们并不希望最终能用上它背后的这些功能~

希望所有的女性都能建立自己所需要的安全感!

#保险# #保险法商# #婚姻# #婚姻里的残酷真相# #安全感#

去年2月份,李晓云的外甥突然去世了,整理遗物时,她找到一张120万元的保单。她在理赔材料上签了3个字,没想到一个字居然价值10万。

李晓云有三姐妹,她是最小的,出生后家里条件变好了,她在县城长大,后来上了中专,人比较活泼开朗,能说会道,爱管闲事。

去年2月5日,大姐李秀娟的儿子刘邵辉独自开车从邵阳回家,没想到他在路上突感不适,几乎说不出话,赶紧打电话向父亲刘鑫望求救。

刘鑫望赶紧拨打120,当晚9点紧急送往长沙医院抢救,可医生说无能为力,让他们拖回家,到家后不久就去世了。

那时正是特殊时期,遗体需要赶紧火化,第二天,李晓云上楼帮忙收拾遗物时,意外发现外甥有张120万元的保单,受益人法定。

他们赶紧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天下午5点到了刘家,他们对刘鑫望进行了例行询问,没有问题后,让刘鑫望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

之后,他们便等着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可是两周后,他们等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通知单。

这是怎么回事?他们一气之下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没想到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拿出一张尸检通知函,上面有签字不同意尸检,那么保险公司以怀疑死亡原因为由拒绝理赔。

李秀娟他们懵了,他们怎么从来没有见过这张纸?当时李晓云安慰姐姐,说可能是姐夫签过之后忘记了,让她相信法官的判断。

可李秀娟夫妻越想越不对,过了几天,他们申请调取了开庭笔录,看到了关键性的证据,那是一张当时签字的照片,看到是一只穿着红色格子衣服的手签的那三个字。

夫妻俩怕当时糊里糊涂签了字给忘记了,特意去做了笔迹鉴定,结果真不是刘鑫望的字迹,那是谁的呢?他们俩都没有这件衣服啊。

他们绞尽脑汁,忽然想起妹妹李晓云当天就是穿的那件衣服,于是他们赶紧找到李晓云,问她是怎么回事,她说不知道,不是她签的。

那就奇怪了,后来二审开庭了,李晓云禁不住询问,终于承认那字确实是她签的,但她解释当时姐夫出去了,保险公司让签字,她因为外甥去世,伤心的厉害,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并不知道这么重要。

可李秀娟一家怎么会相信,如果是无心的,那么她之前怎么不说?现在无法理赔已经成定局了,她才承认是自己签的,不是故意的谁信啊!

于是,李秀娟一家让李晓云赔偿他们120万元,可李晓云哪有那么多钱,她知道因为自己让姐姐家失去了120万,所以她决定赔偿姐姐30万。

因为当时保险公司也没有给她解释那个尸检通知函那么重要,所以不应该她承担全部的责任,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故意隐瞒的责任。

可是李秀娟一家已经认定这是她和保险公司的合谋,保险公司肯定是许诺了她什么好处,所以要求她全额赔偿。

李晓云不同意,于是李秀娟就带着一家五口搬进了李晓云的房子里,把她赶出去了,还在房间里满红字。李晓云因为丈夫出海不在家,也因为自己有些理亏,不敢跟姐姐一家硬碰硬,只能到处借住。

之后姐姐李秀娟更是把她告上了法庭,一年之内,两姐妹打了三场官司,姐妹之情荡然无存。

今年她实在是忍不了了,便打电话求助《寻情记》,希望能帮忙与姐姐达成和解,让姐姐搬出房子。

她带着记者一起去找姐姐,她再次跟姐姐解释,她不是故意的,当时保险公司并没有说明那个签字是做什么用的,而且当时那人让她签不同意,还不是签名,让她一个不是直系亲属的人签这么重要的文件,本身就不正常,肯定是保险公司利用她。

于是,记者陪她们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人承认他们的做法有些瑕疵,但其实没有这个签字问题,刘邵辉的理赔也无法获得。

因为医院里的检查显示,他的血液里胆碱酯酶偏低,怀疑他是自杀,而且根据当时的监控和公安局报警记录以及他车内的毒物瓶子,种种都显示他是自杀,所以拒绝理赔。

可这个自杀问题已经随着刘邵辉尸体的火化而无从得知了。所以无法得到赔偿已经成了既定事实,那么姐妹之情就真的无法再继续了吗?

为了在法律认可范围内调解姐妹矛盾,记者带着姐妹俩来到律师事务所,经过罗律师的解释和劝说,最终李秀娟同意接受妹妹赔偿30万元,两个人握手和解。

@梅泽依

编者觉得李晓云这次的教训真是终生难忘,让她以后时刻记住,要分清楚什么情况可以提供帮助,什么情况不能插手,明白与亲人相处的合理界限。

曹雪芹曾说:⾔谈举⽌,注意分⼨;⾏事出世,讲求尺度;议论评价,考究适度。

我们在与人相处时,一定要弄明白自己的位置,注意彼此的分寸尺度,有些事情可以给别人建议,但是不能替人做主,尤其是这种关键性的决定,一定不能替人决定。

如果李晓云说的是真的,那么我觉得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做法实在欠妥,这么关键性的信息不跟家属解释清楚,是很大的失责,很难不让人怀疑其目的。

#情感点评大赏# #情感情感# #头条创作挑战赛#

买保险吗?坑蒙拐骗老年人的那种!你不签字我帮你签的那种!贷款吗?我远在意大利都能在成都的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那种!一旦出事, 不关他事, 死不要脸耍无赖的那种! [发怒]

“3年交150万,5年后能拿200多万,购买这份保险,以后能免费入住太保养老社区!”上海章某夫妇是一对退休工人,每年退休工资有11万元,本来生活很稳定,可在一名周姓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老章在近时间里,花费800多万元购买了29只保险,除了掏空家产外,还在银行贷款370万元,现在每年本息超过20万元,压的老章都喘不过气来。

根据报道,老章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参与了保单抵押,即贷款买保险,付不出保费继续抵押保单贷款,从而陷入贷款陷阱。其中,在投保和贷款过程中,发现部分保单存在伪造签名,虚构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等问题。

目前,由于业务员周某已经从保险公司辞职,章某夫妇和保险公司关于退还保费和停止贷款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地银保监局已经介入调查。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可以看出,老章购买的应该是分红型人寿保险,也即购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正常的保障外,达到一定条件,保险公司还会给予分红。

这种保险看起来很好,但是陷阱很多,尤其是业务员在推销过程中会存在大量夸张宣传,利用老年人认识不足,贪图的心理,让其签订合同,老章夫妇就是典型。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老章夫妇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呢?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常理,老章夫妇应该受到了业务员的欺骗,否则不可能贷款购买这么多保险。但是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所以需要老章夫妇提供相关业务员欺骗的证据,如果可以的话,即使业务员已经辞职,老章夫妇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

除此以外,老章夫妇可以向银保监会反映,要求调查保单中伪造签字和伪造关系问题,如果伪造签字属实,老章夫妇仍然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这里,有人疑惑,业务员周某是否涉嫌诈骗呢?由于诈骗罪必须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虽然业务员存在虚构事实问题,但是业务员仅是拿到保险公司提成,并没有直接从老章夫妇手中获取钱财,且老章夫妇确实有保险合同,所以周某诈骗罪很难构成,但肯定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实际上,大家经常可以媒体上看到关于保险公司的问题,但是保险公司都会将责任推给业务员,导致人们对保险公司好感不足,甚至认为保险公司是骗人的。

所以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业务员培训,不能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一切手段,导致毁了整个行业。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大家,购买保险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而不是听业务员一面之词,同时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要出现老章夫妇类似的问题,否则到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爷叔掏空积蓄买800万保险负债370万# #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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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比被骗买保险更狠的,知道是什么吗?那就是骗你贷款买保险。

河南许昌的侯先生被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骗去开保险公司的答谢会,前后买了200万保险。

然而中间这几年时间,侯先生的家人对此毫不知情,当保险交不上费的时候该公司业务员又伪造了侯先生两个女儿的授权声明书“全权委托侯先生办理相关业务”并成功忽悠侯先生贷款,用于缴纳保费。

目前有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侯先生提供的借款委托声明,以及本该他家人签字的字迹都不是他本人所签。

而在记者来到保险公司采访时,该公司以为工作人员声称业务员早就不在这了,同时还上前拉扯电视台摄像设备,行为及其恶劣。

说实在的,说被忽悠买保险的我见过不少,忽悠没钱的客户贷款,而且一贷360万的真还是头一回。

我写头条也已经一段时间了,也经常告诫各位,保险公司的答谢会能不去尽量别去,普通老百姓能做好保障保险就不错了,少去碰理财险。

理财险历来都是投诉的重灾区,收益少不说,还有很多提前退保的,你又得损失本金。

但是对于这个事情,我有一些个人的看法,我认为这个视频并不是这个事情所有的真相。

有几个疑点:

1、视频中侯先生的女儿和老伴听到贷款300多万的时候,一个个都异常激动,但是看侯先生本人很镇定,甚至觉得这个事情好像跟他关系并不大;

2、据侯先生说,签单前他就跟业务员说了没钱,而且也知道这种行为是骗人,违规的,那为什么后来还是同意签字了呢?(注意这里指的是保单上的签字,不是贷款上的签字)就算是当时是被业务员忽悠签字,认为只是个假保单,那最后贷款下来之后呢?这贷款总是真的了吧!为何当初没爆出来?

3、我知道一些这个业务员的信息,她是晋升的总监,在保险公司能够做到总监,那可不是一般人物,除了业绩好,招人也得厉害,管理团队也得有一手,靠骗靠忽悠能骗得了一时,骗不了这么长时间,代签名这种事情,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很明显的违规行为,小单子也许不会暴雷,但是这可是上百万的大单啊。

4、这个侯先生什么来路,如果完全没钱,这个业务员为何会选中他去贷款做单,因为这种事情,不用脑子都能知道肯定会暴雷。我看这个侯先生怎么也得六七十岁了,贷款300多万,拿什么还?一个干到总监的人,连这点脑子都没有吗?

但是保险公司和业务员,肯定也有问题,至少,现在贷款的笔迹鉴定,并不是本人,但你要说侯先生是无辜的我也不咋信。

各位条友们,你们觉得呢?

我是@胡说保险 有关于保险的问题,随时给我留言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投保链接生成只有0.036秒,电子签名只用了1.6秒,你没看错,是1.6秒内写自己的名字(三个字)。就是在纸上写完自己的名字也得至少2秒吧?

保险业的业务员都是明目张胆,无法无天的诱骗老年人,家父75岁了被成都新华保险公司业务员骗去柜台贷款,还伪造了我的签名, (骗不了的就伪造签字)而我一直住在国外, 全球疫情以来我3年多都没有回成都了!而保险公司说这是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与他们公司无关,简直无耻![发怒]

李大贺律师经济犯罪风险防控与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100万元的保险,保单上签字都不是本人?家人质疑老人遭泰康人寿保险套路】近日,王女士找到帮帮团,表示她爷爷在离世前曾告知家人,几年前曾用奶奶的名义,给自己买了一份泰康盛世人生两全保险,这份保单,共计一百万元的保费,每年需要缴交五万,一共二十年,但家人都不知道这件事。在查看的过程中,王女士发现保单上有很多问题,比如她的奶奶是投保人,却被描述为年薪百万的古董商,而实际上奶奶只是月收入两千多的退休老人。此外,保单上所有的签名都疑似为同一人所签,投保人的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保单的保费交了五年就停掉了,目前属于断缴状态。此外,王女士还表示,购买时她爷爷已经七十多岁高龄,不管从年龄还是经济收入来看,都无法承担这份保单的内容,所以她觉得老人购买保险时被业务员给忽悠了。此外,保单上说明若不是本人签名,则保单无效,因此,王女士希望进行退费。但保险公司对方表示整个流程没问题,只能按照退保流程,退十五万多元。那么王女士手上这份百万保单为何会被反映这么多问题呢?接下来,记者将找到代理人和泰康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了解。#帮忙进行时#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上海,退休的市民章先生做了一件疯狂的事,他在9年时间里,花光全部积蓄并向贷款370万元,买下某保险公司29份保险。然而,本想着拿这些保险安度晚年,却不曾想,而今负债累累,入不敷出。

章先生现如今也什么也不再奢望,就想停掉贷款、要回保险钱。而其理由有三:

第一,他听信了保险业务员的“花言巧语”,当初业务员告诉他购买保险收益丰厚,“3年交150万,5年后能拿200多万”“购买这份保险,以后能免费入住太保养老社区”……而在这些话术的诱导下,他才背着妻子做下了如此疯狂的事情。

第二,业务员怂恿他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隔天又忽悠他用质押拿到的钱,再去买保险。而且他的妻子发现,在不少贷款单上,贷款用途或为“公司经营”,或为“装修”,并非“买保险”,令人倍感蹊跷。

第三,除了有诱导贷款业务员还涉嫌伪造“被保险人”签名。有的保单上,“被保险人”为他的妻儿的签字,但据曹先生妻儿所言,他们对这一切全不知情。

为了摆脱困境,章先生曾向保险公司投诉,但保险公司告诉章先生涉事业务员已经离职,同时因与保险公司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至于“代签名”一事,对方表示,早前做过相关调查,但结论是“没有代签名事实”。目前,保险公司已正式申请银保监会介入调查。(来源:新民帮侬忙)

#安律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章先生所言非虚,那业务员为了赚取提成,故意夸大收益,忽悠老人购买保险,又怂恿老人,伪造借款用途,用保险质押给保险公司进行融资贷款,最终导致老人钱没赚到,还支付数十万利息,背上巨额贷款,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依然违法!

早在,《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该法第6条明确指出,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属于欺诈行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为止。否者,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保险公司有上述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保险公司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业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换句话说,章先生不仅可以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及贷款合同,还可以依法要求银保监会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保险公司的责任。

最后,不要以为是业务员做的就跟公司没有关系,业务员是公司的员工,对外代表着公司,而其一言一行所产生的责任都应当由公司承担,而至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在赔付后,可以依法向这样的员工追偿。

因而,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买保险时不要轻信业务员的“侃侃而谈”,也提醒保险公司,加强业务员职业素质培训,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这事你怎么看?#爷叔掏空积蓄买800万保险负债370万# #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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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孙女士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白天由婆婆帮助照看,自己腾出时间找了份保险销售员的工作。由于刚刚入职不久,需要参加公司各种培训,培训结束后有业绩才可能有工资待遇。于是,孙女士打算给自己家人先买几份保险。

时,他购买第一份人身保险是以老公王先生为保险标的之身故保险,自己是投保人,老公是被保险人,生存利益为投保人,身故利益被保险人。孙女士让他的师傅指定两位员工作为保险代理人,与她签订了保险合同及电子版投保确认书。

夫妻双方经常吵架,王先生独自去外地城市搞修桥补路等基建工作,半年后回来与老婆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王先生给最小的孩子每个月600元抚养费。但是由于女方没有地方居住,只能与孩子继续在男方家居住生活。

时,孙女士又与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仍然是王先生人身身故保险,保险费共缴纳91000元。期间,孙女士资金紧张,以保单为担保向保险公司贷款5000元,利息69元未清偿。后来孙女士不能按时缴纳保费,要求保险公司退费。

保险公司答复孙女士只能退还现金价值,三份保单大概退还四万左右。孙女士不同意,说自己三份保单缴纳了128000元了,退费太少。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三份保单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全部保费128000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自己购买了三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均是以老公为保险标的身故保险。但是三份保单王先生均未签字,都是代理人自己代签的,老公王先生根本不知道。后来王先生曾经为此与原告吵过架,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退费请求,保险公司表示拒绝退费。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三份保单都是原告自愿购买的,且出于原告是本公司员工的信任,代理人将保单放原告家中让他们自行签字,合法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全部保险凭证,还有原告丈夫在去年投诉受理通知书。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说明原告夫妻是知情且一同购买了该保险。被告不同意退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购买的三份保险,第一份确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最后两份确是在离婚后购买。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需要具备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保险无效。庭审现场,王先生提出笔迹司法鉴定,相关人员调取了王先生工商档案信息,经过鉴定结果为与保单签字无关联。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了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存在重大道德风险,有一定过错。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人士居然未让被保险人本人亲自签字,且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保单,存在严重过错。保险公司提交王先生的投诉受理通知书,恰恰说明王先生对该保险存在异议,不同意购买保险的事实,而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所说的先前就知情。

王先生在孙女士整个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均没有参与且未签字,孙女士中途的保单贷款,虽然有两个人的拍照,但这个拍照程序并不能视为王先生的事后追认,也不能证明是默认该保单。根据王先生陈述,工作人员拍照时并没有说明用途,也不清楚孙女士贷款事情。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三份保险合同无效,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险费122931元。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能够返还的要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照实际履行情况以各自过错程度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保护,被告应该负担7000元鉴定费。

保险公司接到判决书后,在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双方当事人再次发表意见,法庭调查事实与一审法院事实相同。综合分析各方争议焦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们想说,购买人身保险一定要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规定,而且要完全按照保险法和保险规则认真填写当事人信息。保险代理人更不能忽视保险合同要求,未经过被保险人签字而出具保单。夫妻之间一旦离婚即失去了保险利益,一方对另一方无法购买人身保险,尤其是那种以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保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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