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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银行和贷款人 银行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区别

时间:2022-07-27 1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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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银行和贷款人 银行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区别

消费贷更看重借款人的个人资质和征信,如果征信不达标的话,银行可能会拒签。经营贷对于贷款人的征信要求更低一些,只要企业的资质和经营状况无重大问题,就可以办理#成都##银行##征信#

这个银行基于什么考虑呢?良好的合作关系?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桂林分行,借款人是桂林的,在桂林生活,房子在桂林,提供担保的开发商也是桂林的,都跟南宁没有半毛钱关系。为什么要约定南宁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呢?[what][what][what]

接力贷仅存活一日即被喊停,一线城市调控依旧。

昨天有报道广州已经有银行再次启动了“接力贷”,据了解“接力贷”的主贷款人年龄需要在18到65岁之间。 按子女年龄最长贷30年,父母+子女流水满足月供两倍以上,首套最低5.4%,二套5.6%。

但是晚上新闻就爆出,该业务被紧急喊停。

接力贷,顾名思义,父母作为主借款人,子女一起承担还贷责任,让原来的还款周期延长,不仅可以提升还款保障,还可以减轻购房者的压力。广州能重启接力贷,或将释放部分高龄购房者的需求,对于楼市无疑也是一个利好。

广州再启“接力贷”,不到24小时银行已经紧急叫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4月7日,“接力贷”重出江湖!广州已经有银行再次启动了“接力贷”,据了解“接力贷”的主贷款人年龄需要在18到65岁之间。按子女年龄最长贷30年,父母+子女流水满足月供两倍以上,首套最低5.4%,二套5.6%。

然而,“接力贷”重出江湖不到24小时,当日深夜就被紧急叫停。

有网友赞成“接力贷”,可以通过父母名额买房改善居住条件或者为父母在广州购买养老房。父母作为主借款人,子女一起承担还贷责任,让原来的还款周期延长,不仅可以提升还款保障,还可以减轻购房者的压力。广州能重启接力贷,或将释放部分高龄购房者的需求,对于楼市无疑也是一个利好。

但业内人士并不看好,认为这项政策的实质是鼓励年轻人通过老人的名额来买房,从而变相放松购房限贷,同现行的房地产政策相悖。

广大网友你们怎么看?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转自以案普法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转出-收回-再转出” 是“套路贷”的一种手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再225号民事裁定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数个主体间进行闭合型循环转账中,现金流在短期内以“转出-收回-再转出”的路径进行有计划的循环流转,脱离了实际的交易关系,此种异常的资金循环并不必然对应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实现债权转让和债务的抵销虽然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否属于循环转账、是否宜认定存在真实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查明。具体在本案中,金某作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应当履行向借款人周某交付借款的义务。根据金某、褚某、彭某三方银行卡流水及金某、褚某陈述,可以证实9月18日案涉金额分别为5460万元、7834万元的两份借条出具当日,金某交付的13,294万元借款系多次资金循环倒账形成。龙鼎房产公司、褚某、诸某主张上述行为系金某与彭某合伙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已构成“套路贷”犯罪。金某辩称褚某、周某与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彭某又与金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褚某、周某向金某借款系用于偿还所借彭某借款,彭某收到借款后返还所借金某借款,故金某与褚某之间的银行资金流转系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虚构。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上述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案涉款项7834万元,与另一张借条载明的5460万元,合计为13,294万元,金额巨大,在一天内从彭某、金某银行账户转出,又通过褚某、彭某银行账户接连转账流回金某银行账户,资金流向呈闭合状态,褚某、周某实际并未收到上述借款。褚某与彭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以及具体借贷金额、彭某与金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以及具体借贷金额,与本案处理紧密相关,应追加彭某为本案第三人,对上述事实予以查明。另,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新4301刑初285号、()新4301刑初290号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彭某涉恶犯罪,金某是否参与了部分上述行为,本案是否涉嫌“套路贷”犯罪、虚假诉讼犯罪,亦应一并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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