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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没有给当事人签字 贷款本人没签字就放款银行有责任吗

时间:2021-02-23 03: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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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没有给当事人签字 贷款本人没签字就放款银行有责任吗

请问,线上的电子合同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字,只是贷方打印的名字有法律效力吗?

#法庭不相信眼泪、苦衷、情非得已#法官:合同上的签名是不是你本人签名?

当事人:是我的签名,但是当时签名是被骗的,当时是这样的…

法官:有没有证据?

当事人:没有。

法官:那不用说了。下一个问题…

没有开庭,怎么会有庭审笔录啊?还伪造伪造那个当事人的签名,认罪认罚,这不是扯淡

存银行的钱都要当心了,质押不经当事人同意签字,却以此理由拒付,防不胜防!还好法院为民做主。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吴女士在银行存了5000万,谁知到期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女士,存款已经被其他公司质押,拒绝兑付。吴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事情是这样的,吴女士家庭经济非常好,手里有很多闲钱,但又不敢买股票。于是就在公司购买了两张大额存单,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期限1年,利息类型为固定利率2.10%,付息模式为一次性付息。不料,一年到期后,吴女士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女士,存款已经被质押,不能兑付。吴女士非常奇怪,自己从未质押,也未授权他人质押,怎么就会被质押呢?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双方都选择了报警。警方经过侦查,银行工作人员张某伙同其他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侵犯银行权益,涉嫌犯罪,随后被移送起诉。其中,吴女士也因涉嫌犯罪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并未被移送起诉。随后,吴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支付存款。吴女士起诉理由很简单,她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存单支付存款。银行对此辩解道:第一、该案涉及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第二、吴女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检察机关没有公诉,但并不代表无罪;第三、涉及吴女士存单的质押有《存单质押合同》、公证书等证据证明;第四、吴女士参与贴息存款,获得额外利息,不应当按照5000万元计算。吴女士对银行的辩解提出两点意见:第一、《存单质押合同》她没有签字,也没有授权他人签字,公证书是假的,公证书上面的公证单位不存在;第二、她没有参与贴息存款,没有获得任何额外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第七条规定: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具体到本案,吴女士通过网银在银行购买5000万元的一年期个人大额存单后,双方就此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单到期后,吴女士自然有权收回存款本金及利息收益。银行虽然主张吴女士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但所提供的手续都是假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照存单支付吴女士5000万存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三个:1.本案应否中止审理;2.吴女士案涉存款本金应如何认定;3.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未经质证应如何处理。第一,关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问题。银行提供证据《权利质押合同》证明吴女士给其他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但该《权利质押合同》并无吴女士本人签字,且“公证书”亦被证实为虚假文书。吴女士虽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并未被起诉,没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所以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第二,关于案涉存款本金数额认定问题。银行上诉称,吴女士另取得了部分贴息款,故存单本金低于5000万元,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亦不能确定吴女士是否取得贴息款及具体数额。因此,银行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未经质证是否损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起诉意见书后,未经质证确实存在问题,但二审法院已经组织质证,纠正了错误,当事人对该起诉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哈尔滨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台海说法: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例外情况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在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长清法院

首先告失业科,没见到当事人签字的自动离职书,就不能办离职手续。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制作笔录的主体合法,即使拒绝签字,也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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