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万存款存进银行,每年都有利息入账,后取钱用,却被告知信息是假的,存款前就被取走了。
南京的李先生,有个朋友叫时某宁,时某宁当时在邮储江宁支行工作,为了帮助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和家人用4个身份证在邮储江宁支行存入135万元。
李先生没有亲自去银行,出于信任,他把钱交给时某宁去办的,时某宁给了李先生4本存折。之后的时间,李先生又陆续存入了多笔存款,加上利息一起,4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在这时间,李先生和家人都没有去取过钱,一方面家里没有需要花钱的地方,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并且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先生的3本存折,大部分时间都放在了时某宁手里。
直到,李先生家里要用钱,多次找时某宁,时某宁都推脱了,无奈之下,李先生选择报警,报警后发现,李先生的存折除了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后续的存款信息都是造假。
时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制作假的存折信息,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及其家人的存款共计2430109元。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时某宁获刑后,李先生多次向邮储江宁支行提出支取存款,均被拒绝,李先生认为,邮储江宁支行自身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却把责任推给时某宁个人。于是,李先生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了法庭,目前案件没有宣判。
200多万的存款,间出于对朋友的绝对信任,全都化为乌有,时某宁不仅辜负了朋友的信任和帮助,还害了自己,更害得李先生一家损失惨重。
不过李先生也有失误的地方,就算再信任的朋友,存钱这件大事,也应该自己亲自跑一趟银行,而不是把钱交给朋友去办,更不应该把存折直接放在朋友手上,这为时某宁弄虚作假创造了更多的可趁之机。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刑法》第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时某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储户李先生一家存入银行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且借贷给了他人,共计243万多元,数额较大,被判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换给银行挪用的资金。
时某宁的处罚是他罪有应得,但是李先生的存款仍然取不出来,李先生认为银行也有管理上的过失,那么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从民法角度来说:
该银行员工时某宁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银行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避免,但因为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银行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银行员工时某宁对李先生一家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但是银行也应当就李先生一家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再信任的朋友,也不能交出百分之百的信任,涉及到金钱方面的大事,更要对自己负责,不要把钱和卡交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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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