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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可以改银行名字吗 贷款中的房子可以改名字吗

时间:2023-02-19 0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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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可以改银行名字吗 贷款中的房子可以改名字吗

按揭中的房子,不能添加人名

许多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堆男女盆友谈婚论嫁,男方已经按揭一套房子,女方为了给自己一个保障,要求男方产证上把自己名字加上去,这样子的事情不动产中心是行不通的,名字是添加不上去。

因为房子在按揭状态中,产权是抵押给银行的,这房子还不属于登记人,要想加名字,必须先把银行按揭款全部还完,解押以后才可以添加名字。

全款的房子或者解押后的房子可以添加名字,只需要交一个印花税,万分之五,最多几百块钱就可以添加名字。

大家一定要知道这点,房产证上名字不是随意添加的,避免闹误会。所有个人的理解一定要符合不动产中心政策。

风水不好?还是名字有问题?改安商银行,或者换个地方,可能就不腐败了。你说行不?

直接讲银行名字,啰嗦[刀]

刘刘讲存款

三年期存款利率3.575%的四家银行,名字告诉你!

02:50

自己强行转款,自信吃亏了。//@强哥1409205:手机银行转帐卡号和姓名不符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自己误操作。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浙江杭州,一男子通过手机银行,准备给朋友转账20400元,可可万万没想到,他输入的账号与系统弹跳出来的账号并不一致,导致这笔款项转给了和男子的朋友同名的另一男子。目前,男子已向警方报警寻求帮助。事发于12月19日,潘先生称,他有一笔款项要转给宋先生,随后,他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账户和开户行,进入手机银行的界面转账,随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先生表示已转账成功。然而,宋先生却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这笔款。潘先生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转账账户及开户行均与宋先生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潘先生很是纳闷,账号是他从微信上复制粘贴过去的,名字也是他朋友的名字,按道理来讲不会出现差错,所以他并没有核对信息。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反映情况,并让潘先生耐心等待,如果名字与账户不对等的话,第二天会将款项全额退回。然而,焦急的等待了一天过后,钱还是没退还给潘先生。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潘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找回案涉资金,目前,潘先生已报案,希望通过警方找到实际收款人。【@以案普法 】一、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这起案件中,潘先生错转的是人民币,人民币属于货币。根据法律规定,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特殊性,其占有的取得就是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发生占有转移,就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收回外,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钱转入谁的账户,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潘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宋先生的名下,但是,潘先生转钱得真实意思是转给他的朋友宋先生,而非哈尔滨的宋先生。但是,虽然钱转入哈尔滨得宋先生,并不意味着潘先生就要因此丢失这笔钱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潘先生与哈尔滨的宋先生并无业务往来,也互不认识,所以,他得到的这两万元钱款并没有合法依据;而且,他得到的这笔钱款对潘先生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因此,潘先生有权向哈尔滨的宋先生索要20400元。二、谁来为本次的错误转账买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并负有避免一切技术、设备及操作平台方面安全漏洞的责任。这起案件中,潘先生将钱存在银行,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手机银行的提供者,在潘先生复制粘贴输入账号的情况下,自动弹出其他人的账号,导致潘先生误以为自己将钱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前,应当审慎的确认转账信息,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错误转账给他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复制粘贴只是潘先生的一面之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如果潘先生主张银行侵权的话,则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属于操作失误!复制粘贴也不会改变账号或者名字!名字 或者账号不一致,也不可能转账成功!鉴定属于个人操作失误,和银行确实无关!//@晓风残月:明显是银行系统问题,因为账户信息中姓名,卡号和开户行三项内容只有卡号具有唯一性,粘贴后银行系统应该以卡号为核心检索项,以姓名,开户行为辅助检索项检索后弹窗供操作人确认。但潘先生粘贴后弹出的却是同名同姓的另一个人的卡号,足以证明系统并不是以具有唯一性的卡号为核心检索项。所以,该起事件中银行应该承担一半责任,至少是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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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通过手机银行,准备给朋友转账20400元,可可万万没想到,他输入的账号与系统弹跳出来的账号并不一致,导致这笔款项转给了和男子的朋友同名的另一男子。目前,男子已向警方报警寻求帮助。事发于12月19日,潘先生称,他有一笔款项要转给宋先生,随后,他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账户和开户行,进入手机银行的界面转账,随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先生表示已转账成功。然而,宋先生却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这笔款。潘先生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转账账户及开户行均与宋先生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潘先生很是纳闷,账号是他从微信上复制粘贴过去的,名字也是他朋友的名字,按道理来讲不会出现差错,所以他并没有核对信息。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反映情况,并让潘先生耐心等待,如果名字与账户不对等的话,第二天会将款项全额退回。然而,焦急的等待了一天过后,钱还是没退还给潘先生。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潘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找回案涉资金,目前,潘先生已报案,希望通过警方找到实际收款人。【@以案普法 】一、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这起案件中,潘先生错转的是人民币,人民币属于货币。根据法律规定,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特殊性,其占有的取得就是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发生占有转移,就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收回外,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钱转入谁的账户,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潘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宋先生的名下,但是,潘先生转钱得真实意思是转给他的朋友宋先生,而非哈尔滨的宋先生。但是,虽然钱转入哈尔滨得宋先生,并不意味着潘先生就要因此丢失这笔钱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潘先生与哈尔滨的宋先生并无业务往来,也互不认识,所以,他得到的这两万元钱款并没有合法依据;而且,他得到的这笔钱款对潘先生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因此,潘先生有权向哈尔滨的宋先生索要20400元。二、谁来为本次的错误转账买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并负有避免一切技术、设备及操作平台方面安全漏洞的责任。这起案件中,潘先生将钱存在银行,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手机银行的提供者,在潘先生复制粘贴输入账号的情况下,自动弹出其他人的账号,导致潘先生误以为自己将钱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前,应当审慎的确认转账信息,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错误转账给他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复制粘贴只是潘先生的一面之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如果潘先生主张银行侵权的话,则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江苏一名男子偶然之间发现了自己母亲生前留下的600万元的银行存单,高兴之下让妻子去银行兑换,结果银行要走原件后却告知他们:这是假的,不予退还……

“老家阁楼床头柜第二个抽屉里有一个铁盒子,里面的东西是留给你的。”

,刘海斌母亲黄小妹病重,黄小妹留给刘海斌的最后一句话,就是提醒他一定别忘了阁楼床头柜的铁盒子。

刘海斌并没有注意母亲的提醒,在他看来,母亲清苦一生,就算是有什么值钱的东西,那应该也不多,何况做儿女的,也不能一直惦记着母亲的财产吧,所以刘海斌将母亲的叮嘱早就忘到了九霄云外。

在办完母亲的丧事后,刘海斌回到了老宅,在他睹物思情,万分悲伤的时候,他突然想到了母亲说过的铁盒子。

按照母亲的指引,刘海斌还真的发现了这个铁盒子,一打开后,盒子里的东西让他惊呆了——里面是一张银行的存款单,上面郝然清晰地写着六百万元几个大字。

刘海斌激动的喊来了妻子,夫妻两个拿着存款单,在太阳底下来回看着,有着银行工作经验的刘海斌很确定的告诉妻子,这绝对是真的存款单!

这要发财了啊!夫妻两人顾不得激动,赶紧开车来到了存单上的银行点——江苏省江阴农商银行。

江阴农商银行听说这件事也非常重视,他们要求刘海斌先把存单原件给他们,他们必须要汇报给总行,让总行对这份存单的真伪做鉴定。

就在刘海斌坐着发财的美梦的时候,银行打来了电话:“你带来的存单是伪造的,你这是属于诈骗罪,后果极其严重,希望你及早做准备!我这边已经报警了,至于假存单我们这边负责将其销毁。”

刘海斌慌了,这是母亲留给自己的遗物,怎么可能会有假呢?而且银行把存单的原件给销毁了,自己以后就算是要讨回公道,那也是难于上青天了。

在刘海斌看来,江阴农商银行这是在故意逃脱责任。

江阴农商银行觉得刘海斌的母亲在上个世纪不可能存那么多钱。在那个年代的利率是真的,这种情况也确实存在,当年的存款并非是实名制的,账实不符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将公司的存款假托个人姓名存入银行是非常可能的,95年时基本没有对公账户,如果单位名字长一点电脑都开不了户,所以可以认定这个存款应该是真的,但是并非个人财产,就是他的母亲在保管而已。

刘海斌却觉得存单是真的,虽然款项来历不明,但是不能否认存单的真实性。本来就是做会计的,600万当时应该把账做平了。只是不敢拿出来用罢了。而且不觉得600万能造成什么轰动,更不需要全行的人点一天,想多了。2个人2个多小时就够了。伪造的话不会伪造这么大金额的,而且他觉得银行这么多年的资料可能保管不善,已经丢失了。

刘海斌气的不得了,他将银行告上了法庭。刘海斌此举也激怒了对方,银行选择了报警,理由是刘海斌涉嫌诈骗。因为银行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所以双方“交战”一轮下来,刘海斌夫妇不仅钱没有拿到,还被冠上了“金融诈骗嫌疑人”的称号。

更让刘海斌崩溃的是,他所在的单位为了降低影响,竟然将自己辞退了!

如今的刘海斌还在为母亲的六百万存款而奔走,他坚信这一定是母亲留下的遗产,自己一定要拿到手。

查阅存单上上的记账凭证本,调阅银行整本的记账记录,这是银行应该举证的。如果不能举证,就是银行败诉!那么就有可能被内部人贪污或者转移了。如果确实没有该记账凭证,银行应该无责,个人应该承担风险。现在关键点,银行要出具原始记账凭证,证明这笔款项并未入账,就算是内部人贪污转移了,银行也是无责。

各位对此怎么看呢?

手机银行转帐卡号和姓名不符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自己误操作。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浙江杭州,一男子通过手机银行,准备给朋友转账20400元,可可万万没想到,他输入的账号与系统弹跳出来的账号并不一致,导致这笔款项转给了和男子的朋友同名的另一男子。目前,男子已向警方报警寻求帮助。事发于12月19日,潘先生称,他有一笔款项要转给宋先生,随后,他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账户和开户行,进入手机银行的界面转账,随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先生表示已转账成功。然而,宋先生却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这笔款。潘先生经过仔细核对,发现转账账户及开户行均与宋先生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潘先生很是纳闷,账号是他从微信上复制粘贴过去的,名字也是他朋友的名字,按道理来讲不会出现差错,所以他并没有核对信息。随后,记者联系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反映情况,并让潘先生耐心等待,如果名字与账户不对等的话,第二天会将款项全额退回。然而,焦急的等待了一天过后,钱还是没退还给潘先生。银行工作人员建议潘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找回案涉资金,目前,潘先生已报案,希望通过警方找到实际收款人。【@以案普法 】一、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这起案件中,潘先生错转的是人民币,人民币属于货币。根据法律规定,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特殊性,其占有的取得就是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发生占有转移,就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收回外,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钱转入谁的账户,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潘先生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宋先生的名下,但是,潘先生转钱得真实意思是转给他的朋友宋先生,而非哈尔滨的宋先生。但是,虽然钱转入哈尔滨得宋先生,并不意味着潘先生就要因此丢失这笔钱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潘先生与哈尔滨的宋先生并无业务往来,也互不认识,所以,他得到的这两万元钱款并没有合法依据;而且,他得到的这笔钱款对潘先生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因此,潘先生有权向哈尔滨的宋先生索要20400元。二、谁来为本次的错误转账买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并负有避免一切技术、设备及操作平台方面安全漏洞的责任。这起案件中,潘先生将钱存在银行,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手机银行的提供者,在潘先生复制粘贴输入账号的情况下,自动弹出其他人的账号,导致潘先生误以为自己将钱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前,应当审慎的确认转账信息,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错误转账给他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复制粘贴只是潘先生的一面之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如果潘先生主张银行侵权的话,则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话,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本人68岁了,活了大半辈子,基本上一事无成。

今天闲的无事,归拢了一下几十年的成绩,首先是无车无房无贷款。(自己的刚需房子,房本上写了女婿的名字)不过我在银行的存款有20万元钱。

银行存款利率太低了,只有2%。这些钱一年的利息只有3000~4000元,自己感觉太没有意思了,最近就想把这些钱取出来,干点什么。

一个亲戚他在县城里有店铺,让我买他的店铺,再往外出租,他说他要搬家,不能再经营了。他廉价店辅给我,我一定能赚钱。过几年店铺的造价可能会翻好几倍。

还有一个朋友是跑运输的,让我入股20万元。把他的大货换一台新的,然后让我坐收渔利。只出钱不出力,就等着分红。(每年除保本外最少分红5000到1万元)

我感觉这两个朋友出的主意都有道理,可我不知道做哪一项更适合我。

朋友们你们说呢?

银行破产,无非重新起个名字!重新开展业务罢了!

老尤茶余饭后

四大银行会破产吗?温铁军幽默的一段回答,却让台下学生陷入沉思

05:53

银行大佬们,开始考虑给“银行理财”这四个字换名字吧

齐俊杰看财经财经专栏作家 投资人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昨天央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有这么几个重点问题,要格外注意首先看,M2大增12.4%,是什么推动,答案是存款,人民币存款同比增长11.6%,增速比前值高0.8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2.95万亿元,同比多增1.81万亿元,结构上看,住户存款增加2.25万亿元,同比多增1.52万亿,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多增近7000亿,非金融企业存款同比少增7475亿元。很显然,存款是暴涨的,虽然大家都在嘴上说没钱,但是身体很诚实,很多人都在往银行做储蓄,而且这个储蓄金额还越来越高。居民存款增加,很显然就是降低了消费,也降低了购房。对未来的预期不好,所以才多存钱,那么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啥意思?跟之前的理财产品大量赎回有关,债券跌了,理财跌了,居民赎回理财,理财子开始赎回债券,所以最后就是债券继续跌,形成了一个负面循环,所以大量的理财资金,也回流储蓄。而M1的增速是4.6%,上个月还有5.8%,也就是说资金活化程度是负向的。大量的资金又回到了定期储蓄当中。M1-M2剪刀差再次走阔。上个月是-6%,这个月是-7.8%,这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不是好消息。其次说社融,社融1.99万亿,增速10%,这个也是低于我们预期的,之前觉得这个月社融,怎么也能在地产融资放松的背景下,出现一定的改善,至少不应该低于上个月的10.3%,对应的万德一致性预期是2.2万亿左右,但是预期再次落空,结构上,社融不及预期的问题出在了企业债,政府债和信贷上,11月企业债券增加596亿元,同比大幅少增3410亿元,政府债券增加6520亿元,同比少增1638亿元。逻辑还是跟债市的波动有关,刚才说了,债市一跌,连理财大家都不相信了,大量资金纷纷从理财市场撤出,导致债市也出现了短暂失血。所以大量的债券也发不出去了,企业债和政府债融资不及预期。第三是信贷,11月人民币贷款新增1.21万亿元,同比少增596亿元,也是低于市场预期的,之前我们测算的是1.3万亿左右。说明疫情之下,对于整个的信用释放还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即便是饥渴难耐的地产公司,想通过他们把钱弄出来,可能也没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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