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北京国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
但是,司某某在公司帮助下,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被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司某某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某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短评:做人要讲信用,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也是最起码的准则。一个人。丢掉了信用也就丢掉了做人的资格,就得依法追究责任。
协议上说好了至少工作5年,结果只干了两年多,就要毁约,这种行为,明显是失信因为,公司要求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是完全正确的。所以,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否则,会对企业引进人才等带来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