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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居间合同违法吗 贷款中介居间合同合法吗

时间:2020-06-16 17: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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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居间合同违法吗 贷款中介居间合同合法吗

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刘保文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鲁16民终2207号

案情简介

12月1日,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委托刘保文为其介绍承揽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邹平金融中心工程,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签订完工程合同后,支付给刘保文报酬(媒介费、劳务费、差旅费、协作费、通信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000000元。5月22日,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负责人刘兴久给刘保文出具《意向书》:因创新公司同意在工程竣工后顶给淄建集团第七公司一套住宅抵作工程款,11月经双方协商,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同意将该住宅转让给刘保文,抵作该工程的中介费,住宅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届时由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在主体完工后协助刘保文与创新公司办理相关过付手续,双方签字确认。6月8日,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截至,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已支付刘保文居间费302000元。因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居间费,构成违约,故刘保文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刘保文已经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了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创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而且被告也已支付部分居间报酬,并向原告出具《意向书》,因此《居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有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居间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刘保文签订《居间合同》是在淄建公司与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足以说明淄建公司对《居间合同》内约定的报酬数额壹佰万元的认可。淄建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刘保文302000元后,淄建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兴久又与刘保文签订以房屋抵”中介费”的意向书,是对尚有欠款事实的认可。实际签订工程造价款额并不影响居间人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故淄建公司应依约向被刘保文支付剩余报酬。

居间费可以去异地办理个体户吗?但是甲乙两方公司均是本地,并且工程项目在本地进行!

这是大家最近高频问到的问题,这同时也是很多人居间费注册个体户的一种顾虑:合理性

你们看啊,你一个工程在本地进行,而且这两家公司都是本地的,你突然一个外地个体工商户,怎么会和他们有业务往来,这不合理呀!

对呀,这看似非常不合理,但是其实啊,你一个咨询类的个体工商户当然是可以去异地开设的,要知道居间服务首先在本质上是无形的服务,他是不会受到地域限制的。

再换一个解释,工作室你们知道吧,那种全国各地各种飞来飞去接单的团体工作室,帮人家拍摄,人家发生业务往来,一下子在南方,一下子又在北方,你会说人家业务的不合理性吗?

所以不用担心业务的不合理性,主要是你是真实有效地发生的居间费业务,保证合法合规,谁管你呢?

所以收到大额居间费是不是犯法的呢?

个人收取居间费是不犯法的,居间费不同于“回扣”,居间费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收居间费是合法的,但前提是签订合法的居间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个人获得大额居间费应该怎么样提现税负才能降到最低呢?

一般这种居间费,如果你是用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话,是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一般在20%-40%之间,四百万的居间费,需要缴纳大概160万的税费,到手才只有240万!但其实,个人获得的大额居间费,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地方的个税核定征收来降低税负,去一些税收园区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居间合同,没有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之后只有0.5%!

以税收园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年开票四百万缴纳的税费如下:

增值税:400/(1+3%)*3%=11.65万

附加税: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纳税额来计算

11.65*12%=1.39万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之后只有0.5%!

400/(1+3%)*0.5%=1.94万

总计缴纳:1.94+1.39+11.65=4.98万

缴纳不到五万的税费,完税之后即可提到自己腰包,自由支配了!当然前提是税收园区好申请核定征收!你觉得怎么样呢?

问:去年四月份因为我有几个外国朋友要租房,我便和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协商如果我推荐租户给他们,他们会给我所得中介费的三成,经协商我们签定了一份合同,但没写期限.但是我的朋友与5月分别租到一套公寓和一间办公楼,开始中介公司一直以没收到中介费为由,拖欠我的介绍费.可后来我得知七月份帐一结完,但他们又一直找借口拖欠.请问我该怎麽办?

答:根据你的描述,你的行为实际上也应当视为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居间合同”中的居间行为,也就是提供媒介报务并依约收取相应报酬。因为你与中介公司之间订立有合同,因此你可以依据你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基于违法承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效(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退一步讲,即使林民革与中建四局、中建四局厦门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居间合同,使得中建四局、中建四局厦门分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则该居间合同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林民革据此主张居间费亦不能得到支持。

居间服务和回扣不是一回事,区别在于,

1、居间服务可以签合同,根据业务约定费用、支付方式等,属于合规合法的服务。

2、居间不参与具体业务,通过提供介绍服务促成甲乙双方合作,取得相应报酬。

3、居间人不属于甲乙方相关联人员,非股东、高管,非业务人员。

4、居间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一、那么居间费是个人卡收好还是公司收好?

还是要看居间费用是多少,三五十万的完全可以用个人卡收的,收了人家的费用给人家开发票,前提条件是对方接受以个人名义开来的发票。如果金额比较高,百万千万以上的居间费要成立企业了,成立什么类型的企业还得看金额多少,还有这笔钱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性的,还是分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二、一般大额居间费怎样提现税负最低?

可以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通过公对公和核定来解决!

比如现在比较火的个体户分析:

增值税: 500/1.03*3%=14.56万

附加税: 14.56*3%=0.44万

个税: 500*1.5% =7.5万

4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相比较之前40%的税负可以说是节省上百万了,可以说是99%都是自己的了,当然,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须要在有优惠的园区,才能享受!

据了解,全国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方比如河南、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地依然有可以核定征收的园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能享受的就抓紧享受吧。#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财经##财经头条#

基于违法承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效(二)?

法院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我国法律都明确禁止个人承揽建设工程。

盛发公司明知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不能承揽建设工程、不能参加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却与汤华东签订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促成汤华东中标承包镇江新区宝湾物流项目土石方工程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汤华东挂靠中标施工单位恒润公司实际承揽涉案工程,取得工程款,并不改变该居间行为的性质。盛发公司依据该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起诉主张居间服务费,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居间费,居间合同

慧晨管理咨询

从今年10月1号起,居间费可以随便入账了,还不知道就亏大了!#商业思维 #居间费

00:34

四川高院:购房者看房后与中介约定“禁止跳单”,却通过另一家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是否违反了“禁止跳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高院再审认为:

5月6日,好又来公司与艾芳签订《买房看房委托书》,约定好又来公司为艾芳居间中介原房屋权利人代育齐位于达县南外镇华南花园B幢2楼4号住房一套,双方就中介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约定。该《买房看房委托书》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好又来公司与艾芳签订的《买房看房委托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买房看房委托书》中第四条约定:如甲方(艾芳)买房不付佣金,或私下交易者,一经乙方查实,甲方应支付乙方(好又来公司)总佣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的车费等相关费用。该项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条款,应属于有效约定。

[V5]但根据该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据此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

首先、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该房源信息不属于好又来公司独家提供。

其次、在艾芳与好又来公司签订《买房看房委托书》中第四条约定艾芳私下交易,从交易习惯理解应是艾芳在好又来公司得知房源信息后,却撇开好又来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艾芳是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艾芳并非只利用好又来公司的信息、机会,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艾芳不构成违约。

据此,艾芳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艾芳违约,应支付好又来公司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判决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川民提字第154号 · -05-19

#买房“跳单”违法吗#

#买房“跳单”违法吗#买房有没有跳单,不是谢娜张杰说了算,也不是中介说了算,关键得看证据!

房屋中介人员指控谢娜张杰缷磨杀驴,在中介人员带其看完房后,直接跳单与卖房房主私下联系完成了交易,逃避中介费。对此,谢娜张杰回应是造谣诽谤。

这起买房跳单风波,就如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样,真假一时难辨,要想分清还真得找个清官来断断案。

法院不在乎你是否声高,有理不在声高,无理也莫辩三分,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关键得看证据对谁更有利。证据能否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条,是否具有证明力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证据获取是否合法有效。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在买房的时候选择“跳单”。

买房跳单的行为属于违法,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买房确认“跳单”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委托方则有可能构成违约,中介方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责任。

#直播预告#【未履行买卖合同,卖家索赔20%违约金合理吗】2月24日,梁某丽与孙某英经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孙某英向梁某丽购买某房产。合同签订后,孙某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经催促仍未实际履行合同。梁某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20%违约金。7月20日上午10:00,佛山@顺德法院 将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将全程直播。#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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