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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全额取现 贷款金额能取现吗

时间:2023-07-08 1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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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全额取现 贷款金额能取现吗

终于在头条成功提现了

今天是星期四,头条提现日。

来头条53天,总收益359.14元。

今天全额提现,秒到账。

查了下到账记录,意外发现之前还有一笔15元的奥运活动奖励。

这样算下来,累计收益374.14元。平均每天七块钱多一点。

但是我知道这个收益主要是靠前几天一篇爆款支撑的,如果扣除那条爆款的267.81元收益,我的累计收益也就100多一点。

扣除直接到账的15元奥运活动奖励,目前的账户余额应该只有90多一点,还不够提现呢。按照这个数据计算,平均每天收益也就不到两块钱。这应该是我目前头条的正常收入水平。

所以感觉在头条如果没有爆款,挣钱真的很难。

可是爆款可遇不可求。指望天天出爆款似乎也不大可能。

前两天看到大V晒收益,百万粉丝的大V晒的收益似乎也不高。当然,也有点怀疑大V晒的收益可能不是真的。

以前想着努力涨粉,粉丝越多,收益会慢慢涨起来,现在看来,可能不是这么回事。

要想收益高,主要还是要靠持续的爆款内容输出。

虽然难,但似乎是唯一的路。#我的生活也是头条# #我要上 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外媒:俄央行限制外汇账户最多提取1万美元】据塔斯社9日消息,俄罗斯央行宣布,3月9日至9月9日期间,个人外币存款或账户最多可提取1万美元现金,其余按当日市场汇率兑换为卢布。

报道称,根据俄央行数据,俄银行约90%的外汇账户不超过1万美元,也就是说,九成的外汇存款或账户持有者将能够全额提现。(编译/黎然)

春节红包和头号达人红包可以全额提现啦!仅限于2月7日到26号,小伙伴们快去吧

几家村镇银行无法取款的事,又有新版本:说是真员工,真手续,却是假存款。也就是说,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对储户出示存款手续却并不入银行存款账户。

这倒是个新问题。理论上来说,储户只要看到银行手续,就认为是存款,构成“表见代理”,应该收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但问题是,储户并不在银行柜台办理,揽储的是互联网引流平台。这些引流平台属于中介性质,他们在储蓄合同中是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之前还没有明确的先例。而且,本次涉案的金额近400亿,要全额赔付的话,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也很难承受。

个人看法,对于存款50万以下的储户,只要不是通过非法中介的,都应当予以赔付。赔付来源,应当是存款保险基金赔付一部分,第三方平台赔付一部分,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财政赔付一部分。

最近几天看到文章,说地方不要指望国家的金融稳定基金替地方买单,此文很有深意。——说不定,我的看法很有点接近。

#光明网评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 这是两件事,一件事是银行股东/负责人违法犯罪卷款潜逃,另一件事是线上储户银行存款被冻结。这里必须要明确:只要是存款就应受银行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多少钱就多少钱,本息全额保障。不能因为银行股东/负责人犯罪了就先把案件和储户绑在一起,太牵强(但不是存款的情况例外,这是关键,需要尽快厘清)!该还钱还钱,该立案立案,两条腿走路,不能一刀切,否则对银行及银行信用将影响深远(可能是灾难性的)!

北京一女子用假名将100万存银行,8年后取款被拒,银行给的理由便是存款名与取款名不符,

由于未通过身份核验,钱不能给你。法院:银行败诉

用假名存银行90万的这名女子姓申,但在涉及隐私时,她没有使用真名。以下简称申女士。申女士家住北京西城区,老公花钱大手大脚,没什么想法。沈女士担心他把积蓄都花光了,以后没钱花,儿子也没钱娶媳妇。我找人伪造了一个名为“刘岚”的身份证,用的是我自己的照片,然后拿着这张照片去开户。

她的第一笔存款是在1999年,当时银行还没有和公安局联网,无法查到她的身份证件。我也没发现这个身份证是假的。沈女士存款成功,以“刘岚”的名义购买了国债。10月,她卖掉了国债,仍然用假名把钱存入银行账户。年底,她觉得身体不太好,以为儿子长大了。

最好把钱转到他儿子名下,以防他出事,家里也不知道银行里有一笔巨款。这时,“刘岚”的账户里有多达一百万的存款。谁知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这张身份证是假的。自6月起,我行增加了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功能。10月可能是刚用没完善。如今完善了,自然是一查就查出来了,因此银行工作人员没收了“刘岚”的身份证,并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早在2000年,存款人开立个人账户必须使用规定的文件。即使张某伪造了身份证,开立了个人账户,但这一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是张某本人的过错。

经西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刘岚”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所写化名票据为一人所写,为沈女士本人笔迹。再加上上述证据,法院判决100万元存款归沈女士所有,银行应当全额返还。但沈女士在此事上犯了错误,用假名开立了个人存款账户,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网友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是人家的钱,就得给人家,至于身份证,则属于另外的问题,如果涉及法律,就交给警察依法处理。

小编认为:身份证是识别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的证件,一旦使用假名存款、买房、买车等,因为行为本身就有过错会导致虚拟名下的合法财产将不易受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呢?#我要上 头条# #江苏# #新闻#

河北某地,一男子在银行存了300万元,后来到银行取款时,柜员告诉他其账户里仅仅有1块钱,且拒绝给他取款。男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那么,他能把钱要回来吗?

老史的好友老李是张家口某银行处的负责人。案发前,老李曾向老史求助,希望他帮忙完成本行的揽储任务,老史欣然答应。之后,老史按老李的指示从其他银行处给老李的妻子转了220万元,又给老李本人70万元现金。老李遂给老史在自己任职的银行处开了一个300万元的账户。三年后,这个账户的存款到期,老史到银行取款,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其实,在三年前老李给老史开户那天,老李就没往这个账户中存入300万元现金。为保持账户平衡,他只给此账户存了1块钱,接着将300万元现金直接从业务操作系统桌面上划走,而且没把这笔巨款的支取记录打印到给老史的存折上。

得知了这一情况的老史怒不可遏,他当即联系老李要求退款,但却收到这笔巨款早已无法追回的消息。无奈之下,他只能将老李任职的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老史的存单是真实的,遂判决银行须全额赔偿老史3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却认为涉案存单虽然为真,但被告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这笔巨额存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遂改判本案,驳回了老史的全部诉求。

面对这个结果,老史当然不服。于是,他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了再审。那么,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从一审、二审的判决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两个。只要对这两个焦点问题作出判断,银行该不该给老史还钱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笔者对两个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1.老史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储蓄关系

本案中,老李作为银行的负责人,他给老史出具的存单在样式、印章上均没有问题,符合银行对存单的基本要求。因此涉案存单本身是真实的,这一点没有疑问。

不过,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内容来看,即便存单是真实的,法院也不能直接认定银行同储户之间存在存款关系,进而作出银行还本付息的判决。

对此,该《规定》第5条写道:储户以真实存单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那么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则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

据此,二审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已经认定:虽然老史的存单是真实的,但负责给他存款的老李确实是没把涉案款项转到这个账户内,且目前无证据表明老李收钱后通过开设其他账户的方式把钱存在了被告银行,故被告银行表示自己没收到钱的说法是成立的。

综上所述,由于银行可以证明他们确实没有收到涉案存款,故老史和银行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老史单凭存单主张银行还本付息的诉求是不成立的。

2.被告银行对老史的损失是否具有重大过错

首先,虽然老史和银行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但老李毕竟是银行的负责人,他能擅自使用职权,并违规出具存单,这就足以证明银行对老李这一工作人员的监管存在重大过错,故银行应当按照其过错对老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老史虽然不是专业的金融从业者,但作为正常的成年人,也应当认识到办理大额存款不能通过银行的某个人办理,而是应该通过柜台办理的事实。这表明老史虽然受损,但自己对这个结果也存在过错。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遂判决银行向老史偿还15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其余的损失由老史自负。

总之,再审判决既结合了法律的规定,又表明了法院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酌情行使了自由裁量权。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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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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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最新消息# 河南三家村镇银行存款暂时不能提现,很多人心慌慌[呲牙]其实大可不必!要相信国家和政府,对涉及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党和政府从来没有含糊过,肯定会解决的!只要你是通过正规渠道存的,村镇银行又怎么了?它也是国家批准的、银保监会认可的,有存款保险,50W以下全额保障!我也在不同的村镇银行里有存款存着,利率比四大国有银行高多了别怕!别急!让子弹飞一会儿![比心]

“我们把钱存在银行,不认识什么新财富!”近日,公安机关通报,自以来,河南新财富集团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公安机关已经抓获一批一批犯罪嫌疑人,查封扣押一批涉案资金、财产。由于犯罪时间持续长,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当中。

1、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后,储户们又喜又怕,喜的是终于有人管了,怕的是案件被定性为犯罪后,损失难以追回。

实际上,储户们的担心可以理解,但是多余的,为什么?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储户们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出具存单或者电子凭证后,双方就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只要涉事银行有足够的偿还资金和偿还能力,储户们就可以收到自己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2、这里有人说,监管部门早就发文不允许银行通过第三方平台揽储存款,可储户们仍然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村镇银行存款,储户们是不是有过错呢?

这里请注意,监管部门规范的是银行,而非储户。换句话说,监管部门不允许银行这样做,而银行仍然通过第三方平台揽存存款,过错在银行,而非储户,且银行给储户们出具了电子存款凭证,所以储户们可以要求银行兑付存款。

3、即使储户们没有过错,可以向银行索赔,但是银行破产了,储户们怎么办呢?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icon,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银行破产,其剩余资金也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及利息。

4、何况,即使银行资不抵债,储户们仍然不需要担心,因为国家为了金融稳定,一般不允许银行破产,会指定其他银行进行接管,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同一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内的,保险机构全额赔付。超出50万元的部分,只能等银行清算后有剩的再按比例受偿。

换句话说,只要储户存款在50万元以内,其存款本金安全还是有保障的。

当然,银行向储户们赔付后,可以继续向犯罪嫌疑人索赔,毕竟在嫌疑人长达十几年的犯罪中间,银行本身有过错,损失风险自然应该自己承担。

最后,希望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挽损工作,这样才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河南提现难银行储户:不认识新财富#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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