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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行企业信用贷款 南宁工商银行贷款咨询电话

时间:2019-03-30 05: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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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行企业信用贷款 南宁工商银行贷款咨询电话

刚看到工行南宁分行储户2.5亿储蓄存款不翼而飞的报道,犯罪的银行高管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储户要回存款依然遥遥无期,银行称此事为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无法评判银行该不该赔偿,不过对于银行当前“买存款”的恶习,确实是值得反思。

首先案中的犯罪分子,跟客户说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但需要贷款客户回存存款,由此才引出了存款客户贪图高息来存款的事情。不知道当地银行是不是有这个潜规则,贷款就要回存存款,还打着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名号,这不是明摆着吸借款人的血么?这种规则下大家居然习以为常,说明当地金融环境是多么恶劣。

其次,犯罪分子说贷款客户愿意付高息买存款,那些被骗的客户居然信了,这说明什么?说明买存款在当地是常见的常规操作,大家都不觉得有问题。更有意思的是,犯罪分子提出的存款四个条件,存款人也同意配合,更说明此种违规操作是家常便饭。监管部门难道不知道么?

最后,我想不光是案发地银行,目前“买存款”这种做法在各地银行间都比较普遍。为什么这种违规操作屡查屡犯,而且愈演愈烈?原因在于银行的考核机制,唯业绩论英雄,却不管这个业绩是不是违规换来的。被查到算倒霉,没被查到就升官发财。——小风险大收益,谁不想赌一把?

#工行“又、双、叒”2.5个亿存款没了#

【工行南宁分行称2.5亿存款丢失系个人犯罪,受害储户:不认同】#银行2.5亿存款丢失案谁该担责#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回应“2.5亿存款丢失”称,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虽然相关涉案人员被查,但储户们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2.5亿究竟流向何处”是他们心中最大疑问。储户段女士先后十多次前往工行南宁分行,就心中多个疑问提出质询。段女士说,她和其他受害人18日上午看到工商广西银行发布的回应,但她们并不认同“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受害人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等说法。储户们觉得纵然梁建红存在犯罪行为,但银行也难逃干系。18日下午,工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告诉段女士,他们将于4月2日之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回应。

该案最大争议在于,储户2.53亿元的大额存单被转移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银行是否应该担责?有律师表示,该案中既涉及银行高管的盗窃等刑事犯罪,也涉及受害者和梁建红及银行间的储蓄民事纠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另一方面,受害者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的利息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依旧做出了存款行为,受害者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断。极目新闻网页链接

#监管与处罚#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6月15日信息,广西银保监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和数名工作人员开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操作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雷XX、屈X、樊XX、罗X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分别给予雷XX、屈X、樊XX警告,禁止罗X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信息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工行南宁分行回应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

工行的回应是:储户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银行高管梁某是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 侵占行为,也表态了依法合规处理。简言之,如果法院判工行赔这个钱,工行还是要出的。但现在是法院判工行不用出,所以没工行什么事。

这里面其实涉及到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刑发交叉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民法、刑法,这就叫刑 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础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就不行,即使不承担责刑事事任,并不必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面有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有没有进过银行,银行有没有出过存单。如果被害人的钱确实按照银行的柜台正常流程存进了银行,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而是直接将钱交给这个高管,那银行就完全不用承担责任。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民法的概念:表见代理。银行高管在银行里实施的工作行为,会被当然视为代表银行实施的行为。即使高管主观上是想骗,但被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高管的身价和在银行实施行为,会让被害人产生内心确信,这钱就是存入银行的。

再说了,银行高管能够成功实施犯罪,银行一定存在管理漏洞,那银行对被害人的损失里,存在因果关系,也存在过错,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保监会打非局副局长曾多次发出警告:收益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可面对高息诱惑,依然有人铤而走险。不论是投资还是存钱,没有绝对的安全。哪怕面对的是银行,哪怕还是四大行:最近工行爆雷事件也令不少人担心银行的内控,但实际上贪心,凭什么能够获得远远高于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月息4.5%左右!),能不能够解释这个问题,什么样的投资和生意能够一年保证赚54%,这只是付给储户的利息而已。投资不存在奇迹,没有刚兑了 老乡们受得了吗?

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分散投资这两个最基础的地方恰恰就是懂王们最嗤之以鼻的

瞧瞧愤怒的懂王客户都是怎么说的:“我很懂国际形势,不用跟我说这些,我就想知道我能拿到多少钱”“我都看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的媒体,国际形势我很懂””别跟我说那些冠冕堂皇的,就告诉我能拿多少钱“#工商银行爆雷#

#南宁工商银行储户失储# #懂王# #投资不懂就问#

“内鬼转走储户2.5亿元,银行不用承担责任?”近日,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某某暗箱操作,转走28名储户2.5亿元存款,同时涉嫌诈骗、伪造金融票据证罪等涉案金额达35.6亿元,被判无期。

一审法院对转走2.5亿元存款的行为定性为盗窃,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储户对此不能理解,认为属于职务侵占,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安律说法#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有二,第一,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第二,盗窃的是谁的财物。

换句话说,如果定性为职务侵占,梁某某非法占有的是银行的钱,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受害人,银行应当向梁某某追偿。而银行出了这种问题,属于内部问题,对储户而言,储户仍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要求银行退还存款。

而如果定性为盗窃,那就需要判断盗窃了谁的财物,拿办案来说,一审法院显然是认为梁某某盗窃了储户的钱,这种情况下,储户是受害人,储户应当向梁某某追偿,至于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错过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正是因此,双方对梁某某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

2、那梁某某的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报道中,梁某某的行为大致可以概括为许以高利找人办理大额存单,随后以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替换真实存单。

在具体操作中,梁某某在被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人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储户按企业方代表(同伙)的要求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储户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某与企业方代表(同伙)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

随后,梁某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储户将身份证原件交给企业方代表(同伙)。企业方代表(同伙)随后携带储户身份证原件、储户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储户存单中的钱款取走。

从案件来看,梁某某确实如受害方所言,利用了其高管身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从报道来看,这种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过程中易于接触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只能称为“利用工作之便”,而非“利用职务之便”。

法律上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责,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并没有太大问题。

3、最后,不是职务侵占,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其实不然!

正如前文所说,梁某某虽然是盗窃,但是如果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储户仍可要求银行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银行是否存在过错,这个就需要储户自己去举证了!

这事你怎么看?#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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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存款丢失 储户承担责任吗# 虽然说银行工作人员肯定要负主要责任,但储户其实也是有责任的。办理业务一定要通过银行正规渠道办理,不能相信银行工作人员个人,尤其大额资金,不能听信非法高息引诱,要有基本常识。银行工作人员权限非常有限,如果他们给出了明显不合理的承诺,必然是有问题的。

针对有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储户有责任,不意味着储户就该承担损失。梁某虽然是个人犯罪行为,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和部门经理,储户并没有足够能力来分辨其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银行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头条热榜

加油//@南宁工行2点5亿:[捂脸]//@同命相怜:真是矫情[微笑]//@gee0510篮篮魚:我今天下午遭了,我不发烧了,酸痛得厉害!头晕,再也不讲别个矫情了!我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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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行,2.5亿存款丢失,谁来赔?

近日,南宁工行2.5亿储户存款不翼而飞是新闻登上了热搜。

该行高管梁建红采取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向储户出具假存款单的手段、骗取储户存款。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于个人犯罪行为,受害者是受高息诱惑,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造成的损失。

那如此认定,是不是银行就撇清了关系,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我看未必,因为梁建红的行为其实是构成了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何谓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有效,就意味着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要由被代理人(银行)承担代理责任。

当然,表见代理成立,要求相对人是善意的,就是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此无过失。

放到南宁工行众多被骗储户而言,他们具有善意应该是能够肯定的,因为梁建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存款手续又是在银行办的,这种情况下,谁能怀疑对方是无权代理,而是个人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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