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文:我在链家购买一套二手房,经纪人告诉我只能商贷,后经咨询我可以用公积金贷款,造成利息差额24万余元!
遇到此类情况需要看是否有对应的证据,如果有证据可以到法院去进行起诉,还要看银行经理与房产中介有无利益关系,来忽悠,隐瞒,欺骗客户办理贷款。
起诉的具体流程
1、撰写起诉状,如图。起诉状包括,你和被起诉人的名字、地址、出生年月日,籍贯、住所地、联系方式。请求的项目。事实和理由。
2、写好起诉状后,收集证据材料。
3、来到最近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都是到法院的立案庭起诉,有工作人员接待。
4、来到立案大厅起诉
5、工作人员接待,审查你的起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起诉。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会提示你提交证据。然后法院会联系被起诉的人,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开庭。
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4000710701进行免费咨询。
#头条帮忙##头条法援#
“银行必须还我公积金!”新疆,一男子将公积金的钱刚转存在银行卡上后,就被银行以抵消贷款为由扣除,男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院。
(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马先生想要买房,但缺少10万块钱,就与媳妇儿商量了一下,将公积金里的钱全部取出来,如此就可以解决了燃眉之急了。媳妇儿欣然同意,就这样,马先生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提取手续,共取出96791块钱。
随后,马先生前往银行取钱,然而,银行工作人员面露不悦,称钱确实被银行给扣了,但银行扣钱符合规定。
工作人员告诉马先生,银行查出他在前曾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截至扣划前,尚有100716元贷款未偿还。
根据该合同约定,如果马先生未在限期内还钱的话,银行就有权扣划银行卡内的余额充抵未偿还贷款。如此来看,银行扣钱是在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无故扣款。
但马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话表示一脸懵圈,马先生说,他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任何款项,银行在未核对真实情况下,贸然扣除他卡里的钱,存在过错,于是,与银行索要未果后,马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
马先生的诉求是:1.银行退还公积金9679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3.以96791元为基数,支付从扣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4.支付本案鉴定费5400元。
【#头条创作挑战赛# 】
马先生的意思很明显,就是银行必须归还他卡里的公积金。在马先生看来,银行对本次扣款行为,有两处明显错误: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本规定,公积金里的钱是用于与“房”有关的事项的,银行却拿着公积金里的钱去偿还车辆贷款,有违规定。
第二,十年前的那份借款合同,他本人并不知晓,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因此,这份合同本就是一份虚假合同,虚假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因此,马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庭审中,马先生、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中,存在争议的事实为,马先生是否与银行订立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
随后,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捺印均不是马先生的。
但这一结果却遭到了银行的质疑,理由是样材与检材时隔太久,鉴定结果可能存在偏差。
1、注意,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按照该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支撑性依据,否则便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系统成熟,并不会因为年代久远影响鉴定结果。
其次,司法鉴定所依据的马先生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实验笔迹及指印真实可靠。虽然在鉴定前,鉴定的材料未经银行质证,但鉴定后,经询问,银行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因此,本次鉴定符合鉴定材料真实完整的要求。
再次,该鉴定意见符合科学及逻辑。检材的签名为斗型纹,样材为弓型、箕型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便可判断,可以直接否定同一。
因此,结合鉴定意见可以断定,马先生并未与银行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2、这起案件中,马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活期账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行负有马先生请求付款时,即时支付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需在十日内偿还马先生的公积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3、最后,很有争议的一起案件,真不知道银行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是怎么审核的,但是,接下来,银行可能还有一场官司要打,与银行签订合同的本尊到底是谁?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青岛城阳的闫先生交了一个女朋友,两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随后一起买了房子,房价145万,闫先生交了40多万元的首付,女朋友刘女士交了税费等费用,可是好景不长,两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分手了,可是却因为房子的问题闹上了法院。
原来,房子是两人共同共有,闫先生承担商业贷款每个月四五千,而刘女士承担公积金每个月一千多元,两人分手后,刘女士将父母和弟弟也安排到了涉事房屋里居住,给闫先生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对此闫先生表示,自己出了大部分钱,只在主卧室住了几个月。
刘女士认为,这是双方投资买的房子,各自出了多少钱闫先生心理清楚,账算的也比自己明白,对此表示自己享有居住权,而目前自己还着月供为什么要走,他目前也还着月供肯定也不甘心离开这个房子,那么既然闫先生已经起诉自己了,那就走法院流程就可以了。
#大兵叔叔说法#
遇上这样的事情,确实足够闹心,当然,目前并不清楚闫先生的诉求是什么,是主张分割房产,还是拍卖分配房款,或者是其他的诉求,由于诉求不一样,会对案件最终的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
从房产证来看,双方约定的是共同共有,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而闫先生起诉刘女士的案件中,是以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起诉的,那么该案由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往往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主。
事实上,闫先生支付了四十多万元,而刘女士支付了四五万元,虽然双方之间就房款支付差距较大,但是并不影响双方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双方在房屋里居住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而如果一方将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带入房屋居住,其实这就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了,否则该行为就有可能属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当然,目前房屋最大的问题是既存在刘女士的公积金贷款,又存在闫先生的商业贷款,在诉讼时,即便房屋归属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话,双方还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甚至还要去不动产交易中心,不可谓不复杂。
案件的最终走向,站在法律的层面来讲,非常的不确定,并不意味着支付的房款少,房屋就一定是闫先生的,而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还会涉及到司法鉴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总之提醒大家,婚前最好不要出资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名下,一旦分手,这就是一个大麻烦。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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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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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打工人与打工皇帝相遇,终究还是打工人吞下苦果。
3月27日上午,格力未缴足员工公积金的新闻,冲上了热搜榜。一名格力员工,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格力。
大致内容是:他从就开始在格力工作,在的1月份离职,总共为格力效力了时间,但是格力只为他缴纳了6个月住房公积金,违背了法律。
于是,他就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了诉讼。
很多人看到这边可能蒙掉了,公积金缴纳不是福利性质的吗,为什么不缴纳也能告?
事实上真能告,因为公积金是国家强制缴纳,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很多小公司承担不起缴纳五险还缴纳公积金,所以在公积金这件事上,全国企业的做法差距就特别大,有些缴纳特别多,有些按最低限度缴纳,而有些都不缴纳。
那为什么格力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就能成为热搜呢?
这还要从董明珠和格力的身份说起。
1996年,格力就已经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并且近几年营业额,均在1000多亿,是中国数一数二的大公司,这样的国产大公司。
而格力的董明珠,更是经常活跃在大家视线中,一直以来给外界的形象都是关爱员工的老板,比如她会建议调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全国两会,董明珠关注996群体,建议根据员工身心健康,再制定996模式,要对996开展公益诉讼,不能一味让他们多工作。
按道理来说,这样的大公司里,还有一位为员工着想的领导,员工应该过得很滋润才对。
然而事实可能出乎大家的意料。
董明珠曾经公开说,会给员工每人分配一套房,让员工可以住到廉价的房子里去,减轻负担,但是却没有做到位,格力有接近9万名员工,分到房子的仅有3000多名,与她的说法相差甚远。
还有一次她去现场问员工福利房的制度好不好,那名员工却唯唯诺诺,大致意思就是他享受不到这种待遇,把董明珠弄得很尴尬。
而未缴纳公积金也是分房政策下的畸形产物,,董明珠赞同取消公积金的想法,就是因为觉得有分房,没必要弄公积金。
人设翻车,才是造成员工起诉,网友围观的原因。。
不缴纳公积金确实是一种社会现象,你逼迫企业缴纳,中小企业只能降低工资,维持成本,你不强迫企业缴纳,就会发生大企业也逃避责任的事件,不管如何做,都是打工人在承担后果。
根据数据显示,在一线城市中,就有80%以上的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更别说三四线小城市。
未来应该要有更好的制度,来保证这个福利能够进行下去!
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有媒体曾披露,4月,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法院上百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均具有约定管辖、当天立案当天结案、证据只有借款凭证而无转账证明等特点。检察院调查发现,郭某以自己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的名义,用虚构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再用调解书执行对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7月至4月,郭某先后为128人套取住房公积金620多万元,从中获利40多万元。利用虚假诉讼来套取住房公积金,这在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通过快速调解结案并执行的方式获取暴利,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在老朱接连硬杠比亚迪之后,这几天,有好几个广东的条友私信联系老朱,反映了一个情况,他们都是国内某知名企业的员工,多年以来公积金一直未足额缴纳,前不久媒体曝光了当地公积金中心针对该企业员工投诉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问题,现在新的问题出现了,该地公积金中心要求员工提供入职以来的每一年的劳动合同,以此证明劳动关系,否则,就不予受理补缴的投诉!
但问题是,该企业和普通员工签的集体劳动合同,员工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
老朱想要说的是,当地公积金完全是懒政,补缴公积金并不一定需要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即可,而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因为他们一直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只不过是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足。
无语吧!
老朱宁可相信,当地公积金中心之所以如此要求,应该是有难言之隐,毕竟这家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力实在是太大。
更为重要的是,公积金缴存目前所依据的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条例,和社会保险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社会保险法》)完全没有可比性,也就是说,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无执法权,企业如果不配合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只能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通过强制执行来达到企业补缴的目的!
劳动者维权太难了!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
【#酒店经营不善拒为员工补缴公积金#起诉公积金中心请求少缴被法院驳回】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一则裁判文书公布,详情为酒店员工安某向公积金中心投诉,酒店欠缴其5月至4月在职期间公积金共计71781元,后酒店起诉公积金中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被诉责缴通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改判按照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安某补缴29908.75元,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被诉责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酒店经营不善欠缴员工7万元公积金#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必须赔偿!”山东泰安,李先生以购房六年,仍未办理房产证为由,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经过仔细考察,花费48.97万元购买了房屋,首付27970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210000元。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完成初始登记;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以后,开发商不能提供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要条件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如果不退的话,开发商自约定日期至买受人实际能办理权属证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谁知,李先生住进房屋六年后,房产证仍然没有办理下来,和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后,就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94316元。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的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违约金是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14条约定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并没约定因政府行为逾期办理房产证免责的约定,再说政府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开发商将政府行为当做免责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并且在一审中也未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开发商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开发商对此辩解:
第一、他们虽然至今未给住户办理房产证,但是如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并未给住户造成实际损失;
第二、李先生购房目的是为了居住,他们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网签手续,李先生居住至今,未因逾期办理房产证造成任何纠纷和损失。
第三、他们没有按期办理房产证,系政府原因。交房前夕因相邻楼栋居民持续上访阻碍施工,政府要求物业管理用房独立,强制要求开发商改规划,将六号楼由六层变更为三层,导致整个小区规划需要变更,影响了小区的综合验收,致使整个小区的大证不能办理,影响了小区一二号楼小区业主房产证不能正常办理,责任在政府。
第四、即使赔偿,按照李先生的算法,赔偿金额太高,希望可以减少。
第五、他们没有办理房产权已经有六年,超过民事诉讼法三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二、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等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以后,出卖人不能提供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要条件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买受人实际能办理权属证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仅为日万分之一,该标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中的“过分高于”。
第四、合同约定的因政府原因不能按期交房解决的是交房日期问题,而非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因规划原因导致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开发商可以免责。在此情形下,即便是因物业管理用房原因影响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开发商亦应依法向被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先生违约金94316元,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泰安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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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上海,张某贇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54万余元首付款后,然而却被告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法办理。原因就在于他的名字,合同上签名是张某赟,而身份证却是张某贇,名字不同无法贷款。#购房#
张某贇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30万元,遭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1,大家看下这两个字:贇 赟,如果并排放在一起,区别倒还明显,如果单独写,还真不一定能写对。两个字发音相同意思相同但写法不同,一个简笔一个繁笔。张某为图方便经常写简笔,而身份证又是繁笔,这才导致了差异。
2,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是没什么问题的。但合同与个人信息不一致,不仅贷款下不来,在办理房产证时也会被反复核对。
房地产公司要求改名字被张某拒绝,因为一字之差,把用了三十年的名字改了,大多数人是不会接受的。
不过我们可以看下改名流程: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变更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般五个工作日即可办妥。
对于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是一律不予更改姓名的。
3,这场官司,双方互有过错,购房者自己写错了名字,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导致备案购房信息出错,双方已签订生效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民法典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同时,过错的具体划分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民法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最终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张某贇要求的30万元赔偿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以及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存在以下其中情形的时候,合同可以被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几个字,看看大家是否能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