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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贷款凭证上传不了 贷款消费凭证不上传没事吧

时间:2023-04-11 23: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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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贷款凭证上传不了 贷款消费凭证不上传没事吧

广西,一男子准备贷款买房,万万没想到,付了首付款后,银行贷款却办不下来,男子多次要求开发商退款,但对方均予以拒绝,男子无奈,状告对方。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中院)

胡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两套预售房,723号房的总价款为34万元,首付款为17.3万元,余款16.7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725号房的总价款为35万元,首付款为17.6万元,余款17.4万元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确定好首付之后,胡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胡先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将办理按揭所需的资料完整地提供给开发商,并按开发商或按揭银行通知的时间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同时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所发的通知应即时签收,送达方式可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在《防城港日报》《南国早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发送,通知自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的第三天视为送达日期。

然而,胡先生却表示,自交完钱之后,他根本没有收到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书,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指定按揭贷款银行,也未告知其办理按揭的手续和流程,构成违约。

因此,胡先生的诉求是解除二者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必要支出。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胡先生认为自己并未收到通知,导致按揭无法办理,但开发商却认为自己已通过快递邮寄给了胡先生,并拿出来快递签收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四年前,推定胡先生至迟于该日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履行通知义务,虽然开发商存在迟延通知的行为,但胡先生当时并未请求解除合同,其于今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胡先生的解除权已消灭。

如此看来,胡先生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了。

2、但在胡先生看来,开发商提交的《EMS快递底单》并无收件人签名,也无物流记录,故该凭证无法证实开发商已实际邮寄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通知》。而且开发商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能力与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如两套商品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其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那么,本案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哪一方呢?

首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但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开发商指定。

根据银行回函可知,自交房之日起至今,其未受理过胡先生与开发商提交的办理按揭贷款面签的相关手续。

虽然开发商提供证据证明其于12月已向胡先生送达《关于补齐资料并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通知其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及时间等,但并不是签收联,并没有“已验视”印章,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先生已经签收该通知,应当认定开发商的通知义务尚未履行到位。

其次,根据胡先生提交的机票及涉案房屋照片,以及其于今年3月向开发商邮寄《催告函》,主动要求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证实其因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事宜,主动前往房屋所在地予以协商。

故开发商辩称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是胡先生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剩余房款是按揭贷款,因开发商不积极配合造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责任不在胡先生,故胡先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不构成违约。

3、胡先生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前所述,本案造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并不在于胡先生,并且开发商与银行就涉案项目的贷款期限已届满,胡先生已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故胡先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虽然直至今年3月,胡先生尚通过函告方式与开发商对办理按揭事宜进行磋商,但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合同解除期限,故胡先生于今年5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没有超过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主张。#我与宪法40年# #广西#

各位老板,你们山西运城,内蒙古通辽地区的可以发货吗?

这两天天猫山西运城,内蒙古通辽各有一单,要打单发货,显示您当地疫情影响无法打单发货,暂时发不了。要报备还要提交图片凭证,相关不可抗力社会公告链接。

是要打单发顺丰快递的,百度一下,通辽5-8号基本都是新增一个,运城7号3个,8号新增本土8个。运城7号晚上的订单,8号就发不了货了。发不了又没在天猫的免责地区,没发货就要被罚款。

现在疫情管控这么严格吗?出现一两个就发不了。

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疫情# #发货#

晋级课时还要注意!

这不,刚接到通知,

得要近5年课时达标凭证。

以来,

网上都有上传记录,

就不需要再交了。

而时,还没有上传,

就需要上交当年的培训原件。

这么长时间了,

原件在哪儿呢?

可得好好找找,

希望自己能保存好!

#微头条记录生活日常# #教师晋级#

郑州市惠济区的教委们:

你们好!

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你们要求学生做核检就做嘛,还那么复杂弄那么多步骤,也不知道是怕我们漏掉了一人,还是怕我们关在屋里太无聊太清闲,所以做个核检还要给安排三部曲,核检接龙——上传核检电子凭证——上传核检结果,我知道安排这一步又一步的前后连贯起来不就是提醒催促生怕我们漏掉了一人吗!

现在全网都在怒责核检公司弄虚作假大捞资本搞得民不聊生,我不知道你们这样让我们配合是为了什么?真不愿意把你们朝那方面去想。关于校方和教委强制要求我们每人核检的规定我在前段时间已经请求老师通过学校再转达给你们的时候,我们所处的村委也都再三提醒没有必要不做核检,村里的通知和警示我已经用截屏的方式提交到孩子每日核检结果的作业里了,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尽管这样,你们仍然不厌其烦的层层加码加压要求我们做这做那,真的是苦不堪言啊!

孩子们在家上网课,足不出户的有必要吗?偶尔我的孩子们即使没去做核检我也是提交了我们大人的结果,我们不愿也不敢去做核检的原因我当时已经用三点归纳了,附上核检三怕:

一怕核检过程中有感染的风险

二怕与阳性或密接的人同管被牵连

三怕核酸检测公司为了资本弄虚作假无辜隔离

这每一点都是我们惶恐的原因,到现在我们身边的熟人因为感冒有点异常被拉去集中隔离的地方出不来还苦不堪言,因为在那里没有安全可保障,不知道哪一个是真阳,人家只是正常的感冒有点异常而已,弄一块儿是不是很危险了,而我所知道的拉走的一大部分人,就是所谓的密接,到现在全都是阴的,就这种情况,之前都跟你们反应过,相信校方已经把我们的苦衷转达给你们了,可是你们仍然还是高高在上,我行我素,加码加压,那我们只有配合呗,没有办法,孩子不是在你们手中吗?就像网上所说,手中有人质,不得不服从!但是我们配合了,请你们不要为难我们,一个步骤接一个步骤的,上传一个结果就行了,难道我们还会去造假不成!

“存单上显示我存了21000元,凭啥说是伪造的?”山东青岛,任女士在银行存了21000元五年定期存款,没想到去银行取款的时候,银行竟然称不存在该笔存款,存单记载不实,拒绝给任女士支取。任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任女士早些年在保险公司购买了20000元人寿保险,几年后,保险公司给任女士返还了21264.1元。任女士随即将该笔钱取出,在银行存了21000元的五年定期存款。

不料,任女士竟然将该笔存单遗忘,直到十年后在整理家的时候,看到存折才想起存款,就立即去银卡取款,没想到银行竟然说该存单记载是伪造的,拒绝给任女士支取。

随后,双方都选择报警,但警方经过调查,也查不清存单到底真伪,就建议任女士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随后,任女士就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记载支付存款及相应的存款利息。

银行收到任女士的起诉状后,认为任女士的存单虽然是真的,但存款记录是伪造的,拒绝给任女士支取,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事发当日,任女士分别取款21264元和存款21000元,二者在字体大小、格式、用墨深浅等方面用肉眼看都存在显著差别,而任女士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换句话说,该存款记录就是伪造的;

第二、任女士持有的是活期存折,依照金融法律法规,活期存折不能用于定期存款。即使任女士确实存了5年定期,但是到期后不支取,直到十年后才取款,存在很大问题;

第三、银行按照法院调查令,调取了当年所有营业记录,没有发现该笔存款记录,如果任女士当年存入该笔款项,银行电脑系统是会有记录的,且该系统一般银行员工都无法更改;

第四、任女士自称是当年自己去银行存款的,但经过调取当年存款档案,是任女士委托他人办理的,所以不排除任女士记错的可能性;

任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她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据材料及保险公司返还21264.1元的转账证明;

第二、她取款21264.1元,后面注明的工号为3702410,存款21000元后面注明的工号为3703870,说明不是同一个银行员工办理的,不同员工使用不同打印机存在差别也是可能的;

第三、她之所以没有到期去银行取款,是因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把这21000元定期存款忘记了。何况,银行又没有规定存款到期必须支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持有人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任女士持有的存单显示的1-4项交易记录与该行出具的该账户交易明细的1-4项内容相吻合,且涉案存折的1-4项交易记录所用字体、墨迹等并不完全统一,所以银行以此判断任女士存单显示存款记录伪造,没有证据支持。

另外,任女士对自己的存款来源、存取记录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反观银行仅仅以打印记录作为反驳,且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任女士21000元存款及相应的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上级人民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青岛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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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福建人注意了!跨省异地就医下月起有八大变化……】跨省异地就医,一直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据省医保局消息,下月1日起,跨省异地就医将有八大变化。

(变化一:结算范围扩大)除了原有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中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新增了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上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变化二:就医更加便捷)下月1日后,跨省异地就医更加便捷:备案渠道进一步拓展,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闽政通APP、“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支持自助备案服务,参保人员可以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异地就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到外省就医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在备案地统筹区范围内,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少数无住院部或未开通门诊联网的医疗机构除外)。

可持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可凭医保电子凭证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变化三:备案有效期不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

(变化四:明确报销政策)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标准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变化五:享受双向待遇)为满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因探亲等原因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变化六:方便急诊抢救)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按照参保地的有关待遇标准,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

(变化七:允许补办备案)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在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变化八: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可在就医地直接刷卡结算,无需先行自费再申请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 #福建头条#

编辑|钟炳祥

来源:福州晚报

注册个亚马逊账号,欧洲站KYC审核要对公账户的综合信息查询凭证,我们的对公账户开的是宁波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问了2家都没有这个文件,所以就上传了宁波银行的对公账户对账单等信息,没通过,又上传了建设银行的对公资料,又没通过,真邪门了,群里别的小伙伴说要中国银行的综合信息查询凭证才好通过,搞不懂难道这个还别的银行搞不了?我们又无法开中国银行的账户,目前欧洲站处于冻结状态,怪自己运气不好,稍晚点注册的卖家碰到的验证资料都是要一证一码,简单多了!

有条友知道还有啥办法能代替这个中国银行综合信息查询凭证的吗?个人去中国银行开个卡弄个个人综合信息查询凭证可以吗?

另外这注册的亚马逊账号是一个邮箱13个站点一起开通的,如果欧洲站最终KYC审核通过不了咋整,会影响其它站点吗?

[大哭]

【转账记录+借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案件+发现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综合审查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所有人 

从今日(周二)起不再查验学生的核酸检测凭证,不再要求学生提交,请各位家长知悉。

终于有一件暖心的事儿了[泣不成声]不容易啊!愿我们都好好的[比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收到通知,反正我是收到了:

通知:

从今日起不再查验学生的核酸检测凭证,不再要求学生提交,停止统计。

还有,小区今天不做核酸了!

看了看日期,今天是11月29日,看来解封是不可能的了,没有24小时核酸证明,哪里都去不了,还是老老实实在家待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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