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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举报信用社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诉银监会

时间:2020-01-23 14: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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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举报信用社贷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诉银监会

江西上饶,周女士通过银行揽储员段某在银行存款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然而周女士持存单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告知存单是假的,拒绝兑付。周女士不服,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金及利息。(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的这样的,周女士所在农村比较偏僻,很长一段时间内,银行为了吸收存款,都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揽储,具体操作为储户将资金交给揽储员,揽储员给储户出具存单,之后将资金交回银行。

周女士的存单也是这样的,周女士给揽储员段某交付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利率为3.3%,存单虽然是手写的,但上面却盖有银行的业务公章。

然而存款到期,周女士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告诉周女士,段某已经被他们开除,银行没有收到段女士的存款,换句话说,周女士持有的存单是假的,因此拒绝兑付。

周女士不服,向当地银监局投诉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兑付存款27000元,利息891元,理由为:

第一、她与银行已经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段某以银行的名义上门揽储,其行为代表的是银行而非个人;如果段某是个人行为,那么段某应以个人名义向她出具借条,而不是出具盖有银行公章的存单。

第二、段某向她揽储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她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即使段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上门揽储是我国基层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银行实践经营活动,并不是为法律所规定的无效行为。

本案段某以银行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且出具相关冠以银行名称、盖有银行印章的空白存折、存单,足以使储户相信段某的行为属于有代理权的经营活动,其相应的代理行为应认定有效,故她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为此,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他村民的证人证言,证明段某经常到该村向村民揽储,多位村民之前向段某办理过存款业务。

第四、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单位,对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

第一、周女士持有的存单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发时段,银行已经将存单全部改为机打,不存在手写;

第二、周女士诉称其在家中将现金交给段某,但给钱多少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且事后段某并未将款项交给银行,更没有补办手续,该行为不符合存款规定及一般常识;

第三、周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周女士持有的存单上面没有盖业务单,没有出纳、复核、记账人签名。段某签名真实性无法判断。

第四、该案发生时,银行已经停止上门揽储,且段某因长期旷工已经被开除,与银行没有关系。为此,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开除段某的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存款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储蓄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并由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但周女士在家办理“存款”不符合行业规定及一般常识,自己有较大过错,且段某向周女士出具的存单仅有业务公章,没有单位公章,没有会计签字盖章,不符合存单规范,段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既要审查存款凭证的真实性,也要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具体到本案,周女士持有的存单凭条虽然不是机打存单,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存单系伪造或变造,且周女士对存款凭证的取得作出了合理的陈述,不过因涉案款项最终并未以存款形式转入银行,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女士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存款储蓄关系。

不过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印章、存单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未能加以防范,对周女士无法主张兑取存款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事,周女士作为存款人,理应知道存款手续须通过柜台办理,其在段某上门揽储时将款项交给段某办理存款手续,客观上造成段某截留存款,并导致自己不能向银行兑取存款,亦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周女士和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来源:颜回说法

借呗不给协商,打银监会的投诉电话有用吗?我看了合同放款银行是光大银行!

向中国银监会投诉

美好生活WL

老人捡废品存14万,去世后存款却被银行冻结

01:13

网贷信用卡逾期被骚扰、恐吓?

这5个投诉平台,一定要记牢啦!

一、到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

二、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平台投诉举报,注意举报的内容,高额的利息,砍头息,强制保险费或者是不明的服务费等。

三、如果对方进行上门催收,行为恶劣,直接报案。

四、涉及信用卡打114查询本地银监局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条件允许,直接去当地的银监会面谈,面谈肯定效率更快,也更有效。

第五、如果遇到电话骚扰或者非法短信的时候,可以向工信部的12300或者12321举报中心投诉

知法、懂法,方可守法、用法!

《民法典》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套法律常识,从你出生到到工作到结婚,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都离不开这部法典,它涵盖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而《法律常识》这本书更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必备,就像字典一样,放在家里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查一查,书中有几百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和家里的长辈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不用再求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民法典➕法律常识,都放在下方了,拿去看看吧,建议必备。

民法典➕法律常识全套

河南商丘,高某在信用社购买了1万元股金,一直正常分红。可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后,商业银行突然以高某所持股金证是假的为由,拒绝给高某分红。

高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业银行退还10000元股金,并支付相应的分红,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多年前,当地农村信用社发布信息,鼓励人们购买股金。高女士家庭经济状况不错,就购买了1万元股金。信用社每到年底也正常给高女士分红。

可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以后,高女士再也没有收到银行的分红。高女士开始还以为银行刚刚改制,成本较大,暂时不分红。但是高女士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他们都收到了银行的正常分红。

高女士非常奇怪,就到银行咨询,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高女士,他们在分红前,查询了银行系统,没有发现高女士的入股记录,因此就没有给高女士分红。

随后,高女士从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口中得知,信用社前负责人将许多村民入股股金挪作他用,虽然给予分红,但是没有记入银行系统,现在因无法偿还相应资金,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高女士认为她将1万元交给信用社,信用社负责人私自挪用,是信用社的责任,她没有任何过错,遂向银监局投诉反映,但是银监局建议高女士走司法程序。

随后,高女士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业银行退还1万元股金并赔偿相应的利息,理由为:

第一、虽然银行系统没有入股记录,但是她确实给信用社入股,之前的分红记录就可以证明她的入股事实;

第二、她持有的股金证上盖有信用社印章,该印章是真实的;

第三、信用社负责人作为银行员工,私自挪用银行资金,银行监管不到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现在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继承了信用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她的股金及分红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

商业银行则辩称:

第一、他们银行确实继承了信用社分所有权利和义务,但是在银行账单上并没有高女士的入股记录;

第二、银行从未收到高女士的入股资金,其资金被信用社负责人挪用,高女士应该找信用社负责人索要。

第三、高女士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事实来说,高女士先后三次,将1万元存入了信用社,该信用社还出具了股金证,并且在股金证上还加盖了相应的公章和理事长的印章,经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该股金证和印章真实有效。

因此,高女士和信用社存在合法的入股关系,信用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第二、《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刑事判决中,法院也认定信用社负责人侵犯的是信用社的合法权益,追缴的资金也返还给了信用社,因此,信用社自然应当给予高女士支付本金及利息;

第三、目前信用社已经改制为商业银行,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信用社前负责人侵犯了高女士的权益,应当由信用社负责,现在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继承了信用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对高女士分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商业银行支付高女士1万元股金及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商业银行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商丘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遭遇暴力催收怎么办?

1.保留好证据(录音,短信,录像等)投诉欠款平台

2.到黑猫平台投诉

3.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直接举报

4.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5.银监局投诉

各个银行与银监会对接的投诉电话

江西上饶,周女士通过银行揽储员段某在银行存款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然而周女士持存单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告知存单是假的,拒绝兑付。周女士不服,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金及利息。(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的这样的,周女士所在农村比较偏僻,很长一段时间内,银行为了吸收存款,都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揽储,具体操作为储户将资金交给揽储员,揽储员给储户出具存单,之后将资金交回银行。

周女士的存单也是这样的,周女士给揽储员段某交付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利率为3.3%,存单虽然是手写的,但上面却盖有银行的业务公章。

然而存款到期,周女士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告诉周女士,段某已经被他们开除,银行没有收到段女士的存款,换句话说,周女士持有的存单是假的,因此拒绝兑付。

周女士不服,向当地银监局投诉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兑付存款27000元,利息891元,理由为:

第一、她与银行已经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段某以银行的名义上门揽储,其行为代表的是银行而非个人;如果段某是个人行为,那么段某应以个人名义向她出具借条,而不是出具盖有银行公章的存单。

第二、段某向她揽储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她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即使段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上门揽储是我国基层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银行实践经营活动,并不是为法律所规定的无效行为。

本案段某以银行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且出具相关冠以银行名称、盖有银行印章的空白存折、存单,足以使储户相信段某的行为属于有代理权的经营活动,其相应的代理行为应认定有效,故她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为此,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他村民的证人证言,证明段某经常到该村向村民揽储,多位村民之前向段某办理过存款业务。

第四、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单位,对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

第一、周女士持有的存单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发时段,银行已经将存单全部改为机打,不存在手写;

第二、周女士诉称其在家中将现金交给段某,但给钱多少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且事后段某并未将款项交给银行,更没有补办手续,该行为不符合存款规定及一般常识;

第三、周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周女士持有的存单上面没有盖业务单,没有出纳、复核、记账人签名。段某签名真实性无法判断。

第四、该案发生时,银行已经停止上门揽储,且段某因长期旷工已经被开除,与银行没有关系。为此,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开除段某的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存款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储蓄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并由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但周女士在家办理“存款”不符合行业规定及一般常识,自己有较大过错,且段某向周女士出具的存单仅有业务公章,没有单位公章,没有会计签字盖章,不符合存单规范,段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既要审查存款凭证的真实性,也要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具体到本案,周女士持有的存单凭条虽然不是机打存单,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存单系伪造或变造,且周女士对存款凭证的取得作出了合理的陈述,不过因涉案款项最终并未以存款形式转入银行,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女士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存款储蓄关系。

不过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印章、存单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未能加以防范,对周女士无法主张兑取存款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事,周女士作为存款人,理应知道存款手续须通过柜台办理,其在段某上门揽储时将款项交给段某办理存款手续,客观上造成段某截留存款,并导致自己不能向银行兑取存款,亦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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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负债# 今天是某邮逾期的第四天,一个上午接了他们两个催收电话,找我核实我的情况,一直叫我找朋友去借钱周转还给他们,家里朋友知不知道我欠他们钱,如果12点没有看到还款就会联系单位和紧急联系人核实我的情况;听到这我就火了,虽然说欠钱是我不对,我也会想办法还,只是目前我遇到困难了,但是我没有欠他们命,一上午被他们搞的无心上班,再说欠款是我个人的隐私,我没有失联,每个电话都有接,每个电话都在威胁恐吓说联系单位和紧急联系人,其实我不怕他们联系谁,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也不是很好我不想让他们知道,让他们过于的担心。就算知道他们也没有办法给我处理。我也主动与平台协商多次,每次说会登记,但是根本就是不作为。后续如果继续威胁,我也会向银监会投诉,贷款年化利率高于24%,存在不合理贷款利率,暴力催收…

求助一下。我弟弟,被农商银行的贷款经理伙同贷款中介骗了,应该怎么办。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贷款中介通过附近的的人加到我弟弟,称通过身份证满21岁就能贷款8万。先息后款。我弟弟没有任何资产。然后说我弟弟过不了审,又让我弟弟找到银行的经理。最后稀里糊涂的在农商银行贷款8万,被中介拿走了4万,还转了一年的利息款。这个应该报警,还是银监会举报,还是工商投诉

明天开始停止催收……刚打电话给我了。大家有同样烦恼的可以打银监会电话投诉。

#315消费者防骗指南#可以通过12315进行金融投诉?怎么投诉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建议可以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3.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最后,网上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的信息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先支付首月利息、履约费、保证金、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起诉你违约,并威胁你赔偿巨额违约金,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生活中千万要注意提防,如果在网络上进行金融业务等,遭受对方诈骗的,建议是直接报警处理。

聚投诉和黑猫投诉以及银监会可投诉,对捷信高利贷和暴力催收公司,希望国家严惩

1可以顺着银行的意思,签下承诺函,等放完贷款。

2再向银监会书面投诉银行,说明银行强迫购房人单方面签订承诺函是违法的无效的。

“五万存款不翼而飞?”河南商丘,一位大妈跪在地上,烧着香,对着一家银行跪着哭诉。另外一位女士则手持大喇叭大声投诉。原来,这二人几个月前来这家银行存了5万块钱。过了四个月,因家里孩子结婚用钱就想取出来。

可让她想不到的是,取款时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凭空消失了。为了证明自己存过钱,这位大妈要求查看监控,谁知银行却告知:监控只能保存三个月,视频已经没了,要恢复得花20万。

据这位大妈的女儿女士介绍,这5万块钱都是父亲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一分一分攒下来的。弟弟办婚礼,才想着取出来。她的母亲不识字,存款当天是小姨陪着母亲去的。当时是想都存到存折里,但是柜台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折已自动转存,建议存到银行卡。这样,任女士的母亲就存了一年定期。

由于任女士母亲不识字,是小姨代签的。而且据回忆,银行柜台也没有给出具回单,只告诉这钱存到卡里了。

事后,银行称外墙监控视频保存6个月,营业厅内的只保存3个月,都是按照规定保存的。银行通过调取墙外监控发现,任女士的目前确实背着一个黑色小包进入过银行营业厅。但是无法看到存款过程。随后,银行为了查清事实,请专业公司恢复视频,但效果不太好。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相关情况正在处理中。

对此,有的网友认为银行现在出问题越来越多,希望银监会好好整顿。同时,也不相信这位大妈是在讹人。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会不会是监守自盗,现在这种人多的可以用火车拉了。工作人员干几年搞到钱就辞职拉倒。

也有网友呼吁,哪位好的律师可以帮这位女士要回钱!警方也一定要还一个公道。

一、这位大妈讹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位农村大妈,60多岁了,不识字,本地居民,长期在此居住。你要告诉我,她实际没存这5万,诈称存了5万来讹银行。你信不信我不管,反正我是不信。

笔者就是土生土长农村人。农村的人,尤其是老人,都喜欢攒钱存钱。一般没有在家存放大额资金的习惯,有多少都存起来,一般都喜欢存成定期。而且这里,任女士也说了钱是父亲打工挣回来的,四沓用纸包着,一沓用线捆着。这其实说明了钱款的来源,这也是很重要的证据。

二、这个钱银行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民法的规定,钱存到银行里,这就形成了储存合同关系或者是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义务按照客户指令出款。但现在问题是怎么证明钱已经存到银行了?

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则不认定举证事实。那任女士想要回钱,应当举证钱款已经存到银行,那这里的监控视频很重要。

目前的监控可以看到任女士的母亲存款当日拿着黑包进入了营业厅。到此,任女士的举证责任实际已经完成了。

这是因为,银行作为储蓄存贷的专业金融机构,主要经理的就是存款取款的专业业务,其业务熟练程度、内部操作都要强于储户。同时,银行内部布设许多监控设备。当客户进入银行的那一刻,银行应当监控到了客户的一切行为,就应当对客服负责。

由此,不能让储户证明内部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合规,存款当日是否有相关业务痕迹。也不能让储户举证任女士的母亲进入银行后到底存没存款?办了什么业务?办了多久的业务?相反,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就此举证,如果银行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任女士目前5万元。

三、银行柜员有没有可能监守自盗?

实话讲,在现实社会中,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年的工行南宁分行就出现了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案例。事后查明,银行内部员工为牟取利益,办理业务时告知客户需设定指定密码。又用事先伪造的大额存单,在封存的时候将真实存单调换。再以核验身份为由,让储户上交身份证。这样密码、存单、身份证都有了,直接将钱款取出。

各种案例证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熟知内部管理程序的便利,通过伪造、盗取、替换和欺骗等手段恶意挪用客户资金。本案例中,是不是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这个还有待警方的调查。

另外,也有网友问是不是有可能出现了银行失误?这个可能性应该不大。这是因为银行内部存款取款业务都有严密的操作程序和复杂的核对审查机制。如果出现了收取5万元,而没有存到卡里,当天可能就会发现。

那真相到底是什么?您怎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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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回应“储户称5万存款不翼而飞”#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总算弄清楚了催收为何喜欢在周六周日打电话骚扰

银监会投诉举报电话12378的受理时间是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受理,也没有人接听电话,只是自动语音提示工作日再来电话举报投诉!

所以催收公司往往采取避开银监会投诉举报受理时间进行爆通讯录等电话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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