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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买房影响银行 银行担保人会影响自己贷款买房

时间:2020-11-01 2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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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买房影响银行 银行担保人会影响自己贷款买房

退休后,想买三年前打算购买改善性的住房。由于手头资金不足,计划在银行按揭买房。打听多家银行,都以人已退休为由不能办理贷款。不知是房地产不景气的原因,还是因为银行主动提振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突然接到银行的电话,说退休的人也可以贷款买房,但要提供足够的担保。问题在于,因为要开征房产税等原因 ,我们已经放弃了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打算。即使现在退休的人可以贷款买房,我们也只能走着瞧了。

不要做担保,不要随意抵押房子,现在生意难做,最后房子被银行收走

银行在交房问题上,事实上属于交房担保人!开发商交不出房,应该追究银行的责任。

翱翔天际的鹰

集体断贷背后,是银行监督责任的缺失。可悲的维权方式,却放跑了最该负责的人!这几天,全国财经类新闻关于房产烂尾,业主集体断贷的新闻层出不穷。一时间,各种争论无数。举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没素质的老太太非要闯红灯过马路,两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了避让发生追尾,两位车主大打出手头破血流,而始作俑者老太太却已消失不见。案例不同道理却高度相似。业主们集体断供银行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银行已经替业主将大头尾款支付给了开发商,业主们一旦断贷,银行必然会背负沉重的损失。而业主们也确实生活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与你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前提是我收到的必须是一个如期交房且建筑质量合规合法的完好建筑。银行作为业主在按揭期间房屋的实际拥有人,理应比业主更加关切房产工程的进展及房屋正常交付责任的履行。而银行目前只是一味的催逼业主还贷,却忽略了自身对开发商责任缺失的监督,确实有失公正。因此,购房业主们作为三角关系中最弱势的群体,采取集体断贷,并非一味的无理耍赖,实在是无奈之下采取的一种可悲维权方式。在此情况下,银行还一味地以不良征信威胁业主实在是既不明智又不理智。造成这一恶果的罪魁祸首正是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在法制意识与追责手段日趋完善的今天,银行与业主应该联合起诉开发企业并冻结开发企业所有的资金及关联资产,双方理应冷静的协商如何互助减少双方损失,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伤害的银行与业主不能再继续扮演相互伤害的角色,却放跑了个人生活品质奢华社会责任缺失的开发商。

楼盘烂尾

最高法判决:不应该全让购房人承担!

最近很多期房都停工了

多地的业主出于无奈地选择“停止月供”来制裁开发商和银行。

其实这种行为在的时候就出现了

并且最高法院的态度是: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下图是判决文书,感兴趣的可以仔细看一下

最好是不要单方面断供,而要联合起来,走法律途径先进行起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合理合法地断供。

毕竟有先例,最高法的判决文书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多地烂尾楼业主公告“强制停贷”#

我不懂法律,既然装修肯定有房子,代款时肯定有担保银行才能放款,让你们搞得乱七八糟的。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

“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朝律夕拾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银行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

1000多户业主无家可归,所有购房款被转移,购房者的利益谁来保护?掏空了几代人积蓄!还要背二三十年贷款债务!新房烂尾遥遥无期!欲哭无泪!换位思考!谁受得了!!!

是谁允许预售,就应该起担保的功能,是谁进行了贷款,也同样应该起到担保的义务,哪有只受益不承担风险的道理?

房子不完工,没交付,银行的钱就不能支付给开发商。如果银行提前把钱给了开发商,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业主绝对没有理由承担烂尾的风险,钱给开发商是银行风险评估不够,凭什么让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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