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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合同和银行质押 购房合同可以作为民间借贷质押吗

时间:2024-04-09 0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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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合同和银行质押 购房合同可以作为民间借贷质押吗

福建海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展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收益权质押 出质登记 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买或变买,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 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 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 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辩称: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法院经审理査明:,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10月 22日,长乐亚新公司成立。该公司系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3月 24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 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借款期限为,自3月25日至3月25日;还就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作出()榕民初字第661 号民事判决: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 714 764.43元及利息(暂计至8月21日为 2142 597.6元,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长 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 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3 640元;三、福建海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 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宣 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闽民终字第87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栽判审判人员:何忠、詹强华、朱宏海)

#渤海银行称28亿存款被质押储户其实知情# 既然是“罗生门”,那就意味着当时双方每次都会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盖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所以我们就看到了这种奇怪的现象,当时双方都是隔空喊话,每次报漏的信息都非常有限,那么济民药业到底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做了一个什么业务呢?除了协议定期存款33亿,在背后还有什么隐藏呢?

现在渤海银行也有发声,南京分行综合管理部的副总表示,剂民药业也不是那么无辜的,他是知情的。但是企业到底知情什么呢?后面是隐藏着一个定期存款质押担保,华业石化开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呢?还是隐藏着一个定期存款质押担保,华业石化委托贷款业务呢?其实渤海银行是知道事实到底是一个什么?但是很有可能他不敢说呀,因为如果说出真相,有可能揭开银行业的一个潜规则灰色业务。也有可能将自己的违规大白于天下,未来不论是法律诉讼还是银保监会处罚,都将处于很不利的位置。

但是如果姑且我们双方讲的都相信,那么形成的事实就是,济民药业财务部人员以及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人员现在都是三缄其口,不敢将真实情况说出来。另外在4.5亿存款被划扣的背后,有可能银行留存的那一套资料,公章和材料都涉嫌造假。所以才形成了现在这个扑朔迷离的情况,而且出来发声的是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综合管理部干部,而不是银行内审人员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这非常耐人寻味。因为不论如何银行涉嫌违规,相信综合管理部的干部是没有涉及此事的,所以他才能说两句。

银行等金融机构,最是不喜欢将丑事外扬的,以为将事情捂住盖子,内部消化解决是对银行声誉的最好保护。但其实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原来的处置方式已经不适用了。如果想取得客户和民众的信任,该面对的一定还是要正面面对。危机公关绝不是躲避隐藏和掩盖。而且现在人都知道,在这一单28亿的事件中,渤海银行肯定是有着涉嫌违规之处,甚至下面的操作和审批人员都有着违法之处。这么大的事件,能捂住吗?头条热榜

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依据

银行操作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属于法定权利质押的范围。

以应收账款出质权利质权,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由于应收账款本身只是一项合同权利, 以应收账款出质权利质权必须以用作质押登记的基础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为前提,如果基础合同关系无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当然无效。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决定应收账款质押本质系权利质押。

3、《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点评】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都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以便防止借款人将应收账款债权二次质押。

最高法院:银行可通过法院向借款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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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终1324号,鞍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鞍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一审被告: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鞍山五环大酒店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贷款提前到期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鞍山五环大酒店不存在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据此,请求二审: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二、依法改判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违约并赔偿鞍山五环大酒店经济损失100万元,或者发回重审。

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鞍山五环大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鞍山五环大酒店的保证人阳光实业集团主营的寰球大酒店经营状况恶化、财务状况困难,且保证人阳光实业集团违反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本案北京五环酒店的全部股权为施泰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据此,交通银行鞍山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诉请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归还案涉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二、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关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诉请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归还案涉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问题

案涉环固14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是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和鞍山五环大酒店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自3月开始,鞍山五环大酒店未能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3月21日当期还款金额。后双方为继续履行合同,签订补充协议1,延期至3月21日支付;鞍山五环大酒店在补充协议1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陆续签订补充协议2-5,均对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的偿还作出约定,但该补充协议并未限制和排除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

根据本案事实,虽案涉贷款期限为自3月21日开始至2024年9月21日止,但自3月开始,鞍山五环大酒店即未能如约还款;截至补充协议5约定的3月21日还款时间,鞍山五环大酒店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案涉贷款合同第9.1条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即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结合鞍山五环大酒店上述逾期还款的事实,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要求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还款的诉讼请求,合同依据充分。另,在案涉贷款存续期间,鞍山五环大酒店的保证人阳光实业集团于12月8日将其持有北京五环酒店的全部股权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且该股权已被司法冻结,该行为亦符合案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对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要求鞍山五环大酒店提前归还贷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法律及事实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案中,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于11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向鞍山五环大酒店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一审法院于7月30日向鞍山五环大酒店、阳光实业集团、盛利、刘艳、盛平、孙宏、盛渤晗、北京五环酒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一审法院将贷款提前到期日认定为7月30日,并无不当。

二、关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问题

鞍山五环大酒店主张,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对鞍山五环大酒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鞍山五环大酒店遭受重大损失,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应承担100万元违约赔偿责任。如前所述,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院对鞍山五环大酒店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目前民营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除了提供抵质押或担保之外,一般还需要股东和法人代表签署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股东或法人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不少银行还要求其配偶签署无限连带责任协议,而不管配偶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或者贷款是否用于家庭开支。

“让一个与这笔贷款使用毫无关系的人承担风险不合理,不符合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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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签字担保,使得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屏蔽被打破了,很多民营企业家由此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甚至引起严重的家庭矛盾,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初衷。

建筑企业的好消息,山东省率先发文,“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

可以说这一举措走在全国前列,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短期资金链问题,但是后期若果建设单位付款不能按时履约合同,估计到时候建筑企业将面临多重负债,建筑企业把资金风险都转嫁给施工企业了[捂脸][捂脸][捂脸]

《民法典》下的抵押与质押

(一)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也叫“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方。

通常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抵押权即设立,但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主义”,需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有效设立。

(二)“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不动产不能质押,可以质押的财产动产,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民法典》新规】

变化一: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扩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允许抵押

原《物权法》明确规定耕地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在禁止抵押的财产中,删除了“耕地”禁止抵押。

(二)私立学校、医疗机构的教育、医疗设施可以抵押

原《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从设施功能出发一体把握,无论公办、民办,均认为是社会公益目的设立,一概禁止设立抵押。《民法典》第39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禁止抵押。”从条文修订,可以清晰看出立法目的的变化。营利性法人的医疗、教育设施可以抵押。

变化二: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得到确认

此次《民法典》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第406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处分,也就是民间俗称的“带押过户”,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仅需有效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明确“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变化三:抵押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以均衡保护

《民法典》第404条将《物权法》第189条确定的动产浮动抵押中买受人权利保护的规则适用到一般动产抵押,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动产买受人得以优先于抵押权人得到保护。从常识出发,维护买受人基于日常生活观念的最基本信赖,是立法政策充分体恤现实的表现。

今天完成了一笔10300元的贷款[汗][汗][汗]#存单质押贷款、个人经营贷款、银行助力小微企业#

好兄弟在山西太原某银行上班,这个月银行下任务:6月底前,每个人完成5笔10000元的小微企业存单质押贷款。这可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打脸],你说谁一天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自己存个10000多的定期,再质押了往出贷10000?脑子有毛病[石化]

朋友也没办法,给我打电话,兄弟过来帮忙完个任务!咱自己兄弟,这忙得帮啊,拉上老婆,拿上结婚证、户口本,去了两趟,签了一大堆合同,总算帮兄弟完成了20%的任务[捂脸]。

存款12000,存1年利息258元

贷款10300元,11个月利息436元,年华利率4.62%

还得倒贴178元[恐惧][恐惧][恐惧]

银行的这波操作真是[666][666][666],让人不得不服[赞][赞][赞]

他们银行像他这样要完成任务的人有大概800多人,每人5个,这不就4000多笔存款+贷款了吗。以我这笔为例(最低标准):存款有了4800万,无风险贷款4120万。领导肯定会在年终总结会上大吹特吹:咱们银行今年完成了xx存款,xx贷款,助力了xx家小微企业![鼓掌][鼓掌][鼓掌][鼓掌][鼓掌][鼓掌]

大家说,这到底是银行助力了小微企业发展,还是小微企业助力了银行存款、贷款双增长?

许家印薅了一次资本主义的羊毛?知情人士披露,恒大集团及其离岸债权人已就推进重组谈判达成协议。恒大物业有逾人民币134亿元/21亿美元的存款,为第三方提供的质押保证金,已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恒大的负债折合逾3000亿美元。苹果公司一年利润也就1000亿,这恒大债务给苹果也得还三年才能还清!

#普法行动# 保证人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向银行出质,质权设立前该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瑕疵,银行在签订质押合同和办理质押登记时未尽审查义务,则案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无效,银行对案涉应收账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民终764号

格力电器

股价如期的下跌。

月线8连阴。

再跌几天。

珠海明骏质押的股份就需要补充担保了。

如果不能。

会发生什么?

还真的会被银行收回股份进行司法拍卖?

收回银行贷款和利息?

虽然没有平仓协议。

但是。也还是有点扣人心弦的。[害羞]

借钱投资和上杠杆属于一个性质。

无非大小而已。

不容易啊。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

即需要看对。这本身已经不容易。

还需要闲钱。这也依然不容易。

还需要长时间的闲钱来应对市场。

更不容易。

即使看对。想要成功。

也依然千难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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