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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我国的下列会计规范中 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层次的是

时间:2020-08-31 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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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我国的下列会计规范中 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层次的是

“压岁钱到底归家长还是归孩子?家长可以用于支付学费吗……”湖北武汉,朱女士这几天过年大扫除,竟然翻出7年前的压岁钱保管合同。面对女儿的追问,果断表示:“给你交大学学费了!”

朱女士介绍,当时为了让女儿学会理财,才签订了这份协议,爷爷还是公证人。没想到竟然时隔多年后,还能找到这份合同。

因为合同放在书桌下面的玻璃下面,只不过因为上面还有装饰品,之前没有找到,朱女士还以为丢了。当这份合同再次出现时,险些爆发‘家庭危机’,女儿追问这笔钱的下落,朱女士只能告诉她已经给她交了大学的学费……

(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武汉头条#

又到一年一度的春节,按照我国的传统风俗习惯,长辈为了喜庆都会给孩子红包作为压岁钱,传统观念认为压岁钱就应该交由家长保管,并且家长将压岁钱用于支付学费等等都是很正常的操作,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

第一,首先要解决,压岁钱到底是归小孩所有的、交由家长来保管,或者是归家长所有?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压岁钱就是长辈向晚辈的赠予物,至于说,赠予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是要求赠与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在于意思真实,同时受赠予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8周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已满8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赠与其实就是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换句话说,长辈给晚辈压岁钱需要分情况看待,如果晚辈年龄不足8周岁,需要父母同意接受才符合赠与的法律构成要件,赠与行为依法有效。而如果晚辈年龄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这种情况下,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赠与行为就依法有效。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8周岁以下还是8周岁以上,不用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压岁钱的对象是孩子本身,接受了(不管是孩子直接接受的,还是由孩子的家长代为接受的),压岁钱就归孩子所有。

本事件中,朱女士女儿收到压岁钱时,已经在读初二,可能在13或者 14岁的年龄,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压岁钱就应当归属其所有。

第二,朱女士与其女儿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形式要件的角度来看,朱女士与其女儿签订合同,上面有甲方、乙方,总金额13000元,双方约定,甲方也就是朱女士的女儿存入13000元,约定利息650元1年,存入时间为9月20日,可以看出,在这份合同中,朱女士与其女儿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很明确,并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朱女士将压岁钱支付女儿学费是否正当?女儿能否要求返还?

有网友提出疑问,合同上并没有写压岁钱可以用作它用,也就是这笔钱必须归还,学费本来就是家长应该交的。也就是说,有人表示朱女士将压岁钱用于支付学费可能有侵害女儿合法权益的嫌疑。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实际上,父母使用孩子的压岁钱时,若压岁钱都用在了孩子身上,比如,用于给孩子交学费、报培训班或购买保险等,或者说,就像本案中的朱女士用于支付女儿大学学费等等,本质上也是用于孩子本身,可以动用孩子压岁钱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花在与孩子无关的事情上,父母则无权动用孩子的压岁钱,孩子甚至可以起诉父母要求返还相关压岁钱,比如,之前就有类似案例,法院判处支持孩子要求父亲返还压岁钱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朱女士是有权将女儿的压岁钱,支付大学学费吗?

#母亲保管压岁钱 收条写“全不归还”##压岁钱如何处置 打官司并不罕见##我的生活也是头条##武汉头条# #我与宪法40年#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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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所得,都很科学#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图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B、《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得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C、《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D、《XX省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C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属于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

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开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册款的行政处

罚,罚款的限额中国务院规定。《XX省《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属干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汕尾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邱紫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汕尾市委批准,汕尾市纪委监委对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汕尾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邱紫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邱紫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销毁证据以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超计划生育;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项目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邱紫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汕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汕尾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邱紫侦开除党籍处分;由汕尾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邱紫侦简历

邱紫侦,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广东海丰人,大学学历,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汕尾市委党校副校长,市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技工学校校长;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高级技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汕尾技师学院党委书记。(汕纪宣)

来源:汕尾清风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区别

小编总结如下[玫瑰]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的管理制度不同

公务员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服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管理。

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行政法规,管理层级不一样,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2、编制不同

体制内有两种编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行政编制人员较少,事业编制人员较多。

相对来说,行政编制比较紧缺,编制控制得也特别严格。因此,公务员招聘数量比事业单位招聘要少,选拔更为严格,上岸也更加困难。

3、晋升空间不同

在个人发展上公务员走的是行政职务路线,比如: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事业单位除少数管理人员外,大多数走的是专业技术职务路线,比如: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职称、正高职称。

相比较而言,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受外部因素制约更多,事业单位走专业技术路线,个人因素影响更大。

4、福利待遇不同

公务员走的是职务和级别工资,事业人员走的是职称工资。

相对来说,晋升职称要比职务提拔、职级晋升要容易一些,只要有业务专长、工作成绩,评上职称、涨工资不算难,很多事业人员工资要超过公务员。

其实,公务员也不一定方方面面都比事业单位要好,两者也是各有优势。公务员可能在大家眼里社会地位更好,但是事业单位也可以凭借一身本领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说一千,道一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是比较好的工作,社会认可度高、具有一定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大家蜂拥而至报考体制内的原因。

无论如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工作比较稳定,工资不菲且由各级财政保障。因此,年轻人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可以说都是不错的选择。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

办函策字〔〕3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征询意见函》(国减负办[]8)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由谁审批问题。《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城镇树木更新采伐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职权划分和地方绿化管理体制,并且专款作出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我局认为,各地根据《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由谁审批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当地适用。以上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符合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适用有关规定。

二、关于违法砍伐城市区规划区内树木由谁处罚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我局认为,对违法采伐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行为,应当分别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即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违反其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的,由该地方性法规确定的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此复。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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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发布|在聊城存在这些情形,不得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01:07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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