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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考中级会计师 广州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

时间:2020-04-28 0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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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考中级会计师 广州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

1月11日,ST广珠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有了最新进展。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代理的54位600382广东明珠投资者索赔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2法庭开庭,谢保平律师作为第一顺位律师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据谢保平律师介绍,广东明珠索赔案源于此前的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谢保平律师团队已代理了多批投资者索赔。本批次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共90位投资者的案件,谢保平律师团队代理了其中的54位,占到了批次案件原告数量的60%。

5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查明,广东明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证监会正式处罚落地后,就遭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

广东明珠索赔登记条件,ST广珠索赔区间:3月9日至4月29日间买入600382广东明珠,且在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虚构投资理财诈骗2300余万元养老钱#】至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某商业广场、深圳市某大厦等地,以“投资养老”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诱骗多名老年人购买其虚构的理财产品骗取钱财,先后骗得胡某、宁某、李某、曹某等127名(已报案)老年人投资理财款共计人民币2308.53万元。后多名被害人未能如期收到利息,且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李某退还资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编造虚假事实和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占有和恶意处置被害人款项2300余万元,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其退赔所有诈骗所得金额。被告人李某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谨记投资是有风险的,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谨记选择正规机构,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多与家人商量,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判断和了解。家庭和子女也应该加强与老年人的情感交流,守住老年人“钱袋子”。

广东省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等8户生产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和广州市合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代理记账公司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以上3人并处罚金合计3902万元。

【跑步5 0114】

今天跑了5.12公里,累计跑步到150公里,进入了中级跑者2阶段。想想,才开始有跑步这个念头开始,到开始跑,到今天,虽然跑得慢,还是坚持下来了,过程中也想放弃。感谢自己的坚持!#在头条看见彼此#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条# #激发广州新可能# #头条# #看见广州新可能# #新人小白求过百粉# #新手小白求过百粉# #从今天起记录我的# #广州头条# #冬日生活打卡季# #广州头条# #冬日生活打卡季# #从今天起记录我的#

鸿达兴业股价创新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年产五万吨氢能项目仍未落地。

1月5日,鸿达兴业(002002.SZ)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目前,广州中院尚未正式受理。

消息一出,该公司股价一字跌停,当日市值蒸发超10亿元;1月6日开盘,股价再次下跌10.14%,创四年以来新低,截至收盘,股价有所回升,报2.77元/股。

#法官之声#【一次难忘的裁判体验】“邓法官,是你圆了我和员工们近的正义梦!”已70岁高龄的何总仍执意亲自到法院当面致谢。

1999年8月,广东某集团公司拖欠广州某发展公司项目转让款840万元。广州某发展公司作为债权人一度陷入停业状态,因交不起诉讼费,只是连年上门追讨、书面发函,但债务人消极避债,一拖就拖了近。在法律规定债权最长保护期限的临近时刻,债权人终于等到了一个机会,其上级公司愿意垫付诉讼费,由此才形成了本案。但一审中,债权人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败诉。债权人不服,提起上诉。

我刚拿到这个案件时,心里纳闷:前欠下840万元的债务,绝不是一笔小数目,债权人怎么就“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呢?按照我国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案适用诉讼时效为2年,在此期间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尽管债权人一直向对方多年不断地追讨要求还债,但是从举证上来说,其中断的法定事由从书面的、直接的证据来看确实存在“硬伤”,通常被认为其证明力过于薄弱而不被采信。

经过大量搜索法律释义、论文、案例,我努力深度理解诉讼时效制度中各项规定背后的立法旨意和相关的裁判逻辑。多少个夜深人静的晚上,我坐在办公室,一遍遍地梳理案卷材料,以时间为轴线,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具体细节画出表格,在多个证据之间反复推敲和琢磨,终于从近间的事实中探索到当事人的行为习惯并寻找到个中的联系点。我发现全部的证据最终指向一个事实,即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在我撰写的这份36页的判决书中,仅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部分就占据了9页的篇幅,而“本院认为”说理部分更是长达10页,从法理到法律条款,从举证责任分配到举证程度把握,作出充分的论述。“如任由债务人消极抵赖反倒获益,显然有违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实!”

每每翻开这份精心打磨的裁判文书,我的内心总会有一种满足感、成就感在翻腾,让我体会到司法工作的快乐和意义。我更加坚定地相信,专注深耕于案件本身,才能创造出更多具有司法智慧的裁判,才能担负起新时代赋予我们法官的光荣使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邓娟)

02月18日,康美药业发布的一则公告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民事裁定书,在该则裁定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10月16日。 揭露日对于股民索赔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康美药业的揭露日认定为10月16日,将有大批股民不符合索赔条件。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已经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希望能够从有利于股民的角度来确定康美药业的索赔区间。根据目前的情况,谢保平律师认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股民可以加入索赔:1、4月20日(含)起至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600518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2、4月20日至12月28日之前买入康美药业,且在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3、4月20日至4月30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且在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4、4月30日至5月17日之间买入600518康美药业,且在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符合以上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律网谢保平了解参与索赔,参加索赔诉讼。

谢保平律师表示目前康美药业索赔案还处于广州中院审理中,还不是终审判决,谢保平律师团队将随时跟进诉讼进展。

“法律最大,而非人死为大”!广东广州,某男子翻墙盗窃,被主人家看家护院的狼狗给咬死了,事后主人家出于人道主义赔了4万元,男子家属不服,索赔66万元,协商未果后将主人家告上了法院(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早年经商积攒了不菲身家,便在郊区买了一栋别墅,但因工作需要和便于孩子上学,赵某一家常年都住在城里,只有闲来无事时才会到郊外别墅小住,而为了看家护院,赵某便养了两条狼狗,还特意请人喂养两条狼狗。

事发当天,赵某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并告知,赵某家的狼狗咬死人了,让其赶紧回去看看。 人命关天的事,赵某一刻也不敢耽搁,并在驾车回家的路上拨打了报警电话。

等其到家后,警方已经到场了,只见其院子里躺着一位血肉模糊的男子,经检查,男子早已没有了呼吸,所幸事发地有好几处监 控录像,可以还原事情的整个经过。

原来死者连某曾因盗窃,分别受到过2次行政处罚、2次刑事处罚,是一名惯偷,案发前,连某曾到别墅周围踩点,确定四下无人后,便纵身一跃爬上了别墅的围墙。

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围墙对面等待他的是两只散养的大狼狗,不得已之下,连某只好退了回来,但连某贼心不死,转身回去准备加了“蒙汗药”的肉骨头。

大概一个来小时后,连某带着肉骨头回到了别墅外面,并将肉骨头扔进了院子里,在确认狼狗被迷倒后(过了半个来小时),便再次翻墙而入。

或许是药效不强亦或是实在太痛了,连某从墙上跳下来时不小心踩到了某条狼狗的尾巴,该狼狗顿时就被惊醒了,转身就朝着连某咬去,因动静过大,另一条狼狗也被惊醒了,当即就加入了战团,将连某给咬得血肉模糊、惨叫连连,当周围的邻居赶到时,连某已经无法动弹了,他们当即打电话给赵某,让其回来处理此事。

事后经走访调查,查阅监 控录像,均证明事发时赵某并不在别墅内且别墅内也没有其他人的存在,因此警方并未立案,而赵某并未因连某是小偷,而漠视其死亡的事实,而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主动给了连某家属4万。

但连某的家属却认为赵某需要为连某的死负主要责任,向其索赔66万元,被拒绝后,便将赵某告上了法院。那么赵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来哥看法

本案中,连某家属和赵某对于连某非法入宅被狼狗撕咬失血过多而死的认定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赵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连某家属表示:

案发时两条狼狗处于无人看管的散养状态,以至于其能任意撕咬连某,致使连某因失血过多而死。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连某的死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经综合评估,赵某应赔偿他们包括丧葬费在内的赔偿合计66万元。

针对连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赵某作出了如下辩解:

1、自己所饲养的两条狼狗并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烈性犬,属于合法饲养。

2、养狗的目的是为了看家护院且事发地在自己私人住宅内而非公共场所,因此不需要采取牵引或者圈养等安全措施,更何况事发时自己远在城里,也无力阻止狼狗,因此自己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责任。

3、虽然《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饲养的动物伤人了,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同样规定了假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需要担责或者减轻责任,而连某的死,很显然是其自己的原因,因此自己无需担责。

听完双方辩解后,法院审理认为:

连某翻墙而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而赵某养狗的本意就是为了看家护院,因此狗咬连某的行为可视为“正当防卫”,因"狗非人"且案发时赵某并不在别墅内,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等犯罪的情形。

而连某明知别墅内有两条狼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理应预见被狗撕咬的可能,可其依然想入室偷盗,属于自甘风险的故意行为,符合《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而赵某所饲养的狼狗也并非法律禁止的烈性犬,因此也不构成《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必须担责情形。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连某家属的所有诉求,但连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依然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假若赵某所饲养的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烈性犬,依据《民法典》1247条规定,无论起因是什么,赵某都需要为连某的死负责。

各位朋友,我们民间一直有着“人死为大”的说法,而本案判决时却摈弃了这种说法,坚持依法审判、以法为大,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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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许诺骗取对方签订协议,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夫妻双方还应针对待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予以核实,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致使无从取得相应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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