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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4 23: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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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阜阳1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阜阳#

8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阜阳市共计12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中有2家公司被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6家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多万元(税额9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8800多万元(税额1400多万元)。例如:安徽华某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3份,金额8800.08万元,税额1496.0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613.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13.58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16家公司中,阜阳市博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虚开的金额为55.63万元(税额9.46万元),尚没有达到虚开的税额标准,但如果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也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界检刑不诉〔〕5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负责人联系B公司第十车间负责人文某某,让文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某某同意并安排会计给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万元,税额43.6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没有货物购销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文某某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如果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皖1221刑初36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约198.8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及部分税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1.案例二:马某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皖1222刑初499号

2.3.裁判结果: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才为谋求非法利益,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68376.0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才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皖1202刑初51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2260857.2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彭某作为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部分税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彭某当庭认罪认罚,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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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头条#

【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成立】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公告。

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3号)和《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皖政办秘〔〕6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1月15日起,成立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拨打12366热线或12345热线均可以进行涉税费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

阜阳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阜阳#

5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阜阳市共计有14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中有7家公司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8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至1亿多元(税额15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临泉县家某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在10月至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73份,开票金额10199.43万元,税额1543.4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8号)

1.3.简要案情:陆某某在经营阜阳A服饰有限公司法人期间,通过王某某购买了5张安徽B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99551.27元, 税款人民币84923.7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退还了全部涉案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号)

2.3.简要案情:王某甲为抵扣税款,通过他人介绍,以江西省彭泽县B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安徽B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99810.36元,税额共计175969.64元,价税合计127578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补交税款,接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二部刑不诉〔〕183号)

3.3.简要案情:A公司的木某某要求B公司的王某某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606.8元,税额84933.17元,价税合计584539.9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界检刑不诉〔〕5号)

4.3.简要案情:A公司负责人联系B公司第十车间负责人文某某,让文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文某某同意并安排会计给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万元,税额43.6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没有货物购销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文某某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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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15号

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

事由:现将本次检查的税务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限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以下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你公司12月应补缴增值税1074539.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217.76元、教育费附加32236.1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1490.79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1400179.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012.58元、教育费附加4.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8003.59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73436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05.75元、教育费附加22031.0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687.36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5434761.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0433.32元、教育费附加163042.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8695.23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832164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14.94元、教育费附加249649.2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6432.84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6955490.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584.35元、教育费附加508964.7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39309.81元。

税务机关(签章)

2月16日

联系人员:张磊、李兵

联系电话:0551-65902030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天乐路6号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部门12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 : -01-06 16 : 25 来源 : 马鞍山税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doc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法人)

录入时间:12月

录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纳税人名称 马鞍山***双语学校

纳税人识别号 523405***6371A

注册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朱某某 男性居民身份证340221********0210

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06月至09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107.97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107.9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70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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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医医院高频电刀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三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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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合税稽协通〔〕5303号

安徽鑫联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承租人 :

安徽鑫联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661448355W)为我局立案检查纳税人,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单位欠缴税款进行强制执行,拟对其名下位于经开区方兴大道与轩辕路交口东南角7#仓库房产(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06581号)进行依法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 吕玲、金亮等2人,前往你处对上述房产租赁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由于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且无法一一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文书。请你单位(个人)对我局强制执行工作予以积极配合,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供你单位(个人)与安徽鑫联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房租支付流水、账簿记载及其他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联系人: 吕玲 金亮

联系电话:0551-65166051 0551-65166050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月23日

税务已着步全国联网!目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已全部联网,下一步全国联网,只要你全国有一家公司税务有问题那么牵连全国名下所有公司!税务非正常黑户尽快处理吧!#今日天条# #头条热搜# #头条# #财经头条#

6月30日截止!抓紧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从3月1日至6月30日

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

需要办理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根据公告,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芜湖身边事# #安徽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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