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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实物会计题目 会计资格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试题

时间:2022-03-03 2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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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实物会计题目 会计资格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试题

一波多折的保险诈骗无罪案

【案情简介】

9月21日,王太极驾车(化名)与汪重阳(化名)相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太极负主要责任,汪重阳负次要责任”。王太极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名。王太极得知汪重阳轿车购买了商业保险,而其驾驶的轿车未购买商业保险,为达到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双方车辆修理费之目的,多次教唆汪重阳“自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遭拒绝。11月8日,王太极邀朋友张无忌一起再次要求汪重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重阳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斗,致张无忌、王太极及闻声前来劝阻的邹某(汪重阳之妻)三人受伤。经鉴定:张无忌属轻伤;邹某属轻伤;王太极属轻微伤。

【拉锯式的审理过程】

【第一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鄂曾都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鄂曾都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再次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轮】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太极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太极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鄂曾都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太极无罪。

【第四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刑抗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终于,繁华落幕,曲终人散~~~

【裁判理由】

1、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者怂恿指使。本案被告人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次找到汪某1,其主要目的是想协商解决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问题,对此涉事交警是清楚并许可的。王太极的行为不是教唆行为。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保险诈骗情形均是既遂行为。本案中王太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虚假的理赔主张,亦未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不成立保险诈骗。另外因不满足“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数额巨大”条件,也不能认定保险诈骗(未遂)。至于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主要是事故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成,矛盾激化升级引发争吵打斗的情况下造成的。虽然王太极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厘清各自的刑事责任,不宜以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危害后果予以评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

1,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2, 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

3, 实施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行为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立案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以上。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再婚夫妻,男方将一套婚前商品房送给女方,并办理公证,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二人离婚,离婚前夕男方将房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女主主张该房归己所有,法院判决:公证不能对抗房屋登记。

【@元二使安西 案件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初,李某经人介绍与离异的张女士再婚,为了促进双方感情,李某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一套商品房无偿赠送给张女士。

为让张女士安心,李某还带着她一起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有白纸黑字、大红印章的公证书在手,张女士觉得这总有法律效力吧!未来的生活有保障啊!

岂料,二人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在9月,李某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法院协调做工作,张女士同意离婚,但这婚不能白结、白离,她要求将此前李某赠予给她的商品房分割归自己所有。

李某却在此时提出:不可能!房子我已经卖了!

原来,在8月13日,也就是诉讼离婚前不久,李某已经将该房卖给了第三人吴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下,法院骑虎难下,到底应该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还是归买受人吴某所有?

【法院裁判要点】

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合法有效,因此房屋应当归张女士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证不能对抗房屋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的是登记主义,也就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訫产,因此,本案房屋应当归吴某所有。

法院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公证行为不具有物权变动的交力,不能对抗房屋登记。

【法律延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对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问题,也予以回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交力,故即使公证书已经载明房屋产权归你所有,但是在你未同出卖人依法到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小结】

生活中,人们往往迷信公证的效力,认为有公证机关参与,事情铁板钉钉,尤其在家庭内部处理房产时,采取公证等方式,对赠与房产的行为予以固定。

像本案中再婚夫妻,赠予房产并公证,但却因为没办理过户登记,而最终功亏一篑,值得警醒。

@元二使安西 每天分享一案例,学点生活中的法律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执行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助理王成钧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问题。至春节前,王成钧利用工作便利,先后收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所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共计折合19.12万元。王成钧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5月,王成钧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老人的房子获得了112万拆迁款,而拆迁款被她女婿领走了,于是,她就去找女婿要钱,不过却遭到了女婿的拒绝,这可把老人气坏了。

这位老人本名刘瑞英,已经60多岁了,而她的女婿叫张培朝。

在4月9日的时候,刘瑞英准备购买村里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位于东丽区新立街西杨场村,房屋面积144.8平米,并且已经与房主商量好了,约定的房价为57万。

而因为刘瑞英不识字,且年纪比较大了,所以,她就让女婿张培朝跟她一起前往房主的家里,并让张培朝代替她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同日,刘瑞英的丈夫从银行里取了475000元,再加上她手里的10万元现金,共计575000元,一次性将房款交给了房主。

之后大概过了五六年,这套房子被拆迁了,也是张培朝负责拆迁事宜,其拆迁款也陆陆续续地转到了张培朝的名下。

而在的1月份和6月份,张培朝陆续向刘瑞英转账75万多,然而,还剩下40多万的拆迁款,张培朝并没有交给刘瑞英。

因此,刘瑞英多次去找张培朝索要余下的拆迁款,但都遭到了张培朝的拒绝。

于是,刘瑞英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张培朝起诉到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刘瑞英出具了一些证据,其中包括她出钱的银行明细,这足以证明,是刘瑞英出钱购买的房子,拆迁款自然应该归刘瑞英所有。

而张培朝却辩解称,刘瑞英所出的57万元,是刘瑞英赠与给他的,而房子是他买的,所以,拆迁款本来就该归他所有。

因为刘瑞英出具了证据,而赵培超没有任何证据提供,且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也作证,房屋是刘瑞英购买的,所以,一审法院判决,112万拆迁款归刘瑞英所有。

张培朝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在二审中,张培朝认为,他是刘瑞英的女婿,购买的村里的房子应该认定为刘瑞英对女婿的赠与,即使不认定为赠与,也应该认定为借贷关系,而他已经归还刘瑞英75万了,欠刘瑞英的钱已经把钱还清了。

不过,张培朝说的话,并没有被二审法院采信。

11月2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其实,按照张培朝的说法,他是刘瑞英的女婿,而且,他们还一起在干活,所有的收入也是放在刘瑞英那里,而刘瑞英每年只给张培朝1万元的生活费,再没有其他。

张培朝应该是对妻子的娘家人管钱一事而心生不满,这才有了想把拆迁款扣下的理由。

但是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我是想不通的,张培朝是刘瑞英的女婿,确认无疑,而刘瑞英在拆迁中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利益,那么,她为什么不能赠与给女婿一些钱呢?

就算刘瑞英不愿意赠与给女婿,那就当赠与给女儿的也行,毕竟,等刘瑞英百年以后,她和老伴的所有财产,还是得留给女儿。

既然结果一样,为什么不能先留下个好印象呢?

而这次起诉,也势必会导致女婿张培朝对刘瑞英心生怨恨,恐怕,两家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开始出现裂缝了。

因此,我认为,既然是一家人,且在一起干活,经济和生活都不分彼此,钱的方面,也不要计较这么多了,大家各退一步,免得伤了和气。

案例:一起因17岁少女遭侵犯后怀孕引发的血案

著名德国哲学家尼采曾经说过:“人是在动物和超人之间一条绷紧的绳子,一条越过深渊的绳。”

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拥有人性,懂的理性与克制,可当有些人类抛弃了这些本该具有的东西时,那便是与那些荒野之中的蛮兽无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5月4日,辽宁省的某个派出所里突然来了一位年轻的小姑娘,小姑娘顶着一头乱糊糊的头发,表情紧张,说话的逻辑有些混乱。

小姑娘说自己是来报案的,在警方的耐心询问下,她慢慢的讲出来事情的原委。

报案人名叫张芳(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17岁,两年前跟着母亲来到这个城市。张芳父亲因病早逝,母亲在城里打工。

张芳本来一直和爷爷奶奶住在乡下,可有一天母亲李萍萍突然告诉张芳说自己给张芳找了一个新爸爸。

张芳虽然很舍不得爷爷奶奶,却也不得不跟着这个长时间不闻不问自己的母亲去了城市生活。

李萍萍带着张芳住到了一个名叫王韦的人家里,这个王韦面容和善。在李萍萍和王韦新婚的一年里,三口人过着温馨而稳定的生活。

可好景不长,王韦因为生意失败而开始酗酒,时不时还会向李萍萍挥拳,李萍萍想要离婚,王韦却不同意。

终于有一天李萍萍由于忍受不了王韦选择了离家出走。面对着母亲的离开,张芳心中满是不解与怨恨,张芳不明白母亲为什么不带上自己。

张芳试图回乡下,可她没有钱,也不认识路,所以打算在王韦喝醉时偷一点钱出来。

晚上张芳悄悄溜进王韦的房间,刚要从王韦枕头旁边的钱包里拿钱的时候。王韦抓住了张芳的手,起身把张芳丢在床上,一边骂一边对张芳进行了性侵。

从此张芳的精神就有些恍惚,总是一个人躲在卧室里面,王韦会每天扔一些食物给她,王韦时不时还会在喝醉之后对张芳进行性侵。

后来张芳发现自己怀孕了,肚子越来越大,王韦此刻生意有了好转,所以没有顾得上发现张芳肚子里的孩子。

张芳怀孕的事情被王韦知道之后,王韦要带着张芳去医院打掉,可张芳求着王韦说不想打掉这个孩子。

王韦拖拽着张芳说必须打掉,张芳威胁王韦,如果去医院就告诉别人王韦强奸了她。王韦无奈选择让张芳留下了这个孩子。

张芳在十月怀胎之后在家里生下了一个女孩,看着怀中的女孩,张芳发出微笑,也找到了活下去的念想。

可此时的王韦内心却是百感交集,因为他本就不想让这个孩子留下。

可他受不住张芳的威胁,心想着如果是个男孩也算给自己传宗接代了,可如今生下来的是个女孩,而这个孩子又是自己强奸未成年人生下的。

王韦边权衡着利弊边计划着如何处理掉这个孩子,最后做了一个可怕的决定,就是杀掉这个孩子是最干净的处理办法。

王韦趁着张芳睡觉,把孩子抱到卫生间,此刻孩子突然哭闹,王韦麻利地把刚出生两天的婴儿扔进了充满水的马桶里。没多久孩子就被淹死了。

张芳听见孩子的哭声,就来到厕所,看着眼前的一幕,张芳疯了似的打骂王韦,王韦把张芳摁在地上警告她,说不会给张芳留下一点告发自己的证据。

夜晚,王韦把孩子的遗体用黑色所料袋子装好,带下楼,来到小区里的一片新建的花坛边,拿出随身带着的小铲子,开始挖土。最后把孩子的遗体埋在了深坑里面。

张芳内心像被撕碎了一样疼痛,随即便想着一定要王韦得到惩罚。张芳第二天趁着王韦还在睡觉,便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警方根据张芳的话在小区花坛里挖出来孩子尸体,5月5日对王韦进行了抓捕。在审讯室里的王韦承认了自己所做下的恶行。

5月17日,王韦被辽宁省某市某中级法院因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所有人都会因为伤害甚至杀害他人而付出代价,发生的悲剧始终警醒着人们不要做一个践踏法律的有罪之人。

笔者,身为一名律师,曾见过许多大案、要案,每当笔者看到这些案件的时候,均感到无比的痛心。

其实,这些案件原本在案发之初,均是可以避免的。因为,易犯罪的人都有统一的特征。

笔者已经将易犯罪人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大家只要关注我,就可以了解易犯罪人的特征。

之后,您便可以获得相关总结了。这样,您就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述,侵删;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搬运)

广西南宁。夏夜,路边的卡宴车里,赵某断然拒绝了情人阿月提的条件,两人由争吵升级到扭打,他狠狠地掐住她的脖子……

8月3日。南宁市郊的林荫道上,广告公司老板赵某(男,1983年出生)将公司头牌模特阿月(时年24岁)掐死。(名表豪车风流富豪当街掐死美艳小三,是为情为财还是玩腻?)的热点新闻迅速传遍全市。

直到阿月口吐白沫,赵某才停下手。看着眼前的惨相,他从盛怒转为害怕。他晃晃阿月,发现她已瘫软一团。他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

阿月在去医院途中死亡。死于机械性窒息。

当晚在案发地点,警方将赵某抓捕归案。

赵某交代:他结婚已五年,有个四岁的儿子。他开了三家广告公司,效益都还不错。小羽来到他的其中一家公司,她的工作是广告平面模特。

他们认识并不在公司里,而是在公司工作晚宴的饭局上,他作为领导去敬酒讲话时,看到了小羽,他说,当时,他就喜欢上了。

赵某说,他是圈子里有名的海王。他的女友超多,一般都是两人玩玩,半年左右时间,平时送送东西,结束时再给个一、两万元钱。他说,这很正常,没觉得什么不对,那些女的,也是这么想的。

自那晚后,他开始疯狂追求小羽,他给她无由涨薪,每天送花,送各种礼物。在他强大的钞能力下。小羽动摇了。

某天,赴丽江进行拍摄工作的小羽工作结束后,并没有返回。她发信息给赵某问他愿意来散散心吗。赵某立即飞往丽江。

在丽江,他们确定了关系。卿卿我我整日厮缠。当小羽提出拍摄婚纱照时,赵某也答应了。他此刻并不知道,小羽和之前的那些女友截然不同,他更不会知道,他们正在坠入深渊。

回南宁后,小羽要求赵某设宴与她亲友见面,当时仍意犹未尽的他也答应了。宴会很成功,小羽很满意,宴席结束后,小羽委婉的提及结婚事项。

躲避只能一时。终于有一天,他告诉小羽,他已结婚生子,他也不想离婚。就这样玩玩不好吗,要不多给你点钱就是了。

小羽这才发现是自己在一厢情愿,她被小三了,她打电话给赵某妻子,说了他们的事并让她和赵某离婚,赵某妻子拒绝了她。

自此他们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然后他就玩失踪,直到案发当天下午,他被小羽堵在办公室里,答应和她出去好好谈谈……

12月20日。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雨辰精致文集的点评是:有过多少欢笑,就有多少泪水。本案中赵某花天酒地,游戏人生。不可否认的是,多金的他具备钞能力,能够轻松捕获一些贪财的猎物,随心所欲。但并非所有的女人,都是这样的。

人不是玩物,岂能被操控。一味沉湎于婚外情带来的刺激快感,也会被它衍生的危险暗黑吞噬。

友友们,你们说是这样吗?你们对此案有什么看法想法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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