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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税款的会计处理 开出普通发票账务处理

时间:2023-02-06 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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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税款的会计处理 开出普通发票账务处理

挂靠、转包导致合同无效,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承担的税金和滞纳金损失该由谁承担?

某公司租了2个厂房、1个办公楼、3层宿舍,财务将员工宿舍的租金和水电费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结果被处罚了。

其实,这个稍微做个筹划就可以抵扣了,但很多财务不懂,最后补税、罚款。

保命三条,老板要记好!万一涉嫌虚开发票被查到怎么办?想不坐牢赶紧记住保命三条:

第一、交易的真实发生,所有的业务以真实发生为前提。

第二、税金不超过50万,因为50万以下税法处理,50万以上刑法处理。

第三、善意取得发票,因为恶意买假发票谁也没办法。

【关注我,省心开公司】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1日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代购货单位垫付相关的运费3万元,增值税税额0.27万元。甲公司因销售该批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则甲公司因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为( )万元。5359.7756.559.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成都2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成都#

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四川卓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四川卓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向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为200多万元(税额30万元左右),例如:四川苹某某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向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99917.25 元,税额合计:324989.25元,价税合计:2824906.5元,经查,你公司与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处罚:向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已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并不代表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上述2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例如:

1.1.案例: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简检诉刑不诉〔〕61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作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2份,价税合计2967709元,税额合计427063.2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货物后,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达到虚开税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川0112刑初5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10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犯罪前科,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已补缴,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祝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川0181刑初45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079034.4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祝某系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前积极补缴税款,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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