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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 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时间:2018-09-08 07: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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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 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养老金全国统筹明年启动# 头条热榜【都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动作】

在职缴费人和退休领取人的赡养比为2.57:1,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4376亿元,支出51301亿元,收支缺口6925亿元。

从开始,中国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中央调剂基金规模达到9300亿元,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受益超过2150亿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明年初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24年以来,终于走出地区分割的时代。

这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国务院已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互济余缺,基金的支撑能力将大大增强。对于参保人来说,养老金更有保障,便携性大幅提高,区域间的养老金水平差距也会有所缩小。

这些都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动作——扩中、增低、调高、取非、回报。

最近讨论的沸沸扬扬的“公务员降薪”也是这种情况。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和收入水平”中说,要适当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工资待遇。那就是公务员目前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和国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工资待遇。

也有的地方公务员收入过高。早在4月中办、国办就针对公务员的津贴、绩效、奖金问题印发了《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要求各地财政、人社、审计部门对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表现形式有十二种: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文件明确说明将从7月份开始停止发放各类自行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

不管各级财政困难不困难,这就是都是要做的。

年底,中国政府债务为 46.55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8.6 万亿元,负债率为 45.8%(IMF统计口径),较上年增加 7.5 个百分点。

#媒体人周刊#

窗外“咪拉子”持续鸣叫,仿佛在说40度的天好热啊,除了歇凉 吃雪糕,部分打工人还比较关心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谁能领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向相应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高温津贴列入福利费支出。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高温补贴不是“福利”

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

高温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发放记录。

高温补贴发放时期

每年6月—9月或当天温度达35℃及以上

根据要求,外卖员、水上救生员、外墙清洁工等岗位均可以获得相应补贴。

除此之外,《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还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高温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高温补贴不是“福利”,如果不发放,可以维权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进行维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发放,请求工会组织介入,还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先仲裁后诉讼。

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

本文又谈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劳动者均举证不能,法院运用自认规则判定高温补贴。

一、案情介绍

王某的入职时间为2月14日,用人单位为某人力资源公司,用工单位为某客运公司,王某从事的岗位为搬运工。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月23日,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至两个年度5月至9月期间的高温津贴共计3000元(10元/天×30天/月×10个月)。

某人力资源公司答辩称已经按照《某客运公司关于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支付了王某8月高温津贴5元、9月高温津贴15元、7月高温津贴5元、8月高温津贴165元、9月高温津贴185元,不同意再支付王某高温津贴,但不能举示已经支付王某高温津贴的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因王某无证据证明其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故人民法院结合某人力资源公司举示的《每日考勤统计表》及《某客运公司关于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确认王某依据重庆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公布的高温天气所应享受的高温津贴为:7月高温津贴为45元、8月高温津贴为65元、5月高温津贴为10元、6月高温津贴为45元、7月高温津贴为120元、8月高温津贴为145元。

因存在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及室内工作场所的高温津贴两种支付标准及情形,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及某客运公司并无证据对上述两种标准及情形进行区分,对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的高温津贴,按照自认规则处理,即:某人力资源公司自认金额高于法定的标准的,按照某人力资源公司认可的金额计算;低于法定标准的,按照法定标准计算。

综上,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支付王某7月高温津贴45元、8月高温津贴65元、9月高温津贴15元、5月高温津贴10元、6月高温津贴45元、7月高温津贴120元、8月高温津贴165元、9月高温津贴为185元,上述高温津贴共计65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其已经支付了王某高温津贴,但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对某人力资源公司该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律师评析

本案主张高温津贴的王某无法证明自己从事的工作属室内,而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了按照室外工作环境计发高温补贴的证据,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结合《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某人力资源公司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人民法院直接予以采信;低于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因为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向王某支付过高温补贴,故而败诉。

三、法条链接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高温津贴列入福利费支出。

(一)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二)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发放记录。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聊城头条#孩子随母亲落户得不到应有的村集体经济利益 -03-14 21:40

领导您好,我是高新区先锋翡翠湾西区周庄村村民,我的孩子在出生时就落户在村上,我本人参与了村上分农耕地、宅基地。我村拆迁,同时我自己也分得了楼房,在时,有个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证,村领导让我去孩子父亲所在地开取了不在其父亲村上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并将材料上交村委会,在农历年底时,村上发放每人1000元的福利,村领导已我的孩子没有认证上村集体组织成员为由,没有给我的孩子发放。但是同属于我们一个村,也是和我一样情况的外嫁闺女,她的孩子,还有她孩子的父亲都发放了福利待遇,因此我的孩子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事出之后,我们曾多次找村领导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协调,想让领导们帮助解决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要求村里公布发放福利的名单,但是均推拖,迟迟不肯公示名单,不把名单公布出来,肯定是有猫腻,或者说像我孩子这种情况的很多都可能发放独福利了。我请求领导帮助我协调解决,不要把问题在推给老百姓解决,不要以村民代表的决议为由,拒绝对我们实施帮助,村民代表没有私心吗?孩子不是应该享受父母其中一方的村集体经济福利吗?孩子在父亲那方享受不到,随母亲也享受不到,那我孩子应该怎么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3-29 09:40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高新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在2月份反映了同类问题后,九州街道迅速成立了问题处理专班,详细查看了原周庄村产权制度改革资料,调查此次福利费发放全过程,并与周庄群众32位代表中29名代表一对一谈话,与提出诉求人员及家庭成员谈话。经调查,原周庄村中有外嫁女且户口未迁出的家庭17户。11月,周庄村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同步进行了产权资格认定,经本村群众代表讨论,通过了以下产权资格认定程序及范围:外嫁女本人(双女户家庭中的一女,由其所在家庭确定)如户口在本村,经个人申请,可被认定为村集体资格成员,其丈夫和子女需经群众代表大会通过,方可认定为村集体成员。根据周庄群众代表讨论通过的资格认定方案,您个人认定为村集体成员,丈夫是东昌府区李海务前军屯村人,子女户口均随您落在本小区,子女产权资格经群众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没有被认定为村集体成员,不属于享受村福利待遇范围之内,所以无法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9名代表一对一谈话过程中,22名代表不同意外嫁女子女享受本集体经济收益。如想让子女发放福利,只有群众代表提议,群众代表大会中三分之二的代表讨论通过方可。

关于反映的同属一个村一样情况的外嫁闺女,孩子和孩子父亲都发放了福利待遇问题。经调查:该家庭在该村生活20多年,一直尽本村村民义务,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经该村群众代表大会讨论认定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关于反映的公示问题,村民代表其子女享受待遇等。经调查,周庄村集体合作社于底发放福利前已公布了名单,并于3月13日,将发放前公示时的照片以及发放福利的名单送至您手中。

高新区工作人员已将以上调查结果和政策与您本人多次沟通,并告知子女如想取得周庄村集体利益分配必须依法依规先取得资格认定。下一步,高新区将予以重点关注,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反映诉求,并给予必要帮助。同时,持续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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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10月份工资了,应发9500多,实发才不到4500,五险一金加上扣税有5000多,当时差点惊掉了下巴。而跟我同期入职的同事因为国庆、中秋加班应发有15000多,实发11000多,扣除才4000左右,比我少1000多!他的五险一金跟我一样,没想到扣税比我少这么多,是不是财务弄错了呀?

上午我就主动找单位财务了解情况,原来我们以前未列入收入的暖气费、药费、福利费(中秋月饼、支持湖北农产品买的周黑鸭等)等从这个月开始通通都算进收入里面,导致1-10月总收入在10月忽然上了一个台阶。跟我一起入职的同事由于有住房贷款、子女教育等可以专项抵扣,而我由于孩子未满3周岁、买房子时贷款政策不灵活导致我借钱付的全款(库尔勒房价低),专项附加扣除为0,所以造成他这个月扣除金额比我少了整整1000多。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后,原来各种福利形式的隐形收入都被纳入了计税收入,虽然起征点从3500元上调至5000元,没有专项扣除的人员能享受到的政策优惠还是非常有限。

个人认为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也有改进空间,比如子女教育需要孩子大于3周岁才能申报,而实际生活中3岁之前孩子的抚养费用也很大啊。大家觉得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后享受到的政策优惠多吗?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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