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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讲义

时间:2024-05-02 19: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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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讲义

广西靖西,男子从外地赶来居住于当地一旅馆,在旅馆周边遇见一失足女并支付给其100元,两人遂准备进行钱色交易,但该失足女却提出100元只进行“快餐”服务,男子对失足女要求感到不满,遂想要讨要先前的100元钱并离开,随后失足女及其男友与其发生争执,争斗过程中,失足女被男子捅刺身亡,其男友受轻伤,几日后男子被捉拿归案。

(案例来源: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23日23时许,陆某某骑电动车到凤凰路××沿街发廊欲找小姐欲进行钱色交易,当其经过一栋楼房时,看见曹某某站在门口向其招手,经过一番试探,陆某某确认其为失足女,见曹某某面容姣好,遂停车上前与她搭讪。

经讨价还价,曹某某说“快餐”要100元。谈好价钱后,陆某某便和曹某某同行离开,曹某某带其进到一楼走道最里面的房间。两人独处一室,曹某某遂对陆某某说“快餐”只给20分钟时间。

陆某某听到曹某某这样说后,心里恼火,就说不做了,叫她把100块钱退还给自己。可曹某某此时已经脱了衣服,因此并未同意陆某某的要求,曹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开始进行服务了。

两人于是发生争吵,争吵中曹某某从陆某某身后将其抱住,陆某某欲挣脱离开,接着曹某某的男朋友赵某某闻讯而来,持钢管冲过来拦住其,用钢管往其胸口捅一下,并说道:“你这样做不道义,想走交500元再走。“

争执过程中,赵某某用钢管锤击了陆某某头部,受击的陆某某十分气愤,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弹簧刀对着这一男一女挥舞,分别对两人身体进行了捅刺,刺中了曹某某的右下腹部及赵某某的左大腿。

曹某某被刺后倒地,陆某某找准时机往门外跑,待其回到原先居住的酒店后,陆某某将自己作案使用的弹簧刀藏于自己居住房间的电视柜后方。

事后,曹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曹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剌破右股动脉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某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11月25日陆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陆某某提起公诉,且陆某某为累犯,请求法院从严处罚。可陆某某对指控并不认可,于是他提出上诉,抗辩意见如下:

1.赵某某动手在先,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才出手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到案后,自己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那么陆某某的上诉意见是否成立呢?

结合证人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物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陆某某与曹某某因金钱纠纷要求退款而发生争执,赵某某持钢管先击打陆某某,曹某某亦从后边抱住陆某某不让其挣脱,随后陆某某为挣脱、躲避殴打才持刀乱捅。

由此来看,陆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应该属防卫过当。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陆某某予以量刑。

一.可为什么陆某某造成了曹某某的死亡,却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对此,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两者的判定标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分不仅仅要看结果,更主要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是伤害,即使被害人死了也是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主观意图是杀人,即使被害人没死,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而已。主观意图不是仅看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要结合作案场景、打击手段、常情常理等综合分析。

鉴于赵某某动手在先,陆某某起先并未还手,随后陆某某被曹某某及赵某某合击,为保护自己予以反击,显然其主观意图并非杀害,且陆某某捅刺曹某某及赵某某的部位分别是腹部和大腿部,并非要害,故法院以此判定陆某某故意伤害罪。

二.陆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量刑呢?

1.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陆某某在伤害曹某某的前提下致其身亡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加重情形,故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陆某某为累犯。

陆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65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你认为法院一审的判决合理吗?

@熊小二看世界 :

做事应三思而后行,勿应莽撞行事毁了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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