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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务员 转岗 法院公务员升职

时间:2022-03-20 2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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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务员 转岗 法院公务员升职

王女士是北京一家公司的会计,她休产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给了其他人,当王女士休完产假回来时,公司提出给王女士调岗,王女士拒绝调岗遭到公司的解雇,法院判公司赔94380

王女士大学时就学的会计专业,毕业后从事会计行业十多年,在该公司做会计做了6年,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为了保障财务工作的进展又招聘了新的会计。王女士产假结束时,公司表示,财务工作目前已有三名员工,无法再安排新的会计岗位,并且给王女士提供了审计员、外派(子公司)财务经理、研发助理等岗位。王女士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公司没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将公司诉至法院。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显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因女职工产假后岗位空缺,公司安排他人接替就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这是正常的。但是,女职工返岗后用人单位要进行岗位调整需要证明调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且不带有侮辱性。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三个岗位,第三个岗位研发助理岗位,与劳动者原岗位八竿子打不到一瞥,这个调整明显不合理,再看另外两个岗位,一是外派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岗位,该岗位位于河南;二是审计员岗位,似乎与原岗位内容相关联,但是工作地点有变动,一个在河南,一个可能面临着长期出差。王女士认为这是以调岗之名而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实。

要求转岗,其实也是变更劳动合同。合同变更,需要合同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变更,另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王女士提出关于岗位的意见,系行使缔约磋商的权利,其因双方未能就岗位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续签劳动合同,不能当然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当女职工返岗后不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而需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等情形,双方亦未对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时制度、薪酬标准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女职工孕产休假为由强制进行调岗,更不得以调岗为名行违法降薪、违法辞退之实。

该公司在王女士产假结束后没有考虑其依法返岗的权利,给出的调岗事由也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王女士不同意调岗,公司据此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女士94380元。

温馨提示:近年来,女职工产假回归岗位后,因哺乳等问题引发用人单位提出调岗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加,对该类案件,主要看双方是否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作出相应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的情况单方调整岗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否则,用人单位给职工调岗,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方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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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最高法院裁判指导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 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法办【】442号)

5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11月30日)

2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29条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11月30日),载《人民法院报》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要以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依归,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做法,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及其效力。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14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附:案情简介

1月,刘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刘某从事销售岗位,基本工资为3840元。科技公司通过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刘某,其中《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为S——优秀、A——良好、C1——价值观不符、C2——业绩待改进四个等级,比例分别为20%、7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刘某原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月之后,刘某转岗至西北区从事销售工作。上半年及下半年,刘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科技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378元。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法院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方法引入员工竞争激励机制,使企业始终处于一种激活的状态,从而提高员工积极性和企业竞争力。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这一绩效考核的形式。因此,应当以此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末位淘汰制”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105~107页。

大胆地预测一下房地产走势:

1、7-12月,断供潮席卷全国,先从烂尾楼开始,然后是带动新房交付的业主违约,放弃还贷,法院门口排队打官司,业主、银行、开发商天天法院见面。“大手”根本托不住房价,年底大跌20%。

2、1-6月,上半年,哀鸿遍野,与地产有关的从业人员,大量失业转岗,截止6月底,狂跌30%。

3、7-12月,下半年,国家队出手,接管烂尾楼,银行拿出折中解决方案,让断贷者可以延缓还款期限,同时房贷利率打五折!但是,截止12月份,再暴跌20%左右。

4、,在国家队及银行的支持下,楼市趋于稳定,全年跌幅趋缓,约5-10%。

5、2025年之后,房价维持5%以内波动及修整,整个调整期长达以上,即2035年开始缓慢爬坡!

总体来看,一线城市跌50%,二三线城市跌70%会企稳!

11月3号,领导突然叫我让到他办公室。直接说让我转岗,本来我这个岗位两个人就忙不赢,还要让我转岗只留一个,我不喜欢做转岗之后的工作,才入职一年也赔偿不了多少钱,年底也不可能找到新工作,不如先耗着继续上班,不主动不拒绝,我也是有点能忍,希望事情朝我有利的方向发展。

拒绝调岗期间,各种阴险套路,领导七八次劝我调岗,是用打压我命令我的语气,还给我期限让我给答复。我要回我的劳动合同,让我签了《签收表》才给我合同。我说合同在你们手里,我没有收到凭什么签。

公司又假装协商补偿,给我下达《书面通知书》写着停止我的考勤,并且写着补偿金额,且没盖公章,公司想让我误以为这是协商解除,其实是单方面辞退!逼我签字!如果我签了假设明天后天不来了,公司肯定会以我旷工名正言顺辞退我!因为没盖公章没效力,而且我对补偿金额也不满意,直接拒绝签字。

11月18号,去上班被保安和领导拦在门外,这一天终于来了,我不会忘记这一天!这个领导鄙夷我的嘴脸!我报警了,因为我需要一份报警回执作为证据。发生这件事之后,应该可以坐实违法辞退了。

我也不想赖在公司,可是公司给我的《书面通知书》辞退内容不规范,也没有盖公章!逼我签字我也没签,所以也没给到我手上!我反复跟公司强调我不承认这份《书面通知书》,所以一直正常出勤,避免以旷工套路辞退我。

这几天发生的一切令人难以置信,就像电视剧情,尤其是同事的落井下石,同一个办公室同事,说我不交接鄙夷我,我当时拒绝转岗了凭啥要交接,一没提离职,二公司没正式辞退我,凭啥要交接??,直接领导逼我pua我,大主任打压我骗我签字,人事联合一起对付我,手段阴险,究竟谁还可以相信?

被拒上班当天就去申请仲裁了。但由于需要提交的证据太多,尤其加班证据太难收集,然后还要把一年的考勤加班都计算出来加班费。后来又去了一次才提交完资料。证据有114页,还要一式两份,打印费都花了我100多块钱,给证据标上页码了。

都说加班费难主张,希望顺利。我的请求是:违法辞退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和拖欠工资,加起来拢共5万3的样子,既然是公司对我无情,那就别怪我不义了,都说仲裁会打折,希望折扣不要太大,

这里有个小插曲,就是公司倒签了合同,我是11月12日入职。年后,大概2月中旬还是3月的样子才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写11月12日,落款也是11月12日。当时被叫到办公室,没想到是让签劳动合同,所以没留任何证据。

11月18号线下提交仲裁。直到11月29号还没收到受理通知书。11月29日我打电话给仲裁院问进度,说没消息就受理了,仲裁院说已经排期了说12月15号开庭。然后仲裁委帮我查到了我的仲裁员电话。

然后后面就是跟仲裁员短信沟通。12月1日,我的仲裁员发短信通知12月15日开庭。我主动问没收到纸质版受理通知书,因为我要知道举证和变更请求截点,然后仲裁员才通过短信拍照片给我,所以有疑问一定要主动积极沟通。

12月15开庭后到1月18还没出判决结果,已超过受理后45天,妥妥的逾期,不想在劳动仲裁浪费时间了,因为目标就是打到法院才严谨。2月3日找仲裁员开逾期证明,2月6日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必须签调解书,我说了不会调解也要签,调解之后没调解成功才会立案,法院说4个月内会结案。打到法院只需要诉讼费几块钱,就当体验一把了。

因为11月失业,公司社保交到11月。12月1日办理失业保险金。工作人员说1月开始领取1月失业保险金。12月自己交了医保,1月2号申请停医保。因为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国家会帮交医保。今天去了线下问清楚。

社保局解释: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国家确实会帮交医保,但如果你自己交了医保,国家就不会帮你交了,但不影响你领失业保险金,只是影响国家帮你交医保。失业保险金一般月底发放,这个月过年应该过两天就会发放。

医保局解释:你1月2号停保,按照“当月停保,当月缴费”原则,不确定这个月系统有没有产生缴费数据,如果产生了,则需要缴费,如果你想这个月国家帮你交医保,就去税务局查询有没有产生缴费数据,有就申请撤销缴费数据,然后国家才交的上交医保。

税务局:虽然你是1月2号才申请停保,系统并没有查询到你本月产生了医保缴费数据,你自己打开税社保缴费看看有没有应缴信息,没有就没有。那么1月开始就是国家帮你交医保了。

一顿操作下来,终于安心了。这个月既能领失业保险金又能国家帮交医保了。

一位小姐姐的经历过程,真的很令人敬佩,但又透露出一种无奈和心酸,希望光明磊落的老板多一些。

【百度工程师在公司内网发布“女优一览表”遭开除!自诉原因:想转岗鉴黄师】2月16日消息,裁判文书网显示,百度开除一研发工程师,因其在公司浏览、传播色情和违禁内容。

一审判决书显示,杨某于3月入职百度公司处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4月1日至3月31日。9月9日,百度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9月23日起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认为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760元。

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杨某要求百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大公司头条# #百度# #职场#

十五年前,在网上认识个丫头

那时她十八岁,刚考上大学,学中文专业。

聊天的时候,我经常给她讲法律、讲案~例。

她觉得很稀奇,逐渐也喜欢上了法律,于是在大学选修了法律课程。

她本科毕业后,在我的鼓励和建议下,她和男朋友一起考取了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那个时候我也从法官转岗成了检察官。

她研究生毕业后,我建议她考法院或者检察院。

后来她悄悄报考了我所在的单位,笔试面试后名列第三。

那年只招录两人,巧合的是,考取第一名的学生找到了更好的单位,这样她递补被录取到了我所在的单位。

本以为从此成为同事,遗憾的是我又调到了新的单位。

她男友第一次公考未过,在我的建议下,第二年他报考了中级法院。又一次巧合的是,面试的时候,我是他考场的监督,后来顺利被录取。

如今她们已经结婚,有个可爱的女儿,幸福美满~

缘份就是这样奇妙

只要心存善念

一定会结出善果!

【字节跳动2员工收钱推抖音热榜,自首被判刑】

#字节2员工收钱推抖音热榜被判刑#

(澎湃新闻) :花钱可以将指定内容推上抖音热榜?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及犯罪?1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两员工因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共计58万余元,将对方指定内容推上抖音热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两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此案两名被告人分别为王宇迪、张凯迎,均为90后。9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宇迪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抖音-内容运营-热点运营职位,负责抖音热搜提报,后转岗至抖音-热点-内容策划职位。1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凯迎在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抖音-内容运营-热点运营职位,负责抖音热搜提报。判决书显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

7月间,王宇迪收受王某(另案处理)钱款共计人民币9050元,将王某指定的内容推上抖音热榜。8月至8月间,王宇迪收受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76000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20元给予张凯迎。王宇迪将王某指定的内容发送给张凯迎,张凯迎将上述内容推上抖音热榜。

9月3日,王宇迪、张凯迎在公司员工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宇迪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364950元,张凯迎退缴人民币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宇迪、张凯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王宇迪、张凯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二人已将违法所得退缴,遂判决被告人王宇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凯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钱款予以没收;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手机三部,退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果你自愿辞职,我为什么要赔偿你?”陈先生因不满公司26万元的赔偿请求而辞职,并向公司申请仲裁。他对该公司26万元的赔偿要求表示不满。该公司提出了异议,并提起了诉讼,由法院裁决。

最初,陈先生是该公司的总监,月薪超过2万元。公司未能与他协商终止合同。虽然工资没有变化,但级别已从总监降为普通员工,职位也已调整为前台,打印机使用权已被剥夺,办公室电脑已收回

陈先生认为被剥夺了工作条件。他从总监到前台是对他的侮辱。公司强迫他变相辞职,于是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向劳动仲裁机构说明:

首先,由于陈先生的工作绩效考核不佳,在公司与陈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薪酬进行优化调整后,公司进行了正常的工作调动;

其次,该公司没有剥夺陈先生使用打印机的权利。陈先生从9楼搬到8楼后,他可以使用8楼的打印机。

陈先生的办公室电脑被取回的原因是出于保密的需要,给陈先生配备了一台新电脑。

第三,最重要的是,当陈先生的工资没有变化时,他可以正常上班,但他提出离开。因此,没有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262665元。如果公司拒绝接受,将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转移劳动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且是合理的:

首先,工作转移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由于员工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

二是转岗后劳动工作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持平;

第三,工作调动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四,工作转移不会增加工人的劳动力成本。

具体到这起案件,虽然陈先生的工资没有变化,但从总监到普通员工的调整显然是侮辱和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陈先生的上诉,并要求该公司给予陈先生2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

在公司工作了的老杨,是1名油漆工,每月工资15000元,当初老杨觉得油漆工工资高,才选择干这个工种。昨天,公司老总为油漆工老杨转岗的事情,把人力资源经理狠狠地批评一顿:“你连职工转岗这件事都摆不平,我招聘你来干啥?不要什么事都往我这里推,你们往我这里推,我往哪里推呢?”

人力资源经理感觉很无助,老杨转岗属于正当要求,应该得到公司的认可。在公司干了的油漆工师傅老杨,昨天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要求转岗,不想做油漆工了,老杨前几天参加1个朋友饭局,有人说油漆工是患白血病机率比较高的职业工种,当天晚上老杨就彻夜未眠。

第二天老杨就去医院做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白细胞有点小异常,医生建议需要吃药治疗,最好不要再从事油漆这样的工作,于是老杨昨天来到找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的经理也不敢自作主张,这件事还是要公司老总同意才行。

经理没想到被老总批评了,老杨见经理垂头丧气地回来,估计是老总没有同意,老杨只好亲自去找老总,他来到老总办公室对老总说:“今天您不得不给我转岗,否则我就要去劳动仲裁部门告您违法。我这有医院的证明,确实因油漆长期对身体有影响,职业病应当享受和工伤一样的待遇,治疗期间享受原岗位一样的薪资待遇。“

老杨继续说到:“你要不同意转岗也行,我就到医院一直治疗,你一直给我每月发15000块钱的工资,反正我也不做事,你看着办?”

老总看到老杨有备而来,最后权衡了一下,还是不得不同意老杨转岗,老杨不再从事油漆工岗位,当然,老杨的医疗费用还得按工伤给予报销。

职场中,若长时间在一些影响职业健康的岗位上工作,除需要每年检查身体之外,到一定的时间要求公司对自己转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我们需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若检查出职业病,但已从之前的公司离职。这需要我们提供职业病和在原公司工作的联系,可以通过和公司有关人员的通话进行悄悄录音作为证据,还需要到职业病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查结果,最好是找到公司私了,节约时间成本,否则需要去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2、若在职检查出职业病,要求公司给予治疗的同时,享受和职工工伤一样的待遇,患病治疗期间要求公司发放原岗位的工资待遇。

3、若在职期间查出职业病,后因治疗无效导致死亡的情况,公司应主动给予申请工伤伤亡待遇赔偿,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4、在从事有引发职业病的岗位时,需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要求单位提供必要劳保、设备等防护措施,有明显不服有关要求的,可拒绝上岗操作。

职业健康安全是我们每个职场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积极争取自己合法的权益,保证我们从事一些特殊工种时的身体安全。而单位更应该主动为员工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这是单位的义务。

你怎么看公司油漆工老杨的做法?要你是公司HR经理,你如何说服老板同意老杨的转岗要求呢?

#我要上头条##我要上微头条##职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14.9万名法官检察官离任,从事律师职业7640人,存在司法掮客问题的101人。

8月30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我革命的成效及启示。

其中讲到:党的十八大以来14.9万名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业状况,对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7640人进行重点筛查,发现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2044人,占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人数的近三成(存在司法掮客问题的有101人),其中近六成离任前担任科级以上职务,两成担任过班子成员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细化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负面清单,完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

从以上通报可以看出,14万离任法官检察官,只有7000多人从事律师工作,仅占离任人数的0.05%。需要注意,14万离任法官检察官,并不是全部离职,包括以前是法官,检察官,因司法改革后,转任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人员,但就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数来讲,数字并不算大。

司法人员和律师相互转岗,是正常的正向人才流动,不必大惊小怪,也无需设置过多的门槛。至于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是不是法官,只要有相关人脉关系,都可以做司法掮客,并不是离职后才可以。

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甚至其他行业辞职人员也具备做司法掮客的条件。所以不必对法院检察院辞职人员做出太多限制,尤其是异地执业,与原来从事的职位毫无关系,普通离职司法人员也没有能力影响干预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办案,只要符合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的规定,就可以正常执业。

大家怎么看法官,检察官离职做律师的问题,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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