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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公务员考试 延庆区公务员考试

时间:2024-05-22 08: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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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算计农民工,结果支付二倍工资!

源自()京01民终3320号民事判决书

12月,陆某受*材公司人事经理鹿某招聘,入职该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人岗位,由该公司车间长赵某负责登记打卡并记功。期间该公司又约定,陆某工资由人事经理鹿某与其商谈,但工资由*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陆某。

陆某在车间工作期间,*材公司未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替陆某缴纳社会保险。

11月,陆某入车间工作时被鹿某驱赶并辞退。同月,陆某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等各项费用,但被仲裁委驳回。

其后,陆某不服,向相关部门诉讼。经过查证,某材公司认可陆某工作地点为该公司车间,认可鹿某、赵某为本公司员工。但不承认公司与陆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主张本公司是委托*泰公司聘用陆某,*泰公司为陆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社会保险),陆某与*泰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与某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书》佐证。

但审理过程中,*泰公司辩称,*材公司出具的合同书均是在胁迫下重新订立,其与陆某并未存在劳动关系,陆某与*材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合同关系。

本例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陆某与*材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审认为,*材公司与陆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陆某是经由该公司人事经理鹿某同意后入职,且在车间主主管赵某管理下从事该单位的业务活动。2、陆某在该车间工作期间,身着该公司统一工作制服,佩戴该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及使用专用章盖注。

因此从事实层面已经足以认定陆某与*材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对*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主张陆某与*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采信。

*材公司需要向陆某支付12月至11月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时费、辞退过错损害补偿金。

*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但被驳回。*材公司最后因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4994.6,辞退过错损害补偿金4303.15元,加班费用15740余元。

庭后,相关审理的专业人员表示:我国劳动密集行业存在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现象,农民工作为参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建设者,其权利的保护应当予以重视。

本例中,*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约定*泰公司使用该公司车间进行加工,再把陆某的考勤记工方式制作成《外包资料》,虚构陆某与*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企图避免承担高额的人工成本,逃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陆某在*材公司车间工作时,存在穿着该公司工衣,佩戴工牌,并且经过该公司人事经理招聘及由该公司员工管理等事实,经过综合认定,陆某与*材公司存在发动关系并无不妥。*材公司虚构的一系列动作无法对抗即成的事实。

以上便是今日风云的分享,农民工是中国建设事业的奉献者,也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缩影,如何保护这类群体的利益,一直是国家谋划并努力践行的事业,5月1日正式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欠薪的问题出发,不再纠结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保护农民工具有极大意义。农民工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应当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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