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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公务员考试 黄山市公务员报名网站

时间:2018-08-31 09: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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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公务员考试 黄山市公务员报名网站

黄山市屯溪区应急管理局原四级主任科员曾鹤鹏被双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纪检监察网消息,日前,经黄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共屯溪区委批准,屯溪区纪委监委对屯溪区应急管理局原四级主任科员曾鹤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曾鹤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强行推销白酒,侵害群众利益;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在项目建设、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曾鹤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屯溪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屯溪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曾鹤鹏开除党籍处分;由屯溪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黄山市纪委监委)

公务员考试:

我国的“国山”是哪座山?( )

A.黄山

B.武当山

C.泰山

D.昆仑山

你以为新车6年免检就真的等到6年后再去检验吗?那就等着罚款吧!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来源:安徽宣城中院)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首先,孔先生关于案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200元罚款系孔先生事后自行向银行缴纳。【@以案普法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孔先生关于民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的,每6个月检验1次。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注意,《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宣城中院)

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

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

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

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

首先,孔先生关于案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

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200元罚款系孔先生事后自行向银行缴纳。

【@以案普法 】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

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孔先生关于民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

注意,《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

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

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做人要有静气》

看到这张照片,让我想到了当下浮躁的社会,我们许多人在生活中都没有了这位老太太看书时气定神闲的静气了。

这张照片是现任安徽省教育厅总督学吴金辉同志昨天陪同教育部领导在黄山督导工作,晚上休息间隙在屯溪老街上拍的。他发给我照片时配文感叹道:“昨晚屯溪老街,一个老太太卖宣纸,在较为嘈杂的环境里还能静心看书,而且看的是写陶行知的书。”我被照片中如此静气的老太太所吸引与折服!

这个世界上能始终经受住生活的冲击,只有一样东西,那便是一颗有静气的心。气静,精神自然通透明亮,意念亦可辽阔久远,人生,方能行稳致远!

当下社会,竞争激烈,快节奏的生活加上社会导向的问题,给人们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使一些人的心态浮躁起来,没有了静气。生活中许多人为了眼前的营营苟苟,坐立不安,得舍不明。有时面对一点磨难与挫折,不能泰然处之,心慌意乱,摔得头破血流。这些人在生活中,缺少的就是人生中的一种应有的静气。照片中的老太太,靠卖宣纸为生,看样子生活也不是多么的富贵,她完全可以一门心思为了钱在店里精心招待客人,或站在店外招揽生意。但她却在整理好店面后,如此神闲气静的读书,在如此浮躁的社会里犹如一枝独秀的佛莲,让人深思。其实人生中许多时候,面对各种喧嚣忙碌、纷繁复杂的人事,最重要的是静,“静而能安,安而能虑,虑而能得”。平心静气,执著于自己内心的追求,人生宁静方能致远,心静是解决一切事情之道。

耐得住寂寞,才能享得住长远,了解生命的意义。只有内心平静,方能宠辱不惊,有所作为。所谓千里马,不一定是跑得最快的,但一定是耐力最好的。优秀的人大多都在寂寞熬出来,他们在浮躁和喧嚣面前, 依然保持着平和与淡然的心态,就像照片中看书的老太太,无论屯溪老街多么喧嚣,她仍心无旁骛的潜心专注看自己的书。其实有时候寂寞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享受人生,摆脱世俗的干扰,追求内心的平静和精神富贵。也许这才是静以养心,让我们的心灵安静下来,等等我们的灵魂,感悟生命的真谛。

静心,不是远离红尘,而是在庸庸碌碌的红尘之中,掬一捧淡然,静以修身之间随遇而安。在灵魂深处修篱种菊,在心中寻求淡泊宁静的人生境界,悄然积蓄生命的力量。不为物喜不为己悲,淡然的看待身边的一切。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平平淡淡,从从容容,高朋满座时坦然处之,曲终人散时云淡风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外云卷云舒。一个人真正的贵气,是一身静气。静气是一种修养,一种品行,更是一种力量。人一旦有了这种气度,心静下来了,喧嚣远了,内心的本真就显现出来了,也就跳出名、利、欲的诱惑,得之不喜,失之不忧,心怀坦荡,兰心傲骨。静气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修炼和积累的结果。只有静气者,才能不焦躁,不恐慌,不失态,在沉着冷静中做出正确的判断,让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自然之道在于静,故天地万物生。“坐亦禅,行亦禅,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春来花自青,秋至叶飘零,无穷般若心自在,语默动静体自然。”古人有云:“人心多从动处失真。若一念不生,澄然静坐,云兴而悠然共逝,雨滴而冷然俱清,鸟啼而欣然有会,花落而潇然自得。何地无真境,何物无真机”。安静可以使人克服浮躁,力戒骄奢,既不盲从,也不冒进。

心静的人,日子才能过得波澜不惊,才能在平淡的生活中不断发现人生中的美好。胸怀静气,才能真正的宠辱不惊,无惧风雨,包容互惠。一个有静气的人,在生活中他必定是一个正能量的人,他必定能生活如诗,更能到达梦的远方!

愿我们都能像照片中这位看书的老太太,在生活中做一个有静气的人!

(6月18日于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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