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学习的好帮手!
1000字范文 > 小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中小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小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中小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时间:2019-04-15 13:59:10

相关推荐

小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中小学生溺水死亡事件

四川资阳,一4年级男生因偷东西受到班主任惩罚,放学后遂来到水库溺亡。事后,学校被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05285.3元。

(案例来源: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孩小航系某学校四年级三班学生,其班主任为该校老师李某。事发当天,小航来到学校办公室偷拿A4复印纸,其行为被同班同学看到后,便向班主任李某进行报告。

李某在知道此事后,便在中午休息的时间来到教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用教棍(小竹枝)打了小航手心三两下,在这之后电话告知小航父母相关情况并通知他们到学校,但小航的父母冷某、杨某皆称有事而未能到校。

事后,小航在学校学习、打扫卫生,在学校期间也无其他异常表现。

待到下午放学,小航在回家途中独自一人来到当地水库,脱下书包和外套后落水,经水库周边在场人员打捞上岸时已死亡。

在场人员报警后,警方赶到了现场,而后经诊断,小航系临床溺水死亡。

随后,小航的父母在书包里发现数学课本上第105页写有“大人们就是偏心”内容。在了解到当天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遂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要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在内合计405285.3元。

小航的父母认为,小航的溺亡并非正常现象,与当天在学校的经历脱不了干系:

1、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儿童的自尊必须得到尊重、身体健康权不被侵害,也不能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李某当众批评及体罚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事发当天,小航虽平时活泼调皮,但他当天的死亡未有外界其他因素参与,他当天所受到的最大刺激就是班主任李某对他的当众批评及体罚,极大地伤害了他的尊严,造成心理崩溃,最终以死相抗。故能说明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

2、小航受到体罚后心里产生了巨大的负担,以后人们都认为自己是小偷,没脸见人,加之,李某又通知了小航的家长到学校,进一步的加重了小航的心理焦虑,这种压力无法疏解,致精神彻底崩溃。

少年儿童本来心智都还未成熟,其心里抗压能力极其有限,李某在当众批评小航的偷拿行为和体罚后,并未给小航作心理疏导,只是在加重小航的心理负担,虽然通知了家长到学校,但放学后又并未将小航留下来。因此小航的自杀行为与李某的违法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3、小航死亡时间是10月上旬,当时天气凉爽,水库里面的水也很凉,小航平时也没有自己或伙同他人到水库边游泳和玩耍的行为,因此小航不会是到水库里面去戏水或游泳,结合相应证据,他的溺水身亡并非是意外,而应当是自杀行为。

综上,学校要对小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学校则认为,老师具有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的义务,李某用教鞭施以轻微处罚,系管理需要。虽然方式不当,但从事后小航的表现来看,并未给其带来心理上的负担。

小航的溺水与学校的教育无关,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航溺水时系放学后,并非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故不适用该条款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存在过错,也即如果小航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有过错,导致死者因此去自杀的后果,学校才可能承担责任。

1、从老师教育情况来看,用很小的教棍对小航轻微的惩戒,并没有对其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教师该行为是出于管理的需要而为,不存在管理以外的恶意体罚学生的故意等因素。

2、从小航接受教育后的表现来看,学习、休息,一切如常,不存在精神状况异样,说明教育行为没有给其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不可能导致因教师的教育行为而自杀。

3、从死亡时的情形分析,是小航放下书包,脱掉衣服,进入水库,其行为无法确定是故意自杀。

4、从事后发现的小航的书本中写的“大人就是偏心”,无法确定是受教育前还是受教育后书写,即使是受教育后书写,也不能够明确认定其所表达的大人就是教师,所表达的偏心就一定是老师的不公平,不能得出是因为教师的教育导致小航想自杀的结论。

因此,本案中,小航的死亡与学校教师的教育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教师的教育行为没有过错,学校不应当对小航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终,院方驳回了小航父母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总而言之,对于学生来说,适当的惩罚与管教是必要的,进行挫折教育,磨练心性也不可或缺。与此同时,老师的教育与惩罚方式也应文明得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关注@贤哥说法 以案说法,多学法律少踩坑。

,吉林一15岁少年为救同学而溺水身亡,然而,被救者不仅不知感恩,反而还大骂死了活该!英雄之母将其告上法庭,其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6月7日,盛夏时分,吉林省图们市六中初二3班的安丰龙和同学在放学后一起到河里游泳。

然而在戏水的过程中,学生刘硕的一只鞋子不慎被水流冲走,而他在去捞鞋的过程中突然呛水,感到一阵窒息,他在挣扎中向同学们求救。

就在刘硕即将失去知觉之时,同学安丰龙和王武佳朝他游了过来。在将刘硕托举出水面后, 王武佳将其拉倒岸边,而安丰龙却因体力不支,渐渐从水面上消失。

当时所有人都在关注溺水的刘硕,回过头来的王武佳在发现安丰龙不见了之后,立即回去寻找,但是始终没有找到的人影。

路过的大人们听到孩子们的求救声,纷纷跳入河中搜寻。一位认识安丰龙的居民立即跑到对方家中告知其母杜秀梅孩子溺水一事。

杜秀梅惊愕万分,她连忙跑到岸边,但是只看到了儿子在岸边留下的衣服、钥匙和手机。杜秀梅十分痛心,她紧紧地抱着孩子的物件痛哭不已。

那天,人们从下午3点一直打捞到半夜12点多,可还是没能找到安丰龙。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杜秀梅不死心,她又雇人继续打捞,直到6天之后,安丰龙的遗体在4公里外的河中岛上被发现。

杜秀梅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其实儿子根本不会游泳,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重视友情。杜秀梅和安丰龙的父亲在2002年就离婚了,是被她一手将儿子带大。平日里,安丰龙孝顺妈妈,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是个很好的孩子。

是年7月,有关部门将安丰龙追封为“见义勇为小英雄”,并为其开了追悼会。群众纷纷慕名而来,向这位小英雄表达追思和敬意。

在悲伤之余,杜秀梅也开始思考儿子溺亡一事。安丰龙和朋友游泳的那条河名叫嘎呀河,水深只有1.2米,怎么会淹死人?

经过仔细观察,杜秀梅发现,刘硕和儿子溺水的地方突然深了很多,而这正是附近沙场采沙留下的安全隐患,而且,沙场也没有在附近安放警示牌。想到这里,杜秀梅愈发悲伤,就在此时,一阵脚步声传来。

来者正是刘硕和他的父母,这家人自从事情发生后便没再露面。难道今天是专门过来向自己表达慰问的吗?然而,杜秀梅的这一想法很快就消失了

那个被安丰龙拯救的刘硕却大骂道:“安丰龙死了活该,他根本没救我!”在刘硕看来,自己是王武佳救上来的,而安丰龙是自己淹死的,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杜秀梅听了很是生气,遂上前警告刘硕不要这样讲话。刘硕的父母看到儿子被人威胁,也连忙护起了犊子,并且扬言:“本来就是这样,有本事你就去告我们啊!”

在这之前,杜秀梅从没想过要求刘硕一家给出赔偿,但是为了儿子的名誉,她不得不去争这口气。不久之后,杜秀梅将沙厂、水利局和刘硕一家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赔偿47万人民币。

一审判决,安丰龙的见义勇为被认定,沙厂存在开采和管理不规范的责任,水利部门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需赔偿杜秀梅25万人民币,刘硕一家则不需要作出赔偿。

难道自己只能对刘硕一家进行道德谴责吗?杜秀梅很不甘心,于是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审判处刘硕及其家人赔偿杜秀梅人民币1万元,并为自己不尊重“见义勇为小英雄”安丰龙的行为向其母杜秀梅赔礼道歉!

经过一番折腾,杜秀梅总算为儿子讨回了公道,但是比起这些赔偿金,她更希望的是儿子能回到自己身边,可是这一切都不会重来了……

在小编看来,对于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英雄,我们与其给对方贴上道德标签,还不如给予看得见的生活保障,让人们明白好人有好报!对此,你怎么看呢?请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痛心!海南定安3名小学生到南渡江玩水,1人不幸溺亡】7月16日下午15时许,南渡江定安县定城镇北门江段,发生一起学生溺水身亡事故。经过警方初步调查,当日14时50分左右,定安县第二小学2名小学生及定安县山椒小学1名小学生自发前往南渡江定安县定城镇北门江段玩水。15时左右,陈某1人不慎溺水失踪,其余两人立即上岸向大人求助并报警。20时20分许,陈某被搜救上岸,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via.定安发布

【#6岁儿童溺水身亡7岁玩伴成被告#】3个年龄六七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法治日报)网页链接

令人痛心!河南驻马店6名初中学生溺水身亡!网友表示:学校和老师的安全教育到底做到了没有?暑假学生溺亡,老师和学校该不该负责任?关于谁该为此负责任,网友吵成一片,意见不同。

近日,河南驻马店市一位热心网友发布了一个悲惨的视频,视频里显示:7.13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人民公园里,有几名初中模样的学生溺水身亡!。

该网友声称:当时有很多救援队员在公园里的湖底,不断打捞尸体。但目前大家都不知道这几个溺亡孩子具体是哪个初中的。

夏季,是青少年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是农村的青春期男孩,是溺水身亡的主要人群。

有些网友表示质疑:年年有那么多学生溺水身亡,学校和老师都是干嘛的?为什么有的地方可以执行让教师暑假期间巡河巡湖的政策,这样暑假有老师们的巡逻和监管,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劝离农村孩子去河里游泳,避免悲剧发生。

也有一些网友表示:暑假期间,家长是孩子的主体监管责任人。孩子发生溺水身亡事故,和学校老师有什么关系?

还有一些网友质疑:这几名学生既然是在人民公园里的湖里溺水身亡的,公园就得负责任!

那么,驻马店这几名溺水身亡学生,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学校老师?家长?还是公园?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发表您的看法。#驻马店头条#

#海口4名学生海边游泳1人身亡#【痛心!海口一处海边4学生不慎溺水 1人死亡】7月17日16时许,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林排村道孟河湿地公园河流入海口,4名年龄在13-14岁的初一、初二学生下水游泳遇险,其中1人失联。#海南新闻#(记者 姚皓)

#河南驻马店6名学生溺亡#暑期孩子们非正常死亡最多是溺水,还真的要注意安全防范!

山东枣庄两初二学生溺水死亡 家长称事发地为省交界处采石塘 事发后两地曾互相推责

来源:正观新闻

正观新闻记者 韩玉

张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他的女儿在4岁时也是因为溺水去世的,如今儿子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他只想寻求一个说法。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的张先生发文称自己14岁的儿子张某轩和同学张某豪溺水身亡,事发地为此前矿山被非法盗采后遗留的采石塘。

女儿和儿子接连因为溺水去世

7月10日上午,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张先生。张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他的儿子张某轩今年14岁,在读初二。

张先生表示,自己家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位于山东和江苏交界处。7月3日下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张某轩和同学张某豪到不远处的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燕子埠镇洞山玩,晚上一直没有回来,自己也曾外出寻找,一直没能找到。

7月4日上午,有村民发现了两个小孩的遗体,报警后自己才知道儿子张某轩和同学张某豪溺水死亡的事情。

图片来源:受访者

7月4日,两名孩子的遗体被打捞上来,看着被白布盖上的遗体,张先生十分难受,张先生说,儿子性格平和,学习成绩中等,出事之后,家人一直陷入悲痛之中,一天只能勉强吃下一顿饭。

“我的女儿也是4岁的时候因为溺水去世的”,张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自己家中有三个孩子,大女儿和二儿子接连因为溺水去世,如今陪在身边的只有自己的小儿子了。

事发地此前曾遭媒体曝光 多次发生溺水事件无人管理

张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自己的儿子和他的同学是在邳州市燕子埠镇洞山的一处采石塘溺水身亡的,而该采石塘是此前矿山被非法盗采之后遗留的,那次非法盗采在4月遭到了媒体的曝光。

“矿山被非法盗采之后,为什么没有回填措施?这些挖的那么深的坑为什么没有回填?”张先生很是气愤,他说,像这样的采石塘附近还有很多,这些采石塘周围没有任何围栏和安全警示,而附近的溺水死亡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其他采石塘此前也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

图片来源:受访者

两地曾相互推卸责任 遗体至今停放殡仪馆

张先生说,对于儿子溺水一事,做家长的当然担负有一定责任,可关于这个采石塘,他认为当地相关部门也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张先生表示,事发后自己曾打电话给江苏省地方派出所,派出所认为该地不属于江苏省管辖范围,属山东省范围,后张先生又联系了山东省相关部门,得到的却是该地属于江苏省管辖范围的答复,最后山东省派国土资源局通过勘测发现,该地属江苏省范围。

可至此,事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事发至今,张先生表示邳州市燕子埠镇政府先后多次与其就此事进行交涉,至今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谈判至今,张先生表示对方愿意提供给自己经济赔偿26万,对此他并不认可,“我的诉求也是很明显,事已经出过了,希望得到一个妥当的处理结果,就是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然后是谁的责任,谁要拿出来赔偿款给我们”。

张先生说,7月天气炎热,儿子的遗体在太阳底下已经被放臭了,目前还停放在殡仪馆内,他希望这件事情尽快得到解决,好让儿子入土为安。

7月10日中午,根据张先生给出的联系方式,正观新闻记者致电出警派出所所长了解情况,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致电曾负责燕子埠镇政府与张先生之间谈判调解的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是负责谈判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他就不再负责了,其他事情无可奉告。

【安徽:#宿州发生一起3名学生溺水死亡事件#】5月29日,安徽宿州市宿马园区附近,3名学生结伴下池塘游泳,下水后均溺亡。宿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学生溺亡地为一窑厂废弃的挖泥区。31日7时许,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通报,3学生因下土塘游泳洗澡不慎溺亡,多方营救,3人相继打捞上岸,有关部门正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教督办挂牌督办广西两起学生安全事件】据教育部消息,近期,广西接连发生多起涉校涉生安全事故。4月28日,北流市发生社会人员持刀伤害幼儿园师生案件,2名学生死亡,16名师生受伤,社会影响十分恶劣;5月4日,钦州市发生学生溺水身亡事件,4名学生死亡,令人十分痛心。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教育部会同公安部第一时间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上述两起事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求广西深入分析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深刻吸取事件教训,切实增强安全红线意识,迅速在全区开展校园安全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逐项整改落实。

安徽阜阳,14岁的朱某和同学在一水塘溺水身亡。因当天是考试的最后一天,学校没有将学生送到家,加上学校只有小学办学资格,却违规招收中学生,要求学校赔偿100万。学校则称,全托生不接送,且朱某是回家放好行李后才溺水身亡,与学校无关。#孩子水塘溺亡家长向学校索赔百万#

14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这样一个年轻的逝去,却是令人惋惜,但学校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内受到损害的,如果学校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包含了两个核心意思:①损害发生在学校内;②学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但需要指出说明的是,所谓的损害发生在学校之内,并不是将事发地点死死地限定在校园之内,如果事发地是学校区域的合理延伸,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比如说,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游玩,由于没有看护好学生,导致学生受伤,虽然事故不是发生在校园内,但学校组织游玩的地点,属于校园的合理延伸,学校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现在,我们回头来看看朱某溺亡的事件。

1、事发地点并不是在学校之内,而且到水塘游玩也非学校组织,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2、学校是否有过错呢?

家长认为学校的过错有二,一是没有将朱某送到家;二是没有初中办学资格,违规办学。

关于是否需要安全将学生送到家的问题,除非学校有明确承诺其负责将学生送到家,否则,学校是没有这个义务的。该学校的说法是,全托生不负责送到家,但是会通知家长到学校接,事发当天让学生自行回家也经过了家长的同意。因此,没有将学生安全送回家,不能成为学校的过错。

此外,如果确实如学校所说的那样,朱某是到家放好东西之后再出去玩,那就和学校更没有关系了。

关于学校违规办学的问题。仅有小学办学资格,却招收初中生,当然是违法的,但这种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并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其所应当承担的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不能因此直接推定学校对学生受到人身伤亡具有过错。

最后再说一说家长的责任。

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对其仍然负有监护职责,这种职责并不仅仅是给被监护人吃、给监护人穿,还包括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损害,也要保障他们不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所以,如果确如学校所说,朱某是回家之后再到水塘去玩,而后溺亡,说明家长本身也没有尽到监督、看护的职责,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你们认为,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阜阳头条##阜阳#

【悲剧!#安徽宿州3名学生野塘游泳溺亡#:夏季频发,家长需警惕!】5月29日下午3时30分许,宿州市宿马公立学校3名学生相约到汴南村潘谷眼取土塘游泳洗澡不慎溺水,经多方营救,3人被相继打捞上岸,但均无生命特征。目前溺水已成1~14岁儿童死亡首因,夏季更是高发期,转发提醒!安徽宿州发生一起3名学生溺水死亡事件_安徽网 ​​​

近期,临沂三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令人心痛!

一、5月22日下午,沂南县张庄镇5名学生相约去河边玩耍,其中2人在北黄埠拦河闸不幸落水,溺亡!

二、5月23日上午,平邑县地方镇华家岭水库14岁男孩落水,迅速救援,及时打捞,但遗憾的是,孩子已经溺亡!

三、5月29日中午,兰山区朱保大芝房村桥南,4名学生下水出现溺水。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展开搜救,不幸的是,4名孩子均不幸溺亡,酿成悲剧!

事故不可谓不悲痛,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学校通过演讲,防溺水承诺签名,唱防溺水歌曲,安全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树立安全理念,强化学生自我保护,加强安全意识!学校和老师的安全教育已经做到了极致,但悲剧还是发生!

溺亡事故历历在目,到底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1、危险水域的排查,设置安全警示牌或者防护栏!最重要的就是常态化排查巡防,确保每片水域有人看、有人巡、有人管!

2、家长要加强监管责任!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更是重中之重!家长不能松懈!

3、救援要及时!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强日常巡查,发生险情能够展开高效救援!

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安全意识更是要铭记在心!水火无情,这些惨痛的悲剧,足够唤起家长们对孩子的监管和责任了!

5月18日,广东惠州。就在四天前,刚刚发生了两名学生溺水身亡事件,而在昨天又发生了一起学生溺水事件,至今也没有打捞上来,溺水学生生死不明。近日惠州地区怎么就不断出现学生溺水事件呢?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惠州又见学生野泳溺水#

针对室市内接连发生的两起学生溺水情况,惠州市教育局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局长表示,“将要求全市学校明天立即开展一次全员警示教育”:有结伴去河边玩,一定报告家长或老师,不行就报警,或者寻求这个路边的人解决这个事情,及时报告家长,学校的能够处理的,要给学生奖励,对于没有及时劝阻的,或者造成事故的要对学生进行谈话教育,还有一个不遵守诚信走进的记录,还有纪律处分,要做成硬性规定。同时,惠州市教育局将联合下属县区教育局采取交叉检查方式,对未按防溺水相关要求落实或执行不利的学校和县区,将严肃问责!

近期天气逐渐变得炎热起来,安全问题年年强调,野泳很难禁止,学生溺水悲剧仍是不断发生。有关部门一再提醒市民群众应提高安全意识,不要去无安全设施的水域“野泳”;青少年儿童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应加强教育及看护。学生溺水现象屡次发生,关键还在学生自身和家长的重视程度,学校再怎么进行加强安全教育,学生不加理睬,家长不加重视,学生溺水悲剧就很难禁绝!

与此同时,对于野塘河沟地方,本地政府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在使用高科技手段监控的同时,也要采取责任包干到具体人制度,严格监管。学生溺水高发期,必须周密部署、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尽最大努力让把学生溺水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保护学生们生命安全!

#惠州头条# 对于“惠州又见学生野泳溺水”这个事,你怎么看?我是@自在人生wub ,分享教育和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