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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皮跨境电商企业认证要求 注册虾皮跨境电商平台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18-08-02 03: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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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皮跨境电商企业认证要求 注册虾皮跨境电商平台需要什么条件

浙江宁波,张某在蔡某的带领下干些安装门窗的活。一天,张某和蔡某在脚手架上给窗户打胶,结果脚手架倾斜导致二人从高处摔下,张某被诊断为尿道损伤、泌尿道感染等,经鉴定为7级伤残,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张某当天跟着蔡某给当地一所中学安装门窗,宸越公司作为中学改建工程的总承包人,把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委托给华凯门窗厂负责,华凯门窗厂又把安装工作交由蔡某负责。事发当天,张某和蔡某正在脚手架上作业。

二人摔落后,张某受伤较重,被送至宁波明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尿道损伤、泌尿道感染、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肺挫伤、慢性胃炎等。张某出院后,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张某目前遗留尿道重度狭窄,致残程度为七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而且张某的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张某家中尚有60多岁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照顾,突如其来的灾难,使张某一家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张某认为,宸越公司是中学改建工程的总承包人,在已经撤场的情况下又要求对门窗进行补胶,但未对施工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华凯门窗厂将门窗安装工作交由没有任何专业资质的蔡某负责,用人不当。蔡某系直接雇佣张某的雇主,但未对施工提供安全保障。因此,蔡某、华凯门窗厂、宸越公司对张某遭受的损害均具有过错。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蔡某、华凯门窗厂、宸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90万元。

庭审中,蔡某辩称,首先,自己没有任何专业资质,而华凯门窗厂却将门窗安装工作交给自己负责,明显属于用人失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案发时,自己和张某接到通知给门窗补胶,二人赶到现场时宸越公司正在拆除脚手架。二人再三请求等补完胶再拆,但宸越公司认为补胶的事情和他们无关,仍坚持拆除脚手架。于是,二人才不得已临时搭建了一个架子,结果导致张某受伤。因此,宸越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华凯门窗厂辩称,第一,在建筑行业中,安装金属门窗无需专业资质,可以交给个人承接。第二,蔡某既然负责门窗安装工作,就应当保质保量完成,本案是因蔡某遗漏了两个窗户没打胶被宸越公司发现才返工补胶,与华凯门窗厂无关。第三,在补胶过程中,蔡某明知临时搭建的架子不安全,但其仍然盲目自信。因此,蔡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宸越公司则辩称,其将中学改建工程的门窗制作与安装交给华凯门窗厂负责,根本不知道蔡某和张某是谁。二人擅自到宸越公司已经完工的场所进行施工,还要求暂缓拆除脚手架,宸越公司当然不予理会,宸越公司对二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各方均其他方多有怨言,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受害人张某虽然伤残等级为7级,但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令其家庭遭受沉重打击。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张某因提供劳务遭受损害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各相关主体并非共同实施某一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而是分别对张某所受损害具有过错。

1.就蔡某而言,其并非企业,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与张某属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张某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张某系受蔡某雇佣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蔡某作为个人雇主未对张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张某的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明知临时搭建的脚手架存在危险,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轻信可以完成施工,其对其自身损害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其他过错方的责任。

2.就宸越公司而言,其明知施工尚未完成,还需对窗户补胶,却拆除已安装的脚手架,且未对进行补胶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张某所受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就华凯门窗厂而言,其将门窗安装工作委托蔡某负责,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在建筑行业中,对金属门窗的安装确实不再要求具有专业资质,但必须将相关工作交由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实施。华凯门窗厂让蔡某以个人身份承包门窗安装工作,致使张某受伤,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各项损失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68439.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蔡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309453.87元。华凯门窗厂承担30%的责任,赔偿华凯门窗厂。宸越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132265.95元。

案件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终487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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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解读#

“我都拒绝他帮忙了,受伤凭什么还让我负责?”辽宁鞍山,董某请马某到家中帮屋顶换瓦,临近完工,马某从房檐跳到旁边跳板时跌落摔伤。经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于是,马某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但董某坚称自己后来已经明确拒绝马某帮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和马某是同村村民。屋顶换那天,董某请马某帮忙,但因中午下雨,董某就留马某在家中吃饭。下午雨停后,工人陆续开始继续工作,马某也加入其中。就在即将完工时,马某从房檐往旁边1米远的跳板跳去,结果不慎摔落,光医疗费就花了6万多元。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马某的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构成十级伤残。

马某认为自己出于好心,无偿给董某帮忙干活才受的伤,董某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董某则有不同意见:

第一,当天上午确实是董某请马某帮忙,但是下午雨停后,董某没有再让马某帮工,并且明确表示拒绝。马某自己自愿硬要帮忙,跌落受伤,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换瓦的房屋并非董某所有,该房屋系董某母亲购买居住。即使赔偿,也应当由董某母亲来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起诉董某,主体错误。

对于这样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董某是否明确拒绝马某的帮工,对本案影响重大。如果董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天下午明确拒绝马某帮工,则其仅需在受益范围内对马某进行补偿,最多也就是一个工人一天的工资而已。但如果董某未拒绝马某下午继续帮忙干活,则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马某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但是,两名证人前后证言互相矛盾,无法互相印证,且一名证人是董某的舅舅,另一名是董某的姨妈,均与董某具有亲属关系。因此,法院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并认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董某在下午明确拒绝马某帮工的结论。

关于马某应当以董某还是董某母亲为被告来起诉,虽然案涉房屋系董某母亲所有,但董某和母亲共同生活,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而且事发当天,是董某向马某提出帮工的请求。因此,马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错误。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马某从房檐跳到相距约1米的跳板上,马某应认识到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马某仍然盲目自信,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具有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董某对马某受伤致残承担80%的责任,马某自负2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各项损失合集173666.84元,马某赔偿其中的80%,即138933.47元。

最后,本案本案警示我们,如果给别人无偿帮工,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好心办了坏事。同时,如果拒绝他人的帮助,一定要明确表示清楚,千万不要想占便宜而说的模模糊糊,一旦出事,自己也难逃干系。

案件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3民终20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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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法律热点解读#

贵州贵阳,钱女士因刚拿驾照不久,打算买辆二手车练练手。于是来到当地一家二手车行,以38000元的价格买下一辆9年多的二手大众宝来。车行老板保证车辆没有重大事故,而且无水泡火烧。为了让钱女士安心,车行老板还在购车合同上承诺,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车辆属于事故车,无条件退款。

提车后的第二天,钱女士就开车去了一家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称这是一辆事故车,根本过不了检。检测报告显示,车尾后纵梁被撞凹进去,变形开裂,发动机有漏油情况。而且后纵梁裂痕未修补,只是打了点胶补上去。

于是,钱女士在今年元旦期间找到车行老板,要求退款。

但让钱女士没想到的是,车行老板一下子变了一副面孔。车行老板称,钱女士提到的问题他们根本不知道,之前验车的时候也没有检测这些地方。不仅如此,车行老板还对钱女士的检测报告提出质疑,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车行老板认为, 钱女士花3万多买的是一辆已经有9年的二手车,有点小事故不能算是事故车。

拿着鉴定结果,但对方却拒不认账,这让钱女士非常气愤。遇到这种情况,钱女士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车行老板说的有没有道理。

车行老板有一点说的是对的,那就是对于汽车而言,并不是有点小事故就能算事故车。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车大体分为两类:

一是车辆因事故造成可更换件的损坏,如前保险杠损坏、大灯损坏等,这类车辆经过维修,更换零件,不影响安全使用,会是车辆价值贬损,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事故车;

二是车辆因事故造成不可更换的部位发生变形、裂痕、断裂等,如纵梁。ABC柱等,这些部位属于车辆整体框架的组成部分,如同人体的骨骼,只能通过整形、切割、焊接等方法修复,这种情况的车辆属于事故车,如果销售,必须确保能够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且应当如实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

本案中,如果检测报告属实,钱女士购买的二手车后纵梁存在问题,则毫无疑问,这是一辆事故车,二手车行在销售时未如实向钱女士告知车辆状况。

其次,车行老板称验车时不检查这些地方,自己根本不知情,这有法律效力吗?

客观上,车行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其法定义务。保障消费的知情权,不因经营者本身是否知悉相关情况而免除,这只对经营者是否是故意欺诈的认定产生影响。

主观上,无论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规定,经营者都应当关注所售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以自己愚蠢、懒惰或者无知为由,主张并非有意隐瞒相关情况的,并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因此,因车辆后纵梁对安全使用影响重大,车行老板关于自己毫不知情的辩解不能成立,不能以此否认其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形。

最后,车行老板质疑检测报告的效力。其实,对于单方提供的检测鉴定材料,如果检测机构系依法成立,且具有相关资质证书,法院一般认为当事人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如果不予认可,应当依法提交反证或者申请司法鉴定。

因此,在车行老板拿不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空怀疑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恐怕难以获得支持。

本案中,钱女士目前仅仅要求车行老板退款,并未主张赔偿。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综合上述分析,钱女士完全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退款的同时,要求车行老板支付3倍的惩罚性赔偿。在钱女士与车行老板协商的过程中,车行老板态度极其恶劣,甚至对钱女士多家指责。殊不知,钱女士目前的主张远低于法律的要求。

如果钱女士所属皆属实,建议钱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只有让非法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使其增长法律意识,才能促使其诚信经营,营造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件来源:@百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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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帮忙#

广东深圳,韦先生因母亲生病请假两个星期,然后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公司频繁安排韦先生去外省出差,韦先生因母亲生病无人照顾,所以拒绝出差。公司以违反工作合同开除了韦先生,韦先生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应赔偿金。

韦先生大学毕业后,来到深圳打拼。把所有的青春都奉献在了深圳,在深圳买房定居,娶妻生子。从二十多岁变成了现在的将近四十岁。正是这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在工作上,韦先生选择了离家近点的工作。因为母亲年纪大了,患有高血压还有糖尿病,怕万一疾病发作,身边没人,就医不及时的话,会有危险。

所以韦先生的工作地点从深圳福田区换到了龙岗区。来到目前这家公司已经五年了,刚来这家公司的时候,公司刚刚起步,没有自己的研发部门。韦先生作为技术工程骨干,老板对他很是欢迎。但韦先生来到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离家近,方便照顾家人,不接受异地出差,公司老板允诺没问题。

在韦先生的协助下,公司很快成立了自己的研发部门,研发了很多自主的产品,在市场上提高了竞争力。研发部门也逐渐扩大,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研发骨干人员,韦先生也被提为研发部经理。

前段时间,母亲因为心脏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韦先生不得不请假陪同,所以向公司请了两个星期的假。

回到公司后,公司安排其到广州出差,为期一周,韦先生觉得只有一周时间,而且就在广州于是答应了公司的要求。

从广州回来后,公司又安排韦先生去珠海客户那里陪厂,需要两周时间。想想公司也不是总是需要出差,韦先生也没有说什么就去了珠海。

两周后,韦先生从珠海回到公司。正想着可以好好缓解下出差带来的疲惫时,公司又提出要让其去江苏出差,因为一个客户的案子需要跟进,为期要两个月。

韦先生实在不能再接受公司的频繁出差要求,于是拒绝了。韦先生跟公司重申了自己当初进公司的想法就是不去异地出差,方便照顾家人,所以才选择这个刚刚起步的公司。但是公司并没有念及其旧情,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韦先生不服,将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本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韦先生是否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在法庭上,韦先生诉称,刚入职的时候自己已经表态,家里有母亲需要照顾,不能接受异地出差,公司也同意了。但自从上次母亲生病自己请假后,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自己出差,这不符合之前的约定。现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

公司则辩称,安排韦先生出差是因为工作需要,劳动合同中也明确表示,要服从公司安排,否则就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在法庭辨称韦先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安排。但公司不能举证出差事宜必须由韦先生去,如果不去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更不能举证韦先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需支付赔偿金。

而本案中的韦先生在入职的时候已经声明不接受异地出差,而且家里确实有重病老人需要照顾。韦先生并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韦先生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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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春梦哦,一看就是编的。还零食免费,还下午茶单点美式,一个“乱发津补贴”就从老大到虾米者被撸。现在国企严到什么程度?举个真实的例子,某甲 早上开车单位,计划中午乘公车到某地出差。但临到中午出发时发现重要物品(如身份证)忘家里了,但却又急着出发。驾驶员说,我们开公车,先到你家拿东西,然后出发到出差地。但甲还是有基本意识,觉得从单位到家里坐公车不妥,于是开私家车在前、公车在后跟着回家,拿了东西后前往出差地。显然甲回家时是开的私家车没坐公车,但最后还是被认定为公车私用,为什么?答案合理但超乎常人想象。

北京市海淀区,马某看到某英语培训机构宣传其外教都是来自母语国家,具有多年教学经验,于是交了4万元培训费,报名上课。结果,交了钱后才发现,很多外教并非来自英语母语国家,有的外教虽然来自英语母语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

马某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12万元。

问题来了,通常说的三倍赔偿都是针对商品买卖而言,退一赔三就是指退货加三倍赔偿。那教育培训服务也可以适用三倍赔偿吗?

可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文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教育培训属于服务的一种,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培训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消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三倍赔偿。

本案中,培训机构在其官网的醒目位置,宣传其外教均为来自母语是英语的国家,教学经验丰富,任教资格均通过严格审查,有托福国际认证证书,同时具备多年的非英语国家教学经历,教学经验丰富且熟悉中国学员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

然而,事实上给马某授课的外教并非全部来自母语国家,更严重的是培训机构对相当多的外教拿不出相关的教学资质。

欺诈,是指故意作虚假陈述与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知而为一定的行为。本案中,培训机构明知自己的外教并非全部来自母语国家且大多不具备教学资质,还故意对外进行宣传,诱使马某基于对培训机构宣传内容的信任而报名上课,交纳4万元的培训费。

因此,法院认定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赔偿马某12万元。

关于培训机构虚假宣传的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例如宣称自己的教师出自名校、有多年经验等。但实际上究竟有几分真假,消费者往往不得而知。本案很好地给消费者提供了指引,如果发现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文中案件来源于《中国妇女报》)

#头号周刊#

找不到对象买外国老婆违法吗?湖北黄石,大龄剩男胡某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未娶妻,后在跨国媒人漆某的介绍下,胡某花费10万元的中介费娶到一位名叫芙蓉的外国女子当老婆。胡某与芙蓉以夫妻名义同居,后育有一女。原来,芙蓉现年20岁,是柬埔寨人。10月,芙蓉通过偷越国境的方式,从柬埔寨偷渡到中国境内,辗转多地后被漆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来源:极目新闻)

好家伙,原来花钱买外国老婆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了,真有人付诸实践。但胡某与芙蓉注定是一场悲剧。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将胡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芙蓉在行政拘留后被遣送出境,漆某被抓捕到案正在调查中。

1.胡某为什么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胡某买下芙蓉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非法容留外国人,因此,胡某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芙蓉为什么会被处罚?

同样是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可以遣送出境,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芙蓉非法居留,自10月至今近两年,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因此,芙蓉在行政拘留后被遣送出境。

3.漆某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漆某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认定最为复杂,有多种可能。

首先,在芙蓉遇到漆某之日起至被漆某卖给胡某之日的这段期间,漆某构成非法容留外国人,应受到与胡某相似的处罚。

其次,如果漆某遇到芙蓉后,存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则漆某将很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其中的关键在于,漆某向胡某收钱的行为是否符合芙蓉的意志。如果芙蓉主动请求漆某为其介绍婚姻,漆某借机向胡某收取财物,则漆某的行为因未违背妇女的意志,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漆某通过欺骗、利诱或者胁迫手段对芙蓉实施拐骗、贩卖行为,则由于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漆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以上是对本案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简要分析,在这过程中,我们可能忽略了本案最大的受害者,即胡某与芙蓉的女儿。

芙蓉由于被遣送出境,自被遣送之日起五年不准入境。这意味着芙蓉五年内不能来中国见自己的女儿,而胡某如果不出国到柬埔寨的话,女儿也将至少在五年不能见到自己的亲生母亲。

目前为止,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一切处理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最终以悲剧收场,年幼的女儿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结果,而且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乃至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本案继续予以关注,不让可怜的女儿为大人的错误埋单。

#男子花10万元“买”外国新娘被刑拘#

#普法行动#

辽宁大连,彭某因为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多写了三个字,面临2.9万的赔偿。这一字万元的三个字是“请批示”。4月23日,已在30日前提交辞职报告的彭某收拾好行装,离开了公司。但是,就在一个月后,彭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公司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来源:红星新闻)

很多网友不解,劳动者本就可以提前通知公司辞职,仅仅因为多写了“请批示”三个字,就赔偿2.9万,太不公平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者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即公司同意劳动者的辞职,后者系劳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公司同意。

彭某在辞职报告中多写了“请批示”三个字,明显这不是通知,而是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公司的同意。法院认定彭某属于旷工,判决赔偿公司损失也就理所当然了。

法律上虽然无可厚非,但彭某所在的公司确实不厚道。足足在彭某“旷工”达一个月的时候,上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损失。

由于汉语的博大精深,法律上因为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而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并不少见。例如,在借条写“借多少钱”和“借到多少钱”是完全不同的意思,“借到”暗含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的意思。

再例如,“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也完全不同。前者只要具备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即可导致合同生效,而后者需要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素。

法律是严谨的,切不可马虎大意。新闻中成彭某之所以多写那三个字,是因为在网上随便找了个辞职报告的模板。看来,有时候有个律师还是十分必要的,最起码可以避免这种价值2.9万的低级错误。

#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公司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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